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华、江西鹭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江西金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键文,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鹭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赣江源大道与红都大道交界处星海天城写字楼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309281584N。
法定代表人:张继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诣博,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继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诣博,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某某、上诉人江西鹭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继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7民初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对当事人证据未做分析认证和采信,另外原告一审庭审上变更诉请,一审判决对此变更未予回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7民初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某某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51,297元,上诉人江西鹭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45,347元,均予以退回。
落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