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塘沽汇利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遂宁市万方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2019)辽0103民初13564号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天津市塘沽汇利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遂宁市万方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