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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士贵、王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5-23 12:15:04 400

孙士贵诉王博民间借贷纠纷案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581民初1168号


当事人  原告:孙士贵。
  被告:王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内蒙古胜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暴宝力,通辽市148指挥中心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孙士贵与被告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孙士贵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士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计69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士贵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李德新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