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献毅与山东大洲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11民初12435号
当事人 申请人:杜献毅。
被申请人:山东大洲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亚茹。
被申请人:陈骥斌。
被申请人:张亮。
被申请人:郭彬。
原告杜献毅与被告山东大洲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陈骥斌、张亮、郭彬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杜献毅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7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杜献毅的以上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献毅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杜献毅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判员 祝士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