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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石桂与陈小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5-25 13:46:45 373

董石桂与陈小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602民初1751号


当事人  原告董石桂。
  被告陈小洪。
审理经过  原告董石桂与被告陈小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石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董石桂承担。
落款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