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艾娜娜、贺利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5-23 12:26:54 429

艾娜娜、贺利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民终692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艾娜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阿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幢1层101D1-10。
  法定代表人:银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露露,北京汇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斌焱,北京汇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艾娜娜因与被上诉人贺利、徐阿莉、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7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艾娜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徐阿莉向其支付钱款325617.4元;二审诉讼费由徐阿莉负担。事实和理由:其与贺利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1月16日登记结婚至今。徐阿莉是快手公司的主播。贺利与徐阿莉在快手平台相识。2019年年初徐阿莉与贺利开始线下见面,并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其为了贺利顺利开展生意,以自己名义贷款24万元,贺利却将该笔钱款用于与徐阿莉的婚外情支出。徐阿莉要求贺利为快手账户充值打赏合计267494元。之后,贺利又向徐阿莉微信转账37464.3元,支付宝转账18000元,拼多多、淘宝购物3945.1元,充值话费900元。贺利在与其婚姻存续期间,私下与徐阿莉发展为婚外情,并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给徐阿莉充值打赏,微信、支付宝转账,购买物品。贺利的上述行为属于赠与,侵犯了其财产权益,且违背社会公德。贺利的赠与行为应为无效,徐阿莉应返还上述所有财产。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贺利辩称,同意艾娜娜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徐阿莉辩称,本案并非赠与合同关系,其作为快手平台的一名主播,直播内容为唱歌、聊天等。其进行直播表演,快手用户认可其的表演,给其进行打赏。其通过自己的表演获取的收入并非单纯获利,系其劳动所得。艾娜娜提交的证据显示,贺利向快手平台充值,通过充值购买快币消费,包括但不限于为主播打赏,还有其他付费项目。其作为快手主播的收益是快手公司支付,其并非直接收取贺利钱款的主体。同时,艾娜娜不能举证证明贺利向快手平台充值的钱款全部用于给其打赏。其与贺利仅存在网络直播主持人与用户在虚拟空间的游戏关系。故徐阿莉基于赠与合同关系要求其返还钱款合计325617.4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一审忽略了其给贺利转账79863.84元。
  快手公司辩称,贺利在微信支付宝平台的转账给徐阿莉,以及贺利在淘宝拼多多给徐阿莉购买的物品,均不是在快手平台进行。其对该部分款项不承担任何责任。针对贺利在快手平台上充值的金额共计254820元,就该部分金额,快手平台收取贺利充值的上述款项,系基于其与贺利之间建立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其收取徐阿莉的直播收益分成,是基于其与徐阿莉之间建立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与网络直播服务合同关系。其作为中立的技术服务商,在为用户、主播提供的网络技术服务中,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资金的成本。其依据与用户、主播签订的网络服务合同,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无任何主观恶意,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应受到法律保护。无论贺利与徐阿莉之间形成怎样的合同关系,以及该等法律关系的效力如何,均不影响其与徐阿莉、贺利之间形成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网络直播服务合同关系。因此,艾娜娜要求其对徐阿莉向艾娜娜返还贺利打赏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诉称  艾娜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贺利赠与徐阿莉合同无效;2.判令徐阿莉、快手公司连带返还其钱款325617.4元;3.诉讼费由徐阿莉、快手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艾娜娜与贺利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快手公司系“快手”网络平台的运营商,根据快手平台规则,网络用户注册时,需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用户服务协议》中载明:快币是快手平台的专用虚拟货币,用于购买快手平台内的付费服务,基于虚拟货币的特殊性和法律规定,快币不得用于快手平台外之用途,亦不得以任何方式交易快币或将快币转让他人,通过快手接入的支付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充值、第三方支付渠道等)充值兑换快币。用户使用快手平台的直播功能时,平台注明:开播默认已阅读并同意《快手直播规范》,另有《主播注册条款》第二条直播收益中载明:当您打开直播间,用户可进入您的直播间并赠送您虚拟道具(即“礼物”),您获取的收益为直播中获得的礼物折现收益的50%,快手公司向您支付收益时,将按照法律规定使用您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为您代办申请开具发票及缴纳相关税收,用于取得费用入账的合法凭据,就您使用快手直播服务的行为,您与快手不构成任何劳动法律层面的雇佣、劳动、劳务关系。本案中,徐阿莉是在快手平台注册的一名主播,用户ID为693316071,快手号xa1-1111,用户名:妮美姐(火焰图形),直播内容为唱歌、聊天等。贺利在快手平台注册了3个账号,分别为153××××0948(用户ID:801417539)、153××××1149、187××××6709,均使用其手机号码注册。
  审理中,艾娜娜称,贺利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在快手平台充值购买快币打赏给徐阿莉,其中通过微信充值180678元,通过支付宝充值86816元。后贺利与徐阿莉发展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向徐阿莉微信转账27434.3元,支付宝转账18000元,拼多多、淘宝购物花费3945.1元,定做家具8905元,充话费900元,以上费用共计326678.4元,并向法庭提交通话记录、微信记录、照片、转账记录、购物订单截图等,其中,微信转账的交易对方名称为“绿草如茵”,支付宝转账对方为徐阿莉的银行账户,淘宝购物订单收货地址为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苗家坪镇杜家沟村子洲第五小学,拼多多购物订单收货地址为榆林市子洲县子洲第五小学。贺利未经其同意将上述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徐阿莉,侵犯了其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为无权处分行为,应属无效,现主张贺利与徐阿莉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徐阿莉返还325617.4元,快手公司是贺利赠与徐阿莉欠款的共同受益人,是共同侵犯其财产的主体,应当共同返还上述钱款。贺利认可艾娜娜的主张,称其于2019年2月中旬开始在快手平台观看徐阿莉的直播并打赏,其通过微信与支付宝购买快币,1元购买10个快币;2019年3月25日其与徐阿莉线下见面,开始以情人关系相处至2020年3月1日。徐阿莉不认可艾娜娜的诉讼请求,称贺利对其的打赏金额其不清楚,艾娜娜主张的法律关系是赠与关系,艾娜娜不是相对方,主体不适格,其与快手公司为劳务关系,法律行为由快手公司负责,其与贺利不存在婚外情,仅是网络直播主持人与用户在虚拟空间的游戏关系,贺利赠送的“礼物”是其劳动获得的收入,贺利给其通过微信转账过,但是其也给贺利转账共计79863.84元,贺利没有给其购买过物品,没有给其定做过家具,因为贺利是做家具生意的,其在快手平台为贺利做过装修的广告。快手公司向法庭提交了相关后台记录显示,2019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5日,贺利使用该ID账号在快手平台观看徐阿莉的直播并打赏13318次。经快手公司查询,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贺利的三个快手账号通过微信充值购买快币170470元,通过支付宝充值了84350元。快手公司称,其公司并未直接参与到贺利与徐阿莉之间的任何法律关系中,而是分别与贺利建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与徐阿莉建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和网络直播服务合同关系,根据相应合同约定分别收取贺利充值款项和徐阿莉直播收益分成,快手平台是中立的技术服务商,依据《用户服务协议》等合同向用户提供技术服务,无论贺利与徐阿莉之间形成怎样的关系及效力如何,均不影响其公司分别与贺利、徐阿莉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网络直播服务合同关系,原告要求其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主持调解,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贺利与徐阿莉、快手公司是否形成赠与合同关系以及合同效力问题;二、徐阿莉与快手公司是否应向艾娜娜返还相关款项。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中,接受赠与是一种纯获利的行为。网络直播是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传统表演形式与互联网相结合的产物,在直播中进行打赏是认同主播表演内容而支付的一种对价,而并非单纯的获利行为。本案中,徐阿莉注册快手主播,进行直播表演,贺利注册快手账号,观看徐阿莉的直播表演并用快币进行打赏,徐阿莉基于直播表演获得收益,并非单纯的获利行为,故贺利与徐阿莉之间并非赠与合同关系。对于贺利与快手公司之间的关系,贺利在快手平台购买快币进行消费,双方之间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明显并非赠与合同关系。在艾娜娜与贺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贺利与徐阿莉逐渐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后,贺利擅自使用夫妻共有财产给徐阿莉通过微信、支付宝进行转账,并购买物品,该行为性质应当认定为赠与,贺利未经艾娜娜同意赠与徐阿莉钱款,侵犯了艾娜娜的财产权益,且违背社会公德,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
  关于争议焦点二,因贺利在快手平台对徐阿莉的打赏并非赠与合同关系,故艾娜娜主张徐阿莉返还该部分钱款,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于贺利对徐阿莉通过转账、购物赠与的钱款,为艾娜娜与贺利的夫妻共同财产,艾娜娜享有二分之一财产权益,有权要求徐阿莉返还其享有的部分权益,经核算,通过支付宝转账18000元,结合双方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综合认定贺利向徐阿莉微信转账23783.93元,购物3945.1元,共计45729.03元,应当由徐阿莉返还给艾娜娜22864.5元。艾娜娜主张快手公司返还该部分款项无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一、被告贺利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网络购物赠与给被告徐阿莉财物的赠与合同无效;二、被告徐阿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艾娜娜22864.5元;三、驳回原告艾娜娜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84元,艾娜娜已预交,由徐阿莉负担435元,由艾娜娜负担5749元。徐阿莉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艾娜娜。
本院查明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故应适用民法典实施前的相关法律规定。艾娜娜主张贺利与徐阿莉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贺利将夫妻共同财产325617.4元通过快手平台充值打赏,微信、支付宝转账,购买物品等方式赠与徐阿莉,侵犯了其财产权益,要求徐阿莉返还上述钱款。经查,徐阿莉注册快手主播,进行直播表演,贺利注册快手账号,观看徐阿莉的直播表演并用快币进行打赏。据此,本案所涉网络直播是通过终端将传统表演形式的音视频信号采集成数字信号实时传递给不特定人观看以获取商业利益的一种流媒体应用。徐阿莉在快手平台针对不特定快手注册账户进行的直播表演系要约行为,而贺利观看徐阿莉的直播表演并用快币进行打赏的行为系承诺行为,且该承诺行为完成后,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且履行完毕。徐阿莉与贺利之间系无名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合同法律关系,在于对于徐阿莉直播表演的价值的认定并非由徐阿莉决定,而是由贺利自行决定。但该情况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双方合同的效力。而赠与合同为纯获利益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支付相应的对价,因此属于无偿合同。故徐阿莉基于直播表演获得收益,并非单纯的获利行为,艾娜娜主张贺利观看在徐阿莉直播表演并用快币进行打赏,贺利与徐阿莉之间系赠与合同关系的观点不成立。同理,贺利在快手平台购买快币进行消费,贺利与快手公司之间亦非赠与合同关系。一审对艾娜娜主张徐阿莉、快手公司连带返还该部分钱款不予支持,与法不悖,并无不妥。
  对于贺利与徐阿莉在艾娜娜与贺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展为婚外情关系,之后,贺利擅自使用夫妻共有财产给徐阿莉通过微信、支付宝进行转账,并购买物品。贺利的上述行为应当认定为赠与。贺利未经艾娜娜同意赠与徐阿莉钱款,侵犯了艾娜娜的财产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现贺利与艾娜娜在夫妻关系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并非按份共有,且贺利与艾娜娜未进行婚内财产分割,故对于法院认定的属于贺利赠予徐阿莉的财产,艾娜娜有权要求徐阿莉全部返还。一审经核算,认定贺利向徐阿莉微信转账23783.93元、购物3945.1元,共计45729.03元,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徐阿莉应当将45729.03元返还艾娜娜。艾娜娜主张快手公司返还该部分款项,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艾娜娜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72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721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72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徐阿莉返还给艾娜娜45729.03元;
  四、驳回艾娜娜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84元,艾娜娜已预交,由徐阿莉负担900元,由艾娜娜负担5284元。徐阿莉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艾娜娜。二审案件受理费6184元,由徐阿莉负担450元,由艾娜娜负担5734元。徐阿莉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艾娜娜。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姜亦君
审 判 员 赵羽嘉
审 判 员 林 瀚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喜平
书 记 员 范利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