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士贵诉王博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原告:孙士贵。
被告:王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内蒙古胜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暴宝力,通辽市148指挥中心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孙士贵与被告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孙士贵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士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计69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士贵负担。
落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