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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乔诉路素勤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3-05-29 14:12:25 412
关联案件与文书

叶乔诉路素勤民间借贷纠纷案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302民初1637号

当事人  原告:叶乔。
  被告:路素勤。
审理经过  原告叶乔与被告路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乔、被告路素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叶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路素勤偿还借款57510.66元及利息8626元(自2018年4月3日起,按年利率6%算至2018年10月16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路素勤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路素勤辩称,2014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原被告双方系恋爱关系,期间原告叶乔常以各种理由向被告路素勤要钱,尚欠631556元。2015年7月3日,被告路素勤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两份,共计贷款200000元,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提供担保。2016年7月3日借款合同期满,被告路素勤尚欠贷款本息七万余元。2018年3月12日被告路素勤自己还款20000元。2018年3月16日、同年3月19日、同年3月30日原告叶乔代被告路素勤偿还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贷款本息共计57510.66元。该57510.66元系被告路素勤所有的资金,不是借原告叶乔的钱,原告叶乔仅仅是经手替被告路素勤代偿贷款本息,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曾是恋爱关系。
  二、原告叶乔现无职业,曾以务工为收入来源。被告路素勤下岗后自主创业。
  三、原告叶乔出借资金来源:从亲属、朋友及支付宝筹借。
  四、被告路素勤的借款的用途: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五、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借条。叶乔举证的其与路素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3月至同年4月期间,路素勤提出让叶乔筹措资金代其偿还欠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的七万余元,并表示随后偿还给叶乔。叶乔分别于2018年3月16日、同年3月19日、同年3月30日支付给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18000元、18000元、21510.66元,合计57510.66元。之后叶乔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路素勤催要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叶乔代被告路素勤向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支付57510.66元的事实清楚,双方均无争议,争议点在于该57510.66元,是被告路素勤向原告叶乔的借款,还是被告路素勤的自有资金。根据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本院认定该57510.66元是被告路素勤向原告叶乔的借款。原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各自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叶乔提供资金后,被告路素勤负有还款义务。原被告双方既未约定还款时间、也未约定借款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叶乔要求被告路素勤偿还垫付资金的理由成立,但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路素勤虽辩称57510.66元系其自有资金,但无充分证据印证,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路素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叶乔57510.66元;
  二、驳回原告叶乔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叶乔负担94元,被告路素勤负担6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李 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