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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黄洁慧等其他合同、准合同纠纷案

2023-05-23 12:15:29 44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黄洁慧等其他合同、准合同纠纷案
北京金融法院


决定书

(2021)京74民初102号


  被罚款人:黄洁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亮、黄洁慧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陈亮与被告黄洁慧系夫妻关系,黄洁慧在本院对其庭审询问、电话询问时均向本院陈述其联系不上陈亮、不知陈亮行踪,致使相关应诉材料多次未能送达成功。但通过本院实地调查核实,陈亮与黄洁慧近期一直居住在×××601室,故黄洁慧未如实向本院陈述陈亮的真实状况,且在本院入户送达应诉材料时亦未如实陈述陈亮的真实状况,属于虚假陈述。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关于程序性事实的陈述或关于实体性事实的陈述,都属于当事人的陈述,而当事人的陈述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种类。现因黄洁慧的虚假陈述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审理秩序,已经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对其予以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黄洁慧罚款两万元,限于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