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婷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某某院某某楼某某1201。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秀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院3号楼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娜。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婷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新媒体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信息服务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9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婷,被上诉人搜狐新媒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秀丽,搜狐信息服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胡婷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9013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违法违规地偏袒包庇被上诉人。一审判决书第4页到8页是搜狐新媒体公司提交的“hi2020”集挂饰统计表,不是胡婷提交的,胡婷提交的是胡婷及其家人共四个账号所有集挂饰情况的手机截图,分别是用户名“hi2020”共集了108个挂饰,“狐友5743383”共集了124个挂饰,“狐友1778549”共集了107个挂饰,“我是最早集满70个挂应该我拿手机”共集117个挂饰,胡婷及其家人共四个账号全部都是最早集满70个不同挂饰的人,所有集齐的挂饰在庭审时当庭打开显示的,而且随时都能查看得到,也向法庭提交了打开这4个账号的录制视频。其实在2020年1月23日晚上就集满了70个挂饰了,并私信狐友精选告知已集满,已向法院递交私信狐友精选的截图,并在24日凌晨对集的挂饰做了截图,24日中午发现集的挂饰部分消失,本来要投诉,后来看了一下活动规则它是分批出挂饰的,最后一批应该是26-30日,所以就在26号早上再把所有的挂饰集齐。最早是23号集满的挂饰,24日截图显示都是一天前就是代表23日集满的挂饰。狐友app里面发布的动态都是几天前要一个月后才显示具体时间。集挂饰的时间轴:2020年1月17日-18日出现与小年相关话题的挂饰,2020年1月19日至23日出现与准备新年相关话题的挂饰,2020年1月24日至25日出现与团圆夜相关话题的挂饰,2020年1月26日-30日出现与走亲戚相关话题的挂饰,一共70个挂饰,谁最早集满不同的70个挂饰就获得手机,明星拜年挂饰不属于集挂饰活动规则里面,是后来添加的所以挂饰才会多出来,而且大年初一1月25日才开始是拜早年,没有小年夜24日之前就拜年的。用户“这只是一个”去掉无效的明星拜年挂饰19个,按照活动规则,用户“这只是一个”实际集到的有效挂饰只有20个,而用户“这只是一个”当庭显示的挂饰也只有三十几个。我在开奖当天查看用户“这只是一个”只集了二十几个挂饰,远远不够资格拿手机,其它的都是事后添加的。二被上诉人在庭审快结束时突然提交的用户“过敏的苏打”,说其符合中奖条件,那么说明二被上诉人开奖有很大问题,弄虚作假,搞欺骗性开奖,更关键的是用户“过敏的苏打”,不是中奖用户名单里的人,根本没有中奖,也和本案无关,而且其写的内容大部分根本不会显示挂饰出来,其写的内容和出现的挂饰无关,如走亲戚怎么会出现你嫌多少钱的挂饰呢等等,大部分重复的图片内容和写的内容根本无关而且与出现的挂饰也无关。二被上诉人提交的表格和视频都是可以编辑和修改的,内容都不是直接从服务器里调取的原始资料,我都不予认可。其它中奖的用户分别是:“设计观”,“小企鹅”,“郭大嘴吃四方”,我在开奖当天查看他们都没有在24日集满66个不同的挂饰,都只集了十几至三十几个不等的挂饰,远远不够资格拿吸尘器,所以开奖公布后我和其它用户就在其开奖页面下面投诉“这只是一个”,“设计观”,“小企鹅”,“郭大嘴吃四方”不具有中奖资格,也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投诉截图,而且二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这3位幸运大奖集挂饰明细。我和家人是共同参加了集挂饰活动产生的纠纷,杨丽华与我是母女关系,一起参与集挂饰活动,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应属于该案的共同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杨丽华属本案共同原告的主体范围,可以共同诉讼,驳回是错误的。我和家人完全按照活动规则最早全部完成任务,付出了很多时间精力,才真正应该获得终极大奖和幸运大奖得主手机和吸尘器的,但是在中奖名单里却没有,我应该获得终极大奖和幸运奖的权利受到侵犯,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要求二被上诉人兑现iPhone手机一部和3台小狗吸尘器或等值现金共计价值12000元。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搜狐新媒体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首先对于上诉人提到的一审判决书第四页到第八页是我司提交的证据这一点,我司不予认可,这个证据不是我司提供的,是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做出的一个统计;其次是上诉人认为我司在一审庭审中没有提交其他中奖的用户名如“设计观”,“小企鹅”,“郭大嘴吃四方”等用户的明细,对此我司认为一审庭审时上诉人并没有提出要求提供上述明细,而且我司只需要证明在2020年1月24日之前已经有其他的用户获得了这个奖项就可以了。我方认为提供“设计观”,“小企鹅”,“郭大嘴吃四方”等用户的明细和本案是没有关系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搜狐信息服务公司的答辩意见与搜狐新媒体公司一致。
原告诉称 胡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搜狐新媒体公司、搜狐信息服务公司按照“鼠你最好看集挂饰兑大奖”活动(以下简称集挂饰活动)规则(以下简称活动规则)兑现1部iphone手机和3台小狗吸尘器或等值现金10000元;2.搜狐新媒体公司、搜狐信息服务公司按照活动规则,出具获得终极大奖和幸运大奖共4名人员的集挂饰明细。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胡婷使用手机号178某某某某3846注册“狐友APP”,用户名为“hi2020”,其于2020年1月参加“狐友APP”组织集挂饰活动。活动规则载明:“1月17日-1月30日,活动期间发送有关新年的动态,如果你在动态中提到了狐友藏起来的‘挂饰关键词’就可以获得狐友特制卡片挂饰!按照集齐不同挂饰的数量进行兑奖,逢6有奖”“幸运大奖(限3份)集齐66个挂饰,可获得价值2000元小狗吸尘器一台;终极大奖(限1份)集齐70个挂饰,可获得iphone手机一部”“时间轴1已开始(小年1/17-1/18)-2已开始(准备新年1/19-1/23)-3已开始(团圆夜1/24-1/25)-4(走亲戚去1/26-1/30)”“注:活动公平公正,禁止恶意刷票,所有奖品每位用户限领一份,按照集齐对应挂件数量的时间顺序发奖”“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狐友团队所有”。胡婷未在“狐友APP”公布的活动中奖名单中。
根据胡婷提供的用户“hi2020”参与集挂饰活动的手机截图,统计如下:
用户名“hi2020”收集挂饰统计
序号
挂饰关键词
输入次数
挂饰
挂饰最早出现时间
1
打扫
2
1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2
米老鼠
1
1
2020年1月23日
鼠年
1
3
迎春
1
1
2020年1月23日
4
春节
1
1
2020年1月23日
新春快乐
2
5
轮船
2
1
2020年1月23日
6
回家
2
1
2020年1月23日
7
火车
1
1
2020年1月23日
8
火车票
3
1
2020年1月23日
9
烫头发
1
1
2020年1月23日
10
飞机
1
1
2020年1月23日
11
电影
2
1
2020年1月23日
12
腊梅
3
1
2020年1月23日
13
新衣服
1
1
2020年1月23日
穿新衣服
1
14
腊肠
1
1
2020年1月23日
15
好天气
1
1
2020年1月23日
16
喝红酒
2
1
2020年1月23日
17
蛋糕
2
1
2020年1月23日
18
鼠年大吉
2
1
2020年1月23日
19
坚果
2
1
2020年1月23日
20
馒头
1
1
2020年1月23日
21
鱼肉
1
1
2020年1月23日
22
鞭炮
2
1
2020年1月23日
23
喜欢
1
1
2020年1月23日
24
2020年
2
1
2020年1月23日
25
烟花
1
1
2020年1月23日
26
暴富
1
1
2020年1月23日
27
饮料
1
1
2020年1月23日
喝饮料
1
28
小年快乐
2
1
2020年1月23日
29
年糕
2
1
2020年1月23日
30
美甲
2
1
2020年1月23日
31
好吃的
1
1
2020年1月23日
32
剪纸
1
1
2020年1月23日
33
春联
3
1
2020年1月23日
34
灯笼
2
1
2020年1月23日
35
舞龙舞狮
1
1
2020年1月23日
36
龙马精神
2
1
2020年1月23日
37
汽车
1
1
2020年1月23日
38
行李
1
1
2020年1月23日
39
春雨贵如油
1
1
2020年1月23日
40
团圆饭
2
1
2020年1月24日
41
鼠我除夕快乐鼠我幸福
1
1
2020年1月24日
42
发财
1
1
2020年1月24日
43
饺子
1
1
2020年1月24日
44
春节联欢晚会
1
1
2020年1月25日
45
相亲
2
1
2020年1月26日
46
团圆
1
1
2020年1月26日
47
买房了
1
1
2020年1月26日
48
一夜暴富狂吃不胖
2
1
2020年1月26日
49
放炮
1
1
2020年1月26日
50
生二胎
1
1
2020年1月26日
51
无唐九州
1
1
2020年1月26日
52
财神
1
1
2020年1月26日
53
祈祷
1
1
2020年1月26日
54
文韬
1
1
2020年1月26日
55
赚多钱
1
1
2020年1月26日
56
烟花
1
1
2020年1月26日
57
红包
1
1
2020年1月26日
58
王北车拜年啦
1
1
2020年1月26日
59
李钟硕
1
1
2020年1月26日
60
风雨同舟陆婷陪胡婷
1
1
2020年1月26日
61
人帅心善董岩磊泪
1
1
2020年1月26日
62
没有蒋欣
1
1
2020年1月26日
63
平安喜乐胡婷没有朱正廷
1
1
2020年1月26日
64
黄子韬
1
1
2020年1月26日
65
高嘉朗
1
1
2020年1月26日
66
邵明明
1
1
2020年1月26日
67
无张欣尧
1
1
2020年1月26日
68
王琳凯
1
1
2020年1月26日
69
无徐圣恩
1
1
2020年1月26日
70
华晨宇
1
1
2020年1月26日
71
汪东城
1
1
2020年1月26日
搜狐新媒体公司提交了从系统后台导出“狐友APP”用户“hi2020”“这只是一个”所获挂饰的录屏、统计表,证明事项:用户“这只是一个”在2020年1月24日19时19分34秒集齐70个狐友挂饰,用户“hi2020”在2020年1年26日集齐70个挂饰。胡婷认为,该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狐友APP”由搜狐新媒体公司、搜狐信息服务公司运营,其提交的录屏仅为执行命令的操作视频,并未提交后台数据库记录,且录屏中出现了2019年8月9日、2020年5月19日、2020年2月13日3个无关时间,是数据被更改和添加的时间,收集挂饰的关键信息被修改,且提供的统计表中的信息存在被编辑、篡改的可能性。搜狐新媒体公司、搜狐信息服务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上述3个日期为系统维护自动加载的时间,并未修改。胡婷虽不认可该组证据真实性,但未提供证据加以佐证。故一审法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胡婷提供的“狐友APP”集挂饰截图,搜狐新媒体公司、搜狐信息服务公司提供的《狐友服务协议》、用户收集挂饰录屏、统计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及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搜狐新媒体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二、胡婷是否达到了集挂饰活动的兑奖条件。
一、搜狐新媒体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受生效合同的拘束。本案中,《狐友服务协议》系搜狐信息服务公司预先拟定并面向众多用户重复使用的服务条款,用户在注册“狐友APP”时,通过阅读合同条款的形式,对合同作出承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一审法院确认《狐友服务协议》有效。其中第一条第2款约定:“狐友服务协议是用户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订立的权利义务规范”,可以确认本案中《狐友服务协议》合同订立者系胡婷与搜狐信息服务公司,故搜狐信息服务公司系本案适格被告。胡婷提供狐友微信公众号信息载明:“账号名称:狐友、账号主体: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3日注册狐友”,搜狐新媒体系“狐友”公众号运营主体。搜狐新媒体公司辩称,与搜狐互联网信息公司仅为关联公司,并未参与“狐友APP”的运营,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佐证,故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本案被告为搜狐新媒体公司与搜狐信息服务公司。
二、胡婷是否达到了集挂饰活动的兑奖条件
依据胡婷提交的用户名“hi2020”的挂饰页面截图与搜狐新媒体公司提交的活动规则与用户收集挂饰统计录屏可知,活动时间为1月17日至1月30日,终极大奖为集齐70个挂饰,获1部iPhone手机,按照集齐数量的时间顺序发奖。胡婷提供的用户“hi2020”在“鼠你最好看集挂饰兑大奖”集挂饰手机截图显示,截至1月24日,胡婷收集43个不同挂饰。搜狐新媒体公司提交的用户收集挂饰统计表显示,截至1月24日,胡婷收集了49个不同挂饰。用户“这只是一个”在2020年1月24日即集齐70个不同挂饰。按照集齐数量的时间顺序发奖的活动规则,用户“这只是一个”早于胡婷集满70个挂饰,胡婷不是获奖用户。因此,根据胡婷提供的用户“hi2020”参与集挂饰活动的手机截图、搜狐新媒体公司、搜狐信息服务公司提交的从系统后台录屏,按照集齐对应挂件数量的时间顺序发奖的活动规则,胡婷不是集挂饰活动终极大奖的获得者。
此外,胡婷要求公布终极大奖和幸运大奖共4名用户的集挂饰明细,搜狐新媒体公司、搜狐信息服务公司提供了获得终极大奖用户“这只是一个”的集挂饰统计表。对于胡婷要求公布幸运大奖4名人员集挂饰明细的请求,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胡婷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于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是胡婷对一审法院关于“用户名‘hi2020’收集挂饰统计”(以下简称一审统计表格)有争议,对此本院重新对胡婷提供的用户“hi2020”参与集挂饰活动的手机截图与搜狐新媒体公司提交的用户“hi2020”收集挂饰统计表进行核对,补充查明如下事实:截止2020年1月24日,除一审统计表格中已有统计外,用户名“hi2020”获得挂饰(去除重合的)补充如下:
序号
挂饰关键词
挂饰
挂饰最早出现时间
1
洗澡
1
2020年1月23日
2
帽子
1
2020年1月23日
3
雪
1
2020年1月23日
4
鹤
1
2020年1月23日
5
糖果
1
2020年1月23日
6
符
1
2020年1月23日
因此截止2020年1月24日,胡婷收集的挂饰数(去除重合的)为49个,与搜狐新媒体公司统计的用户“hi2020”收集挂饰的情况基本一致。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确有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是胡婷对于搜狐新媒体公司提交的从系统后台导出的用户“hi2020”“这只是一个”所获挂饰的录屏有争议,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认为,胡婷提交的“hi2020”参与集挂饰活动的手机截图显示,截止2020年1月24日,胡婷收集的挂饰数为49个,与该录屏显示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而胡婷在一审和二审期间对于该证据的质证意见均没有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本院对一审法院关于此证据的认定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胡婷是否符合集挂饰活动的兑奖条件。搜狐新媒体公司、搜狐信息服务公司在涉案APP上发布了活动规则,胡婷作为用户参与该活动,胡婷与搜狐新媒体公司、搜狐信息服务公司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成立并生效。有必要说明的是,本案争议的网络服务合同性质为射幸合同,合同的法律效果即能否获得奖品在缔约时并不能确定,需要结合活动规则来具体分析。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截至1月24日,胡婷收集了49个不同挂饰,搜狐新媒体公司、搜狐信息服务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在同一时间节点,有其他用户已集齐70个不同挂饰,因此对于胡婷来说,该合同的法律效果已经无法实现,其并不符合获得终极大奖的条件,因此胡婷要求搜狐新媒体公司、搜狐信息服务公司按照活动规则向其发放终极大奖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胡婷要求搜狐新媒体公司、搜狐信息服务公司兑现10000元等值现金并公布终极大奖和幸运大奖共4名用户的集挂饰明细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胡婷与搜狐新媒体公司、搜狐信息服务公司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并没有相关的约定,胡婷的诉讼请求既没有法律依据亦没有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一并予以驳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追加胡婷的家人为共同原告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不同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不同的网络服务合同,胡婷要求一并诉讼代替其家人主张合同权利,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胡婷主张明星拜年挂饰不属于活动规则里的挂饰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明星挂饰并非活动主办方公布的话题分类标准的一种,系胡婷自己按人物主体作出的分类,不能由此认定活动主办方违反事先拟定的活动规则。综上,胡婷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胡婷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