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2年12月16日讨论通过)
参考性案例146号
【关键词】
金融/资管业务/差额补足/保证
【裁判要点】
差额补足协议的性质应根据协议主体、权利义务约定等综合进行认定。差额补足义务的主体不是所涉投资资金的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不属于法律法规所规制的刚性兑付情形。投资人之间自愿利用结构化安排以及差额补足的方式就投资风险及投资收益进行分配的,该行为原则上合法有效。差额补足义务与被补足的债务本身不具有同一性、从属性等保证责任构成要件的,可认定构成独立合同关系,差额补足的条件及范围依据合同约定确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584条(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60条、第107条、第113条)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财富公司)与被告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资本公司)、光大浸辉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浸辉公司)等共同发起设立上海浸鑫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浸鑫资金),同时签订《上海浸鑫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其中招商财富公司认缴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28亿元,光大资本公司认缴劣后级有限合伙份额6,000万元。《合伙协议》第4.2.2条约定,合伙企业的可分配资金,按如下顺序对合伙人进行分配:(1)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分配等额于下述金额的收益:返还优先级有限合伙实缴出资,并支付预期收益(指8.2%/年的年化收益率)……
2016年4月,被告光大资本公司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出具《差额补足函》,内容为“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鉴于……4.招商银行通过招商财富公司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基金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人民币28亿元;……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我司特此同意:1.在基金成立满36个月之内,我司同意将由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集团公司)或我司指定的其他第三方以不少于【人民币28亿元*(1+8.2%*资管计划存续天数/365)】的目标价格受让基金持有的JINXIN HK LIMITED(浸辉(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如果最终该等股权转让价格少于目标价格时,我司同意将对目标价格与股权实际转让价格之间的差额无条件承担全额补足义务。届时,资管计划终止日,如果MPS(MP&SILVA HOLDING S.A)股权没有完全处置,我司同意承担全额差额补足义务;……。5.无论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我司就出具和履行本补足函未履行相关内外部审批手续或者违反内外部可能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等),导致我司未按照本补足函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或者我司违反本补足函项下的任何约定,我司将无条件对贵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为我司根据本补足函第1条的约定应支付的差额补足款,且我司不得以前述任何理由对贵行进行抗辩。”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公司)系光大资本公司唯一股东,其向光大资本公司出具《关于光大跨境并购基金的回复》,该回复函载明“我司已知悉并认可光大资本公司对招商银行的补足安排”。
2016年5月,招商财富公司与光大浸辉公司签订《招财尊享5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合同》,约定在转让事件发生时招商财富公司将其持有的上海浸鑫基金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转让给光大浸辉公司。冯某作为出质人将其持有的暴风集团公司17,580,083股限售股票向招商财富公司设定质押。另,光大浸辉公司与暴风集团公司及冯某签订了《关于收购MP&SILVA HOLDING S.A股权的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
2016年12月20日,上海浸鑫基金向招商财富公司分配收益144,050,410.96元;2017年12月20日和12月22日分别向招商财富公司分配收益153,000,000元和76,600,000元。
2019年4月25日,因收购MP&SILVA HOLDING S.A遇阻,光大浸辉公司通知全体合伙人上海浸鑫基金已于2019年2月24日投资期届满进入资产处置和清算阶段。
原告招商银行诉称:因上海浸鑫基金成立已届满36个月,但并未达成股权转让交易,差额补足条件已经触发,遂诉请光大资本公司向其履行差额补足义务3,489,429,041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光大资本公司辩称:一、关于《差额补足函》的法律性质和效力。(一)《差额补足函》的权利人并非招商银行,而是上海浸鑫资金。(二)《差额补足函》是《合伙协议》)《回购协议》的从合同,内容符合担保特征。在主合同权利义务尚未处分之前,原告不能依据从合同单独诉讼。(三)《差额补足函》既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亦未经过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存在严重瑕疵。光大证券公司不知晓亦不同意光大资本公司对外担保。招商银行作为专业的上市银行,应属明知,却从不主张完善《差额补足函》,显非善意。招商银行指示项某等人伪造光大资本公司相关文件,存在明显恶意。故《差额补足函》不产生法律效力。二、即便差额补足义务存在,差额补足的义务范围也应扣减。(一)上海浸鑫基金向招商财富公司分配的3.7亿余元应先抵扣招商银行的投资本金,不能作为收益进行扣除。(二)招商银行怠于行使基金份额回购债权项下的股票质押,对于因质押股票价值贬损、处置价值降低的损失应由招商银行自行承担。
【裁判结果】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19)沪74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一、光大资本公司向招商银行支付3,115,778,630.04元;二、光大资本公司向招商银行支付以3,115,778,630.04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一审宣判后,光大资本公司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0)沪民终56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在于系争《差额补足函》的法律性质、效力、补足义务范围如何认定的问题。
一、关于《差额补足函》的法律性质
首先,《差额补足函》的致函对象是招商银行,光大证券公司在向光大资本公司出具的《关于光大跨境并购基金的回复》中亦明确载明“我司已知悉并认可光大资本公司对招商银行的补足安排”。故《差额补足函》的权利主体是招商银行,光大资本公司出具《差额补足函》的目的确系为招商银行投资资金的退出提供增信服务。根据相关规定,信托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提供第三方差额补足、代为履行到期回购义务、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其内容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其内容不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依据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案件事实情况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对于差额补足等增信措施是何种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确定符合保证规定的,理应按照保证担保处理。如果属于其他法律性质的,则应当按照差额补足的实际性质认定法律关系确定法律责任。此外,一般保证行为最本质的法律特征系其从属性,即保证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且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系针对同一笔债务向同一债权人作出履约承诺。
本案中《回购协议》系由光大浸辉公司与暴风集团公司等签订,招商银行并非《回购协议》项下的债权人。光大资本公司在《差额补足函》中承诺的差额补足义务与暴风集团公司在《回购协议》中承诺的回购债务并不具有同一性。因此,差额补足义务具有独立性,与具有从属性的保证责任明显不同。系争《差额补足函》中并无明确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表意,也没有担保对象,法院将其认定为独立合同并无不当。
二、关于《差额补足函》的效力
光大资本公司并非所涉投资资金的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其承诺差额补足义务不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制的刚性兑付行为。招商银行与光大资本公司分别认购基金的优先级、劣后级合伙份额,光大资本公司系基于自身利益需求,自愿利用上述结构化安排以及《差额补足函》的形式,与招商银行就双方的投资风险及投资收益进行分配,不构成无效情形。《差额补足函》系招商银行和光大资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光大资本公司主张招商银行投资行为违法,故基于投资行为取得的《差额补足函》无效,并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光大资本公司另主张《差额补足函》系招商银行与光大资本公司员工项某恶意串通所得,损害了光大资本公司的利益,其本身违法而无效,对此主张,光大资本公司并无充足的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信。光大资本公司还主张光大证券公司不知晓且不同意光大资本公司对外担保,《差额补足函》属于越权担保,应当认定无效。对此,正如前述所言,《差额补足函》并非担保,故并不存在越权担保事宜,而根据光大证券公司向光大资本公司出具的《关于光大跨境并购基金的回复》的内容,光大资本公司关于光大证券公司不知晓且不同意《差额补足函》的主张,亦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三、关于《差额补足函》中补足义务范围的认定
首先,根据《合伙协议》第4.4.2条约定,合伙企业的可分配资金,按如下顺序对合伙人进行分配:(1)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分配等额于下述金额的收益:返还优先级有限合伙实缴出资,并支付预期收益(指8.2%/年的年化收益率)……。据此,上海浸鑫基金于2016年12月20日、2017年12月20日和12月22日分别向招商财富公司分配收益144,050,410.96元、153,000,000元和76,600,000元。光大资本公司认为上海浸鑫基金所分配的是投资本金,依据不足,不予采信。鉴于招商银行与招商财富公司对于系争债权的最终利益归属具有一致性,且光大资本公司支付的义务范围包括了系争28亿元投资本金及相应的资金收益,法院将招商财富公司依据《合伙协议》取得的分配收益予以扣除并无不当。其次,股票质押属于招商财富公司主张光大浸辉公司履行基金份额回购路径下的担保措施,与招商银行主张光大资本公司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属不同的求偿路径。质押股票处置的损失并不影响招商银行依据《差额补足函》要求光大资本公司行使相应的差额补足义务。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竺常贇、高琼、范雯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