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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羽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诉泉州五金机电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3-05-23 12:21:27 428

福建省羽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诉泉州五金机电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案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504民初3310号


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泉州五金机电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安吉路泉州五金机电商城内。
  法定代表人:杜德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阳、陈栩栖,、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羽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华侨新村河岭巷20号。
  法定代表人:陈秀卉。
  被告:陈秀卉。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梁奕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泉州五金机电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金机电城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羽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羽乐公司)、陈秀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诉讼中,羽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并于2021年1月18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五金机电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阳、陈栩栖,被告羽乐公司、陈秀卉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及被告陈秀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五金机电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羽乐公司立即一次性支付罚款、处罚款及执行费302509.6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清全部赔偿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2.判令羽乐公司立即支付租金1856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上述租金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五计算的延期履行违约金;3.判令羽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4.判令陈秀卉对羽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判令羽乐公司、陈秀卉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羽乐公司与五金机电城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签订《房产租赁合同》、于2018年3月13日签订《房产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于2018年6月19日签订《房产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1.五金机电城公司将其位于泉州五金机商城的居然之家五层屋面房产出租给羽乐公司;2.租赁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每月租金为23200元[详见合同第1.4条及补充协议二第2.(2)A条];3.租金支付方式为自计租日起每2个完整月支付一次,羽乐公司应于每个交租期最后一个月的公历20日前支付下一期租金,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支付相当于应付未付金额5‰的延迟履行违约金(详见合同第3.2条及第8.3条);4.羽乐公司场馆如合同期间因证照及建筑违规等原因被拆除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详见合同第11.16.2条);5.因羽乐公司违约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由羽乐公司承担(详见合同第8.9条)”。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羽乐公司未经五金机电城公司同意下私自进行违建,致使五金机电城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被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责令十五日内按规划要求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伍仟零陆拾玖元整”。后双方就该处罚事宜达成约定,由羽乐公司全权承担该处罚责任,并处理该事项。但羽乐公司迟迟未能解决该处罚事宜及向五金机电城公司支付上述处罚款项,导致五金机电城公司因逾期缴交罚款而被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五金机电城公司共计缴纳罚款、处罚款及执行费302509.6元。此后,五金机电城公司多次向羽乐公司、陈秀卉索赔上述费用,但羽乐公司始终拒绝履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同时,羽乐公司自2020年3月起至今未再支付任何租金,其行为已经违反合同约定。综上,五金机电城公司有权要求羽乐公司立即一次性偿清上述赔偿、资金占用利息、租金、延期履行违约金及律师费。另查,陈秀卉为羽乐公司的全资股东,羽乐公司、陈秀卉财产存在混同,故陈秀卉应对羽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羽乐公司、陈秀卉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侵犯了五金机电城公司的合法权益,五金机电城公司故起诉。
被告辩称  羽乐公司、陈秀卉辩称,1.涉案租赁物时至今日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双方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条款对羽乐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五金机电城公司承诺涉案场地可用于经营羽毛球馆,并约定由羽乐公司出资装修装饰羽毛球馆,涉案合同标的物为装修完成后的钢结构场地。该场地经五金机电城公司两次实地测量后,双方调整相应租金,羽乐公司再将涉案场地投入使用经营羽毛球馆。此后,涉案钢结构场地受到行政处罚,并已被依法拆除;2.涉案行政处罚对象为五金机电城公司,五金机电城公司未依法申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方也没有达成和解协议,故该行政处罚的责任应由五金机电城公司承担。五金机电城公司在签订《房产租赁合同》之前,承诺涉案场地可用于规划建设羽毛球馆,羽乐公司在装修申请经五金机电城公司同意后与五金机电城公司签订《房产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羽乐公司按约经营并及时交纳租金等费用。因五金机电城公司未按此前的承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该行政处罚的责任应由五金机电城公司承担。另外,五金机电城公司作为出租方,将未依法办理规划手续的租赁物出租给羽乐公司并收取租金394000元,而羽乐公司因涉案租赁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涉案租赁物被拆除,遭受巨大损失。从法益保护的角度来看,五金机电城公司承担行政处罚后没有任何损失。退一步而言,因该行政罚款对象是五金机电城公司,五金机电城公司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缴纳行政处罚罚款,逾期缴纳行政罚款而产生的加处罚款、执行费系五金机电城公司单方面未及时缴纳行政罚款所导致,羽乐公司即使被认定需要承担行政罚款的部分责任,也只需在行政罚款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而无需承担因该行政罚款未及时缴纳而产生的加处罚款、执行费。关于和解协议书的约定,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局未加盖公章,和解协议书并未生效,对羽乐公司不具有约束力;3.涉案租赁物由于五金机电城公司未依法申报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已被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局于2019年2月21日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于2020年1月17日关停,于当日搬离涉案场地。因涉案合同无效,因此羽乐公司也无需支付2020年2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的租金;4.《房产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无效,协议条款内容对羽乐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故羽乐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五金机电城公司主张支付律师费没有依据。综上,五金机电城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诉讼中,羽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合并审理。
  羽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确认羽乐公司与五金机电城公司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房产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房产租赁合同》补充协议㈡无效;2.判令五金机电城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46400元;3.判令五金机电城公司物业押金1000元;4.判令五金机电城公司支付垫付的行政罚款50000元;5.判令五金机电城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羽乐公司与五金机电城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约定:五金机电城公司将位于泉州五金机电商城居然之家五层屋面号位作为羽毛球馆后租赁给羽乐公司经营使用,租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后双方于2018年3月13日签订补充协议,于2018年6月19日签订《补充协议二》,对建设完成后的羽毛球馆场地的面积与租金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场地面积为2320平方米,按第一个计租年度月租金为23200元。合同签订后,羽乐公司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46400元,羽乐公司截止2020年1月14日共支付了租金394000元。五金机电城公司作为出租方,因未依法向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手续,致使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局作出泉洛城管罚[2019]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涉案场地为违法建筑,责令整改并关停了羽乐公司开设的羽毛球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规定,因涉案租赁物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故双方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及其相关补充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2018年2月28日,因装修涉案场地中需要用到五金机电城公司的天台电箱和水源,应五金机电城公司及物业管理公司要求,羽乐公司通过微信支付1000元押金给物业经理杜总(转账单号:10xxx15),该物业押金至今仍未退回。行政处罚作出后,羽乐公司为了继续经营羽毛球馆,受五金机电城公司委托与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局进行沟通。协商未果,2019年7月15日,羽乐公司先行垫付罚款50000元,至起诉之日,五金机电城公司亦未将该款项支付羽乐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综上,羽乐公司特提起本案反诉,诉请判如所求。
  五金机电城公司辩称,一、涉案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涉案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标的为居然之家五层屋面,并非羽毛球馆,羽毛球馆是由羽乐公司自行建设的,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因建设羽毛球馆所需要的审批、证照需要由羽乐公司自行办理。因证照及建筑违规等原因导致被拆除的,由羽乐公司承担一切责任。二、羽乐公司诉求退还履约保证金、押金及行政处罚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1.涉案合同合法有效,五金机电城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羽乐公司支付租金;2.羽乐公司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没有依据,涉案合同并未终止或者解除,五金机电城公司无需退还保证金,且羽乐公司逾期支付租金的行为已经违反合同约定,五金机电城公司保留进一步追究羽乐公司法律责任的权利;3.涉案押金为居然之家收取的管理押金,与五金机电城公司无关;4.涉案行政处罚系因羽乐公司未办理相关审批工作导致的,且双方已经达成约定,该部分损失由羽乐公司自行承担,故羽乐公司诉求支付罚款没有依据。综上,羽乐公司的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诉讼中,五金机电城公司明确诉讼请求第一项资金占用利息的标准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0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明确诉讼请求第二项租金的起止日期为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五金机电城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各一份,证明羽乐公司、陈秀卉的诉讼主体资格及陈秀卉为羽乐公司的全资股东的事实;
  2.《房产租赁合同》、《<房产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㈡》、装修备案申请表各一份,证明⑴羽乐公司尚欠2020年3月至2020年10月租金185600元的事实;⑵双方约定涉案场地如合同期间因证照及建筑违规等原因被拆除的,由羽乐公司承担一切责任,因羽乐公司违约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由羽乐公司承担的事实;
  3.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局泉洛城管罚〔2019〕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复印件、本院(2020)闽0504行审8号行政裁定书复印件、《行政处罚分期缴纳申请书》复印件、《和解协议书》、《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局关于暂缓对泉州五金机市管理局关于暂缓对泉州五金机强制执行措施的申请》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各一份,证明⑴因羽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私自搭建钢结构建筑导致五金机电城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被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⑵羽乐公司迟迟未能就该处罚事宜进行解决及向五金机电城公司支付上述处罚款项,导致五金机电城公司因逾期缴缴纳处罚款项被强制执行,五金机电城公司共计缴纳罚款、处罚款及执行费302509.6元的事实;⑶羽乐公司承诺由其自行处理处罚事宜及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
  4.委托代理合同、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各一份,证明五金机电城公司支出律师费15000元的事实;
  5.房屋所有权证书一份,证明五金机电城公司对位于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安吉路的泉州××商城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具有对涉案场地的出租权的事实;
  6.《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局立即清空违反建筑物通知书》一份,证明羽乐公司至今未将场地进行清空及交付的事实。
  羽乐公司、陈秀卉质证认为,证据1,三性无异议;对证据2,装修备案申请表三性无异议,该申请表也可以证明涉案场地系经过五金机电城公司同意后加盖的。《房产租赁合同》、《<房产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㈡》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合法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房产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明确约定租赁标的物为加盖后的钢结构场地,但该钢结构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不具有合法性,对羽乐公司不具有约束力,羽乐公司无需承担违建及违约责任。涉案租赁物已于2020年1月17日关停并搬离,羽乐公司也无需支付合同约定的租金;证据3,《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行政裁定书》、《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局关于暂缓对泉州五金机电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申请》三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行政处罚对象为五金机电城公司,五金机电城公司应当依法履行,至于产生的滞纳金,是五金机电城公司未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导致的,与羽乐公司无关。《行政处罚分期缴纳申请书》、《和解协议书》三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和解协议书》因三方未达成协议,没有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局的盖章,故协议并未生效。聊天记录三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有异议,聊天记录为羽乐公司与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局沟通和解事宜,但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局并未同意该协议,协议未生效,羽乐公司也不需要承担协议书承诺的事项。银行电子回单三性无异议;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因涉案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因此律师费的主张没有依据,也与本案没有关联;证据5,无异议,但证明目的有异议。涉案租赁合同标的为屋面钢结构,租赁用途为羽毛球馆,而五金机电城公司至今未取得相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故涉案合同无效;证据6,三性予以认可,但该通知书系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局第一次拆除后,因未完全拆除完毕,后又发了该通知进行第二次拆除,当时羽乐公司已经搬离,至于通知书中的财物是羽乐公司无法搬离的废弃物。
  羽乐公司、陈秀卉提交如下证据:
  1.《房产租赁合同》一份,
  2.《<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份,
  3.《<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㈡》一份,
  4.装修备案申请表一份,
  5.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局泉洛城管罚〔2019〕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
  以上共同证明涉案租赁物未依法向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手续,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6.微信转账截图一份,证明羽乐公司向五金机电城公司支付押金1000元;
  7.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户明细账八张、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二张,证明羽乐公司支付租金394000元,五金机电城公司没有损失的事实;
  8.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二份,证明羽乐公司代五金机电城公司垫付行政罚款50000元的事实;
  9.收款收据二十份、送货单一份,证明因合同无效导致羽乐公司装修损失的事实。
  五金机电城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5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无法证明羽乐公司的证明目的,根据《房产租赁合同》第1.2条可以明确双方涉案标的是屋面,而非具体的房屋,同时双方在合同第11.16.3条也进一步明确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在装修备案申请表约定事项第3点也明确羽乐公司搭建建筑物需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收款人为居然之家的物业人员,与五金机电城公司无关;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部分款项为五金机电城公司应当收取的租金;证据8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处罚是因羽乐公司原因造成的,且双方已经约定该部分损失由羽乐公司自己承担;证据9.三性均有异议,不能证明羽乐公司的证明目的。
  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对五金机电城公司提供的证据2中的《房产租赁合同》、《<房产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㈡》真实性、关联性经羽乐公司质证无异议,对其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主体适格,本院对其合法性予以确认,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将在争议焦点进行分析;2.对五金机电城公司提供的证据3中《行政处罚分期缴纳申请书》复印件系五金机电城公司单方提供,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对五金机电城公司提供的证据《和解协议书》,因五金机电城公司有提供原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3.对五金机电城公司提供的证据4,真实性经羽乐公司质证无异议,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证据系五金机电城公司因本案纠纷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签订的合同及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发票,对其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至于五金机电城公司诉求的律师费能否得到支持将在争议焦点进行分析;4.对羽乐公司提供的证据1-5真实性、合法性经五金机电城公司质证无异议,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该证据与五金机电城公司提供的证据2、3内容一致,对其关联性予以确认;5.对羽乐公司提供的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经五金机电城公司质证无异议,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庭后五金机电城公司认可其有收取该押金,对其关联性予以确认;7.对羽乐公司提供的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经五金机电城公司质证无异议,对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该证据系羽乐公司支付本案租金,对其关联性予以确认;8.对羽乐公司提供的证据8,真实性、合法性经五金机电城公司质证无异议,对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该组证据中编号为×××xxx、对应的处罚决定书的字号为泉洛城管罚[xxx]xxx号的收据与本案无关联故不予以采信,对该组证据中编号为×××xxx、对应的处罚决定书字号为泉洛城管罚[xxx]xxx号的收据关联性予以确认,该证据系涉案钢结构建筑被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局认定为违章建筑并予以行政处罚,羽乐公司缴纳行政处罚款,故对其关联性予以确认,至于该行政处罚款由谁承担将在争议焦点进行分析;8.对羽乐公司提供的证据9,系羽乐公司单方制作,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羽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陈秀卉。2017年12月18日,五金机电城公司与羽乐公司签订《房产租赁合同》一份,约定:1.五金机电城公司将位于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安吉路的五金机电城居然之家五层屋面出租给羽乐公司使用,面积为13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六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2.羽乐公司确认在该租赁场所内经营品牌为羽乐,经营项目为羽毛球馆;3.第一个计租年度(不含税)每月每平方米10元,租金已包含物业管理费,租金标准自第四年其每年递增5%;4.本合同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羽乐公司应支付26000元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5.羽乐公司延迟交纳租金等应付费用的,每延迟一日,应支付相当于应付未付金额5‰的延迟履行违约金;6.因羽乐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上述应付款项,五金机电城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该租赁场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因此产生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羽乐公司承担;7.若租赁场地涉及规划及证照等原因无法办理,导致无法开业,五金机电城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羽乐公司场所如合同期间因证照及建筑违规等原因被拆除,由羽乐公司承担一切责任;8.工程交付:土建、水电、消防按现状交付,场馆建设及电梯改造至楼面费用由羽乐公司自行承担。2018年3月15日,双方签订《<房产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1.羽乐公司原承租五金机电城公司泉州五金机电城商城的居然之家五层屋面,该租赁场所的套内建筑面积为1300平方米。羽乐公司建造工程完成后,经双方实地测量确认,该租赁场所的实际经营套内建筑面积调整为2160平方米;2.根据新的承租面积,羽乐公司应支付第一个计租年度月租金标准(不含税)为21600元,第四年起租金每年递增5%;3.因租赁场所面积调整,根据新的承租面积,合同履约保证金调整为43200元。2018年6月19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㈡》一份,约定:羽乐公司原承租泉州五金机电商城的居然之家五层屋面,该租赁场所的套内面积为2160平方米,因羽乐公司私自扩建,经双方实地测量确认,增加160平方米,该租赁场所的实际经营套内建筑面积调整为2320平方米。2.根据新的承租面积,羽乐公司应支付第一个计租年度月租金标准(不含税)为23200元,第四年起租金每年递增5%,具体如下:(1)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租金标准为(不含税)每月每平方米10元,即每月租金(不含税)为23200元;(2)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租金标准为(不含税)每月每平方米10.5元,即每月租金(不含税)24360元;(3)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租金标准为(不含税)每月每平方米11.03元,即每月租金(不含税)为25578元;(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租金标准为(不含税)每月每平方米11.58元,即每月租金(不含税)26856.9元。3.因租赁场所面积调整,根据新的承租面积,合同履约保证金调整为46400元,扣除羽乐公司已支付的43200元,羽乐公司还应支付3200元。合同签订后,五金机电城公司交付租赁物,羽乐公司支付2020年2月28日前的租金。2019年2月21日,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局作出泉洛城管罚〔2019〕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经调查证实,泉州五金机电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未经泉州市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安吉路的泉州五金机电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围内进行钢结构建设,具体情况为:建筑面积1836㎡,钢结构,现状为第六层完工(原五层)。责令是十五日内按规划要求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伍仟零陆拾玖元整”。经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局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20)闽0504行审8号行政之日起10日内缴纳罚款165069元,并从2019年3月14日起至实际缴清时止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以165069元为限)。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2376元,由被申请人五金机电城公司负担。五金机电城公司申请与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局进行和解,并出具了和解申请书,申请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作出的罚款和加处罚款进行分期缴纳,但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局未在和解协议书上盖章。羽乐公司在《和解协议书》上载明:“关于本和解协议书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福建省羽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一切责任与泉州五金机电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关”。2020年6月4日,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局向本院出具《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局关于暂缓对泉州五金机市管理局关于暂缓对泉州五金机强制执行措施的申请》,载明:“我局拟同意其分期履行,特申请贵法院暂缓对泉州五金机电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2020年5月11日,羽乐公司以被处罚人五金机电城公司的名义向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缴纳泉洛城管罚〔2019〕14号案的罚款30000元。2020年8月19日,本院依法从五金机电城公司账户扣划302509.6元。2020年9月23日,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局向五金机电城公司出具《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局立即情况违法建筑物通知书》,载明:我局于2020年4月23日对你公司在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安吉路泉州洛江中心商城屋面建设的钢结构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拆除过程中,我局发现违法建筑物内仍有大量羽毛球馆的设备、财物,拆除工作无法顺利进行。2020年7月16日,我局催告你公司清空违法建筑物,你公司提出延期搬离请求。现你公司提出的延期请求期限已满,违法建筑物仍未清空。请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搬离违法建筑物范围内的物品,清空违法建筑物。我局将于10月9日起组织对违法建筑物的拆除。五金机电城公司因本案支出律师费15000元。
  关于争议焦点:
  1.涉案《房产租赁合同》、《<房产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㈡》是否有效?若有效,则羽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罚款、租金等相应费用。若无效,五金机电城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履约保证金、物业押金、垫付罚款的问题。
  本院认为,关于合同效力问题。第一,《房产租赁合同》约定:五金机电城公司同意将泉州五金机电商城的居然之家五层屋面出租给羽乐公司使用;场馆如合同期间因证照及建筑违规等原因被拆除,由羽乐公司承担一切责任;场馆建设及电梯改造至楼面费用由羽乐公司承担。《<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羽乐公司建造工程完成后,经双方实地测量确认,该租赁场所的实际经营套内建筑面积调整为2320平方米。从以上合同约定可以得出,五金机电城公司将屋面出租给羽乐公司后,由羽乐公司自行进行场馆建设。第二,羽乐公司、陈秀卉在《和解协议书上》承诺和解协议书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羽乐公司承担。虽然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局未在该《和解协议书》上签字盖章,但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局以其拟同意五金机电城公司的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暂缓强制执行措施,说明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局也同意该和解协议书上的分期缴纳罚款。羽乐公司在《和解协议书》上作出的承诺合法有效。在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局对五金机电城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羽乐公司通过微信请求五金机电城公司协助申请分期付款,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若涉案钢结构场地是五金机电城公司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建设并出租给羽乐公司,在涉案场地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并强制拆除后,因行政处罚对象为五金机电城公司,羽乐公司无需要求五金机电城公司协助申请分期支付执行款。第三,五金机电城公司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其对出租的屋面享有所有权,有权出租涉案场地。综上,可以认定本案出租的标的物泉州五金机电商城的居然之家五层屋面,且五金机电城公司享有所有权,故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关于五金机电城公司的诉求能否支持的问题。1.关于租金的问题。羽乐公司称涉案羽毛球馆已于2020年1月17日关停并于当日搬离,但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局于2020年9月23日发出通知要求五金机电城公司立即情况违法建筑物,且羽乐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已将租赁物交还给五金机电城公司,故涉案场地仍由羽乐公司占有并使用,五金机电城公司有权要求羽乐公司支付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的租金。根据《〈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㈡》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即每月租金23200元的约定,羽乐公司尚欠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的租金185600元(23200元/月×8个月)。根据《房产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关于租金已包含物业管理费,羽乐公司应当向五金机电城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46400元,五金机电城公司或物业服务公司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或物业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中相应扣除羽乐公司欠付的租金或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约定,诉讼中,双方均确认羽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46400元及物业保证金1000元,故羽乐公司尚欠租金138200元(185600元-46400元-1000元)。2.关于行政罚款、加处罚款、执行款的问题。根据羽乐公司在《和解协议书》上承诺和解协议书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由羽乐公司承担及羽乐公司通过微信要求五金机电城公司协助其申请分期缴纳罚款的聊天记录可以得出,该罚款、加处罚款及执行款应由羽乐公司承担。本院根据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局的申请强制扣划罚款、加处罚款等费用302509.6元,该费用应由羽乐公司承担,故五金机电城公司有权要求羽乐公司偿还302509.6元。3.关于律师费承担的问题。根据《房产租赁合同》关于因羽乐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等应付款项的,五金机电城公司有权起诉,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均由羽乐公司承担的约定,五金机电城公司因本案纠纷委托律师代为诉讼,并支付律师费15000元,该费用应由羽乐公司承担。
  2.五金机电城公司要求陈秀卉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五金机电城公司提供的羽乐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羽乐公司的企业类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陈秀卉作为羽乐公司的股东,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陈秀卉应对为羽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五金机电城公司与羽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合同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五金机电城公司依法交付了租赁物,羽乐公司应依约支付租金。扣除羽乐公司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和押金,羽乐公司尚欠租金138200元。根据《房产租赁合同》关于羽乐公司延迟交纳租金的,每延迟一日应当支付相当于应付未付金额5‰的延迟履行违约金的约定,五金机电城公司有权要求羽乐公司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约定的标准过高且五金机电城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除了利息损失外尚存在其他损失,故对违约金的标准应调整为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0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故五金机电城公司要求羽乐公司支付租金及延期履行违约金的诉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本院予以驳回。羽乐公司关于涉案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五金机电城公司应返还履约保证金和押金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涉案羽毛球馆系羽乐公司建设使用,且羽乐公司向五金机电城公司承诺履行行政处罚的责任,因羽乐公司未按时履行行政处罚导致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划拨了五金机电城公司账户302509.6元,五金机电城公司有权向羽乐公司追偿,故五金机电城公司要求羽乐公司支付行政罚款、处罚款及执行费302509.6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羽乐公司要求五金机电城公司返还行政处罚款5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驳回。因羽乐公司未及时偿还行政罚款、处罚款、执行费等费用导致五金机电城公司资金占用利息的损失,五金机电城公司有权要求羽乐公司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0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故五金机电城公司要求羽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关于若羽乐公司未按时支付租金应承担五金机电城公司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的约定,五金机电城公司有权要求羽乐公司承担律师费15000元,故五金机电城公司的该项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羽乐公司关于其无需承担律师费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福建省羽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五金机电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罚款、加处罚款、执行费302509.6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0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福建省羽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五金机电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382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租金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0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延期履行违约金;
  三、福建省羽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五金机电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
  四、陈秀卉对福建省羽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泉州五金机电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福建省羽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831元,由泉州五金机电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95元,福建省羽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陈秀卉负担813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888元,由福建省羽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陈秀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款


审 判 长 林毅高
人民陪审员 杜双凤
人民陪审员 陈丽碧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金明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