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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军与北京瑞平国际拍卖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5-27 10:52:01 401

赵军与北京瑞平国际拍卖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11民终66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瑞平国际拍卖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北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昕,北京市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蒋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华,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维剑,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军与被上诉人北京瑞平国际拍卖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平公司)、原审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9)苏1112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赵军上诉请求:撤销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9)苏1112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四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瑞平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赵军通过淘宝珍品拍卖平台购得的三件拍品经专家鉴定均为仿品,按瑞平公司在该平台“假一赔三"的承诺,应当向赵军支付三倍赔偿金。2.一审法院认定赵军不属于消费者是错误的。
  瑞平公司辩称:1.拍卖行为不能等同于消费购买行为,赵军不是消费者,不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瑞平公司拍卖前已经声明不承担暇疵担保责任,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条款;3.我国目前未将文物艺术品纳入司法鉴定体系进行规范管理,尚缺管文物艺术品司法鉴定;4.在无违约责任条款约定的情况下,赵军无权要求瑞平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淘宝公司辩称:因一审判决未涉及淘宝公司,故对赵军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发表意见。
原告诉称  赵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瑞平公司退还货款15403.3元;2.要求瑞平公司赔偿赵军合同赔偿金46209.9元;3.瑞平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经委托司法鉴定后,赵军明确诉讼请求为:1.要求退还货款15403.3元;2.要求按照货款的三倍赔偿合同赔偿金46209.9元;3.要求瑞平公司承担鉴定费17400元以及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军曾多次通过网上以竞拍方式购买物品。2019年3月3日至5日,赵军通过第三人淘宝公司阿里拍卖平台拍得瑞平公司送拍的三件拍品,分别为:1.青花花卉壮罐,成交价5001元,佣金500.1元,合计5501.1元;2.素三彩人物六方几,成交价8001元,佣金800.1元,合计8801.1元;3.铜缠枝花卉兽耳三足香薰,成交价1001元,佣金100.1元,合计1101.1元。以上赵军合计支付15403.3元。赵军在参与竞拍时,在拍卖页面显示“阿里拍卖"、“某某人报名、某某人设置提醒"“起拍价:1元"、“加价幅度:某某元"、“保证金:200元"、“佣金:10%"、“保留价:无保留价"、“送拍机构:北京瑞平国际拍卖行"、“特色服务:假一赔三、拍前预展"等字样;同时,在“拍品属性"中还标明了拍品名称、图录号、质地、年代、尺寸等,该三件拍品均注明“年代:清";在拍卖页面有“参拍前请仔细阅读我公司拍卖规则,一旦竞得拍品即代表认同我公司下列全部拍卖规则"等内容;在“拍卖规则"中则有“本公司对拍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拍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投拍品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自审看拟竞投拍品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品是否与本公司拍品图录及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及宣传品之描述相符合,而不应意图录或影像制品及宣传品的描述做出决定"等内容。
  赵军在拍得三件案涉物品后,因质疑物品的真实性,遂一边与瑞平公司进行交涉,一边自行联系他人进行鉴别。2019年3月27日,中国世家鉴定收藏网赵军购买的“青花壮罐"进行图片鉴定后,出具鉴定结论,认为该壮罐为“现代仿乾隆时期作品,但仿制水平很高,可做家庭陈设之用"。
  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对案涉三件拍品是否为清代的物品产生争议,瑞平公司认为赵军通过前述的中国世家收藏网进行的图片鉴定不能反映拍品的真实情况,应当携带实物进行鉴定。经当事人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江苏中知信艺术品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三件拍品制造年份进行鉴定,2019年7月4日,江苏中知信艺术品鉴定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认定涉案三件拍品均为“现代工艺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瑞平公司在庭审中当庭表示愿意退还赵军所支付的合同价款,予以准许,即瑞平公司应当退还赵军竞拍三件物品所给付的款项15403.3元;同时赵军应当将收到的三件拍品返还瑞平公司。赵军要求瑞平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三倍的赔偿金46209.9元,因赵军系以竞拍的方式购买其认为具有收藏价值的案涉三件物品,显然不同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瑞平公司也不属于“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故赵军据此要求瑞平公司承担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关于赵军要求瑞平公司承担鉴定费17400元,该费用系双方就案涉拍品是否属于“拍品属性"中所载明的“年代:清"产生争议后而申请鉴定所支付的费用,虽然经委托鉴定结果出来后,瑞平公司在第二次开庭时陈述拍卖规则中有关于拍卖人“对拍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一审法院认为,瑞平公司一方面在拍卖网页的相对显眼的位置标注“假一赔三",另一方面又在相对繁琐的拍卖规则中表述“对真伪、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显然有误导竞买人参与竞拍的过错存在,瑞平公司如要免除自己责任,应当在拍卖网页的显眼位置用加粗加大的字体标注“真伪、品质由购买人自行鉴别"等字样;退一步而言,即使本案中“拍卖规则"载明的“对拍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确实有效,瑞平公司在第一次庭审时也应当提出抗辩,而不是在赵军提出中国世家收藏网的鉴定意见系仿制品、现代工艺品时仍坚持拍品是清代的“正品",如果瑞平公司在第一次庭审时不否认系仿制品、工艺品,则无需进行鉴定,该笔鉴定费用也就不会产生,故该鉴定费用应当由瑞平公司承担。瑞平公司辩称应当追加刘维为本案第三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瑞平公司与刘维系委托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本案赵军有权选择瑞平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而非必须选择委托人刘维承担责任。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瑞平公司委托该第三人刘维作为瑞平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而没有提出要求追加刘维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显然瑞平公司也认为刘维与其系委托合同的内部关系,与本案赵军与瑞平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并非必须一并进行处理。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1.瑞平公司返还赵军价款15403.3元;2.瑞平公司给付赵军鉴定费用17400元;3.赵军返还瑞平公司三件拍品(青花花卉壮罐、素三彩人物六方几、铜缠枝花卉兽耳三足香薰);4.驳回赵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是一种以价高者得的定价方式达成买卖合意的买卖行为,除定价方式外仍应遵循一般买卖合同的规则。本案中瑞平公司在淘宝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赵军参与竞拍,双方之间拍卖合同成立,赵军以最高价拍得拍品,双方之间拍卖合同生效。瑞平公司在有关拍品的拍卖公告首页标注“假一赔三",在后面的“拍卖规则"载明的“对拍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导致前后矛盾。因瑞平公司在网上发布拍卖公告,并不与参拍人进行平等协商,且适用于全体参拍人员,有关“假一赔三"、“拍卖规则"载明的“对拍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条款为格式条款,当该类条款前后表述不一致,引起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释,应当认定瑞平公司在与赵军的拍卖合同中约定了“假一赔三"。瑞平公司在案涉拍品的“拍品属性"中载明“年代:清",瑞平公司在一审的第一次庭审中称应实物鉴定,一审法院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涉案的三件拍品进行实物鉴定,鉴定结论为现代工艺品,可以认定涉案的三件拍品为年代造假,瑞平公司应当承担拍卖合同约定的“假一赔三"的赔偿义务。
  另外,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看,随着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精神生活消费的需求不断增强,精神生活消费类物品和服务应当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类似于本案中所涉的价格不是太高的文玩,购买人出于欣赏、爱好等原因购买,应当属于精神生活消费类物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制。
  综上所述,无论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拍卖合同的约定,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瑞平公司均应承担“假一赔三"的赔偿责任,赵军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有关是否应当“假一赔三"部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其他部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9)苏1112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9)苏1112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北京瑞平国际拍卖行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赵军三倍赔偿款46209.9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340元,由北京瑞平国际拍卖行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元,由北京瑞平国际拍卖行有限公司负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陈 敏
审 判 员  徐 达
审 判 员  葛荣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宏敏
书 记 员  戴葩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