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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万某某渔业有限公司、湖北海洋工程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5-25 14:32:39 376

日照市万某某渔业有限公司、湖北海洋工程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72民初124号


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日照市万某某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虎山中学西沿街。
  法定代表人:李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富斌,广东敬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倩,广东敬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海洋工程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魏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香龙,山东敏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舟,山东敏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日照市万泽丰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泽丰公司”)与被告湖北海洋工程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工院”)养殖设备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曾于起诉前提出财产保全及证据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8)鲁72财保65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对海工院所属的银行存款1.2亿元予以冻结,同时启动司法鉴定程序。2019年3月13日,因海工院出具担保函,本院作出(2019)鲁72民初124号民事裁定书解除了对海工院银行账户的查封。2019年3月25日,海工院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受理。3月28日,海工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4月1日作出(2019)鲁72民初1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案涉“深蓝一号”网箱及附属设备、系统。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11月15日、12月3日至5日,及在养殖损失鉴定报告出具后的2020年12月14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万泽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富斌、吴倩,被告海工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香龙、姜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万泽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海工院赔偿万泽丰公司各项损失暂计1.2亿元;(二)判令海工院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30日,万泽丰公司、海工院、中国海洋大学签订了《黄海全潜式渔业养殖装备研制合同书》(以下简称“《研制合同》”),由被告设计、建造黄海全潜式渔业养殖装备“深蓝一号”。根据《研制合同》的约定,海工院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深蓝一号”的制造,运送至万泽丰公司指定海域,并负责安装调试。后延误至2018年5月31日“深蓝一号”才出坞,由第三人拖航至指定海域进行安装。“深蓝一号”为全潜式渔业养殖装备,设计用途为投苗、漂浮、坐底养殖、升降收鱼,目的是实现三文鱼的养殖。因被告的设计和建造问题,导致“深蓝一号”所应具备的自动投喂养等功能已无法正常使用,万泽丰公司只能通过人工投放饵料等方式维持养殖工作的正常运转,额外支出了高昂的人工费用。此外,由于被告的设计和建造问题,“深蓝一号”网衣出现大面积和多处开裂、破损,造成投入的大量养殖鱼流失,万泽丰公司遭受巨额损失,且不得不聘请专业潜水员进行水下巡查及修补。目前“深蓝一号”已经坐底并陷入海底最深达约2.5米,远大于预期的0.1米,万泽丰公司正安排起浮工作,万泽丰公司需支出的起浮费用、修复费用及遭受的其他损失数额巨大,尚难以估计。在起浮完成后,万泽丰公司拟安排修复,有关损失将再行评估和追加索赔。被告作为“深蓝一号”的设计和建造方,对于万泽丰公司遭受的前述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019年9月3日,万泽丰公司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海工院向万泽丰公司赔偿因“深蓝一号”网箱设计、建造质量缺陷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3455695元。2020年12月8日,万泽丰公司在养殖损失确定后再次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海工院向万泽丰公司赔偿因“深蓝一号”网箱设计、建造质量缺陷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亿元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告辩称  海工院辩称,(一)万泽丰公司与海工院签署的研制合同是为完成深蓝一号技术研究以及验证样机研制的技术开发合同,并非承揽合同,也不是万泽丰公司所称的建造合同。1、“深蓝一号”项目作为国内首制的大型深海渔业养殖装备,具有独创性和探索性,在项目的研制过程中有许多不可预见风险和困难,海工院也已经就“深蓝一号”的设计及建造中的相关技术申请了发明专利。因此,本案所涉《研制合同》完全符合为完成新技术、新产品的技术开发合同,其目的是为完成“深蓝一号”技术研究以及验证样机研制,并非承揽合同。2、《研制合同》约定海工院负责将“深蓝一号”运至指定水域,但是海工院不负责海上锚泊系统的海上安装。另外,根据《拖航安装工程补充协议》第1条,“深蓝一号”的出坞、拖航至安装地点、海上安装等重要合同履行环节由万泽丰公司委托中交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海工院的工作范围修改为“设计、建造深蓝一号,以及在中交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完成运输、安装深蓝一号之后对深蓝一号的升降试验提供技术支持”。因此,万泽丰公司在《研制合同》及《拖航安装工程补充协议》项下的责任绝非仅仅局限于所称的“付款和接收一个能够养三文鱼的网箱”。
  (二)万泽丰公司与海工院就“深蓝一号”网箱交付日期签署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深蓝一号的交付不存在迟延,海工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1、双方经友好协商后于2018年2月5日签署《补充协议》,协议将研制合同内交付日期2017年12月31日调整为2018年3月31日。根据《研制合同》以及上述补充协议的约定,在双方协议变更后的交付日期后交付的逾期前30日,免于罚款。也即,海工院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交付,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2、在建造过程中,万泽丰公司迟迟没有提供养殖区域的地质及海洋环境参数;海工院也多次要求万泽丰公司尽快提供,由此造成的延误应由万泽丰公司承担。
  (三)海工院对于深蓝一号在运输以及安装过程中的损坏不承担任何责任。1、根据双方达成的《拖航安装工程补充协议》以及万泽丰公司与中交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订立《“深蓝一号”黄海全潜式渔业养殖装备拖航及安装工程总包服务合同》,海工院在研制合同项下的工作范围修改为设计、建造“深蓝一号”,以及在中交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完成运输、安装“深蓝一号”之后对“深蓝一号”的升降试验提供技术支持。“深蓝一号”的拖带、锚泊系统预铺设和锚泊系统与渔场结构连接安装工作由万泽丰公司负责,并由万泽丰公司委托中交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2、万泽丰公司确认海工院已经根据研制合同要求以及万泽丰公司的要求完成“深蓝一号”的设计和建造并使“深蓝一号”达到出坞前应当完成的技术状态,并且“深蓝一号”已经通过万泽丰公司的出坞前检验和验收。3、中交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现场安装时,遭遇恶劣天气,万泽丰公司和中交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也未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由此造成的“深蓝一号”的损坏应当由万泽丰公司自行承担。
  (四)海工院对于深蓝一号修复以及升降试验提供了技术支持,并于2018年7月28日完成深蓝一号升降试验。2018年7月31日,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第一支队检验合格并签发海洋渔业养殖平台检验证书,正式完工交付。万泽丰公司应按照约定向海工院支付第四以及第五期的款项。
  (五)海工院不承担任何质保义务。根据《拖航安装工程补充协议》,完工交付的同时,海工院只负责向万泽丰公司提供海工院采购设备在厂家质保范围内的质保或将厂家质保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万泽丰公司;海工院保证“深蓝一号”在满足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自然环境条件、相应工况及相应保修年限(正式交付后1年)下不发生主体结构破坏性变形、焊道开裂、舱室漏水质量问题;完工交付后,海工院同意尽合理努力对交付完成后出现的“深蓝一号”问题提供技术支持,除此之外海工院其他在研制合同项下和/或法律规定的义务以及任何与研制合同相关的义务被不可撤销地全部解除;双方同意,在万泽丰公司支付完海工院第四期款后海工院质保义务对应生效,在万泽丰公司未支付完该笔款项前,海工院不承担任何质保义务。
  (六)深蓝一号网衣设计合理,采购及安装后经万泽丰公司确认和验收。网衣的破损是由于拖航安装过程中造成的损坏以及养殖期间海生物附着物过重造成的强度破坏与海工院无涉。海工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1、首先是由于在拖航安装过程中倾斜进水、浮标平台与主网箱碰撞以及抢修时造成底网以及其他网衣损坏,严重破坏“深蓝一号”原有的完整性及强度。2、“深蓝一号”在水下进行养殖期间网衣表面附着大量海生物,致使网目基本被堵塞,水流阻力和网衣重量增加,此种情况下的受力将远远大于正常条件,网衣与系网圆钢及眼板磨损加剧,最终导致网衣出现破损。
  (七)万泽丰公司所称的上亿元的巨额损失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1、在“深蓝一号”拖航、安装过程中的两次倾斜并造成网衣等损坏及丢失,在未完成修复、升降试验的情况下,万泽丰公司2018年7月2日擅自向“深蓝一号”投入鱼苗,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万泽丰公司自行承担。2、网衣据称出现破损后,海工院第一时间进行研究论证,并告知网衣破损的实际原因系大量出现的附着物超出了网衣设计的初始输入条件,并建议增加渔网清洗设备对渔网进行清洗,避免网衣固定件的受力负荷增长,造成固定件破裂。但是,万泽丰公司枉顾海工院的合理建议,继续将“深蓝一号”投入生产经营,由此造成的进一步损失,也只能由万泽丰公司自行承担。3、海工院不应对养殖损失承担责任,万泽丰公司应自行承担不具备养殖条件而遭受的养殖损失及未尽减损义务而扩大的损失。4、就涉案“深蓝一号”项目,万泽丰公司已经从海洋渔业部门取得人民币3000多万元的政府补贴;万泽丰公司并未遭受任何实际损失。同时,根据《研制合同》,在万泽丰公司依约全额支付所有合同金额之前,养殖装备的所有权归海工院与万泽丰公司双方共同所有。因此,在“深蓝一号”仍由万泽丰公司和海工院共同所有的情况下,万泽丰公司无权单独享有“深蓝一号”项目的政府补贴。
  海工院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一)确认海工院在《研制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对黄海全潜式渔业养殖装备“深蓝一号”享有所有权,并判令万泽丰公司排除妨害;(二)判令万泽丰公司向海工院支付欠付“深蓝一号”第四期、第五期款项人民币13,884,956.96元、额外管理费用人民币138,408元以及垫付修复费用等人民币766,040.13元,并按照7.055%年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判令海工院向万泽丰公司支付“深蓝一号”第一期、第二期款项的延迟付款利息人民币236,350元,并按照7.055%年利率计算的利息;(四)判令万泽丰公司继续履行《研制合同》项下有关研制第二座同型养殖装备合同;(五)判令万泽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人民币50,000元,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其他费用等。2019年9月10日,海工院增加第六项诉讼请求为:万泽丰公司支付海工院在2019年4月份至7月份期间,为深蓝一号提供的修复改造工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暂计约为人民币2800万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30日,中国海洋大学、海工院、万泽丰公司三方签订《研制合同》。在《研制合同》正式签署之前,各方已经进行沟通、接洽并实际履行。经双方协商,海工院与万泽丰公司于2018年2月5日签订《黄海全潜式渔业养殖装备研制合同补充协议》。经进一步协商,双方进一步达成《黄海全潜式渔业养殖装备研制合同拖航及海上安装工程补充协议》。“深蓝一号”在上述《补充协议》指定的2018年5月27日出坞日期之后停靠码头。直到2018年5月31日“深蓝一号”拖离码头,运送至黄海冷水团作业区域。由此,产生5月27日至5月31日期间码头费及其他维护管理费用人民币138,408元[每天46,136元x3天],即上述额外管理费用。2018年7月28日,“深蓝一号”完成升降试验,双方签署升降试验完成证明。“深蓝一号”的交付证书也已经签署。2018年7月31日,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第一支队完成对“深蓝一号”检验,同日颁发海洋渔业养殖平台检验证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万泽丰公司未能按照《研制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第一期、第二期的款项,并一再延迟付款。由于万泽丰公司延迟支付该款项,海工院在《研制合同》项下有权按照7.055%的年利率收取万泽丰公司未支付款项的利息。万泽丰公司在2018年5月27日向海工院支付全部前三期款项共计人民币2506.3万元。同时,在未通知海工院、也未经海工院同意的情况下,万泽丰公司擅自将“深蓝一号”及其附属设备、系统等抵押给青岛海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用以担保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人民币4578.05万元的债权。此外,据了解,万泽丰公司就“深蓝一号”项目向日照市海洋发展局申请发放渔业补贴人民币3000万元,委托中交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深蓝一号”进行升级改造,并在“深蓝一号”基础上安排建造第二座养殖装备“深蓝二号”等。由此妨害了海工院在《研制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对“深蓝一号”享有的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海工院在2019年4月份至7月份期间对深蓝一号进行了修复改造,产生了相关的工程费用。
  万泽丰公司针对反诉答辩称,(一)海工院第一项反诉请求与第二项反诉请求互相矛盾,且要求排除妨害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据《研制合同》规定的条款,在未全额支付合同款项之前,万泽丰公司对涉案养殖装备具有所有权;一旦万泽丰公司支付全部合同款项,海工院对涉案养殖装备不再具有所有权,所有权由万泽丰公司单独享有。(二)“深蓝一号”的交付时间和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目前海工院主动提出负责维修,因此海工院无权要求万泽丰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和延期付款利息。《研制合同》为有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对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万泽丰公司有权在海工院没有按时交付合格工作成果的情况下,拒绝履行支付第四期及第五期的款项的合同义务。(三)海工院请求的剩余合同款项、管理费用和延期付款利息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首先,《补充协议》是海工院在违背万泽丰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下,胁迫万泽丰公司签署的,不能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合法依据。其次,根据《研制合同》的约定规定,剩余尚未支付的合同款项仅为RMB10,027,000元,且合同中无额外管理费用的支付条款;再次,海工院延期交付“深蓝一号”且“深蓝一号”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海工院违约在先,万泽丰公司有权拒付剩余合同款项,海工院主张延期付款利息缺乏法律依据。(四)海工院请求的垫付修复费用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海工院对“深蓝一号”的产品设计、制造存在严重缺陷,在主动修复后,“深蓝一号”网箱的相关设计和建造质量发生了显而易见的改进,目前修复后的“深蓝一号”网箱一切运转和养殖均正常进行。由此可见,修复以及修复发生的一切费用均是海工院原因造成的。(五)海工院要求继续履行研制第二座同型养殖装备没有合同依据。根据《研制合同》的约定,万泽丰公司与海工院根本没有正式签订第二座养殖装备的合同或协议,只是在《研制合同》中初步表明了进一步合作的意向。对此,海工院无权要求万泽丰公司继续履行一个尚未成立的合同。(六)海工院请求的维修改造费用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首先,“深蓝一号”的维修改造费用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其本身设计和建造存在重大质量缺陷,由此产生的维修改造费用属于海工院承担违约责任的范畴,应该由其自行承担;其次,即便上述维修改造费用应由万泽丰公司承担,海工院请求的维修改造费用数额也缺乏事实根据和计算依据。
  当事人为证明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将结合案情综合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庭审举证、质证后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万泽丰公司与海工院签署《研制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的事实
  2017年10月30日,中国海洋大学、海工院、万泽丰公司三方签署《研制合同》,项目名称记为黄海全潜式渔业养殖装备设计、建造及运输技术研究及样机研制。主要条款包括:一、项目概况黄海全潜式渔业养殖装备(或简称为“养殖装备”)是用于我国黄海冷水团的渔业生产开发装备。该装备可根据水温控制升降,使鱼群总能生活在适宜的温度水层。该装备作业区域离岸100多海里、水深50m左右,养殖鱼类数量30万条。平台外形为八边形柱体结构,平台内外立柱通过四根辐杆连接。平台主要参数如下:平台直径(外立柱中心):60米,主体高:34米,工作吃水:32米,检修吃水:3米,养殖水体:5万立方米,设计寿命:约20年。二、研制任务内容。1.中国海洋大学作为技术研究单位,提供研发输入条件,为养殖装备研发提供技术支持;2.海工院作为技术负责及制造单位,(1)承担养殖装备方案研究、详细设计任务,根据委托方使用要求确定主要尺寸、传感器配置、网衣、锚泊系统的研究和设计,(2)承担验证样机(1+1座)的制造、组装、调试工作(不包括锚泊系统的海上安装),并运输至万泽丰公司指定工作海域;3.万泽丰公司作为经费负责和装备接收单位,(1)按第三条规定向海工院提供并支付资金,(2)按第四条规定检验和接收养殖装备。三、研制资金及支付方式。1、本项目投资额为每座养殖装备人民币35090000元,万泽丰公司将按照以下方式支付海工院本项目研究及样机制造费用:(1)第一期款项:在本研制合同签字后,万泽丰公司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海工院合同总额15%的款项,数额为5,263,500元;(2)第二期款项:在养殖装备研制样机开工后,万泽丰公司应在确认样机开工后三个工作日支付海工院合同总额15%的款项,数额为5,263,500元;(3)第三期款项:在养殖装备验证样机第一个分段搭载后,万泽丰公司应在确认样机开始搭载后三个工作日支付海工院合同总额40%的款项,数额为14,036,000元;(4)第四期款项:在养殖装备验证样机下水且发运至万泽丰公司指定海区(即坐标122.08E,35.09N,以下称“交付地点”)并经万泽丰公司验收确认接收后三个工作日支付海工院合同总额15%的款项,数额为5,263,500元;(5)第五期款项:自万泽丰公司验收确认接收之日起满365天后的三个工作日,但最晚不迟于2018年12月25日,万泽丰公司将剩余合同总额15%的款项,数额为5,263,500元支付海工院。以上各期款项最晚于2018年12月25日前支付给海工院,如在约定日期之前仍有合同款项未支付海工院,则海工院有权终止合同、没收万泽丰公司已支付合同价款、养殖装备所有权自动转为海工院独有,海工院有权处置变卖已建造的养殖装备。养殖装备经万泽丰公司确认接收之日起,所有风险责任自动从海工院转至万泽丰公司,但各方同意,在万泽丰公司依约全额支付所有合同金额前,所有权归海工院与万泽丰公司双方共同所有。在万泽丰公司支付款项全部金额后,养殖装备所有权自动转移至万泽丰公司,万泽丰公司将依据第五条第4款享有相关知识产权。2、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如万泽丰公司未按照以上合同节点支付按时合同款,海工院有权向万泽丰公司按照7.055%年利率收取未付款项的利息,如万泽丰公司迟延付款超过365天,则以上年利率变为10.055%。四、验收、交付条款中国海洋大学和海工院应在下述指定期限内完成万泽丰公司委托的各项研究任务,按照海工院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和验收并提交研究报告及相关技术指导文件,产品需符合海工院企业质量标准,并满足万泽丰公司要求的技术要求和预期的功能标准,由万泽丰公司在养殖装备出坞时实施验收,养殖装备交付地点为万泽丰公司指定的黄海冷水团海区(即坐标122.08E,35.09N),交付之后由双方认可并书面签署交接文件。各方约定,海工院需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第一座养殖装备验证样机的制造,并运送至万泽丰公司指定的黄海冷水团海区(坐标122.08E,35.09N),并负责安装调试(安装的成本、工作范围、技术要求等另行商定)。如海工院未在上述约定时间内完成研制交付任务(包括所研制的养殖装备未通过万泽丰公司验收,验收标准参照附件《养殖装备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逾期前30日免于罚款,自逾期后第31日起,每逾期一日,应按照万泽丰公司已付款的万分之二向万泽丰公司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的,万泽丰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海工院应退还万泽丰公司全部已付款项,并按照款项占用天数支付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五、双方共同约定条款1.万泽丰公司行使监督、检查和验收。中国海洋大学和海工院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责任。如养殖装备在验收交付之前,海工院与万泽丰公司因不可抗力遭受的任何损害,由海工院与万泽丰公司各自承担,双方互不负赔偿责任。2.万泽丰公司将派出专业技术人员与海工院和中国海洋大学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交流与支持。3、万泽丰公司应在2017年9月30日前生效研制第二座同型养殖装备合同,各方理解,对于第二座养殖装备的研制合同中各方工作范围、权利义务及付款方式与第一座保持一致,第二座交付时间暂定为2018年3月31日。在本项目样机完成验证和试验后,万泽丰公司将在未来3年内委托海工院研制20座同类型装备,以进行批量的鱼类养殖,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4、项目取得的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基于各自独立研究的成果保持拥有各自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对于在本项目研制过程中共同研究的成果,三方共同拥有知识产权,各方均有权独立使用共同研究成果获得相关利益。5、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如有争议向青岛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合同经三方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三方均在合同尾部加盖单位章并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
  2018年2月5日,万泽丰公司、海工院签署《黄海全潜式渔业养殖装备研制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主要内容包括:1.双方理解,本项目作为国内首制的大型深海渔业养殖装备,具有独创性和探索性,在项目研制过程中有许多不可预见风险和困难。2.鉴于项目研制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的困难和风险导致项目周期延长,经双方充分沟通协商,万泽丰公司接受将研制合同内交付日期2017年12月31日调整为2018年3月31日,海工院将全力争取并采取必要措施,加快项目制造进度。3.本协议与研制合同冲突事宜,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原合同为准。本协议作为设计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设计合同具有同样效力。
  海工院提交万泽丰公司与海工院签订的《黄海全潜式渔业养殖装备研制合同拖航及海上安装工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记载双方就研制合同项下黄海全潜式渔业养殖装备(简称“深蓝一号”)的拖航、锚泊系统铺设、锚泊系统与“深蓝一号”连接、深蓝一号的升降试验、加减账及付款时间等事宜作出约定,主要内容为:1.双方同意对研制合同内由海工院负责的“深蓝一号”自北船重工集团海工公司大坞内出坞和拖航至黄海冷水团指定水域安装地点(坐标:北纬35°10.596′东经122°15.540′)及海上安装工作事项进行变更。其中从青岛武船麦克德莫特泊位至渔场安装地点的拖带、锚泊系统预铺设和锚泊系统与渔场结构连接安装工作由万泽丰公司负责,并由万泽丰公司委托中交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万泽丰公司负责与中交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订立《“深蓝一号”黄海全潜式渔业养殖装备拖航及安装工程总包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海工院同意就《服务合同》的签订尽其合理努力向万泽丰公司提供必要协助,但不承担任何与拖带、锚泊系统预铺设和锚泊系统与渔场结构连接安装工作相关的责任。海工院在研制合同项下的工作范围现修改为设计、建造“深蓝一号”,以及在中交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完成运输、安装“深蓝一号”之后对“深蓝一号”的升降试验提供技术支持。2.万泽丰公司确认海工院已经根据研制合同要求及万泽丰公司的要求完成“深蓝一号”的设计和建造,并使“深蓝一号”达到出坞前应当完成的技术状态,并且“深蓝一号”已经通过万泽丰公司的出坞前检验和验收。海工院在后期为升降试验提供技术支持的过程中并不免除研制合同项下海工院关于“深蓝一号”出坞前的设计和技术的责任,但海工院不承担由运输和/或安装导致的任何与“深蓝一号”有关的损害、损失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此导致的“深蓝一号”的损害和/或无法进行或完成升降试验。出坞日期由万泽丰公司负责指定,万泽丰公司确认,通知海工院的出坞日期为2018年5月27日。如出坞时间晚于2018年5月27日,万泽丰公司应当在2018年5月27日之后再额外支付海工院每天船坞使用费及其他管理费24576元。如深蓝一号出坞后因无法拖航至冷水团海域或其他原因需临时停靠船厂码头,万泽丰公司应自行承担因停靠码头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移泊码头的拖轮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自深蓝一号停靠船厂码头当日起万泽丰公司还应每天支付海工院有关船厂码头费及其他维护管理费46136元。前述船坞使用费及其他维护管理费、船厂码头费及其他维护管理费统称为“额外管理费用”。“额外管理费用”应当计入第四条第1款的第三期费用一起支付。出坞地点为北船重工集团海工公司大坞,海工院应当使“深蓝一号”在大坞内安全漂浮,出坞工作和出坞费由万泽丰公司负责,但海工院需在出坞前协助万泽丰公司做好必要的出坞准备工作。拖航前双方签署《交接议定书》。“深蓝一号”完成升降试验且经渔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书面文件《试验证书》,视为双方对深蓝一号设备的正式完工交付,相关风险转移给万泽丰公司。完工交付的同时,海工院只负责向万泽丰公司提供海工院采购设备在厂家质保范围内的质保或将厂家质保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万泽丰公司;海工院保证“深蓝一号”在满足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自然环境条件、相应工况及相应保修年限(正式交付后1年)下不发生主体结构破坏性变形、焊道开裂、舱室漏水质量问题。完工交付后,海工院同意尽合理努力对交付完成后出现的“深蓝一号”问题提供技术支持,除此之外海工院其他在研制合同项下和/或法律规定的义务以及任何与研制合同相关的义务被不可撤销地全部解除。双方同意,在万泽丰公司支付完海工院下述第四条第二款的第四期款项后,海工院的质保义务对应生效,在万泽丰公司未支付该笔款项前,海工院不承担任何质保义务。3、双方同意,海工院应按研制合同报价中出坞拖航费用计2100000元从合同价中减除;4、双方确认,在原研制合同总价基础上增加支付乙方费用计6096364.96以及上述第2条额外管理费用(如有);基于上述第3、4条约定,研制合同第三条第1款项下的第三、四、五期款项在研制合同下的付款条件按以下进行变更,其余款项维持不变:1)第三期款项:海工院使“深蓝一号”在出坞前具备拖航条件并且保险公司验船师或保险公司指派的船级社确认具备拖航条件后,万泽丰公司支付14,536,000元;万泽丰公司在付款的同时提供受益人为海工院的第三方企业履约保函,企业履约保函的开具及担保内容应征得海工院认可,保函金额为14,023,364.96元及研制合同第三条第2款约定的利息以及万泽丰公司为行使本保函下的权利所产生的一切成本和费用。该履约保函作为万泽丰公司根据本补充协议规定履行第四、第五期款支付义务的担保。保函有效期至万泽丰公司全额付清第四期款项和第五期款项为止;2)第四期款项:深蓝一号进入冷水团(坐标:北纬35°10.596′东经122°15.540′)成功完成升降试验且经渔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三日内,万泽丰公司向海工院付款8,621,456.96以及上述第2条额外管理费用(如有);3)第五期款项:深蓝一号完成升降试验且经渔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之后的365天后的三日内,但最晚不迟于2018年12月25日,万泽丰公司向海工院付剩余全部款5,263,500元。研制合同第三条第2款在本协议中变更为:如万泽丰公司未能按约定时间支付节点款项,则海工院有权向万泽丰公司按照7.055%年利率收取万泽丰公司当期未支付款项的利息。5、凡与研制合同冲突事宜,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修改的研制合同的条款保持不变。本补充协议自万泽丰公司和海工院代表签字并签章之后生效。研制合同第五条第5款关于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的条款适用本补充协议。协议尾部加盖双方公章,但未记载签订日期,且海工院方公章是原章,万泽丰公司方盖章系彩色打印章。万泽丰公司认可其盖章事宜,但对协议内容不认可,且认为协议因没有双方代表签字而并未生效。海工院对该证据载体及证据来源进行了公证,出具(2019)鄂洪兴内证字第17476号《公证书》及(2019)鄂洪兴内证字第17475号《公证书》,《公证书》记载万泽丰公司李泽明将加盖公章的补充协议二等文件扫描件以微信压缩包的形式于2018年5月29日发给海工院方的彭志聪。本院对《补充协议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有效性将在本院认为部分进行分析论述。
  二、关于“深蓝一号”建造、拖航、海上安装、验收的事实
  2017年9月17日,“深蓝一号”开工建造。
  2017年10月9日,海工院编制“深蓝一号”的《产品说明书》,万泽丰公司确认于次日收到。《产品说明书》中介绍了“深蓝一号”的技术参数、主体和结构、渔网清洁、渔场监控、浮标接口平台、压载系统等设备和系统的设置等,与本案有关联的主要内容包括:渔场根据水温控制升降使鱼群总能生活在适宜的温度层,渔场设计水深50M,有效养殖水深30M,养殖数量30万条,晒网工况设计最大风速6级,在渔场正式投入使用前,需要在海上进行升降试验。渔场采用晒网清洁,将渔场起浮,使侧网露出水面(工作水线往下约10米)进行晒网。饲料为颗粒饲料,储存在工作船上,采用软管将外部的投料设备和渔场投料接口连接,将鱼饲料投送至水下特定位置。
  2018年2月9日,根据网衣生产厂家日照汇丰网具有限公司的委托,农业部绳索网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深蓝一号”12股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编织绳φ12mm、φ18mm的断裂强力,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网片1600D/12股40mm的网具断裂强力、网目长度偏差率等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日照汇丰网具有限公司对外侧网、内侧网、外顶网、内顶网、外底网、内底网分别出具出厂检测报告,检测结论均为验收合格、准予出厂。
  2017年12月6日至2018年4月29日间,海工院和万泽丰公司共同对总组舾装件完整性、总组死鱼入口制造安装焊后、挂网结构焊后、内顶网安装与缝合、外顶网安装与缝合、外侧网安装与缝合、内底网安装与缝合、内侧网与内底网之间安装与缝合、外底网安装与缝合等项目进行现场检验并签发《船舶报检及验收证明书》,结论为合格,但外顶网安装与缝合评价为局部位置网衣与结构体间间隙大于200mm,外侧网安装与缝合评价为部分网衣结构间间隙大于200mm,内底网安装与缝合评价为局部位置网衣与结构体下管间间隙大于200mm,外底网安装与缝合评价为局部外底网与下管结构间间隙大于200mm。
  2018年5月22日,万泽丰公司与中交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公司)签订《“深蓝一号”黄海全潜式渔业养殖装备拖航及安装工程总包服务合同》,工程内容为中交公司受万泽丰公司委托完成“深蓝一号”由青岛武船泊位至渔场安装地点的拖带、锚泊系统预铺设和锚泊系统与渔场结构连接安装,总包合同额1200万元。
  2018年5月29日,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在青岛武船重工码头对拖船“中交海工001”、被拖物“深蓝一号”及其拖拽设备进行了检验,查明拖航准备工作业已完成,符合要求,并签发单程壹水《海上适拖证书》,证书核准航线:青岛武船重工码头至黄海渔场养殖场(122°15.540′E,35°10.596′N)海域;证书有效期至2018年6月7日止。记事:本次拖航限制在蒲氏五级及以下风力进行。
  拖航离厂前,海工院承担并实际实施了对“深蓝一号”拖航前可移动物体及设备做可靠固定及露天甲板上的人孔、风雨密门、窗、舷窗、升降口、通风筒、空气管、锚链管及其他类似船体开口(譬如进水口封堵)做有效防护和水密关闭等相关准备工作。
  “深蓝一号”压载舱设有低位进水口,根据海工院编号为175404952的技术处理单显示,为避免“深蓝一号”海上运输过程中海水从底部压载舱进水口进入到舱内,需将WB9B除外的其余15个压载舱进水口进行封堵,在本技术处理单中海工院明确给出的封堵方案为将双层塑料袋套在进水口滤器上方,塑料袋底部先用橡皮筋捆扎,然后用胶带缠绕捆扎的措施,该封堵方案由武船实际实施并于2018年5月30日完成。
  武船于2018年5月31日实际实施浮标平台拖航前的绑扎固定工作,通过3条绳索将浮标平台绑在C1立柱上,绑扎高度基本与拖航吃水线持平,离场前浮标平台和C1立柱接触位置部分涂层已经因浮标平台摩擦而脱落。
  2018年5月31日,“深蓝一号”由“中交海工001”船主拖,拖带点为C4、C6立柱锚链固定点,三条港作拖轮辅助“深蓝一号”离开青岛港后,由“中交海工001”主拖,“中油海281”船护航,驶往预定黄海冷水团预定安装海域。
  2018年6月3日,“深蓝一号”抵达预定安装海域。
  “深蓝一号”需由4口锚将其固定在预定安装海域,按原安装计划,将于6月2日至6月6日抛第一、二口锚并铺设第一根、第二根锚链,随后进行锚链和“深蓝一号”连接工作。期间因青岛举办国际性重大外事活动,青岛港实施海上交通管制,受其影响,造成锚、锚链运输、安装延期,最终第一根、第二根锚链实际完成铺设时间为2018年6月20日。
  2018年6月3日至6月16日,“深蓝一号”由“中交海工001”拖带在安装海域慢速航行,等待第一根、第二根锚链铺设结束后进行安装。
  2018年6月16日晚,“中交海工001”船上人员发现“深蓝一号”第一次发生倾斜。
  经协商,万泽丰公司与中交公司达成救助协议,由中交公司指令相关船舶参与救援,现场“荣昌18”、“安工拖1”和“中交海工001”船参与施救,“中海油281”接到指令于2018年6月16日2300从日照港出发,并于2018年6月17日中午达到事发现场参与施救。
  2018年6月18日0600时,万泽丰公司人员发现浮标平台与C1立柱由碰撞痕迹,部分底网被刮破,多数软管有挤压变形破损痕迹。未见浮标平台系泊缆绳,系缆眼板变形,浮标平台处于自由活动状态,浮标平台和“深蓝一号”间的连接软管代替系泊缆绳起到了约束浮标平台相对位置的功能,部分浮标平台的轮胎碰垫已经在与网箱碰撞摩擦中脱落丢失。压载舱进水口临时封堵的塑料袋部分脱落。
  救助期间,由“中交海工001”主拖,为防止发生意外“中海油281”并靠“中交海工001”辅助。“安工拖1”上放置专用空压机,并为空压机提供动力。
  2018年6月19日,“深蓝一号”完成扶正工作。
  2018年6月22日,万泽丰公司通过邮件致函海工院,内容为:2017年6月16日,“深蓝一号”由中交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公司”)拖航至指定海域(35°10.596′N、122°15.540′E)并进行安装。2017年6月16日,“深蓝一号”在指定海域安装时突然发生倾斜事故并面临倾覆危险。事故发生后,中交公司组织“中交海工001”、“中油海281”、“安工拖1”等装备现场进行紧急施救。截止目前,“深蓝一号”已基本脱险。经现场查勘,该倾斜事故导致“深蓝一号”浮标平台、管道、阀门、立柱油漆、网衣、配电箱等发生多处损坏。同时,中交公司也因施救而产生巨额救助费用。基于上述事故,导致“深蓝一号”无法按期投入适用,我司目前近岸临时养殖的三文鱼也无法及时转移至“深蓝一号”。目前,三文鱼发生大量死亡,损失每日剧增。万泽丰公司要求海工院立即派遣人员、船舶、设备及材料至“深蓝一号”工作海域,对“深蓝一号”进行紧急维修,以尽快修复并投入使用,防止损害及损失进一步扩大。对于“深蓝一号”倾斜事故所导致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三文鱼的死亡损失、救助费用、修理费用等)均应由海工院承担。
  2018年6月26日,海工院通过邮件向万泽丰公司回函,主要内容为:“深蓝一号”自5月31日从青岛码头拖航起至6月16日发生侧倾时,“深蓝一号”在海上漂浮达16天,大大超过原计划的8天,但中交公司仍未完成安装工作,漂浮时间的增加提升了面对海上不可预测天气的风险。在海上面对突发状态的情况下,万泽丰公司和中交公司未对“深蓝一号”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也未对浮标平台进行合理加强和绑固,万泽丰公司及分包方应对改时间造成的设备损坏及网衣破裂等损伤负责。根据合同,海工院不承担任何与拖带、锚泊系统预铺设和锚泊系统与渔场结构链接安装工作相关的责任。但海工院本着友好合作精神,愿意协助万泽丰公司尽快对“深蓝一号”进行修理,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须由双方协商和书面确认后由万泽丰公司承担。
  2018年6月28日上午,“深蓝一号”第二次发生倾斜。“荣昌18”、“中海油281”、“中交海工001”和“海工99”参与救助,救助工作在29日约1330结束。
  2018年6月29日,“深蓝一号”被扶正并完成海上安装。
  2018年6月30日,浮标平台处于失控状态并不断撞击“深蓝一号”顶部管道、栏杆等设施,C8立柱顶端的预设浮标平台专用系泊装置损坏。
  2018年7月1日,万泽丰公司方近距离确认网箱C8立柱顶端的预设系泊装置损坏,浮标平台因舱室破损进水并发生倾斜,“深蓝一号”顶部C1-C8,C8-C7间的管道、走道、栏杆大量损坏。到C9中央立柱顶部发现网箱顶部的内网与外网在水里已经贴在一起。后浮标平台被拖离“深蓝一号”,并用石头锚将浮标平台单独锚定,随后浮标平台丢失。
  2018年7月1日,海工院彭志聪(邮箱pen×××@cimoe.com)向万泽丰公司(邮箱wan×××@wanzefeng.com)发送一封邮件,邮件内容为:根据多方讨论情况,目前要尽快将鱼苗投入网箱,尽快实现座底养殖,但必须保证座底养殖安全。在目前的状态下,由于网箱底部下锚链积累过多,存在网箱与锚链碰撞对网箱产生损害的风险。为完成“深蓝一号”座底养殖的安装和鱼苗投放工作,海工院建议采取将靠近网箱底部堆积锚链拖离网箱的临时措施,保证网箱坐底时的安全性。
  2018年7月2日和7月16日,万泽丰公司分两次将共计30万尾鱼苗投入“深蓝一号”中,并进行人工投喂。
  海工院提供其代表李璇与万泽丰公司员工李守华签署的一份《“深蓝一号”升降试验完成证明》,该证明系手写制作,内容为:“深蓝一号”完成升降试验,并在业主的要求下,下潜至坐底工况。李守华在签名的同时手书日期2018年2月28日,海工院主张其发送给万泽丰公司的两封邮件可佐证正确日期为2018年7月28日,万泽丰公司予以认可,因此本院认定升降试验完成的时间为2018年7月28日。
  2018年7月31日,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检查总队第一支队完成鲁岚渔台90×××××(深蓝一号)检验。同日,颁发《海洋渔业养殖平台检验证书》,证书编号370200AP18001,证书记载鲁岚渔台90×××××通用名称深蓝一号,平台类型深海养殖,平台材质钢质,网箱周长181.32米,主体高度34.45米,最大工作吃水32米,养殖水体5.00万平方米,拖航吃水3.8米,平台制造厂青岛武船重工有限公司,建造完工日期2018年7月31日,作业区域距岸不超过130海里,平台所有人日照市万泽丰公司渔业有限公司。
  2018年8月3日,万泽丰公司李大明(邮箱yfz×××@163.com)向海工院李璇(邮箱lix×××@cimoe.com)发送一封邮件,邮件内容为三个视频文件附件,视频文件名称分别为“附着物焊点”、“剐蹭”、“磨损破洞”。
  2018年8月4日,海工院王宇(邮箱wan×××@cimoe.com)向万泽丰公司李大明(邮箱yfz×××@163.com)发送一封邮件,邮件主要内容为:确认收到视频。针对视频中渔网出现的破洞,海工院分析认为:视频中的破洞可能由物体割破;视频中显示网衣附着物比较多,在项目初期进行方案设计时,海工院认为应该配置网衣清洗系统,但中国海洋大学认为不需要配置。基于目前的状态,建议万泽丰公司考虑网衣清洗的设备,解决目前附着物的问题。
  2018年10月12日,案外人湖南威龙潜水打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龙公司”)受万泽丰公司委托,对“深蓝一号”的网箱开始勘察,截止到2018年11月2日确认检查情况如下:2018年10月12日下午1300开始组装与检查设备,下水检查网箱,因海流速度大,到达网箱顶部,并做明显标记后手工。2018年10月13日,对网箱外部整体检查,发现2号立柱外部陷入泥中接近2.5米,在C7-C8立面之间底部,靠近C8侧发现浮标平台破损的钢架扶手挂在外网衣上,未发现外网衣破损。2018年10月14日在C3立柱顶部附近网衣开洞,进入网箱内部,开始检查网箱内部情况。在C2-C3立面斜支撑处发现4个破洞,大的破洞孔径1米左右,小的破洞孔径0.5米左右,是由斜支撑上破损的钢筋头造成的。C1-C2立柱面:斜支撑处有一排小孔分布,孔径小于10cm的数量在10个以上;斜支撑上端靠近C2立柱位置有洞,孔径0.5米,网洞是由斜支撑上的破损的钢筋头造成的。2018年10月15日修补C2-C3立面4个破洞,检查C3-C4立面网衣,未发现破洞。网箱内录像,观察鱼,发现鱼数量很少。2018年10月16日检查内部网衣,发现C5-C6立面,C5立柱上端视频探头位置网衣有破洞,孔径0.5米;斜支撑处网衣发现有6米某12米的破洞,并发现鱼不时游出。破洞是由斜支撑上的破损的钢筋头造成的;斜支撑右上方一个破洞,孔径0.3米。斜支撑上的钢筋由不同程度的开焊、弯曲变形,长度大约15米。C4-C5立面完好,无明显破损。C6-C7立面,斜支撑梁柱有一排小孔分布,孔径小于0.1米的数量在5个以上;破洞3个,孔径0.5米,是由斜支撑上的破损的钢筋头造成的。C7-C8立柱面完好,无明显破损。C8-C1立柱面斜支撑34.5米处破洞2个,孔径0.5米,是由斜支撑上的破损的钢筋头造成的。随后威龙公司开始修补工作,至2018年11月2日修补工作完毕。
  国家海洋局东海预报中心海洋预报室出具的《表12018年5月28日至6月3日青岛港(36-00.0N,120-15.0E)至35-10.6N,122-15.5E海域区域风浪实况》显示,2018年5月28日至6月3日最大风力4级出现在6月1日和3日,最大波高1.0米。
  国家海洋局东海预报中心海洋预报室出具的《表22018年6-7月(35-10.6N,122-15.5E)海域区域风浪实况记录》显示,2018年6月6日至7日作业海域的风浪逐渐增大到6级;6月13日至14日作业海域受江淮气旋的影响,最大风力9级、最大波高达到3.7米;6月17日最大风力6级,最大报告1.6米;6月21日最大风力6级;6月25日至27日作业海域受蒙古气旋和渤海气旋的影响,风力增大到6级。2018年6月1日至3日,1807号台风“派比安”、2018年6月10日至11日1808号超强台风“玛莉亚”、6月21日至24日1810号台风“安比”影响我国东部海域。
  三、关于“深蓝一号”起浮、收鱼、升级改造的事实
  2018年12月13日至12月25日和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月13日,海工院、万泽丰公司及各方委托检验人、法院证据保全检验人到冷水团对“深蓝一号”进行水下勘验和鱼损勘验。
  2019年1月7日至13日,万泽丰公司、海工院对“深蓝一号”进行起浮、收鱼。
  山东大洋海事司法鉴定所鉴定人进行现场勘验。2019年1月7日第一次从“深蓝一号”网箱中起捕三文鱼30余尾。2019年1月13日,第二次从“深蓝一号”网箱中起捕鱼874尾鱼。
  2019年1月29日,万泽丰公司与中交签署《深蓝一号网箱维修总包服务合同》,由中交将“深蓝一号”拖至山东鑫弘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弘公司)进行损坏维修和缺陷改造。
  2019年4月20日,海工院与万泽丰公司经协商形成会议纪要,内容为合同双方自2019年4月26日开始,海工院对“深蓝一号”进行维修、改造、拖航、安装工作总包服务,且达到“协议”约定的养殖功能要求,并保证在2019年6月12日前在黄海冷水团海域完好交付给万泽丰公司,全部费用由海工院先行支付,具体付款的性质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2、自网箱安装完成且达到“协议”约定的养殖功能后1年内,因海工院导致的网箱设计和质量问题给万泽丰公司造成的损失,由海工院负责购买产品质量保险、产品责任险予以保障(落实中),指定万泽丰公司为受益人,海工院承担举证责任。3、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在黄海冷水团海域海工院将“深蓝一号”完好交付给万泽丰公司止,这期间施工和安装工程保险费用由海工院先行支付,具体付款的性质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4、若2019年6月12日前,由于海工院的原因,“深蓝一号”未能达到协议约定的养殖功能,不能按期交付给万泽丰公司,每延期一天海工院向万泽丰公司支付赔偿人民币50万元/天,赔偿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5、海工院不先行支付协议签订前中交建自身发生的费用以及其已经对外支付的费用,但,因海工院介入维修项目,导致万泽丰公司前期为降低损失进行维修而产生的费用以及对第三方产生的费用,由法院判决执行。6、海工院按照万泽丰公司的要求,海工院出具维修改造的设计方案。海工院对协议签订前已经完成的工作尽可能利用,并对利用的工作承担质量保证责任,但不支付未被利用的工作的费用。7、海工院对深蓝一号网箱的交付时间节点不得以除不可抗力之外的任何理由拖延,不得要求万泽丰公司签署双方免除责任的协议及交接文件等。9、2019年4月16日至2019年4月26日期间万泽丰公司提供给海工院的所有资料记录和本会议纪要及后续双方就此达成的协议不作为海工院在其后诉讼中的证据,但是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受法律保护。
  2019年4月26日,海工院在鑫弘公司接手了“深蓝一号”的损坏维修、缺陷改造的设计和施工。
  2019年5月15日,海工院与鑫弘公司签订《“深蓝一号”维修改造合同》,工程内容为将“深蓝一号”按海工院提供的维修和改造工程规格书和详细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所有改造和维修工程需在2019年6月17日前完工,“深蓝一号”需在不晚于2019年6月17日达到出坞状态并出坞。根据双方预估的改造及维修工程内容(自2019年4月26日起按照双方确定的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单内的费用由海工院承担),合同价暂定为360万元。
  2019年6月23日,“深蓝一号”维修改造完成。
  2019年7月2日,万泽丰公司、海工院与鑫弘公司签订《关于“深蓝一号”维修改造工程付款的补充协议》,约定鉴于海工院与鑫弘公司签订了《“深蓝一号”维修改造合同》,万泽丰公司与鑫弘公司签订了《关于中交公司所承包的“新深蓝一号”维修项目之未决款项的付款协议》,在《“深蓝一号”维修改造合同》已协商确定的结算金额798万元基础上,海工院另行增补确认结算金额98万元,该增补款为万泽丰公司在鑫弘公司场地内进行“深蓝一号”维修改造工程而发生的部分工程费用。鑫弘公司收到原结算金额和增补款后,海工院在《“深蓝一号”维修改造合同》合同项下的义务应视为履行完毕。在《关于中交公司所承包的“新深蓝一号”维修项目之未决款项的付款协议》项下万泽丰公司与鑫弘公司已协商确定的结算金额371万元基础上,万泽丰公司减少支付鑫弘公司合同款98万元,在鑫弘公司收到除减额款意外的剩余款项后,万泽丰公司在《关于中交公司所承包的“新深蓝一号”维修项目之未决款项的付款协议》项下的义务应视为履行完毕。
  2019年7月2日至7月4日,海工院将“深蓝一号”拖至黄海冷水团预定海域,随后开展复装工作,于2019年7月17日结束。
  2019年7月,海工院完成“深蓝一号”的安装和交接。
  2019年8月,青岛双诚船舶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诚公司”)受万泽丰公司委托,出具了“深蓝一号”检验报告。报告对“深蓝一号”两次倾斜事故、浮标平台事故、网衣事故的原因及损害分析进行判定,最终认为:1、“深蓝一号”两次倾斜事故直接原因均为某侧一个或多个压载舱低位进水口封口塑料袋失效,初期导致海水间歇性涌入压载舱,“深蓝一号”向一侧缓慢倾斜,当海水没过“深蓝一号”倾斜一侧低位进水口后,海水持续涌入压载舱。当进水压载舱因透气管路和/或阀件失效,导致压载舱通过透气管路联通大气,致使进水压载舱持续进水、持续增大倾斜角度,直至进水压载舱满舱。根本原因为进水口设计缺陷及缺乏可靠的临时封堵措施。2、浮标平台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因绑扎加固失效及碰垫设计不合理,浮标平台和“深蓝一号”主体机构及其附属设施多次发生碰撞、摩擦、挤压,在“深蓝一号”倾斜期间浮标平台多次进入网箱底部,造成浮标平台自身结构及其连接的附属设施损坏,自身原设计功能丧失,并且损坏软管、网衣、“深蓝一号”主体钢结构及附属设施。因碰撞导致浮标平台破舱进水,最终浮标平台沉没丢失。根本原因为浮标平台防碰撞存在设计缺陷、存在破舱稳性设计缺陷、存在系泊固定设计缺陷。3、关于网衣事故。1、冷水团水下勘发现水下内网多处破损,C4-C5面水深42.8向上到水深30.2米处,沿斜撑方向两处大破洞和若干小破洞,钢筋断头处网衣破洞等,在内网破损处附件有不同程度的圆钢损坏、缺失,多处存在断裂脱离“深蓝一号”圆钢钩挂在网衣上的情况。2、冷水团起浮勘验发现渔网损坏,内立网沿斜柱方向有大面积破洞,由于网箱内部条件所限,无法靠近网箱内斜撑上圆钢近观检验,圆钢损坏的情况系远距离目测。3、渔业收获为收鱼数量874尾,大鱼较少,有外来鱼。3、鑫弘公司勘验发现内立网脱离系网圆钢,沿斜柱方向有多处破洞,所有内立网与斜柱系网圆钢连接处,网衣及纵纲磨损严重,部分圆钢缺失等其他损坏。网衣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过度磨损产生的网衣破损,斜撑上的挂网圆钢损坏、由圆钢尖锐突出部分导致的网衣破损,倾斜事故中由于浮标平台的触碰造成的网衣破损。根本原因在于挂网圆钢的设计不合理。双诚公司检验人出庭接受原被告双方质询。
  2019年11月14日,荣达欣盛(青岛)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达公司”)受海工院委托,出具了《对“深蓝一号”设计、交付、安装及所称损坏事故的调查、查勘、分析检验调查报告》,报告出具结论:1、第一次倾斜事故原因是万泽丰公司安排的对“深蓝一号”的拖带作业超出适拖证书要求的时限及海况,在恶劣天气来临前未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在拖带状态下,由于恶劣天气影响造成了WB3A压载舱进水口及周围一个或多个低位压载舱进水口封堵破损,海水在风浪的作用下从封堵破损的低位压载舱进水口进入到压载舱,随着时间推移,进水量增加到一定程度导致“深蓝一号”压载不均衡发生倾斜。2、第二次倾斜事故原因是由于万泽丰公司重新封堵的WB3A压载舱进水口在拖带状态下经历长时间6级风的影响压载舱进水口封堵破坏,海水进入到压在舱内造成;万泽丰公司将“深蓝一号”调整到吃水为10米的非稳定状态进行安装作业,而且现场没有保持人员及设备对非稳定状态的“深蓝一号”进行看护,并且在操作过程中存在着失误造成“深蓝一号”发生倾斜。3、浮标平台丢失原因是由于万泽丰公司人员在“深蓝一号”拖带及安装过程中超出了《适拖证书》的条件,且未采取适当的措施,而是采取了一系列的错误操作,导致浮标平台先是受损然后丢失。4、网衣及系网圆钢破损原因是由于网衣上附着大量海生物及万泽丰公司没有及时进行洗网造成的,发现破损后也没有及时进行修复以致损失扩大,内顶网有多处割破的洞,属于人为造成;另外,外侧网及外侧网的系网圆钢均没有发生损坏的事实也证明了内侧网及部分内侧网的系网圆钢是由于海生物附着造成的。荣达公司公估人出庭接受原被告双方质询。
  四、关于万泽丰公司向海工院支付《研制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合同款项的事实
  万泽丰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海工院支付人民币100万元、2017年11月9日支付人民币200万元、2018年2月8日支付人民币1488元、2018年2月13日支付人民币3001000元、2018年3月12日支付人民币200万元、2018年4月4日支付人民币170万元、2018年5月21日支付人民币14860512元、2018年5月27日支付人民币50万元,共计向海工院支付人民币25063000元。
  五、关于万泽丰公司主张相关损失的事实
  万泽丰公司提供索赔项目清单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费用性质
  索赔金额(元)
  1
  延期交付违约金
  违约金
  ¥461,159.2
  2
  中交海建抢险救助费
  倾斜施救
  ¥3,600,000.0
  3
  涟水倩许租船费
  倾斜施救
  ¥2,050,000.0
  4
  青岛睿杰救助费
  倾斜施救
  ¥150,000.0
  5
  保险费(安装)
  倾斜施救
  ¥19,800.0
  6
  油费
  倾斜施救
  ¥152,232.0
  7
  油桶费
  倾斜施救
  ¥4,782.0
  8
  施救材料费
  倾斜施救
  ¥17,140.0
  9
  湖南威龙潜水费用
  网衣探查
  ¥2,580,000.0
  10
  安佰江租船费
  网衣探查
  ¥278,609.0
  11
  网片采购费用
  网衣探查
  ¥81,220.0
  12
  保险费(雇主责任)
  起浮
  ¥22,000.0
  13
  启东华富租船费
  起浮
  ¥460,979.0
  14
  油费
  起浮
  ¥123,198.0
  15
  机油费
  起浮
  ¥600.0
  16
  起浮材料费
  起浮
  ¥145,206.0
  17
  其他起浮费用(孙玉莲运输费、停车进门费、集装箱租金运输费、钱贯租船费)
  起浮
  ¥366,219.0
  18
  中交海建网箱湿拖、设计和设计服务费
  修复
  ¥1,808,000.0
  19
  鑫弘公司维修费
  修复
  ¥2,730,000.0
  20
  保险费(雇主责任)
  修复
  ¥15,500.0
  21
  保险费(锚及锚链一切险)
  修复
  ¥190,000.0
  22
  修复材料费
  修复
  ¥354,547.0
  23
  修复材料运输费
  修复
  ¥73,538.0
  24
  修复人员住宿费
  修复
  ¥15,617.0
  25
  修复人员交通费
  修复
  ¥44,136.5
  26
  其他修复费用(扫测、房租、起锚艇租赁、橡皮艇汽油)
  修复
  ¥43,085.0
  27
  保险费
  法律费用
  ¥97,000.0
  28
  证据保全过程中发生的食宿费用
  法律费用
  ¥19,498.3
  29
  检验费
  法律费用
  ¥380,000.0
  30
  养殖损失(死亡84738尾鱼价值+30万尾鱼养殖经济损失)
  养殖
  ¥103,763,012.8
  31
  抢险救助、修复过程中发生的额外人工费损失
  人工
  ¥2,532,929.0
  32
  司法鉴定费用
  法律费用
  ¥700,000.0
  (一)网箱倾斜损失
  万泽丰公司主张“深蓝一号”安装过程中发生倾斜,万泽丰公司委托中交公司实施救助,产生救助费共计360万元。万泽丰公司提供《拖航及安装工程合同结算单》一份,显示结算核定金额1860万元,变更金额+360万元,中交公司2018年9月21日出具的4张金额共计360万元的发票,发票显示收费项目为“拖航及安装服务”、2018年5-6月、2019年6月金额共计900万元的银行付款水单。海工院质证认为根据万泽丰公司与中交海建之间签署的拖航及安装工程总包服务补充协议第三条,万泽丰公司应当向中交海建支付的包干价格调整为1500万元,其中首付款为750万元,但万泽丰公司仅提交了共计5份付款水单,总计的付款金额只有900万元。在万泽丰公司尚未足额向中交海建支付合同约定的1500万元合同款的情况下,该组证据不能证明360万元系用于抢险救助的费用。本院认为,被告质证意见成立,并且总包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内容并不包含救助费用,万泽丰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费用的真实性,本院对该部分费用不予确认。
  万泽丰公司主张租用涟水倩许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所属“荣昌18”配合“深蓝一号”安装作业。“深蓝一号”网箱倾斜期间,“荣昌18”参与救助,与救助相关的租船费用共计205万元。万泽丰公司提供《深蓝1号施工合同》一份、《结算单》一份、2018年10月19日涟水倩许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出具的5张金额共计410万元的发票、2018年10-11月共计410万元的银行付款水单。被告质证认为对施工合同、《结算单》、五份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合同项下的船舶租用费是万泽丰公司为“深蓝一号”进行海上安装正常产生的费用,无权向海工院主张。《“深蓝一号”施工合同》第三条约定,施工完成之日起30天内付清全部工程款。完工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双方于2018年7月1日签署《结算单》,因此,按照约定船舶租赁费应在2018年7月31日之前付清。但万泽丰公司提供的付款水单最早的付款日期在2018年10月23日,最晚为2018年11月15日。万泽丰公司在将近一个月的时间里分46笔累计支付410万元,每笔付款小到10元,多则143500元不等,不能排除每笔付款实为万泽丰公司与涟水倩许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其他合同项下的付款可能。此外,46笔付款水单中的付款备注显示的是“货款”,并非船舶租赁费。本院认为被告质证意见成立,万泽丰公司无证据证明该轮参与了救助以及其中的205万元应计为与救助费用的合理性,对该项费用本院不予认定。
  万泽丰公司主张租用青岛睿杰国际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所属“安工拖1”轮协助网箱倾斜救助,发生抢险救助费用共计15万元。万泽丰公司提供《起锚艇抢险服务合同协议书》一份、《“深蓝一号”渔场抢险费用明细(“安工拖一”轮)》一份、青岛睿杰国际海洋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7月出具的两张金额共计15万元的发票、2018年7月20日金额15万元的银行付款水单。海工院质证认为协议书及明细为原件,真实性无异议,付款水单真实性无法核实,万泽丰公司应进一步说明“安工拖1”轮的具体信息,且认为该轮承接的任务仅是在渔场、各轮之间运送人员、伙食、饮用水,属于万泽丰公司为“深蓝一号”海上安装正常支出的费用。本院认为银行付款水单不加盖公章系普遍做法,不影响对真实性的认定,“安工拖1”轮承接何项具体任务也不影响其实施的是救助行为的事实,本院对万泽丰公司该部分损失金额150000元予以认定。
  万泽丰公司主张因“深蓝一号”发生倾斜无法按时安装,万泽丰公司续保产生保险费19800元。万泽芳提供《安装工程一切险(2009版)保险单》一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出具的金额为19800元的发票、2018年6月19日金额19800元的银行付款水单。海工院质证认为,万泽丰公司与海工院之间无论是《研制合同书》还是补充协议中均没有关于万泽丰公司为“深蓝一号”进行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或雇主责任险的约定,双方也未就保费承担达成过任何约定,万泽丰公司投保、续保产生的费用,无权向海工院主张。本院认为海工院质证意见成立,保险费的支出并非本案项下损失,不予认定。
  万泽丰公司主张为实施救助发生燃油费152232元。万泽丰公司提供了《供油协议》一份、山东昌邑石化有限公司2018年5月23日出具的两份金额共计402180.64元的发票、2018年5月22日金额为40万元的银行付款水单、青岛睿杰国际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两份。海工院质证认为《供油协议》签订日期为2018年7月6日,合同载明的起止时间为2018年7月6日至2018年8月6日,而万泽丰公司所称“深蓝一号”倾斜事故的时间为2018年6月,因此,该协议与万泽丰公司所称的“深蓝一号”倾斜事故而加注燃油没有关联。发票开具日期为2018年5月23日,发票总额为402,180.64元,发票显示的柴油单价为5657.76元/吨。而《供油协议》的单价为6343元/吨,总金额380,580元,无论从时间、单价、总价都看不出与《供油协议》的关联性。付款水单显示付款时间为2018年5月22日,付款金额为40万元,同样看不出与发票及《供油协议》的关联性。青岛睿杰国际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海工99”轮加油6吨的证明没有相关租船合同予以证明,“海工99”轮并非《起锚艇抢险服务合同协议书》项下租用船舶,万泽丰公司自行承担的燃油费无权向海工院索赔。此外,关于万泽丰公司主张的自有养殖工船“鲁岚渔养61699”轮消耗燃油6吨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对其证明事项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海工院质证意见成立,万泽丰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支付的燃油费用系用于实施案涉救助,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定。
  万泽丰公司主张购买油桶7个花费4782元。万泽丰公司提供《柴油买卖合同》一份、山东达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18年7月9日出具的金额为4782元的发票一份、2018年7月30日金额为4782元的银行付款水单。海工院质证认为与所称“深蓝一号”海上倾斜事故造成的损失没有任何关系。本院认为海工院质证意见成立,万泽丰公司不能证明花费系用于案涉倾斜事故的救助,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定。
  万泽丰公司主张为抢险救助购买配件共计17140元。万泽丰公司提供了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支持的采购项目为船用物料12390元、救生衣1170元、网箱配件1080元、橡胶垫片900元、阀门两个,每个800元。海工院对其付款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及是否实际产生均有异议。本院认为网箱配件和橡胶垫片仅有费用报销单不足以证明真实性,对该两笔费用不予认定;其他费用15160元均提供了可以相互印证的证据,且与抢险救助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
  (二)网衣探查和修补损失
  万泽丰公司主张委托湖南威龙潜水打捞有限公司对网衣进行探查、对破损网衣进行修补以及配合后续重新起浮作业共发生费用258万元。万泽丰公司提供了《深蓝一号深海渔场渔网检查修补项目委托合同》一份、《中间结算单》两份、湖南威龙潜水打捞有限公司出具的金额共计258万元的发票两份、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金额共计909000元的银行付款水单。海工院质证认为,根据结算单显示万泽丰公司与威龙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项下分别产生909,000元和1,671,000元的费用,但万泽丰公司仅仅分7笔累计支付909,000元。上述付款水单均没有加盖银行公章,对其真实性无法核实。其中,2018年11月8日的付款水单显示付款项目为货款,与本案无关。海工院在庭前与万泽丰公司核对证据原件时发现,2019年之后产生的部分证据,包括发票及付款水单,均未按照财务要求进行装订成册,万泽丰公司称上述费用发生于2018年底和2019年初,至今已将近一年时间,但万泽丰公司仍未装订成册,对相关发票和付款水单的真实性有异议。此外,没有证据证明湖南威龙潜水打捞有限公司实际进行了相关的修补工作,以及进行水下作业的人员名单、人员资质等。本院认为,万泽丰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威龙公司进行了相关修补工作,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因此本院对该组258万元的费用予以认定。
  万泽丰公司主张租用安佰江所属“鲁日山渔61128”配合潜水检查网箱、修补网衣和配合网箱升降工作,共发生租船费278609元。万泽丰公司提供了《租船协议书》两份、《租用鲁日山渔61128渔船工作明细》及《补充说明》、安佰江出具的两张金额共计278600元的发票、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金额共计228609元的银行付款水单。海工院质证认为万泽丰公司租用“鲁日山渔61128”是为“深蓝一号”坐底养殖而正常产生的费用,无权向海工院主张。此外,2018年10月6日至2019年1月19日期间,根据湖南威龙潜水打捞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单,潜水员实际下水工作的天数仅有36天。在此之外的期间内,“鲁日山渔61128”处于待命状态或者配合网箱升降工作而产生租船费用理应由万泽丰公司自行承担。此外,也没有证据证明“鲁日山渔61128”实际到现场进行了相关的工作,万泽丰公司应进一步说明该轮的船舶类型,是否具备相关施工船舶的资质、具体的船东和管理人,提供该轮在相应时间段内的AIS轨迹等。本院认为《补充说明》对“鲁日山渔61128”的使用日期进行了详细说明,结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2018年10月6日至2019年1月19日间配合修补工作发生了相关费用,并且万泽丰公司提交的付款水单也发生在该期间内,因为万泽丰公司提交的发票金额为278600元,本院对该278600元的费用予以确认。
  万泽丰公司主张为修补网衣采购网片共计81220元。万泽丰公司提供了《采购合同》三份、日照耐特网业有限公司出具的金额为81220元的发票、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金额共计81220元的银行付款水单。海工院质证认为仅从《采购合同》本身无法看出合同项下的网片、网线、弯针等与“深蓝一号”网衣修复有关。其次,万泽丰公司进行水下补网始于2018年10月6日,而《采购合同》第8条约定合同价款全额预付,而合同签订的时间是2018年9月26日,万泽丰公司提供的付款水单显示的付款时间是2018年10月8日,也就是说,按照合同约定,万泽丰公司在2018年10月8日之前尚未取得合同项下标的物,这与水下补网的时间互相矛盾。这也能进一步证明,万泽丰公司在该《采购合同》项下采购的材料并未用于“深蓝一号”的网衣修补。本院认为万泽丰公司提供的该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结合本案已认定的事实,万泽丰公司发生了采购网片等用于网衣修复的行为,因此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对该81220元的费用予以确认。
  (三)网箱重新起浮作业损失
  万泽丰公司主张派员工参与“深蓝一号”重新起浮作业购买雇主责任险发生保险费22000元。万泽丰公司提供《雇主责任保单》两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金额共计22000元的发票、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金额共计22000元的银行付款水单。海工院质证认为,从保险单的表面记载来看,看不出万泽丰公司投保的雇员与据称参与“深蓝一号”网箱起浮作业的关联性。即便万泽丰公司确为其参与“深蓝一号”网箱起浮的雇员投保了雇主责任险,该投保行为的本身旨在发生意外时万泽丰公司降低其损失、转嫁风险的手段,产生的费用只能由万泽丰公司自行承担。本院认为海工院质证意见成立,该部分款项并非必要发生的费用,要求海工院承担亦无合同依据,本院对该部分证据不予认定。
  万泽丰公司主张租用启东市华富水上运输设备租赁服务部所属“华荣21”配合网箱起浮作业,发生租船费460979元。万泽丰公司提供《船舶租赁合同》两份、《华荣21日照万泽丰公司工程竣工结算单》、2019年1月7日金额10万元的银行付款水单。海工院质证认为《船舶租赁合同》及《华融21日照万泽丰公司工程竣工结算单》是原件,对表面真实性无异议。付款水单没有原件,对真实性无法核实。两份结算单显示的结算金额分别为249,745元及211,234元,万泽丰公司提供的付款水单只有2019年1月7日支付的10万元,金额与结算单无法对应,且万泽丰公司未提供正规的税务发票。万泽丰公司应进一步说明“华荣21”轮的船舶类型,具备相关施工船舶的资质、具体的船东和管理人,提供该轮在相应时间段内的AIS轨迹。本院认为万泽丰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发生租船费的事实,因其仅提供10万元的付款水单,本院认定就该项费用万泽丰公司支付金额为10万元。
  万泽丰公司主张为实施起浮作业发生燃油费123198元。万泽丰公司提供《柴油买卖合同》三份、山东达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出具的三张金额共计123198元的发票、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金额共计104000元的银行付款水单。海工院质证认为,《柴油买卖合同》、发票虽是原件,但对付款水单没有银行的盖章,对其真实性无法核实;没有证据证明这些柴油实际用于“深蓝一号”的网箱起浮。本院认为海工院质证意见成立,万泽丰公司提交本组证据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定。
  万泽丰公司主张为实施起浮作业购买机油600元,万泽丰公司提供日照市岚山区省着游艇俱乐部出具的金额600元的发票。海工院质证认为,发票虽是原件,但不是机油供货方开具,也没有提供付款水单,对该笔费用不予认可。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定。
  万泽丰公司主张为实施起浮作业购买配件共计145206元。万泽丰公司提供了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支持的采购项目为胶管34390元、潜水服23520元、阀门13000元、高压管9000元、网衣7900元、法兰8396元、摄影灯和网位仪6120元、甚高频和网位仪5280元、高压油管和喷油嘴4800元、船用物料4594元、显示器、硬盘和录像机3813元、液氧10440元、配件1690元、钢丝管1660元、检测仪1230元、法兰916元、管道配件687元、信号灯648元、配件568元、配件534元、煤气罐1850元、船用物料2530元。海工院质证认为,虽发票是原件,但付款水单或电子回单没有加盖银行公章,对其真实性存疑,且看不出这些费用与“深蓝一号”起浮操作有关。本院认为,海工院质证意见成立,万泽丰公司提交的该组证据均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定。
  万泽丰公司主张为实施起浮作业产生的其他费用共计366219元。万泽丰公司提供了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支持的项目为运输费20000元,进门费50元、停车费14元、进门费390元,租金、运费9765元,钱贯租船费336000元,银行付款水单金额共计136000元。海工院质证认为,“深蓝一号”起浮时间是2019年1月7日至11日,运输柴油、租赁船舶等显然与“深蓝一号”的起浮没有关系。本院认为,海工院质证意见成立,万泽丰公司提交的该组证据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定。
  (四)网箱修复损失
  万泽丰公司主张为回复“深蓝一号”设计使用功能,其委托中交公司将“深蓝一号”拖回石岛船厂进行修理,并出具维修方案和详细设计图纸,产生施拖费96万元、设计费42.4万元和服务费42.4万元。万泽丰公司提供了《深蓝一号网箱维修总包服务合同》一份、结算单三份、2019年1月30日金额45万元的银行付款水单。海工院质证认为,“深蓝一号”的维修和改造方案设计、施工、安装等完全由海工院完成,万泽丰公司委托中交公司进行所谓的方案设计并未对“深蓝一号”的修复和改造产生任何实际效果,属于万泽丰公司因合同相对方选择不当而造成的损失,与海工院无关;万泽丰公司未能提供全部的付款凭证,表明万泽丰公司没有实际履行服务合同履行,也没有支付合同款。本院认为,该项费用系因海工院在实际参与“深蓝一号”的维修和改造之前所必然发生的费用,不论万泽丰公司是否已实际支付合同款项,在海工院未能举证推翻该费用合理性的情形下,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
  万泽丰公司主张向“深蓝一号”维修施工方山东鑫弘重工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共计273万元。万泽丰公司提供《山东鑫弘重工有限公司结账单》、2019年5月和7月金额总计273万元的银行付款水单。海工院质证认为付款水单没有正规税务发票,付款水单没有加盖银行公章,对其真实性无法核实。“深蓝一号”的修复和改造工程是由海工院完成,但万泽丰公司却向海工院主张多笔“维修费用”,包括与鑫弘公司之间的维修费、中交海建的维修方案的设计费等,对于上述费用的真实性及合理性万泽丰公司都应当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因此,万泽丰公司应当提供其与鑫弘公司之间的维修合同,以便确定鑫弘公司具体的维修项目,维修费用是否真实、合理,是否存在重复索赔的情况。因“深蓝一号”的维修改造工程由海工院实际完成,在海工院实际承接工程之前,万泽丰公司自行进行的维修和改造均未得到海工院的认可,产生的费用对于“深蓝一号”的维修改造没有直接效果,系因万泽丰公司选择施工方错误造成的二次维修,应由万泽丰公司自行承担。本院认为,万泽丰公司提交的该组证据能够证明其系为深蓝一号的维修实际支出的费用。海工院应对该费用合理性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本院对该组证据所证明的费用273万元予以认定。
  万泽丰公司主张为“深蓝一号”重新安装购买雇主责任险发生保险费15500元。万泽丰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出具的金额15500元的发票、2019年6月金额15500元的银行付款水单。海工院质证认为,万泽丰公司与海工院之间没有关于万泽丰公司为“深蓝一号”进行投保财产险或雇主责任险的约定,双方也未就保费承担达成过任何约定,万泽丰公司自愿投保,无权向海工院主张该部分保险费。本院认为,该组证据所涉保险费用并非必然发生的费用,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定。
  万泽丰公司主张“深蓝一号”进坞修理后,为遗留在冷水团安装地点的“深蓝一号”锚及锚链购买一切险,并未“深蓝一号”购买船舶建造险,发生保险费共计19万元。万泽丰公司提供了保险单两份、中交海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3月19日出具的金额190000元的发票,收费项目显示为“拖航及安装服务”,2019年2月2日金额共计190000元的4张银行付款水单,付款备注显示“货款”。海工院质证认为,万泽丰公司为“深蓝一号”锚及锚链投保一切险,为“深蓝一号”投保建造险完全基于其与中交海建之间签订的《深蓝一号网箱维修总包服务合同》的约定,与海工院没有关系。本院认为,该组证据所涉保险费用并非必然发生的费用,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定。
  万泽丰公司主张为修复“深蓝一号”购买配件共计354547元。万泽丰公司提供了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支持的采购项目为工业漆55060元、工具1460元、玻璃钢格栅8160元、锌块22086元、舱口盖8800元、打印费560元、密封组件12000元、螺栓43067元、缆绳71200元、配电设备66000元、滑轮13000元、配件等。
  万泽丰公司主张为修复作业发生的材料运输费共计73538元。万泽丰公司提供了发票、付款凭证、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租船费8400元、车费1900元、租船机械及人工费9000元、运费6000元、渔船租金40000元、吊车租赁费525元、租车费3200元等。
  万泽丰公司主张为修复“深蓝一号”发生人员住宿费共计15617元。万泽丰公司提供了金额共计15617元的住宿费发票。
  万泽丰公司主张为修复“深蓝一号”发生人员交通费共计44136.5元。万泽丰公司提供了过路费、车票、打车票、加油费等发票。
  海工院对上述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等提出了相应的异议。结合海工院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万泽丰公司提交的该四组证据不能证明费用的支出与“深蓝一号”的修复存在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万泽丰公司主张为修复“深蓝一号”发生的扫测、租船、集装箱租赁、汽油等其他费用共计43085元。万泽丰公司提供了四张金额共计35085元的发票、抛锚费用确认单、2019年9月13日金额8000元的银行付款水单、金额15000元的银行付款水单。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仅扫测费用与租用起锚艇费用与“深蓝一号”的修复相关,且提供了发票等支付凭证,本院对该两笔38000元费用予以认定。
  (五)法律费用
  万泽丰公司购买财产保全担保支付责任保险费97000元、证据保全过程中支付相关人员食宿费共计19498.3元、为“深蓝一号”缺陷检验而支付检验费380000元以及为进行司法鉴定向山东大洋海事司法鉴定所缴纳鉴定费用70万元。本院认为,前三项费用并非本案所必然发生的费用,本院不予认定;对于司法鉴定费70万元,可由双方合理分担。
  (六)人工费
  万泽丰公司主张因网箱设计、建造缺陷导致额外发生人工费共计2532929元。万泽丰公司提供人工费计算表、《出海补贴管理规定》、《关于威海出差人员出差补贴的通知》。海工院质证认为,万泽丰公司主张的人工费系基于万泽丰公司内部的自行制定的管理规定,万泽丰公司对其员工发放出差补贴也是公司内部的正常经营和管理行为,与海工院无关。况且,对于计算表中的相关出海人员名字、数量、天数的记载的真实性均无从核实。最重要的是,万泽丰公司没有提供每位员工的工资发放、签收凭证和个人缴税凭证,对万泽丰公司主张相关出差补贴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海工院质证意见成立,万泽丰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组费用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定。
  (七)养殖损失
  万泽丰公司主张2018年养殖周期中,共采购64.6万粒鱼卵,发生鱼卵采购费用219060元。万泽丰公司提交三份与云南佳邦智晟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分别是:日期2016年10月26日采购进口虹鳟鱼发眼卵15.4万粒,费用60060元;日期2017年3月采购进口虹鳟鱼发眼卵10万粒,费用41000元;日期2017年3月17日采购进口三倍体虹鳟鱼发眼卵20万粒,费用70000元。上述三份《购销合同》项下云南佳邦智晟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和万泽丰公司提供的银行付款水单与合同金额一致。万泽丰公司还提供云南佳邦智晟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海洋大学2016年10月12日签订的《购销合同》,采购进口虹鳟鱼发眼卵19.2万粒,费用48000元。
  万泽丰公司主张分七个批次共计回收鱼苗42.2万尾。其中,第一批次70000尾、第二批次54480尾、第三批次50000尾、第四批次70003尾、第五批次48333尾、第六批次64000尾、第七批次65209尾。第一批次回收鱼苗,万泽丰公司提供的结算单显示2017年12月6日回收鱼苗1637斤、徐长军2018年4月25日出具的金额121471元的发票、万泽丰公司2018年4月4日和5月10日的金额共计121471元的银行付款水单。第二批次回收鱼苗,万泽丰公司提供的结算单显示回收鱼苗21788斤,王建2018年1月5日出具的金额394100元的发票、万泽丰公司2017年12月14日、12月26日。2018年1月12日三张金额共计392100元的银行付款水单。第三批次回收鱼苗,万泽丰公司提供徐守涛2018年1月31日出具的金额436932元的发票,发票显示数量24274斤,单价18元/斤,万泽丰公司2018年1月6日、2月13日、5月10日三张金额共计436932元的银行付款水单。第四批次回收鱼苗,万泽丰公司提供的结算单显示2018年1月15日从徐守冲回收鱼苗13539斤。第五批回收鱼苗,万泽丰公司提供临朐鸢柳淡水鱼养殖场2018年2月出具的五张金额共计406746元的发票、万泽丰公司于2018年2月15日、4月4日、4月28日六笔向徐守永支付共计406746元的银行付款水单。第六批次和第七批次,万泽丰公司未提供回收鱼苗的证据。
  原告在诉前证据保全程序中即提出了对养殖损失的鉴定申请,本院曾组织双方选定山东大洋司法鉴定所作为鉴定机构。诉讼中,双方同意继续由山东大洋司法鉴定所就养殖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山东大洋司法鉴定所出具了《“深蓝一号”深水网箱养殖损失司法鉴定意见书》,主要内容包括:三、基本案情。(一)万泽丰公司2018年7月启动“深蓝一号”深水网箱远海养殖,2018年10月至11月发生网衣破损事故,并主张由此造成养殖鱼逃逸而导致养殖损失,2019年1月对“深蓝一号”网箱进行起浮和修复,致使养殖终止。另,万泽丰公司主张由于“深蓝一号”延期交付,造成8万尾鱼苗死亡,导致养殖损失。(二)养殖基本情况。1、鱼卵购置数量64.6万粒,2、鱼苗回购数量422025尾。3、万泽丰公司回购的7批次鱼苗经不同时间驯化,累计转出鱼苗数量384738尾。4、万泽丰公司主张因“深蓝一号”延期交付使用,导致约8万尾鱼苗因天热死亡。5、万泽丰公司主张投入“深蓝一号”网箱实施远海养殖的鱼苗数量为近30万尾。(三)养殖过程已投入成本合计11395658.13元。五、鉴定过程。(二)技术分析。2、“深蓝一号”深水网箱投苗数量的评估(1)回购鱼苗数量的评估。万泽丰公司购入的虹鳟受精卵64.6万粒,经孵化、人工培苗,可收获1龄幼鱼的合理数量范围为32.3万尾-51.7万尾,万泽丰公司回购的422025尾虹鳟鱼苗,符合虹鳟发眼卵孵化培育后预期所收获的苗种数量的合理范围。(2)海水驯化收获鱼苗数量的评估。虹鳟鱼对盐度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在合适的温度条件下,经盐度梯度驯化,幼鱼成活率较高,驯化过程的死亡率一般低于5%,甚至多数情况下低于1%;如果缩短驯化时间,则死亡率会相应升高。(3)驯养苗种经历近海养殖阶段成活苗种数量的评估。虹鳟由陆基转海区养殖的实践操作中,由于转运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捕获/装载操作和鱼体相互碰触,运输对苗种会导致生理应激,网箱养殖水质、温度、光周期、波浪等外在条件的变化又会对初次海域养殖的鱼类造成生理应激。据国内外虹鳟海水养殖的实践和国内其他鱼类品种陆海接力养殖的经验,国外虹鳟整个海洋养殖周期成活率一般为90%;国内其他品种鱼类近海网箱养殖成活率正常情况下均可达90%以上。(2)投放“深蓝一号”网箱鱼苗数量的评估。关于8万尾鱼苗的死亡情况,高温(20℃以上)确实会导致虹鳟幼鱼死亡,综合近海养殖阶段成活苗种数量的评估数值及万泽丰公司主张的驯化后鱼苗和投入“深蓝一号”鱼苗数量存在一定数值的差距,显示确实存在一定数量鱼苗因高温导致死亡的事实,因此,评估转入“深蓝一号”网箱的虹鳟鱼苗数量为285645尾。3、“深蓝一号”深水网箱远海养殖密度、养殖时间的评估(1)养殖密度的评估。黄海冷水团水域具有独特的水文特点和优良的水质条件,按照CIWF和WSPA设定的最适合放养密度30kg/m3。“深蓝一号”深水网箱设计网箱高30米,网高20米,周长180米,养殖水体体积可达5万立方米。评估“深蓝一号”网箱最大放养量,以预期均重5kg/尾的商品虹鳟鱼为收获标准,“深蓝一号”深水网箱2018年养殖周期中放养285645尾虹鳟鱼苗,养殖密度合理。4、“深蓝一号”深水网箱远海养殖商品鱼收获数量和重量的评估。鉴定人评估的2018年养殖周期预期收获虹鳟商品鱼均重为4.02kg,正常养殖条件下,不考虑爆发XXX害和灾害的情况,国外大西洋鲑和虹鳟网箱养殖成活率均较高,全周期成活率为90%左右,本案中,近海养殖阶段养殖成活率评估为95%,远海养殖全程预期成活率评估为95%。5、海水网箱养殖虹鳟市场价格的评估。目前国内市场尚无海水养殖虹鳟鱼大规模上市,因此,“深蓝一号”海水网箱养殖的虹鳟鱼价格需要通过国内市场淡水虹鳟和三文鱼(大西洋鲑)价格进行评估。根据惠农网、价格走势网的资料,考虑到海水养殖的虹鳟在体色、肉质品质等方面理论上接近大西洋鲑,均显著优于淡水养殖虹鳟,市场认可度应与海水养殖的大西洋鲑成鱼相近,而且黄海冷水团水域优良的水质条件又进一步保障了养殖商品鱼的食品安全性,鉴定人对“深蓝一号”2018周期深水网箱养殖的虹鳟价格评估为78元/kg。六、养殖损失价值评估。(一)养殖生物预期经济价值85088582.3元。(二)终止生产后无需再投入的经济成本=后续无需再投入的饵料成本+无需再投入的人工成本+后续无需再支出的远海养殖看护燃油费+后续无需再支出的人员生活费+无需再支出的商品鱼转运费用+后续节省的固定资产折旧值=11278714.2元。(三)回捕鱼苗经济价值=鱼总重×鱼市场价格=21850元。(四)因延期交付的死亡苗种经济价值=死亡苗种数量×单尾价格+2382400元。最终造成经济损失为养殖生物预期经济损失85088582.3元+死亡苗种经济价值2382400元—后续无需再投入成本11278714.2元—回捕鱼苗经济价值21850元=76170418.1元。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万泽丰公司认可《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但是,对《鉴定意见》中第30页评估的经历近海养殖阶段成活苗种数量365645尾偏低,应以万泽丰公司主张的384738尾为准;《鉴定意见》第30-31页评估转入“深蓝一号”网箱的虹鳟鱼苗数量为285645尾不确实,实际应为30万尾;《鉴定意见》第34页评估的苗种生长速度取值明显偏低,因此评估的收获均重4.02kg明显偏低;《鉴定意见》第34页评估的远海养殖全程预期成活率为95%偏低;《鉴定意见》第35页评估的市场价格78元/kg明显偏低;《鉴定意见》中第14页记载的2018年养殖周期远海养殖前已投入成本中的回购鱼苗费用不准确,应为1,510,946元。
  海工院质证认为,鉴定依据违法、采用标准及方法不科学、认定事实没有依据、内容错误且相互矛盾,成本计算不全面、鱼价值及损失计算错误,鉴定意见书采信未经质证的材料,其不应被采信。鉴定意见书认定万泽丰公司采购鱼卵64.6万粒用于“深蓝一号”养殖缺乏依据;鉴定意见书对万泽丰公司回购鱼苗数量、进行驯化后用于近海养殖、近海养殖转入及转出数量的认定没有证据支持,缺乏依据;鉴定意见书认定8万尾死亡鱼苗、“深蓝一号”养殖成活率为95%、预期可收获271363尾商品鱼,该认定缺乏依据且与鉴定意见书其他内容相互矛盾;鉴定意见书采用的虹鳟鱼生长方程计算体重缺乏依据且违法、据此评估的商品鱼均重为4.02kg是错误的;鉴定意见书中查询的进口三文鱼价格错误,并以进口三文鱼的价格计算海水养殖虹鳟鱼的预期价值也是错误的;鉴定意见书对终止生产后无需再投入成本的评估错误;鉴定意见书没有关于养殖海域环境的信息。
  山东大洋司法鉴定所派员出庭接受质询,并对双方的质证意见作出书面回复,称,2017年购入的虹鳟和硬头鳟发眼卵及其后续的苗种培育均是实施开展深远海养殖必须的准备工作,与2018年养殖周期的深远海养殖存在直接联系。鉴定人撰写鉴定报告是在多年从业的技术经验和专业判断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参考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国内外权威机构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养殖手册”是属于其中的行业技术规范材料,所涉及鱼种包含所有养殖虹鳟鱼类品种,即涵盖本案涉及的虹鳟鱼。
  本院认为,山东大洋司法鉴定所系万泽丰公司与海工院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具备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员持有执业资格证书,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并就双方质证意见作出回应。万泽丰公司和海工院虽然提出不同异议,但均不能推翻鉴定报告的结论,本院对该报告的结论予以采信。
  海工院在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后邮寄大连海洋大学作出的《黄海全潜式渔业养殖装备研制样机虹鳟养殖项目分析报告》作为证据补充提交,已经超出本案举证期限,本院不予质证。
  六、海工院反诉请求主张相关损失的事实
  (一)为“深蓝一号”临时修理垫付的费用
  海工院主张为第一次浮标平台破损修复或抢修产生如下费用:救助交通费费用88000元和修复材料运输费用4700元;缆绳采购费2360元;浮筒采购费5500元;软管采购费30121元;管系及附件采购费41485元;垫付螺栓、螺母及消防水带采购费1935.40元;芳纶垫片采购费599元;锚艇租用费294280元;高分子缆绳采购费5600元;管材采购和加工费46070.08元;浮标平台修复的人工费148500元。对于该宗费用,海工院提供了相关合同、发票及电子转账凭证等证据材料。结合万泽丰公司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该宗费用的发生与“深蓝一号”的建造、交付前的升降实验有关,但海工院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系专为浮标平台破损修复或抢修的目的,且该浮标平台最终脱离“深蓝一号”主体,失去了原有的设计功能。因此,本院对该宗费用不予认定。
  (二)为“深蓝一号”升级改造垫付的费用
  海工院主张为“深蓝一号”升级改造支付维修改造费798万元。海工院提交与山东鑫弘重工有限公司的《“深蓝一号”维修改造合同》一份、山东鑫弘重工有限公司出具的73张金额共计798万元的发票、海工院2019年5月7日、7月1日和7月2日支付的金额总计798万元的电子转账凭证。
  海工院主张为“深蓝一号”升级改造支付维修改造增补费用98万元。海工院提交与山东鑫弘重工有限公司的《关于“深蓝一号”维修改造工程付款的补充协议》一份、山东鑫弘重工有限公司出具的9张金额共计98万元的发票、海工院2019年7月2日支付的金额为98万元的电子转账凭证。
  万泽丰公司对上述两组证据合并质证,认可《“深蓝一号”维修改造合同》《关于“深蓝一号”维修改造工程付款的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合同中提到的四个附件,尤其是“深蓝一号”维修改造工程范围说明和报价单,海工院并未提供,无法确定与本案的关联性和合同下维修改造费用发生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且该合同项下某些维修项目的报价远比市场价格高,海工院却未提出任何异议并无条件接受。补充协议与本案和海工院的诉请无关。该协议的签署背景是为了修复“深蓝一号”,万泽丰公司曾委托案外人中交海建公司与案外人鑫弘公司签订“深蓝一号”的维修改造合同。在修复工作开始后,海工院又主动介入并要求承担修复工作,海工院介入后,也与鑫弘公司签订了维修改造合同。三方签订的改造款项分摊协议,是为了万泽丰公司和海工院分摊鑫弘公司要求的结算金额。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能够证明在鑫弘公司的全部维修改造费用已经由海工院支付。万泽丰公司主张合同部分项目报价高于市场价格,并未提供证据佐证,本院对该两组证据所证896万元的费用予以认定。
  海工院主张为“深蓝一号”升级改造支付网衣供货、修补、缝合和安装费用521万元。海工院提交与惠州市艺高网业有限公司的《黄海全潜式渔业养殖装备网衣系统采购施工合同》一份、惠州市艺高网业有限公司出具的45张金额共计4465000元的发票、海工院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支付的金额总计为4428500元的电子转账凭证。万泽丰公司认可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认为合同金额、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与海工院主张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时间无法相互印证;合同单价已明显超出市场价格,对应该项费用无必要性和合理性。本院认为,海工院与鑫弘公司的维修改造合同并不涉及网衣部分,该组证据能够证明支出费用系用于深蓝一号的维修改造。万泽丰公司主张合同单价高于市场价格,并未提供证据佐证。因海工院仅提供金额为4465000元的发票,本院对该4465000元费用予以认定。
  海工院主张为“深蓝一号”升级改造支付网衣供货、修补、缝合和安装增补费用51980元。海工院提交与惠州市艺高网业有限公司的《黄海渔场维修改造项目网衣预制与供货、及修补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一份、惠州市艺高网业有限公司出具的金额为51980元的发票、海工院2019年10月28日支付的金额为51980元的电子转账凭证。万泽丰公司质证认可协议及发票的真实性,因电子转账凭证为打印件,不认可转账凭证的真实性。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能够证明支出费用系用于深蓝一号的维修改造,本院对该51980元费用予以认定。
  海工院主张为“深蓝一号”升级改造支付高空作业车租金484000元。海工院提交与赫兹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签署的《设备租赁合同》一份、《设备租赁合同补充协议1》一份,赫兹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出具的5张金额共计484000元的发票、海工院2019年5月12日、5月20日、8月23日支付的金额总计为464350元的电子转账凭证。万泽丰公司认可协议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能够证明支出费用系用于深蓝一号的维修改造,本院对该484000元费用予以认定。
  海工院主张为“深蓝一号”升级改造支付锚链扫测定位及浮筒复装费用460万元。海工院提交与烟台打捞局签署的《“深蓝一号”渔场锚链扫测定位及锚链浮筒复装服务合同》一份、《设备租赁合同补充协议1》一份、费用结算单一份,460万元服务费用收据、海工院2019年11月25日和2020年7月10日支付的金额总计为250万元的电子转账凭证。万泽丰公司质证认为费用结算单和水单系复印件,不认可真实性和合法性,其余文件经核对与原件一致,认可真实性和合法性,但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而且,扫测工作没有任何必要性。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能够证明支出费用系用于深蓝一号安装,万泽丰公司认为扫测工作没有必要,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佐证,本院对万泽丰公司的质证意见不予认可,对该组460万元费用予以认定。
  海工院主张为“深蓝一号”升级改造支付海上拖航及复装费用2369970元,其中包括青岛睿杰国际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参与复装作业的“中海3608”的作业费234970元。海工院提交与江苏泛洲船务有限公司签署的《“深蓝一号”网箱海上拖航及复装合同》一份、《代付协议》一份、江苏泛洲船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四张金额总计2369970元的发票、海工院2019年6月21日、6月25日、7月10日三张金额总计为2313265元的电子转账凭证。万泽丰公司质证认可《复装合同》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合同项下金额仅有2,349,970元,不是证据清单中的数额。《代付协议》为复印件,不认可真实性,付款水单和发票认可真实性,不认可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发票金额仅有2,349,970元,与付款水单无法对应,实际付款仅为2,313,265元。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能够证明支出的2369970元费用系用于深蓝一号的复装,本院对此予以认定。
  海工院主张为“深蓝一号”升级改造支付海上拖航及复装滞期加帐费用共计1553265元,其中包括青岛睿杰国际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参与复装作业的“中海3608”的滞期费400000元和江苏泛洲船务有限公司参与复装作业船舶的滞期费1153265元。海工院提交与江苏泛洲船务有限公司签署的《和解协议》一份、《委托付款协议》、《“中海3608”起锚艇费用结算单》一份、江苏泛洲船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金额为942512元的发票、海工院2020年10月12日向江苏泛洲船务有限公司支付975000元的电子转账凭证、海工院2019年6月21日、11月15日、2020年1月20日向青岛睿杰国际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四份金额总计为634970元的电子转账凭证。万泽丰公司质证认为除电子转账凭证外,认可证据真实性,但不认可关联性,滞期费用发生无必要性和合理性,海工院选择毫无必要的扫测金属方式寻找锚链进行复装,以及在起吊锚链过程中由于海工院原因发生锚链掉落海底、重新打捞起吊的重复作业情况,由此产生滞期费用,应由海工院自行承担。本院认为,该组证据所证费用并非复装过程中必然发生的费用,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定。
  海工院主张为“深蓝一号”升级改造饲料给料系统支付采购费用33320元、控制箱采购费用14370元、变频启动箱采购费用11000元、不锈钢饵料及饲料混合罐采购费用150000元,提供了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或电子转账凭。本院认为,海工院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支出该宗费用系用于深蓝一号的改造,本院予以认定。
  海工院主张为“深蓝一号”升级改造支付动力与配电系统设备采购费用99000元。海工院提交与镇江船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备采购合同》一份、镇江船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金额为99000元的发票、海工院2019年7月30日支付的金额为33000元的电子转账凭证。万泽丰公司认可证据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能够证明支出费用系用于深蓝一号的改造,本院对该99000元费用予以认定。
  海工院主张为“深蓝一号”升级改造支付油漆采购费用100000元。海工院提交与青岛晨建商贸有限公司的《采购合同》一份、青岛晨建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金额为100000元的发票、海工院2019年5月13日支付的金额为95000元的电子转账凭证。
  海工院主张为“深蓝一号”升级改造支付油漆增补采购费用36000元。海工院提交与青岛晨建商贸有限公司的《黄海渔场维修改造项目油漆增补协议》一份、青岛晨建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金额为36000元的发票、海工院2019年6月24日支付的金额为36000元的电子转账凭证。
  本院认为,上述两组证据能够证明支出费用系用于深蓝一号的改造,本院对两项费用予以认定。
  海工院主张为“深蓝一号”升级改造采购紧固件支付16000元。海工院提交与青岛晋亿晋德标准件有限公司签署的《采购合同》、青岛晋亿晋德标准件有限公司开具的16000元的发票、海工院支付金额为13600元的电子转账凭证。万泽丰公司质证认为合同附件为复印件,且未见骑缝章,不认可真实性和合法性;付款水单为打印件,不认可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付款凭证所体现的实际付款金额与合同约定的金额不一致。本院认为,合同虽有部分为复印件,但合同内容及金额可以与发票、付款凭证相互印证,证明该笔费用系用于深蓝一号的改造,本院对该16000元费用予以认定。
  海工院主张为“深蓝一号”升级改造支付眼板、圆钢、底座预制和安装劳务费用179000元。海工院提交与青岛世纪华通船务有限公司的《劳务外包合同》一份、青岛世纪华通船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两张金额总计为179000元的发票、海工院2019年6月4日和10月28日支付的金额总计为161100元的电子转账凭证。万泽丰公司认可除电子转账凭证外的其他证据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能够证明支出费用系用于深蓝一号的复装,本院对该179000元费用予以认定。
  海工院主张为“深蓝一号”升级改造支付螺柱焊接及卷扬机基座安装增补劳务费用32000元。海工院提交与青岛世纪华通船务有限公司的《黄海渔场维修改造项目额外劳务增补协议》一份、青岛世纪华通船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金额总计为32000元的发票、海工院2019年6月27日支付的金额为32000元的电子转账凭证。万泽丰公司认可除电子转账凭证外的其他证据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能够证明支出费用系用于深蓝一号的复装,万泽丰公司虽对付款时间提出异议,但并不足以对抗海工院实际产生并支出了该笔费用的事实,因此本院对该32000元费用予以认定。
  海工院主张为“深蓝一号”升级改造支付钢板运输费用5000元。海工院提交与青岛风力大件运输有限公司的《货物运输合同》一份、青岛风力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金额为5000元的发票、海工院2019年5月20日支付的金额为4750元的电子转账凭证。万泽丰公司认可除电子转账凭证外的其他证据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认为海工院修复过程中并未见采购钢板的证据,因此钢板运输费用的发生存疑。本院认为,万泽丰公司质证意见成立,海工院未说明发生该笔费用的合理性,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定。
  海工院主张为“深蓝一号”升级改造支付油漆运输费用4000元。海工院提交与烟台交运集团四达快递有限责任公司的《货物运输合同》一份、烟台交运集团四达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金额为4000元的发票、海工院2019年6月4日支付的金额为3800元的电子转账凭证。万泽丰公司认可除电子转账凭证外的其他证据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本院认为,因前述油漆采购合同中约定海工院负责运输,因此海工院主张该笔运费具有合理性,本院对该笔4000元费用予以认定。
  海工院主张为“深蓝一号”升级改造支付配重块运输费用4000元、变频启动器运输费用8000元。海工院提交了相关的合同、发票、电子转账凭证。万泽丰公司认可除电子转账凭证外的其他证据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本院认为,海工院未说明发生该宗费用的合理性,本院对该两部分费用不予认定。
  海工院主张为“深蓝一号”升级改造支付水下补光灯采购费用3880元、电柜变阻箱采购费用8000元、太阳能信号灯采购费用5200元、电笛采购费用4900元。海工院提交了合同、发票、及电子转账凭证。本院认为,该宗证据能够证明支出费用系用于深蓝一号的改造,本院对该部分费用予以认定。
  海工院主张为“深蓝一号”升级改造分别支付滑轮采购费用138400元和157250元。海工院提交了采购合同、发票、电子转账凭证。万泽丰公司认可除电子转账凭证外的其他证据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能够证明支出费用系用于深蓝一号的改造,本院对该两项费用予以认定。
  海工院主张为“深蓝一号”升级改造支付了以下费用:橡胶护舷采购费用16500元、水下穿舱件采购费用43401元、高分子缆绳采购费用90000元、系泊五件套中的浮水缆采购费用400元、系泊五件套中的钢缆采购费用28000元、系泊五件套中的卸扣采购费用13900元、系泊五件套中的浮筒采购费用21800元、系泊五件套中的小浮球采购费用600元、两件浮筒采购费用18500元、锚链插销采购费用40000元、电极式液位报警传感器采购费用3400元。海工院提交了合同、发票、电子转账凭证。万泽丰公司认可除电子转账凭证外的其他证据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本院认为,海工院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支出费用系用于深蓝一号的改造,本院对该宗费用予以认定。
  海工院主张为“深蓝一号”升级改造支付全船阀控系统采购费用860000元。海工院提交与上海融德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采购合同》一份、上海融德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金额为489600元的发票。万泽丰公司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认可关联性。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能够证明支出费用系用于深蓝一号,但海工院仅提供489600元的发票,本院对该部分费用予以认定。
  海工院主张为“深蓝一号”升级改造支付AIS内通设备采购费用209000元。海工院提交与烟台仁达自动化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采购合同》一份、烟台仁达自动化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金额为50000元的发票。万泽丰公司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认可关联性。本院认为,海工院主张的采购费用中仅有50000元有发票佐证,本院对该50000元费用予以认定。
  海工院主张为“深蓝一号”升级改造支付沿海内河船舶建造保险保险费46200元、雇主责任保险保险费3991.02元、沿海船舶保险保险费300000元、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费300000元、产品质量和产品责任保险费600000元。本院认为,该宗证据所涉的保险费并非必然发生的费用,不应由万泽丰公司承担,本院对该系列保险费不予认定。
  海工院主张为“深蓝一号”升级改造支付现场检验、评估公估费91000元。海工院提交公估费明细一份、海工院2019年11月13日向荣达欣盛(青岛)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支付的金额为87470元的电子转账凭证。本院认为,公估费系海工院为证明其单方主张而支付的费用,不应由万泽丰公司承担,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定。
  海工院主张为“深蓝一号”升级改造支付工作人员住宿费162390元、工作人员餐饮费67147.6元、租车等费用47018.39元和1900元、快递费414元。海工院提交了相关的发票和单据。万泽丰公司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本院认为,该宗证据不能证明与本案直接相关,本院不予认定。
  海工院主张为“深蓝一号”升级改造支付设计和管理人员的工资100万元。海工院提交“深蓝一号”维修改造项目人员用工成本、2019年4-7月员工工资明细。万泽丰公司不认可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认为,万泽丰公司质证意见成立,该项费用的发生与万泽丰公司无关,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本案系因新型养殖设备的建造和使用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院确定按以下几个争议焦点问题进行分析认定。
  一、万泽丰公司与海工院签署的《研制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的合同性质
  万泽丰公司与海工院对《研制合同》及补充协议一并无异议,主张补充协议二因没有双方负责人的签名及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未生效。本院认为,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万泽丰公司认可补充协议二的签章系真实签章,则该份协议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万泽丰公司与海工院订立的《研制合同》、补充协议一及该份补充协二均其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万泽丰公司的该项主张并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研制合同》第二条明确约定海工院作为技术负责及制造单位,根据万泽丰公司的使用要求承担深蓝一号的制造、组装、调试工作(不包括锚泊系统的海上安装),并运输至万泽丰公司指定的工作海域。万泽丰公司作为经费负责单位和装备的接收单位,按合同约定向海工院提供并支付资金、检验和接收养殖装备。补充协议二虽然对海工院的工作范围进行了调整,修改为设计、建造深蓝一号,以及在中交公司完成运输、安装深蓝一号之后对深蓝一号的升降试验提供技术支持,但基本合同义务并无变更。可见,《研制合同》的约定完全具备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符合承揽合同的要义,是承揽合同。海工院主张涉案合同是技术开发合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深蓝一号作为养殖装备试验样机,是全球第一座全潜式深海渔业养殖装备的事实也不影响对涉案《研制合同》性质的认定,因此本院对海工院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海工院是否存在延期交付“深蓝一号”的事实
  万泽丰公司与海工院签订的《研制合同》对于交付的条件和时间存在明确的约定:海工院不负责锚泊系统的海上安装,但负有将深蓝一号运输至指定海域并负责调试后由万泽丰公司进行验收;交付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补充协议一对交付时间条款进行了变更,交付时间调整为2018年3月31日。2018年5月29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二,海工院又将深蓝一号的运输和安装交由万泽丰公司自行委托中交公司完成,仅在完成安装后对进行升降试验提供技术支持。由此可见,深蓝一号的交付仍系在进行升降试验并由万泽丰公司接收后完成。补充协议二实际上是将深蓝一号的交付划分为运输之前的交接和最终的交付完成,海工院在万泽丰公司通知的出坞时间已完成出坞准备工作。因此,万泽丰公司关于延期交付深蓝一号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深蓝一号”网箱倾斜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担
  “深蓝一号”建造完成后在码头交予中交公司拖带,海工院负有使“深蓝一号”适拖的法定义务。海工院使用塑料袋封堵压载舱低位进水口显然不是海工企业合乎规范要求的谨慎措施。虽然系万泽丰公司的原因导致深蓝一号在海上处于拖带状态时间过长,但网箱倾斜事故的直接原因系塑料袋破损、压载舱低位进水口进水所致,海工院仍应承担主要责任。责任比例为海工院承担60%、万泽丰公司承担40%为宜。海工院系在船级社出具适拖证书后的第二天实施的塑料袋封堵措施,其依此为据提出的抗辩显然不能成立。
  四、万泽丰公司的本诉请求
  (一)关于延期交付损失
  因不存在延期交付的事实,本院对万泽丰公司关于延期交付损失的主张不再赘述。
  (二)关于养殖损失
  确定万泽丰公司应获赔的养殖损失,应当考量以下因素:1、《研制合同》明确约定“深蓝一号”为养殖装备试验样机,本案中万泽丰公司与海工院也均认可“深蓝一号”是全球首座全潜式深海渔业养殖装备,样机和首座的概念意味着“深蓝一号”作为养殖装备并不成熟,具有试验性质。2、对因浮标平台事故导致的网衣破损仅仅进行了临时修复,万泽丰公司在未经确认可靠性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使用。3、万泽丰公司明知“深蓝一号”存在瑕疵仍接受了交付,且在使用时即投入了设计承载的最大养殖数量30万尾鱼苗。4、案涉三文鱼养殖的首个实验养殖周期至今尚未结束,实际成效尚待检验。综上,本院认为,海工院因养殖设备存在设计或工艺上的不足所应赔偿的损失额,依鉴定报告确定的76170418.1元的50%,即以38085209元予以认定较为妥当。
  (三)关于其他损失
  1、网箱倾斜损失。经本院认定的网箱倾斜损失包括救助费150000元、施救材料费15160元共计金额165160元,依前述确定的责任比例,由海工院承担60%即99096元。
  2、网箱交付后导致的的后续损失。经本院认定的该部分损失包括潜水费用2580000元、租船费278609元、网片采购费81220元、租船费100000元、网箱适拖、设计等费用1808000元、船厂维修费2730000元、扫测等修复费用38000元共计金额7615829元。该系列费用包括万泽丰公司为防止损失扩大采取的相关措施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在海工院接手网箱维修之前所支付的与修复相关的费用,均系因海工院提供的“深蓝一号”存在质量缺陷导致,应当全部由海工院承担。
  3、法律费用。经本院认定的该部分损失为鉴定费700000万元,本院酌定由万泽丰公司与海工院各自分担50%,即海工院承担350000元,万泽丰公司承担350000元。
  五、海工院的反诉请求
  (一)关于海工院主张的《研制合同》及补充协议一、二项下的合同金额
  万泽丰公司既已接受“深蓝一号”的交付,则不论“深蓝一号”是否存在质量瑕疵,均应当依照《研制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合同款项。《研制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35090000元,补充协议二中约定按研制合同报价中出坞拖航费用210万元从合同价中减除,再在原研制合同总价基础上增加6096364.96元,因此合同总价款为39086364.96元。双方确认万泽丰公司已支付25063000元,海工院主张万泽丰公司仍欠付合同第四期、第五期约定款项共计13884956.96元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前述已认定海工院并未构成迟延交付,万泽丰公司依此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海工院主张的额外管理费
  补充协议二对额外管理费的约定是,万泽丰公司出坞日期晚于2018年5月27日,应当在2018年5月27日之后再额外支付海工院每天船坞使用费及其他维护管理费24576元;如在深蓝一号出坞后需停靠在船厂码头,自停靠之日起每天产生的码头费及其他相关维护管理费用46136元应当由万泽丰公司支付给海工院。结合本案事实,该补充协议最终签署生效日期为2018年5月29日,该部分的约定已不具有履行的意义,海工院也并未举证证明该笔额外管理费是否实际发生,因此,本院对海工院主张的该部分费用不予支持。
  (三)关于海工院主张的延迟付款利息
  1、关于第四期、第五期逾期付款利息。因补充协议二约定第四期款项8621456.96元应当在深蓝一号完成升降试验且经渔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即2018年7月31日后三日内支付,则万泽丰公司应当自2018年8月3日起支付;第五期款项自2019年7月31日之后的365天后的三日内,但最晚不迟于2018年12月25日支付。海工院主张截至2020年12月8日第四期合同款逾期利息计为8621456.96元×860天/365天×7.055%=1433122.35元,第五期合同款逾期利息计为5263500元×713天/365天×7.055%=725384.57元,均具有合同依据,本院对该两笔利息金额合计2158506.92元予以支持。
  2、关于第一期、第二期迟延付款利息。研制合同约定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的支付日期,同时约定各期款项最晚于2018年12月25日前支付海工院,逾期则收取相应利息。本案中,万泽丰公司已经支付海工院第一期、第二期合同款项,且支付时间均早于2018年12月25日,因此,海工院主张该两期款项的迟延付款利息不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海工院主张的垫付修复费用和升级改造费用
  1、关于垫付的修复费用。因本院并未认定海工院提交的该部分证据具有证明力,因此,对于海工院主张的该部分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升级改造费用。本案事实已经表明初始交付的“深蓝一号”建造质量存在瑕疵,本院认定的该部分费用应系海工院对失去原设计养殖功能的“深蓝一号”所进行的维修改造和复装,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应当由海工院自行承担。海工院以升级改造为由要求另行支付费用,并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海工院的其他反诉请求
  1、关于海工院对“深蓝一号”所有权的主张。虽《研制合同》第三条约定了“在万泽丰公司依约全额支付所有合同金额之前,养殖装备的所有权归海工院与万泽丰公司双方共同所有”,但海工院已据合同提出了前述反诉请求,属于债权的范畴,再同时基于物权主张权利,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研制合同》虽有“万泽丰公司应在2017年9月30日前生效研制第二座同型养殖装备合同,各方理解,对于第二座养殖装备的研制合同中各方工作范围、权利义务及付款方式与第一座保持一致,第二座交付时间暂定为2018年3月31日”的约定,因该合同的签署时间为2017年10月30日,合同订立时即已不具备履行的条件。海工院据此请求继续履行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案涉《研制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成立并有效,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于“深蓝一号”被拖带至预定海域并安装交付完成时。“深蓝一号”因不适拖和拖带时间过长发生倾斜事故,双方均有过错,应按责任比例分担救助和临时修复产生的费用。“深蓝一号”既已交接,则万泽丰公司应依约支付欠付的费用,海工院应对“深蓝一号”的质量瑕疵依法承担修理义务和损失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北海洋工程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照市万泽丰渔业有限公司偿付养殖损失38085209.10元及该款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湖北海洋工程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照市万泽丰渔业有限公司偿付网箱修复等费用7615829元及该款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湖北海洋工程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照市万泽丰渔业有限公司偿付网箱倾斜事故损失99096元及该款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被告湖北海洋工程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照市万泽丰渔业有限公司偿付鉴定费用350000元;
  五、反诉被告日照市万泽丰渔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湖北海洋工程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3884956.96元及该款项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7.055%年利率计算的利息;
  六、反诉被告日照市万泽丰渔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湖北海洋工程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158506.92元及该款项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七、驳回原告日照市万泽丰渔业有限公司对湖北海洋工程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反诉原告湖北海洋工程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日照市万泽丰渔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4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日照市万泽丰渔业有限公司负担397974元,由被告湖北海洋工程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24882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8464.5元、保全费5000元,由反诉原告湖北海洋工程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89421.5元,由反诉被告日照市万泽丰渔业有限公司负担440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正本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长 宋俊文
审 判 员 李 华
审 判 员 王妍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可可
书 记 员 王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