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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林诉李春华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3-05-27 10:53:03 357
关联案件与文书

李金林诉李春华民间借贷纠纷案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412民初202号

当事人  原告:李金林。
  被告:李春华。
审理经过  原告李金林与被告李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金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春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金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春华归还原告李金林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李春华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并承诺每月支付本息3000元,到2021年1月9日一次性还清本息。但被告李春华仅2020年2月份支付2000元,再没付款,后经多次催收,被告未再还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李春华未答辩。
  原告李金林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2020年1月9日的《借条》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被告李春华缺席未质证,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原告李金林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李金林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16年相识,2018年成为朋友关系。2018年4月,被告李春华向原告李金林借款50000元,当时约定借期为12个月,年息10000元,逾期按每月1000元支付利息。2020年1月2日,被告李春华结清了剩余借款,分别以现金方式归还22000元、微信转账2000元。2020年1月9日,被告李春华再次找到原告李金林借款,当日下午,原告李金林在自家附近的马路上用现金的方式交付了50000元借款,被告李春华在原告李金林的本子上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李金林人民币50000元整(伍万元)430423198602188219借款人:李春华事实18xxx2632020年元月9日”,被告李春华并在签名处盖有手印。2020年2月9日,被告李春华归还2000元。之后,经原告李金林多次催收,被告李春华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李春华向原告李金林借款,原告李金林交付了50000元借款,且李春华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原告李金林与被告李春华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2020年1月9日的《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告李金林可以催告被告李春华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庭审中查明,李金林多次催收李春华还款,但李春华至今未偿还,已构成违约,李春华应承担违约责任。另查明,《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庭审中,原告李金林也未举证证明双方有约定利息的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一款的规定,原告李金林要求被告李春华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春华于2020年2月9日归还2000元应视为归还的借款本金,故原告李金林要求被告李春华偿还借款4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春华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李春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金林借款48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金林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春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长 阳素娟
人民陪审员 李清顺
人民陪审员 谭汉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蒋海彬
书记员  周志红

核对人:周志红
附法律依据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