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 公告送达)
判决书字号: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2008)湟上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双方
原告:吉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湟中县拦隆口镇拦二村。
被告:拉某某,女,藏族,农民,住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道帏藏族乡古雷村。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恩;审判员:虎世森;人民陪审员:陈树银。
审结时间:2008年5月30日。
原告诉称
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11月29日在湟中县拦隆口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3年6月份,被告以回娘家为由一去不返,经我多方寻找,至今仍无被告消息,双方分居已达五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我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缺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吉某某与被告拉某某经人介绍于2002年11月29日在湟中县拦隆口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无生育子女。2003年6月份,被告以回娘家为由一去不返,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已达五年之久。另查明,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当事人陈述;
结婚证书;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道帏藏族乡古雷村村民委员会、青海省湟中县拦隆口镇拦二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询问笔录等。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但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离家出走,长期不归,未尽到一个妻子应尽的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准予原告吉某某与被告拉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吉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