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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普耀等诉齐普辉等继承案

2023-05-22 12:26:49 415
关联案件与文书

齐普耀等诉齐普辉等继承案(遗产范围认定 死亡赔偿金分割)


判决书字号: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8)和民一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继承纠纷。
  诉讼双方
  原告:齐普耀,男,汉族,天津市公交四公司职工,住本市河东区。
  原告:齐普瀛,男,汉族,石家庄市少年管教所退休干部,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齐普辉,男,汉族,无职业,住本市和平区。
  被告:齐普祥,男,汉族,河北省高阳县高阳染厂下岗职工,住河北省高阳县。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王荣光。
  审结时间:2008年11月20日。
原告诉称
  二原告与二被告是兄弟关系。原、被告等四人之父齐某某于2008年4月中旬在交通事故中身亡。经和平区人民法院刑庭调解,肇事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0 000元。该款应为遗产,应该由原告与被告共同继承,但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被告拒绝分割该赔偿款。第一被告主张该款由其所有或酌情给第一原告部分款项。第二被告不置可否,与第一被告意见雷同。二原告认为,该赔偿款属于父亲之遗产,为此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二原告继承款各30 000元整;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齐普辉辩称:我与被继承人齐某某一起生活了20年,尽的是全部扶养义务。而且根据父亲齐某某的公证遗嘱,我享有全部遗产的继承权。况且第一原告齐普耀不但没有尽扶养义务,反而虐待齐治平,骂被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对于第一原告,应当不分或少分。因此本人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全部遗产,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齐普祥辩称:父亲齐某某去世后,原告齐普耀与被告齐普辉因120 000元赔偿款发生争执。我从中进行调解,想把丧葬费扣除之后,然后分配。但是原告齐普耀不同意。所以原告起诉继承遗产。我父亲已经留下遗嘱并且已经过公证,就应该按照公证的遗嘱进行处理,请求法院公正裁决。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二原告与二被告系兄弟关系,被继承人齐某某系原、被告之父。齐某某的配偶侯某某于1989年死亡,齐某某夫妻共生有五个儿子,长子齐普瀛、次子齐普祥、三子齐普耀、四子齐普辉、五子齐普照。五子齐普照于1997年死亡,其生前未结婚、也没有子女。原告齐普瀛、被告齐普祥在外地生活。被继承人齐某某于1989年即与被告齐普辉一起共同生活,其生前与原告齐普瀛、被告齐普祥关系一般。被继承人齐某某与原告齐普耀关系紧张,在1997年,原告齐普耀因想要房子而与被继承人发生冲突,原告齐普耀还曾经骂过被继承人。被继承人齐某某为此于1997年8月23日自书了一份遗嘱,并在天津市公证处做了公证。遗嘱的主要内容为:“齐某某于1989年与齐普辉共同生活并赡养至今。生活用钱均是齐普辉承担。其配偶死后,其他儿子没有给过钱。死后不通知他们。齐普耀因要房找我闹事,还骂我。为此,我生前由齐普辉赡养,死后由其送终。我家中的我个人的一切财产(物件、现金、存折)均归为四子齐普辉继承。”此后,被继承人齐某某仍与被告齐普辉共同生活,被告齐普辉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2008年4月26日,被继承人齐某某被案外人韩某某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齐某某死亡后,被告齐普辉没有通知二原告。被告齐普辉花费丧葬费6 703. 4元。2008年8月28日,原告齐普耀、被告齐普辉代表四继承人与案外人韩某某达成协议:由韩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20 000元,今后被害人家属不再为此提起任何诉讼。但此后四人因如何分割该赔偿款发生争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韩某某缴款凭证2张及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协议书,证明赔偿款为120 000元,并由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保管。
  被继承人齐某某公证遗嘱,证明其死亡后,其个人财产均由被告齐普辉继承。
  火化票6张,证明被告齐普辉支出上述款项。
  齐普瀛的2封信、挂号信及齐某某手写的遗嘱、齐某某手写记录4份、公开信1封、户口本复印件、齐普耀留下的条1张,证明原、被告家庭关系及对被继承人的扶养情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与二被告系被继承人齐某某的合法继承人。齐某某的配偶侯某某、其子齐普照已先于齐某某死亡,且齐普照没有结婚及生育子女,因此不涉及侯某某、齐普照的继承问题。被继承人齐某某生前留有公证遗嘱,该遗嘱表明齐某某死亡后,其个人财产均归被告齐普辉所有,原、被告对遗嘱均无异议,对此遗嘱法院予以确认。本案讼争赔偿款120 000元,是被继承人齐某某死后,由刑事被告人韩某某给付齐某某家属的赔偿款。该赔偿款为一次性赔偿,没有划分赔偿明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认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本案讼争的赔偿金为交通事故赔偿金,与空难赔偿金系同一性质,因此可参照适用。本案的赔偿金没有划分赔偿项目,因此应当扣除丧葬费后,考虑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赡养及生活照顾情况予以分配。现原、被告均不能证实被继承人单位向继承人发放了丧葬费,因此对于被告齐普辉花费的丧葬费6 703. 4元应当从赔偿款中扣除,给付被告齐普辉。由于被告齐普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付出较多,对被继承人的感情较深,因此被告齐普辉应予多分20 000元,其余款项由四继承人均分,各得23 324. 15元。对于二被告提出的原告齐普耀存在虐待被继承人齐某某的行为,不应分配赔偿款的主张,因该主张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对于被继承人齐某某死亡后肇事者给付家属的赔偿款120 000元:由原告齐普耀、齐普瀛各分得23 324. 15元,由被告齐普辉分得50 027. 55元,由被告齐普祥分得23 324. 15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领取);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