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均涛与王桂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原告:胡均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晓敏,北京双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桂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静,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贾国飞。
审理经过 原告胡均涛与被告王桂杰及第三人贾国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胡均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晓敏,王桂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静,贾国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胡均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桂杰支付胡均涛欠款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5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11月4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王桂杰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胡均涛委托贾国飞向王桂杰购买人民币20万元等值的、由王桂杰制作的虚拟货币TBToken,约定一年内分4次平均解锁发放,每季度解锁一次。解锁后,TBToken可以在王桂杰自行开设的网站www.thinkbit.com进行交易买卖。第一次解锁1/4的TBToken后,胡均涛将其出售并兑换成USDT,但提现失败,胡均涛又将其兑换成比特币,但仍无法提现。后胡均涛联系王桂杰,王桂杰称可以将比特币提到王桂杰的账户,由王桂杰向胡均涛支付5万元。胡均涛按要求将比特币提到王桂杰指定的收币地址,2018年12月6日14:17:47,该地址接收了1.9868个比特币,但王桂杰以种种理由拖延付款,故胡均涛起诉至法院。
胡均涛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THINKBITLTD.(即THINKBIT有限公司,以下称为THINKBIT公司)账户网页截图,证明胡均涛将TBToken兑换成USDT,此后又兑换成1.9868个比特币的过程和时间点;
二、王桂杰与贾国飞、胡均涛与贾国飞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乐乐”指胡均涛、“阿佘”指贾国飞,证明王桂杰与贾国飞商量将胡均涛的1.9868个比特币提到王桂杰指定的地址,胡均涛按照指定地址将比特币提给了王桂杰,此后该1.9868个比特币由王桂杰掌控;
三、胡均涛与王桂杰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自2018年12月11日起,胡均涛向王桂杰催要1.9868个比特币的退款事宜,当时王桂杰和贾国飞已经结算完毕,其中未包括胡均涛的1.9868个比特币;
四、比特币交易平台(BTC.com)账户记录,证明2018年12月6日14:17:47,胡均涛将1.9868个比特币提到王桂杰指定的区块链地址31kjmoGanJ87S7N4uNJTSS6keAVTckQQ×××(以下简称31kj地址)上;
五、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贾国飞将投资款转入王桂杰个人账户。
被告辩称 王桂杰答辩称:不同意胡均涛的诉讼请求。第一,王桂杰与胡均涛之间不存在买卖比特币的合意,王桂杰仅是代表TBToken的运营公司THINKBIT与胡均涛的代理人贾国飞就其在平台的投资款退还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第二,包括胡均涛20万元在内的贾国飞代理的400万元投资款所对应的款项,王桂杰已经全部支付给贾国飞,因此无需再向胡均涛支付5万元。综上,请法院驳回胡均涛的诉讼请求。
王桂杰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王桂杰与贾国飞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贾国飞代理的400万元投资款已经全部返还完毕,贾国飞收到了全部投资款;
二、THINKBIT公司的注册证书和股东证明,证明TBToken由THINKBIT公司运营,王桂杰是公司股东,收取投资款、商议投资回购事宜、支付回购款均属公司行为;
三、比特币交易平台(BTC.com)账户记录,证明涉案的31kj地址是THINKBIT公司的地址。
贾国飞述称:本案交易相对方是王桂杰个人,而非THINKBIT公司。贾国飞一直是与王桂杰个人协商投资虚拟货币事宜,王桂杰从未提及THINKBIT公司。胡均涛、王桂杰和贾国飞是商业伙伴关系。2018年初,王桂杰组织活动,向贾国飞、胡均涛等介绍THINKBIT公司平台和虚拟货币投资项目。此后,包括胡均涛在内的八名投资人委托贾国飞将投资款400万元汇总,一并转入王桂杰的个人账户,王桂杰在www.thinkbit.com平台上按比例向投资人发放TBToken,并承诺投资可以保本。但随后投资人发现平台长时间无交易量,就想撤出投资。经协商,王桂杰同意全额退还400万元。但在投资过程中,有六名投资人已将持有的TBToken出售,兑换成其他虚拟货币,这些虚拟货币的价格一直在浮动,所以王桂杰对已出售部分不予处理。在六名投资人中,有五名已自行将虚拟货币提走,只有胡均涛因审核或技术原因提现失败。王桂杰最终退还贾国飞投资款3771505.94元。该3771505.94元是八名投资人在THINKBIT平台上持有的TBToken对应的价值,不包括投资人自行兑换成其他虚拟货币对应的价值。因此,本案胡均涛的5万元不应向贾国飞主张,而应向王桂杰主张。
贾国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微信聊天记录及附表,证明王桂杰从400万元里扣除了出售虚拟货币等价的人民币228494.06元,贾国飞实际收到投资款3771505.94元。
经本院庭审质证,王桂杰、贾国飞对胡均涛提交的THINKBIT公司账户网页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比特币平台(BTC.com)账户记录、转账记录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胡均涛、贾国飞对王桂杰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比特币平台(BTC.com)账户记录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胡均涛、王桂杰对贾国飞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
一、虚拟货币交易相关事实
2018年初,胡均涛等八名投资人委托贾国飞作为代表,与王桂杰协商购买其持股的THINKBIT公司制作的虚拟货币TBToken。胡均涛将投资款20万元支付给贾国飞,贾国飞将八名投资人共计400万元投资款汇总并转入王桂杰的个人账户。收到投资款后,胡均涛、贾国飞等投资人在THINKBIT公司开设的网站www.thinkbit.com自行注册账号,王桂杰根据贾国飞提供的投资款金额,按照一定比例向投资人发放等值的TBToken。TBToken一年分四次平均解锁发放,每季度解锁一次,解锁后,TBToken可以在www.thinkbit.com网站上进行交易。第一次解锁1/4的TBToken后,胡均涛将其出售并兑换成USDT,但提现失败,后胡均涛又将其兑换成1.9868个比特币,但仍无法提现。胡均涛提交了www.thinkbit.com网站的账户截图,显示2018年11月23日胡均涛对账户内的7391.371983个USDT进行提现操作,该操作的状态为“已取消”。2018年12月5日16:31:55,胡均涛对账户内1.9868个比特币进行提现操作,该操作的状态为“审核中”,此后,提现操作一直未审核通过。胡均涛联系贾国飞,让贾国飞跟王桂杰沟通解决方案。
2018年12月5日17:04,贾国飞通过微信联系王桂杰,让王桂杰将胡均涛的提现订单审核通过,然后“扣掉他那个5万块钱”,王桂杰表示“干脆别提了,或者提到我这里来,然后全退了……我给一个地址,提过来吧,不合适直接扣”。王桂杰向贾国飞发送了31kj地址,贾国飞将王桂杰的解决方案和收币地址转告胡均涛。胡均涛提交了比特币交易平台(BTC.com)中31kj地址的交易记录,显示2018年12月6日14:17:47,该地址收到1.9868个比特币。2018年12月7日12:13:39,其中的1.173个比特币被交易至16AYikoeSJVt3btH5Wg6VjsBnmeL8YqNbA中,剩余的0.81376713个比特币被转移至区块链地址326uHSL58gtQCMAeQhu1KaATaH32tWxkjj(以下简称326u地址)中。
庭审中,王桂杰认可其提供的31kj地址收到了1.9868个比特币,但认为其是代表THINKBIT公司进行交易,王桂杰个人与胡均涛不存在买卖比特币的合意。关于如何证明王桂杰是代表公司进行交易,王桂杰提出两点理由:一是王桂杰是THINKBIT公司的股东,二是收取比特币的31kj地址是THINKBIT公司的地址。
为了证明股东身份,王桂杰提交了THINKBIT公司的注册证书,证明THINKBIT有限公司(英属维京群岛公司编号1976092)是在英属维京群岛依法注册的商业公司;王桂杰提交了THINKBIT公司的股东证书,证明王桂杰是THINKBIT有限公司21300股普通股的登记持有人。胡均涛、贾国飞对以上事实不持异议。
为了证明31kj地址是THINKBIT公司的地址,王桂杰提交了账户交易记录,显示31kj地址的找零账户是326u地址,该地址存在431笔交易,总接收4641.79434671个比特币,按照一枚比特币约等于人民币2.5万元计算,326u地址接收的比特币价值高达116044858.67元人民币,只有公司平台账户才能发生如此巨额的转账需求,又因找零账户与主账户应该属同一主体,所以31kj地址也是THINKBIT公司账户。胡均涛、贾国飞均对此不予认可。
二、投资款退还相关事实
贾国飞称,其与胡均涛、王桂杰是商业伙伴关系。2018年,贾国飞代表胡均涛等八名投资人与王桂杰商谈TBToken购买事宜,贾国飞将总投资款400万元汇总后,一并支付至王桂杰个人账户。王桂杰承诺投资可以保本,但此后平台长时间无交易量,投资人打算撤出投资,经协商,王桂杰同意全额退还投资款400万元。
2018年12月7日,王桂杰通过微信与贾国飞协商投资款退还事宜。王桂杰在微信中发送计算明细表,显示其共向贾国飞、胡均涛等八名投资人私募人民币400万元,投资人已卖出的TBToken等价的人民币为228494.06元,扣除后应退还投资人人民币3771505.94元。在胡均涛一栏中,载明私募人民币为20万元,已卖出的TBToken等价的人民币5万元,应退还人民币15万元。王桂杰、贾国飞确认将其中的276万元人民币折合成40万的USDT予以返还。随后,王桂杰分三笔向贾国飞支付了40万USDT、70万元人民币和311505.94元人民币,合计退还投资款3771505.94元,贾国飞在微信中表示“全部400万都已经收到”。
2018年12月10日,贾国飞在微信中告知王桂杰,上次退还投资款没有包括胡均涛的1.9868个比特币的价值,让王桂杰向胡均涛退款或交还比特币,王桂杰对此未作回应。
2018年12月11日至2018年12月14日,胡均涛多次询问王桂杰“1.98个比特币在你那里,你什么时间给我”,王桂杰回复需要了解情况,并询问胡均涛收到贾国飞多少钱,胡均涛答复总数为16万元,应退还12万元。此后,王桂杰未作回应。
庭审中,王桂杰认可计算明细表的真实性,但认为明细表仅为双方都接受的计算方式,不是最终协议。王桂杰代表THINKBIT公司与贾国飞就投资款返还达成的最终意见是公司仅需要退还3771505.94元,其中包括涉案的1.9868个比特币。从贾国飞在微信中陈述的“400万元已结清”可以看出,剩余投资款228494.06元不用另行退还。此外,贾国飞私下与胡均涛约定按照80%的比例退还投资款,而胡均涛在微信中也自认投资款总额16万元,应退还12万元,差额为4万元,恰好等于1.9868个比特币价值5万元的80%,可见胡均涛本人也认为款项应由贾国飞退还。胡均涛、贾国飞对此不予认可,表示投资款退还比例是贾国飞和胡均涛之间的约定,与王桂杰无关,贾国飞实际是按照15万元的80%,退还胡均涛投资款12万元。
三、其他事实
关于如何确定区块链地址中虚拟货币的归属,各方确认,在比特币交易中,每个比特币地址都有唯一的私钥,谁掌握私钥就能掌握地址中的比特币。私钥不是公开的,确认私钥由谁掌握的方法可以看谁能转账或签名,其他虚拟货币交易规则也大同小异,都是谁掌握私钥谁就能掌握虚拟财产。本案中,各方在交易前没有验证地址是否属于王桂杰。胡均涛称,因为地址是王桂杰提供的,王桂杰肯定可以掌控地址中的虚拟财产。贾国飞称,在虚拟货币交易中,谁提供的地址谁负责,一般不会进行验证。
王桂杰表示,其本人不掌握31kj地址的私钥,该地址私钥由公司客服黄范禄掌握。黄范禄到庭陈述时,否认其掌握31kj地址的私钥,称其掌握的是后台审核提币操作的一串代码,平台用户在THINKBIT公司网站发起提币申请后,由黄范禄进行审核,如果该账户没有交易异常、登陆异常的情况,申请就会审核通过,该虚拟货币就从THINKBIT公司的网站www.thinkbit.com提到用户个人的钱包中,由用户自行掌控。涉案的1.9868个比特币被提到31kj地址的过程黄范禄没有参与,也不记得326u地址是否为公司账户。各方对黄范禄的陈述真实性均予以认可。王桂杰表示,包括326u地址和31kj地址在内的THINKBIT公司账户及私钥均保存在公司租用的网络服务器上,由使用者通过THINKBIT公司的OA系统调用进行系统限定的操作,不需要人直接参与。
关于投资款的支付和退还方式,王桂杰称,因为境外公司无法在境内直接收取和支付款项,所以投资款均需要通过王桂杰个人的账户进行操作,期间没有投资人直接把款项转入THxxxIT公司的账户,而是由贾国飞将投资款转入王桂杰个人账户,王桂杰再将资金投入THINxxxIT公司。王桂杰与贾国飞结算时,一部分款项是通过王桂杰个人的账户付款,另一部分款项是折合成其他的虚拟货币进行交付。无论是收款还是返款都无法从境外公司直接操作,都需要王桂杰进行执行。目前THINKBIT公司的网站已经关停,公司清算完毕,正在注销之中。王桂杰向贾国飞支付相应回购款后,八名投资人账户内剩余的虚拟货币资产由THINxxxIT公司在后台注销。
四、关于虚拟货币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文中载明: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文中载明: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上述事实有胡均涛、王桂杰、贾国飞向本院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围绕互联网区块链技术形成的虚拟财产所发生的纠纷,胡均涛基于其将www.thinkbit.com平台账户中的1.9868个比特币,转移至王桂杰提供的区块链地址的事实,诉请王桂杰支付比特币的对价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故本案涉及争议焦点如下:
一、虚拟货币交易是否违反现行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本院认为,涉案虚拟货币交易并不违反现行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持肯定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知,法律确认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民事权利客体,其应受到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以数据形式存在,具有一定价值,可以“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虚拟财产的权利主体可基于虚拟财产交易,让渡虚拟财产的使用价值,从而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第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比特币通过“矿工”“挖矿”生成,所谓“挖矿”是指“矿工”根据设计者提供的开源软件,提供一定的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特解的过程,该求得特解的“矿工”可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励。要获得比特币,既需要投入物质成本用于购买专用机器设备、支付运算损耗的电力能源,也需要耗费相当的时间成本,因此,比特币的获得过程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进行转让,产生经济收益,具有价值型、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符合网络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应受法律保护。
第三,我国法律并未否定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其可作为虚拟商品进行交易。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我国目前未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其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但并未否定虚拟货币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也未禁止其作为普通虚拟商品进行交易流转。本案中,胡均涛与他人在境外平台上进行TBToken、USDT、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交易,不属于“代币发行和融资”,也不属于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或“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亦未违反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关于代币发行融资的各项规定,故上述交易行为并未被我国法律所禁止,应属合法有效。
综上,虚拟货币交易并不违反现行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权利主体将其合法持有的虚拟货币出售后,理应有权获得相应的交易对价。
二、1.9868个比特币是否包含在王桂杰与贾国飞结算金额中
本院认为,王桂杰与贾国飞结算的金额并未包括1.9868个比特币的对价。
第一,根据贾国飞与王桂杰的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12月7日,王桂杰向贾国飞发送款项计算明细表,显示向贾国飞、胡均涛等八名投资人私募人民币共计400万元(其中胡均涛为20万元),应退人民币为3771505.94元(其中胡均涛为15万元),卖出TBToken等价的人民币为228494.06元(其中胡均涛为5万元)。此后,王桂杰分别支付了人民币1011505.94元和的40万USDT(等价于276万元人民币),价值等同于3771505.94元人民币,从该计算过程可见,结算金额3771505.94元显然未包括投资人卖出TBToken等价的人民币228494.06元,而胡均涛的1.9868个比特币的对价5万元包含在该228494.06元中,因此,胡均涛1.9868个比特币的对价并未予以结算。王桂杰主张与贾国飞达成的投资款退还方案是仅需要支付等额于3771505.94元人民币的价值,剩余228494.06元的价值无需支付,但王桂杰未就双方达成该项合意提交书面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第二,关于王桂杰主张贾国飞在微信中已表示“全部400万元已收到”,所以剩余228494.06元无需退还的意见,贾国飞解释称,因为有六名投资人将部分TBToken兑换为其他虚拟货币,这些投资人可以通过继续持有其他虚拟货币或者提现的方式,获得相应的价值,所以对该部分款项王桂杰未予处理,而剩余八名投资人在www.thinkbit.com持有的TBToken等额价值3771505.94元已经全额退还,所以贾国飞说400万元已经收到,但因为胡均涛未能在www.thinkbit.com平台中将比特币提现成功,所以才需要将1.9868个比特币提至王桂杰的地址,由王桂杰另行支付对价5万元。本院认为,对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需要结合上下文整体理解,由于王桂杰与贾国飞在微信中已经明确记载了结算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且双方对话中并没有“已出售TBToken的价值包含在结算金额中”的意思表示,因此本院不能仅依据贾国飞的“全部400万元已收到”就认定全部投资款以3771505.94元的对价结算完毕。
第三,关于王桂杰称,胡均涛在微信中认可的投资总金额为16万元,应退还12万元,可以推知该1.9868个比特币的价值5万元也是按照80%计算,与胡均涛、贾国飞私下约定的比例一致,所以款项应由贾国飞退还的意见,本院认为,按80%比例退还投资款是胡均涛与贾国飞之间达成的合意,与王桂杰无关,不能据此认定款项应由贾国飞退还。
综上,本院认定王桂杰与贾国飞的结算款项中并不包括本案1.9868个比特币的价值,获得该1.9868个比特币的交易相对方应另行向胡均涛支付交易对价。
三、本案虚拟货币交易相对方是THINKBIT公司还是王桂杰个人
本案中,诉争各方对1.9868个比特币从胡均涛在www.thinkbit.com的账户转移至31kj地址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1.9868个比特币的交易相对方是王桂杰个人还是THINKBIT公司存在争议。该争议的实质在于,如何判断区块链地址上虚拟货币的财产权归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1.9868个比特币交易相对方为王桂杰个人,理由如下:
第一,从比特币的交易规则和特征属性看,比特币是一种去中心化、以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的虚拟加密货币,整个网络由用户构成,没有集中的发行机构,没有中央银行,交易由网络节点通过加密进行验证,并记录在名为区块链的公共分散式账本中。无论身处世界何地,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购买、出售或者收取比特币,且在交易过程中外人无法辨认用户身份信息。挖掘比特币需要下载客户端,注册账号,完成后可以获得一个比特币地址,交易时仅需直接将比特币支付至收款方地址,交易即已完成。比特币具有匿名性,其资产不与现实世界实体挂钩,而是与比特币地址挂钩,地址的所有者没有明确的身份。每个比特币地址生成时,都会有相对应的地址私钥被生成,该私钥可以证明权利人对该地址上的比特币享有财产权利。本案中,由于涉案区块链地址31kj并不与现实世界中的任何实体关联,故地址中比特币的财产权,也应属于控制该地址私钥的主体。但由于私钥是不公开的,且在本次交易前,胡均涛并未要求王桂杰对是否掌握地址私钥进行验证,王桂杰、黄范禄也均不认可掌握该地址的私钥,且交易的外界也无法通过技术手段辨认操作用户的身份,故本院需要结合意思表示、行为表现、投资模式、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1.9868个比特币的真实交易相对方。
本案中,王桂杰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提供了31kj地址,要求胡均涛将比特币提至该地址中,故该地址应是王桂杰可以掌控的地址,其应能采用直接控制、通过他人控制或者借助计算机系统控制等方式,掌握31kj地址的私钥,并有能力对地址中的比特币进行接收和处分。而THINKBIT公司作为法人,其人格系法律拟制,其所有的财产处置行为须由特定的自然人作出,公司如需对涉案地址中的比特币进行操作,其也仅能经由特定的自然人实施。在确认王桂杰可以控制涉案地址中虚拟财产的前提下,本案关键在于判断王桂杰是代表个人还是代表THINKBIT公司对以上区块链地址进行控制。本院认为,王桂杰虽然是THINKBIT公司的股东,但其实施的特定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并不必然代表THINKBIT公司。在本案交易中,首先,王桂杰从未向胡均涛等投资人提供过由THINKBIT公司出具的,授权王桂杰代表公司控制31kj地址、接收并处分1.9868个比特币的书面文件;其次,在王桂杰与胡均涛、贾国飞等协商投资事项过程中,王桂杰也从未通过书面或有据可查的其他方式,明确告知自己是代表THINKBIT公司商谈交易,其处理投资为职务行为;再次,关于王桂杰主张因31kj地址的找零地址326u交易频繁且金额巨大,应属于公司地址,从而反推31kj地址也是公司地址的意见,本院认为,因区块链地址326u同样具有匿名性,该地址中虚拟财产的归属也需要根据私钥掌控情况进行判断,故本院不能仅凭地址的交易数量和金额,认定该地址归属于THINKBIT公司,更无法据此反向推断31kj为公司地址。综上,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王桂杰是代表THINKBIT公司与胡均涛达成比特币交易合意,故本院认定该1.9868个比特币的交易相对方为王桂杰个人。
第二,从各方意思表示及行为表现看,2018年12月5日,贾国飞在微信中要求王桂杰对胡均涛1.9868个比特币的提现订单审核通过,然后扣掉5万元,但王桂杰表示“别提了”,“提到我这里来,然后全退了”。从以上对话可以看出,胡均涛最初试图对THINKBIT公司平台上的1.9868个比特币进行提现操作,将该1.9868个比特币从交易平台转移至个人账户,从而直接对1.9868个比特币进行支配和处置,但王桂杰提出了新的方案,要求胡均涛不要提现,将比特币“提到我这里来”,然后退还款项5万元,可见,在该协商过程中,胡均涛与王桂杰就1.9868个比特币达成了新的交易,交易后王桂杰方获得比特币,胡均涛获得交易对价人民币5万元。在此过程中,THINKBIT公司仅是作为1.9868个比特币的交易平台,其并未参与到1.9868个比特币的交易中。在贾国飞、胡均涛向王桂杰催要1.9868个比特币对价的时候,王桂杰从未就交易相对方提出任何异议。因此,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当是胡均涛将1.9868个比特币交付给王桂杰个人后,由王桂杰个人支付交易对价5万元。
第三,从各方投资模式和交易习惯看,在支付投资款时,八名投资人委托贾国飞将400万元转入王桂杰个人账户,王桂杰再将款项转入THINxxxIT公司账户,并按照比例向投资人发放相应的TBToken;在退还投资款时,也是THINKBIT公司将投资款通过王桂杰以不同方式(个人账户付款或支付等额的虚拟货币)进行退还,THIxxxIT公司再将投资人在平台上持有的剩余资产在后台注销。王桂杰称,如此操作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我国关于境外公司不能直接在境内收取和支付投资款的规定。可见,无论是投资款的收取还是退还,均需要以王桂杰作为中间人进行操作,投资人并不与THINKBIT公司直接产生关联。按照以上交易模式,在胡均涛因1.9868个比特币在THINKBIT公司平台提现失败,而将比特币支付至王桂杰指定的地址时,其也应是将比特币交付给王桂杰个人,由王桂杰承担支付对价的义务,王桂杰再自行与THINKBIT公司就1.9868个比特币进行结算。因此,本案虚拟货币的交易方应为王桂杰个人。
综上所述,本案的虚拟货币交易并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照执行。根据比特币交易规则和特征属性,结合各方的意思表示、行为表现、投资模式和交易习惯,本院确认1.9868个比特币的交易双方为胡均涛与王桂杰。王桂杰收到胡均涛交付的1.9868个比特币后,因该比特币并未包含在结算金额中,所以王桂杰仍需要向胡均涛承担付款义务。故对于胡均涛要求王桂杰支付欠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胡均涛要求王桂杰赔偿利息损失(以5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11月4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但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已经于2019年8月20日取消,故本院依法将利息损失计算标准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桂杰支付原告胡均涛欠款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5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11月4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桂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落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