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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兴泉诉杭州阿里妈妈软件服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05-25 14:21:20 461

许兴泉诉杭州阿里妈妈软件服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92民初3081号


当事人  原告许兴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伟,浙江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阿里妈妈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6幢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正,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岗,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许兴泉诉被告杭州阿里妈妈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妈妈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20年12月1日和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许兴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伟、被告阿里妈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正参加三次庭审,被告阿里妈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岗参加第一次庭审。本院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当调解未成后,及时恢复审理。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兴泉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阿里妈妈公司立即解除对原告许兴泉的淘宝客账户内产生佣金177431.96元的冻结。事实和理由是:许兴泉于2013年10月26日在阿里妈妈公司运营的“阿里妈妈”网站申请注册了淘宝(客)账户“魅衣服饰店”(账号ID:48xxx23)。随后,许兴泉严格按照平台要求对产品进行淘客推广。但阿里妈妈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认定账户“魅衣服饰店”流量异常,并冻结该账户内佣金177431.96元。此后,许兴泉立即按照阿里妈妈公司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诉,但阿里妈妈公司没有针对许兴泉的申诉作出合理解释,也没有出具任何违约证据或判断流量异常的证据。许兴泉认为:1.其与阿里妈妈公司签署的《淘宝客推广软件产品使用许可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又依据《合同法》四十条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淘宝客推广软件产品使用许可协议》第六条第二款载明“不予结算相应渠道项下的全部收入,不区分是否违规流量对应的收入”,该条款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且排除了许兴泉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2.阿里妈妈公司拒绝向许兴泉披露判定推广行为存在流量异常的证据,有违合同目的的实现,显失公平。许兴泉在推广过程中一直遵守平台的相关规定,但阿里妈妈公司单方面认定推广行为存在流量异常后拒绝出示相关证据,严重违背公平原则。许兴泉虽多次申诉,但阿里妈妈公司均简单告知申诉结果为“申诉不成功”,亦未提供相应证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系网络服务合同关系,阿里妈妈公司认定许兴泉存在推广行为流量异常的违约行为,应当披露相关证据。3.推广佣金是许兴泉通过淘宝客推广业务赚取的收入,即便阿里妈妈公司能够举证证明许兴泉存在违约行为,其冻结许兴泉当月全部推广佣金(含正常推广产生的佣金)的行为,亦属显失公平。《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制度系以赔偿非违约方损失为主要功能,而不是旨在严厉惩罚违约方。合同的自由并非绝对,需要以合同正义予以规制,以防止违约金条款成为一方压榨另一方和获取暴利的工具。据此,假设阿里妈妈公司能够证明许兴泉存在流量异常的违约推广行为,还应当举证证明因许兴泉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阿里妈妈公司辩称:(一)其有权对许兴泉的推广数据进行抓取、排查,对推广行为负有监管责任。阿里妈妈大数据营销平台的交易模式由阿里妈妈搭建平台(网页、app),商家在平台上自行发布店铺内的商品信息;推广者入驻阿里妈妈平台后,自行选择商家发布的商品信息,并以其自身的推广空间分享商品链接推广商品并获取佣金。佣金根据商品成交后商家承诺的比例确定。佣金由平台方向商家先行代收,经佣金审核正确及推广行为合规,即将佣金支付至推广者账号。在这种模式背景下,部分淘宝客为了提高推广效率,获取更多的“佣金”,会出现各种类型的违规推广手段,损害淘宝客模式中其他主体的利益,扰乱淘宝客模式的整体秩序。阿里妈妈公司作为淘宝客模式中的平台方,在保证个体淘宝客利益的同时,更要保护平台其他主体的整体利益,为了保护数百万商家和推广者的利益,维护平台秩序的健康发展,平台管理者必须对淘宝客的推广行为进行监管。(二)许兴泉注册成为淘宝客时已明知阿里妈妈公司的监管责任,应当接受监管。许兴泉在注册成为平台淘宝客时需阅读并同意《阿里妈妈服务协议》《淘宝客推广软件产品使用许可协议》。《阿里妈妈服务协议》约定阿里妈妈服务规则是指阿里妈妈已经发布及后续发布的,与阿里妈妈服务相关的全部规则、规范、解读、公告、通知、实施细则、产品介绍说明、FAQ等内容,发布渠道如阿里妈妈规则中心(rule.alimama.com)、帮派、论坛、帮助中心等。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和满足用户对高效优质服务的需求,您理解并同意,阿里妈妈可在规则中约定违约认定程序和标准。如:阿里妈妈可通过过滤系统对您的推广数据进行排查,或通过人工对违约行为进行抓取;您有义务对您的数据异常现象进行充分举证或合理解释,否则将被认定为违约。违约认定程序和标准详见《阿里妈妈推广者规范》及相关规则的约定。许兴泉签署上述协议成为淘宝客,即表示其同意由阿里妈妈公司对其推广数据进行监管,并认可平台规则以及平台对认定违规的逻辑与标准。(三)许兴泉存在违规推广行为,违反《阿里妈妈推广者规范》等相关规定,阿里妈妈公司有权冻结许兴泉的相应佣金收入。1.《阿里妈妈推广者规范》明确规定推广者的推广渠道不得出现“流量异常”现象,违规推广的淘宝客将受到相应处罚。《阿里妈妈推广者规范》及其解读规定“推广渠道不得出现流量异常现象。流量异常包括如下三种情形:(一)通过程序、脚本模拟或其他形式进行或产生非正常的浏览、点击、交易行为等……”“符合下述任一的,即可认定推广行为涉嫌违规:1.阿里妈妈过滤系统对一定周期内的推广数据进行排查后,抓取到异常推广数据的2.人工抓取分析后,有初步证据显示推广行为违反本规范的。”《淘宝客推广软件产品使用许可协议》第6.2条约定“(一)因违规流量(点击等)与成交并非一一对应等客观事实因素的存在,如发现推广存在违规,将按阿里妈妈规则中心规范(《阿里妈妈推广者规范》等)不予结算相应渠道项下的全部收入,不区分是否违规流量对应的收入。”《淘宝客各项常见违规原因对应收入影响表》规定,对应流量异常的,按照结算时间冻结收入,账户及其关联账户内某个时间段已产生及账户内将来产生的全部淘宝客及如意投等CPS类产品收入不予结算。2.许兴泉2019年11月的推广数据存在“流量异常”现象。阿里妈妈公司的过滤系统对案涉推广数据流量进行分析,发现推广流量异常。具体表现为:许兴泉备案pid为48648823_10xxx423_10xxx0342的推广位在2019年11月期间的大量引流属于异常无效引流,异常无效引流的占比超过总流量的90%,属于明显的流量异常。(四)许兴泉无法对流量异常现象给出合理解释,申诉理由无法成立。阿里妈妈公司为保障淘宝客的合法权益,根据《阿里妈妈推广者规范》的相关约定,为许兴泉提供了充分的时间和渠道进行申诉,阿里妈妈公司已经做到了所有能做的工作来保障许兴泉的合法权益。在可靠的阿里妈妈过滤系统之外,阿里妈妈公司还设置了合理的申诉处理流程,给予许兴泉申诉机会,然后对申诉进行审慎的审查,最终做出判断。本案中,许兴泉无法对违规行为给出合理的解释及证明,故其申诉不能成立。(五)阿里妈妈公司作为平台方履行监管职责是善意的。虽然商家和推广者系直接入驻平台并与平台签订服务协议,但实际上推广者是为商家提供推广服务并赚取商家佣金,平台方仅为双方发布/获取信息、代收/代付佣金提供技术支持与信用支持,制定并执行规则以维护网络营销生态的秩序。基于阿里妈妈公司仅为淘宝客模式的平台方,被冻结的佣金最终将全部返还商家(商家与淘宝客合谋违规等行为除外,除外情形中的冻结佣金将用于联盟用户权益保障及其他有利于联盟生态健康的建设),阿里妈妈公司履行监管职责是善意的,并不以通过处罚措施获得利益为目的。相反,阿里妈妈公司对每一起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应对都要投入很高的成本。这种投入,目的是为了维系这一新型业态的健康发展以及所有参与者的公共利益。(六)关于互联网大数据环境中的事实认定方法与证据规则。1.合同履行的数据化特征:本案合同履行高度依赖大数据实施结算,具备高度的数据化特征。本案系属互联网信息推广服务引发的合同纠纷,平台、淘宝客、商家三方在合同履行“正向流程”中既已高度依赖网络数据进行合同结算。平台提供的推广服务本身具有高度数据化特征,而其获得丰厚的合同利益也完全基于数据化结算手段。在高度数据化的合同履行行为中,应当也不得不适用对等的数据化分析方法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即“推广者的结算(受益)依赖数据,相应地,推广者的不结算(贬损)也依赖数据”。因此,数据分析既已作为合同的履行结算要件,理应纳入诉讼的有效证据范畴。2.合同内数据分析的证明力:平台采用的数据分析方法,具备客观性,也属业态通行方法。故该项证据足以证明或至少有合理理由相信许兴泉采取异常手段实施推广,并由此损害商家、消费者的利益。阿里妈妈公司通过对被推广群体(消费者端用户)的行为路径分析,发现许兴泉“引流”的绝大部分买方用户并未实际浏览被推广商品信息,其无效“引流”比例客观上已具有显著的异常特征。故有理由相信并构建下述事实,许兴泉在推广服务合同履行中采用某种特殊技术手段误导消费者点击进入商品页面,因其背离消费者自身主观意愿,故消费者迅速离开页面。这一行为,不仅在长达15天的佣金结算中可能损害商家利益,也同时对消费者构成误导效果。3.举证责任分配:在合同内数据分析显著提示许兴泉行为异常的情况下,许兴泉在合同履行中有义务通过申诉等程序进行完备且合理的解释,也有义务在诉讼中提供适当的反向证据证明自身合同履行行为。阿里妈妈公司提供的数据分析证据,虽无法证明许兴泉具体采用何种违规(作弊)推广行为,但平台已穷尽自身手段,且该数据分析足以初步证明许兴泉的推广行为及其效果具有显著异常性,可能构成对商家、消费者的损害。因此,许兴泉应当承担相对积极的举证责任,以查明事实,若其消极主张自身权利,则平台和商家将丧失公平、合理且善意的合同管理权利。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许兴泉的诉讼请求。
  原告许兴泉向本院提交以下3组证据材料:
  1.《淘宝客推广软件产品使用许可协议》,拟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网络服务合同的事实。
  2.淘宝客账户信息,拟证明其在阿里妈妈平台实名注册的账户信息。
  3.淘宝客账户被冻结金额及申诉记录截图,拟证明阿里妈妈公司单方面认定其所有的淘宝客账户“流量异常”并冻结账户内佣金177431.96元的事实。
  被告阿里妈妈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12组证据材料:
  1-2.《阿里妈妈服务协议》《淘宝客推广软件产品使用许可协议》,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的事实。
  3.《阿里妈妈推广者规范》,拟证明平台规则明确规定推广者在推广过程中不得存在“流量异常”情形,否则平台有权通过过滤系统或人工方式对推广数据进行排查,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事实。
  4.《推广者规范解读(节选)》,拟证明推广者被认定涉嫌违规推广的,阿里妈妈公司将通知涉嫌违规推广者,涉嫌违规推广者逾期未进行申诉或申诉失败的,阿里妈妈公司有权冻结相应收入的事实。
  5.账号截图,拟证明许兴泉的淘宝联盟账户ID为48xxx23的事实。
  6.推广行为分析数据,拟证明许兴泉于2019年11月对应的推广数据存在“流量异常”现象。
  7.申诉资料,拟证明许兴泉在申诉过程中未对流量异常现象做出合理解释,被判定为申诉失败的事实。
  8.流量来源分析,拟证明许兴泉在申诉中称其从2019年10月28日开始通过微博超级粉丝通进行付费推广,但根据推广流量的来源数据分析,来源于微博的流量点击数量极低,与许兴泉在申诉中陈述不符的事实。
  9.《公证书》,拟证明许兴泉的淘宝联盟账户ID为48xxx23,2019年11月对应的推广数据大部分是没有后续意义的无效引流,存在流量异常现象的事实。
  10.《司法鉴定意见书》附检材;11.鉴定人顾伟峰在庭审中陈述意见;12.专家辅助人刘兴在庭审中陈述意见:证据10-12拟证明许兴泉账户推广流量后续出现“null”即“用户点击推广链接但未实际到达页面”比例超过60%属于明显异常现象,只有“某种技术手段对用户普遍的浏览行为进行干预”才能解释的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认证如下:
  关于原告许兴泉提交的3组证据材料:被告阿里妈妈公司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的三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其系依法依约做出处罚。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证据1-3三性均无异议,故对这些证据予以采信,相关证明对象予以综合认定。
  关于被告阿里妈妈公司提交的12组证据材料:原告许兴泉对证据1-4的合法性和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其不存在流量异常的违规推广行为;对证据5-10的三性和证明对象均有异议,认为系阿里妈妈公司单方面提交证据,无法核实其来源,证据本身存在被编辑、篡改的可能,无法判定存在所谓流量异常;对证据11-12的三性和证明对象均有异议,认为两人陈述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证据1-12与本案有关联,形式与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相关证明对象予以综合认定,有关大数据分析证据的证明效力拟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6日,许兴泉在阿里妈妈公司运营的“阿里妈妈”网站申请注册了淘宝(客)账户“魅衣服饰店”(账号ID:48xxx23),开展淘客推广活动。2019年12月6日,阿里妈妈公司认定该账户“流量异常”,并冻结该账户内11月份确认收货的全部佣金177431.96元。此后,许兴泉按照平台规定的申诉程序提交申诉材料,并作出补充说明,说明的内容是“从10月28号开始一直通过微博超级粉丝通进行付费投放推广,链接是从官方活动的聚划算活动生成的短链接拿到微博超级粉丝通投放在正文页推广的,最近发现我有异常流量违规然后我去查看阿里妈妈规则异常流量违规的情况,然后我自检并没有发现异常流量违规等情况,我微博超级粉丝通10月28号到11月11号的后台推广数据已截图上传,麻烦客服核实,而且为了更清楚展示我在粉丝通推广的详细情况,我录制了一段视频已上传到优酷,视频链接(http://v.youku.com/v_show/id_XNDQ2ODQ0ODg3Mg=.htmlx&sharefrom=iphone&sharekey=c09f4e6620d3e4)麻烦客服你到我提供的视频链接点进去看一下视频,视频里面我有展示28号开始到11月11号期间的所有推广数据,并且有语解释操作跟推广等情况麻烦客服打开声音,第一次做淘宝客推广有很多不懂的,如果客服你对我提供的资料觉得还是不够详细你可以打我绑定的电话联系,我什么都可以提供,麻烦客服核实一下我推广的数据,谢谢”。经阿里妈妈公司大数据排查,许兴泉实际主要通过小说网站(http://t.asczwa.com/taobao。backurl=http%3A%2F%2Fs.click.taobao.com%2Fsz45xwv)手机端链接聚划算平台(cps‖market.m.taobao.com/app/tmall-def/jhs/index)进行淘客推广活动“cps‖market.m.taobao.com/app/tmalldef/jhs/index→nullpro0.6;cps‖market.m.taobao.com/app/tmall-def/jhs/index→market.m.taobao.com/app/tmalldef/jhs/indexpro0.27;cps‖market.m.taobao.com/app/tmall-def/jhs/index→UT^1010pro0.19;cps‖market.m.taobao.com/app/tmalldef/jhs/index→Page_Webview;cps‖market.m.taobao.com/app/tmall-def/jhs/index→t.asczwa.compro0.12”。2020年11月10日,阿里妈妈公司为证明许兴泉存在采用作弊方式(例如误导型点击式广告)来不当牟取佣金利益的违规行为,委托上海洁湛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对其采用的监测方法进行鉴定。进行鉴定,委托鉴定事项是“1.数据系统包含用户点击淘宝客推广链接而形成的数据信息,包含淘宝客ID等用以识别具体淘宝客的信息;2.阿里妈妈可以根据推广链接点击行为的数据,查明用户点击推广链接后是否实际到达了淘宝页面。可以根据某一淘宝客在一定期间内的推广数据,统计出‘用户点击推广链接但未实际到达淘宝页面’的比例。”2020年11月16日,上海洁湛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用户在PC端点击商品信息推广链接的行为保存在委托方的PC端行为日志数据库s_atplog_base表中,用户在无线端点击商品信息推广链接的行为保存在委托方的无线端行为日志数据库s_user_track表中,当用户打开商品页面进入淘宝域内后,则会在委托方的用户点击日志数据库dwd_almm_adm_taoke_clk_di表中留下记录。检材中的‘Stapl.Extract_Clickid_From_Aplus_Log.sql’文件提取在PC端点击过商品信息推广链接的用户信息并保存到af_poi_pattern_ut_extracted_pid_click_id表中,‘Step2.Extract_Clickid_From_User_Track_Log.sql’文件提取在无线端点击过商品信息推广链接的用户信息并保存到af_poi_pattern_ut_extracted_pid_click_id表中,‘Step3.Merge_Clickid_In_Aplus_And_Ut.sql’文件合并af_poi_pattern_ut_extracted_pid_click_id表和af_poi_pattern_ut_extracted_pid_click_id表为af_poi_click_id_aplus_ut_extract_merge表,‘Step4.Generate_Clickid_Arrive_Info.sql’文件提取在dwd_almm_adm_taoke_clkdi_表。因此,af_poi_click_id_arrive_info表中的用户即为在PC端或者无线端点击过商品信息推广链接并且打开商品页面进入淘宝域内的用户。‘ut_pid_click_id_multi_extract.py’文件可以从给定的url中提取ali_trackid值,ali-trackid值中包含有访问用户的ID和时间戳等重要信息。在检材的‘Step1.Extract_Clickid_From_Aplus_Log.sql’和‘Step2.Extract_Clickid_From_User_Track_Log.sql’文件中均调用了‘ut_pid_click_id_multi_extract.py’文件中的ut_pid_click_id_multi_extract(url)函数,用于提取s_atplog_base表和s_user_track表中保存的url中的访问用户ID和时间戳等重要信息。”鉴定结论是“af_poi_pattern_ap_extracted_pid_click_id表中含有从PC端行为日志s_atplog_base中提取的在PC端点击过商品信息推广链接的用户信息,af_poi_pattern_ut_extracted_pid_click_id表中含有从无线端行为日志s_user_track中提取的在无线端点击过商品信息推广链接的用户信息,af_poi_click_id_aplus_ut_extract_merge表中含有在PC端或者无线端点击过商品信息推广链接的用户信息,af_poi_click_id_arrive_info表中含有从用户点击日志dwd_almm_adm_taoke_clk_di中查询到的在PC端或者无线端点击过商品信息推广链接并且打开商品页面进入淘宝域内的用户信息。这些用户信息中包含访问用户的ID和时间戳等用于识别具体淘宝客的信息。通过查询af_poi_click_id_arrive_info表,可以统计出‘用户点击推广链接但未实际到达淘宝页面’的比例。”
  又查明:《阿里妈妈服务协议》约定“阿里妈妈服务规则是指阿里妈妈已经发布及后续发布的,与阿里妈妈服务相关的全部规则、规范、解读、公告、通知、实施细则、产品介绍说明、FAQ等内容,发布渠道如阿里妈妈规则中心(rule.alimama.com)、帮派、论坛、帮助中心等。为适应在上午发展和满足用户对搞笑优质服务的需求,您理解并同意,阿里妈妈可在规则中约定违约认定程序和标准。如:阿里妈妈可通过过滤系统对您的推广数据进行排查,获通过人工对违约行为进行抓取;您有义务对您的数据异常现象进行充分举证获合理解释,否则将被认定为违约。违约认定程序和标准详见《阿里妈妈推广者规范》及相关规则的约定。”《淘宝客推广软件产品使用许可协议》约定“【审慎阅读】您在点击确认本协议或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之前,应当认真阅读本协议。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限制责任、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等以粗体下划线格式特别标识的条款,您应重点阅读。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可向阿里妈妈客服咨询。【签约使用】当您点击确认本协议或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时,即标识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与阿里妈妈达成一致。本协议自您点击确认本协议之时起火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的行为发生之时起(以时间在先者为准)生效。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或其中任何条款约定,您应立即停止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淘宝客推广软件规则:指阿里妈妈已经发布及后续发布的,与淘宝客推广软件相关的全部规则、规范、解读、公告、通知、实施细则、产品介绍说明、FAQ等内容,发布渠道如阿里妈妈规则中心(rule.alimama.com)、帮派、论坛、帮助中心等……六、用户的违约及处理6.1违约认定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您违约:(一)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二)违反本协议或本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和满足用户对高效优质服务的需求,您理解并同意,阿里妈妈可在规则中约定认定程序和标准。如:阿里妈妈可通过过滤系统对淘宝客的推广效果数据进行排查,或通过人工对违约行为进行抓取;淘宝客有义务对其数据异常现象进行充分举证获合理解释,否则将被认定为违约。淘宝客违约认定程序和标准详见《阿里妈妈推广者规范》及相关规则的约定。6.2违约处理措施【处理措施】阿里妈妈可依《淘宝客推广软件产品服务使用规范之卖家篇》及相关规则约定对委托人及委托人的关联账户采取推广信息、中止或终止合作等处理措施。阿里妈妈可依《阿里妈妈推广者规范》及相关规则约定对淘宝客及淘宝客的关联账户采取不结算收入、收回权限、终止合作等处理措施。如采取不结算收入处理的,则:(一)因违规流量(点击等)与成交并非一一对应等客观事实因素的存在,如发现推广者存在违规,将按阿里妈妈规则中心规范(《阿里妈妈推广者规范》)不予结算相应渠道项下的全部收入,不区分是否违规流量对应的收入。(二)交易类违规:轻度违规的不结算违规订单收入。除此之外,考虑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将按阿里妈妈规则中心规范(《阿里妈妈推广者》)采取不结算相应渠道项下全部收入处理。”《阿里妈妈推广者规范》及其解读规定“推广渠道不得出现流量异常现象。流量异常包括如下三种情形:(一)通过程序、脚本模拟或其他形式进行或产生非正常的浏览、点击、交易行为等……”“符合下述任一的,即可认定推广行为涉嫌违规:1.阿里妈妈过滤系统对一定周期内的推广数据进行排查后,抓取到异常推广数据的,2.人工抓取分析后,有初步证据显示推广行为违反本规范的。”《淘宝客各项常见违规原因对应收入影响表》规定,对应流量异常的,按照结算时间冻结收入,账户及其关联账户内某个时间段已产生及账户内将来产生的全部淘宝客及如意投等CPS类产品收入不予结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阿里妈妈公司认定原告许兴泉的账户存在“流量异常”并采取冻结措施是否合法合约?具体阐析如下--
  (一)阿里妈妈公司是否具有认定违规推广行为并予以处罚的权利?1.对服务合同的效力分析。许兴泉在注册成为平台淘宝客时,与阿里妈妈公司签订《阿里妈妈服务协议》《淘宝客推广软件产品使用许可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阿里妈妈推广者规范》及条文解读作为服务合同的补充内容,与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规范中相关条款不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亦不存在格式条款提供方明显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当属合法有效。许兴泉在注册用户时已明知协议内容并明确表示同意。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2.对平台运营的特征分析。淘宝客的推广信息、商家交易信息通过平台网络系统产生,相关数据经由平台系统自动获取、留存。平台通过系统过滤功能筛查,依据技术手段对有效推广做出判定,继而结算佣金,这是其经营管理的基本特征。许兴泉在订立服务合同时已知晓,应当自觉接受阿里妈妈公司对其推广数据的监管,并认可平台依据大数据分析认定违规的逻辑与标准。3.对“流量异常”的定性分析。阿里妈妈平台规则明确规定,推广者的推广渠道不得出现“流量异常”现象,违规推广的淘宝客将受到相应处罚,而通过持续、脚本模拟或其他形式进行或产生非正常的浏览、点击、交易行为是典型的“流量异常”现象,一旦确定为“流量异常”,按照结算时间冻结收入,账户内某个时间段已产生及账户内将来产生的全部淘宝客及如意投等CPS类产品收入不予结算。综上,阿里妈妈公司具有认定“流量异常”违规推广行为并依约予以处罚的权利。
  (二)阿里妈妈公司对许兴泉的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是否合法合约?在本案中,根据《公证书》等证据显示,平台大数据分析结果是,许兴泉账户推广流量后续出现“null”即“用户点击推广链接但未实际到达页面”比例达60%,出现用户刷新手机页面比例达27%,出现用户返回手机主界面比例达19%,出现用户返回浏览器首页比例达14%,出现用户返回小说平台页面比例达12%,属于异常现象。大数据分析结果可以判定“流量异常”,但大数据分析结果究竟是怎样计算出来,即算法逻辑问题,是一个不可忽略的待证事实,也是一个合法性证成的过程。本院认为:1.不能仅凭大数据专业分析报告进行司法审查。因大数据分析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如果对逻辑演算过程不进行司法审查,就会出现以专业技术分析代替司法判断的现象,司法权威就会受到挑战,但要对逻辑演算过程进行司法审查,法律判断也不能代替专业技术判断,否则会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如果仅凭大数据专业分析报告,难以证实大数据逻辑演算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就难以判定大数据分析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约性,难以判定案涉行为构成流量异常违规行为。2.专家证人的陈述意见具有相当合理性。在诉讼中,阿里妈妈公司委托鉴定并提交了鉴定报告。在庭审中,法庭对大数据的逻辑演算过程进行司法审查,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阿里妈妈公司负责本案大数据分析审查的工作人员出庭陈述意见。据鉴定人陈述,“通过查询af_poi_click_id_arrive_info表,可以统计出‘用户点击推广链接但未实际到达淘宝页面’的比例”,逻辑上是这样的,由于检材程序从PC端(或无线端)行为日志中提取的数据是服务期接受到的客户端发出的请求,因此可以确认用户已经到达了PC端(或无线端)且点击了推广链接。检材程序从用户点击日志中提取的数据是服务器接受到的客户端发出的请求且有点击、滑动等操作行为的,因此可以确认用户已经实际到达了淘宝页面,既然检材程序提取的是“用户点击推广链接且实际到达淘宝页面”的数据,那么将“用户点击推广链接”的总数减去此数据就是“用户点击推广链接但未实际到达淘宝页面”的数据,用“用户点击推广链接但未实际到达淘宝页面”的数据除以“用户点击推广链接”的总数就能得出“用户点击推广链接但未实际到达淘宝页面”的比例。鉴定人确认,“只有某种技术手段对用户普遍的浏览行为进行干预”才能解释。鉴定人陈述意见和专业技术证人的陈述意见具有相当合理性,而许兴泉却无法提交任何有效证据或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支持己方辩解意见。3.大数据分析是遏制扰乱网络交易秩序的有效手段。在网络交易空前活跃的背景下,扰乱网络空间正常交易秩序的现象非常严重,且作案手段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性,网络空间治理工作刻不容缓。在治理手段上,行政机关的公处罚效果较好,但行政执法资源有限,客观上需要网络平台积极参与治理,通过网络服务合同、制定平台规则的方式遏制扰乱网络交易秩序行为。而平台对海量的交易进行高密度的排查,只能借助技术手段,通过大数据分析的方式判断,除此以外,平台很难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有效排查。大数据分析排查方式在与用户签订的网络服务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用户有权申诉,并向平台提交证据。4.申诉证据的证明力低。许兴泉在申诉中辩称自己一直通过微博超级粉丝通进行付费投放推广,链接是从官方活动的聚划算活动生成的短链接拿到微博超级粉丝通投放在正文页推广的。经查,许兴泉的推广链接在2019年11月1日总点击量27218次,其中来自微博的点击量5次;11月2日总点击量11780次,来自微博的点击量51次;11月3日总点击量63106次,来自微博的点击量101次;11月4日总点击量7865次,来自微博的点击量0次;11月5日总点击量34次,来自微博的点击量0次;11月6日总点击量50138次,来自微博的点击量151次;11月7日总点击量80353次,来自微博的点击量365次;11月8日总点击量97603次,来自微博的点击量722次;11月9日总点击量148473次,来自微博的点击量1550次;11月10日总点击量160931次,来自微博的点击量1678次;11月11日总点击量62552次,来自微博的点击量1087次。故许兴泉通过微博推广的数量极少,主要推广活动并非通过微博粉丝通,其提交微博粉丝通的视频证据证明力低,难以作为其推广合法的证据予以采信。5.服务合同约定之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淘宝客运作模式具有鲜明特点,和传统推广模式不同,淘客推广不是“一对一”的“推广-提成”方式,而是借助阿里妈妈平台的大数据分析,实行“一对多”的推广,凡是入驻阿里妈妈平台的任何一家店铺的任何一款产品,淘客都可以依约定在自己的社交网络圈推广。在一定期间内,推广成功的产品业绩可能是琐碎的,可能只有几件,但积少成多,平台的大数据分析可以计算出淘客在一定期间内的推广业绩和相应佣金。如果没有大数据分析,淘客的推广模式就会存在算法上的障碍,淘客也就无法开展商业活动。淘客因大数据获利,而在海量的推广交易中,平台借以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制裁违规推广行为的手段也只能借助大数据分析。权利和义务应当是对等的,在平台规则事先明示大数据分析的情况下,阿里妈妈公司有权判定违约行为并予以制裁。综上,许兴泉存在流量异常的违规推广行为,阿里妈妈公司有权采取冻结其相应佣金收入的措施。
  据此,原告许兴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许兴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49元,由原告许兴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落款


审判长何淼
      人民陪审员吴权
      人民陪审员陈彩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黄应康
      书记员黄兆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