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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5-29 14:44:03 392
关联案件与文书

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1民终1024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24770Q。
  法定代表人:高元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C1F5X1C。
  法定代表人:邱赓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学,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思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2民初6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力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派思公司诉讼请求或依法发回重审;2.一、二审的诉讼费、保全费均由派思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所作判决严重侵害了力诺公司的合法权益。(一)能源站因派思公司原因未能完成最终并网验收,双方未进入供能服务期,力诺公司不存在保证最低负荷的合同义务。1.能源站因派思公司原因未能完成最终并网验收,至今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供能方式投入运营。首先,根据力诺公司与大连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派思)所签《力诺科技园建设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供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供能服务合同》)约定:“能源站的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将由乙方(大连派思)设立的能源服务公司负责",即由大连派思负责能源站的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也正是因为能源站设计、建设及运维具有技术性高、专业性强的特点,力诺公司在能源站的项目立项、建设施工、竣工与环保验收、并网验收等审批手续中必须依托派思公司的提供技术与资料支持。其次,根据力诺公司与大连派思所签《力诺科技园建设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大连派思所投资建设的分布式能源站由OPRA燃气轮机2台、余热锅炉2台、燃气锅炉2台及相关配套设施组成,将天然气这种优质能源先发电,余热制成生产用蒸汽、供暖用热的顺序满足园区用能需求"。庭审中,通过双方的举证以及合议庭的现场勘验,均可以确认能源站目前仅仅是补充冬季供暖缺口所用的两台燃气锅炉在运行,其余核心设备(两台OP某某燃气轮机、两台余热锅炉)均未运行,而且并未按照“先发电,余热制成生产用蒸汽、供暖用热"的供能设计进行供汽、供电。力诺公司建设能源站的目的在于节能减排、降低供能成本,若按照现有供能方式进行供能,则完全背离了能源站的建设初衷,也不符合双方签订《供能服务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最后,通过法庭向供电部门的现场询问可知,力诺公司已经尽力配合派思公司进行相关审批与验收,最后因派思公司及设备供应商未能到场而无法通过电力部门验收,致使项目至今无法正常运营。很显然,能源站至今未通过验收的原因在于派思公司,而非力诺公司。一审法院认为能源站分为供电、供汽两种供能方式并应当分别结算,严重背离了能源站的运行原理,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实际情况。2.双方尚未进入供能服务期,力诺公司不存在保证最低用能负荷的义务首先,根据双方所签《供能服务合同》第7.10条款约定:“力诺集团在能源站投入运营后,最低保证负荷为力诺线电力负荷日间不低于3400KW,夜间不低于1700KW,园区蒸汽负荷日间不低于9T/h,夜间蒸汽负荷不低于4T/h。"第20.1条约定:“合同有效期至二十年供能服务结束为止,供能服务开始日期为能源站并网发电投入商业运营日期。"因此,力诺公司保证最低用电、用汽负荷的条件是能源站“投入运营",而无论是从文义解释还是从当然解释的角度,“投入运营"应当理解为按照合同约定的供能方式投入运营。这也与《供能服务合同》20.1条关于供能服务期约定相一致。即,只有能源站并网发电投入商业运营,双方才正式进入供能服务期并承担各自的合同义务(力诺公司最低用电、用汽负荷保证以及派思公司蒸汽末端压力不低于0.35MPA)。其次,在庭审过程中,派思公司偷换概念,将燃气蒸汽锅炉的运行混淆为能源站的运营,与事实不符,无任何依据。通过庭审调查,派思公司仅在能源站试运行期间发过部分用电,此后再未正常供电、供汽,对于能源站试运行是否合格、能源站目前是否具备按照合同约定的供能方式供电、供汽的条件,派思公司均未举证。很显然,能源站至今不具备按照合同约定的供能方式供电、供汽的条件,双方未进入供能服务期。最后,根据禁止反言的民事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派思公司在诉状中曾明确表述“双方已于2019年2月1日进入供能服务期",那么,按照派思公司的逻辑,即便在不考虑是否能源站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双方亦应当自2019年2月1日起算最低负荷保证,这与派思公司的诉讼请求存在明显矛盾。(二)《关于2019年6月5日山东派思与力诺集团就力诺项目对接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并非双方结算的终局性文件,不代表力诺公司认可最低负荷保证。《会议纪要》明确载明:“以上两种计算方式均为双方各自观点,后续仍需双方协商"。显然,《会议纪要》只是双方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例如使用蒸汽量的计量)进行协商,并非双方结算的终局性文件。虽然《会议纪要》涉及了最低负荷款的计算,但仍是双方对于进入供能服务期后日间、夜间计算时长争议的协商,力诺公司从未认可能源站已经进入供能服务期以及保证最低负荷,双方也并未该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其次,《会议纪要》力诺公司一方的四名签字人员均不是力诺公司的员工。其中,王清臣仅代表力诺公司监督能源站的项目建设,其余三人仅是配合完成能源站的计量确认,以上四人代表力诺参会仅仅是为了就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力诺公司并未授权其四人与派思公司协商处理能源站供能款的结算事宜。该四人无权代表力诺公司就能源站费用结算向派思公司作出任何意思表示。《会议纪要》载明的“以上两种计算方式均为双方各自观点,后续仍需双方协商"也可以印证这一点。(三)若支持派思公司蒸汽供能款、最低负荷补偿款及滞纳金将严重背离法律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首先,派思公司不仅施工存在严重逾期的情况,而且至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供能方式向力诺公司供汽、供电,导致力诺公司不得不向电力部门另行采购用电,增加了巨额的生产用电成本(暂计至2019年末,额外支出电费约470余万元)。其次,在不考虑能源站是否进入供能服务期的前提下,派思公司所供蒸汽末端压力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0.35MPA,同样也给力诺公司及下属单位生产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暂计至2019年末约664万元)。派思公司不能一方面要求力诺公司按照《供能服务合同》约定保证最低用汽负荷,另一方面自己又不承担末端压力不足的合同责任。再次,因派思公司资金压力紧张,力诺公司于2019年3月起代派思公司向港华燃气进行燃气充值,截止目前已累计代充燃气约876万元。也即派思公司自2019年3月起已不再履行燃气蒸汽锅炉的供能服务。在此情形下,力诺公司一方面要代充燃气费,另一方面还要承担供能款及最低负荷补偿款。这不仅严重背离了力诺公司签订《供能服务合同》根本目的,更是严重违背公平正义原则。最后,力诺公司尚欠部分供能款未支付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双方对蒸汽计量存在争议,另一方面在于派思公司自2019年3月起不再履行供能服务,而由力诺公司代充燃气费用。力诺公司欠付的供能款应当依法冲抵力诺公司代充燃气费以及因派思公司未能依约提供供能服务而造成全部损失。同时,对于超出抵扣部分的费用和损失,力诺公司保留向派思公司主张的权利。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派思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力诺公司的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  派思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力诺公司支付派思公司截止至2019年5月14日止拖欠的蒸汽、电力供能款及最低负荷补偿款共计8258068.41元、违约金1134417.85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14日)及后续违约金(后续违约金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收取1‰计算);2.请求判令力诺公司支付派思公司因本次诉讼委托代理支付的律师费20万元;3.请求判令力诺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5年9月16日,力诺公司作为甲方与大连派思作为乙方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广泛的市场调研,充分的科学论证,最终决定由乙方为甲方济南力诺科技园南区投资建设并运营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为甲方持续提供蒸汽及电力的能源服务。能源站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将由乙方设立的能源服务公司负责,为保证天然气能源站项目如期建设并投入运营,甲方双方达成以下合作框架协议:一、乙方投资建设范围及内容乙方所投资建设的分布式能源站由OPRA燃气轮机2台、余热锅炉2台、燃气蒸汽锅炉2台及相关配套设施组成,根据用户负荷情况,项目按两期规划执行。最终选型以设计阶段后期调研详细数据确定。按照能源温度对口、梯级利用原则,将天然气这种优质能源先发电,余热制成生产用蒸汽、供暖用热的顺序满足园区用能需要,是园区能源供给的综合解决方案。乙方实际运行中能源站发电机组采取并网不上网原则向园区提供电力,蒸汽负荷由余热锅炉及燃气蒸汽锅炉相互补充共同提供。经甲乙双方前期论证,乙方能源站满足甲方末端设计压力不低于0.35MPa,饱和蒸汽供应量不低于35T/h。乙方作为能源站的整体投资建设方,将组织各方面专业力量,提供从项目前期调研、规划设计、方案制定到项目所需设备的采购、建设安装、运营管理维护的全套服务。乙方承建的能源站负责将蒸汽输配至能源站项目用地红线外一米,之后的管线及末端设备由甲方负责设计、承建、维护,乙方负责将电力输出至力诺线10kVA母线上。能源站所需的燃气、电力、用水、通信等配套由甲方无偿负责接入至能源站用地红线外一米,能源站红线内的管线及设备由甲方负责设计、承建。能源站的燃气接入需甲方与济南港华燃气公司沟通气价后,甲方、乙方与燃气公司共同签订三方合同,燃气接入费费用由甲方承担。二、能源站用地甲方负责在园区内现有锅炉房附近提供符合相关规范的项目用地用于乙方建设能源站。能源站具体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数据以设计方案及现场施工、安装为准。能源站土地甲方以无偿提供的形式提供给乙方能源站使用。三、能源站建设周期甲乙双方约定,能源站需要在2016年12月前投运,但为满足甲方园区2015年冬季的供暖需求,乙方需要在2015年12月1日前采购并安装一台1某某燃气蒸汽锅炉作为园区供暖补充。提前采购调峰锅炉的相关事宜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期暂定一年,租赁费为1元)。四、甲方在能源站建设期间的责任1、甲方需确定能源站建设总负责人及协调联络员,负责全程配合乙方能源站项目的建设,以及与园区内用能单位的衔接配合等工作。2、甲方需对乙方能源站顺利建设提供全力支持,甲方负责完成能源站的报批、整体验收等工作。3、甲方负责完成燃气蒸汽锅炉的报批工作,负责完成燃气接入及电力并网审批等以及未来涉及的相关资质办理工作,乙方配合甲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必要的评审、设计、审批用相关文件。五、乙方在能源站建设期间的责任1、乙方在能源站建设期间需全程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关建设规定开展能源站建设,并保证提供的用于甲方审批的文件合法有效。2、乙方负责组建专业的团队进行能源站的投资建设,并指派专人任能源站建设乙方的总负责人。在能源站进入立项阶段后立即开始组建运营管理团队,及时开展相关的业务培训,为后期能源站运营提供技术与人力保障。3、作为济南市第一个分布式能源站的投资建设方,乙方有责任与义务投入全部精力,在建设各阶段、各方面高标准、高投入,力争打造一个高质量的分布式功能示范项目。六、能源价格乙方负责能源站的投资、建设及运营,首期合同二十年。天燃气用于能源站的燃气轮机、余热锅炉及蒸汽锅炉,能源站建成后,乙方负责对分布式能源站进行运营管理。本协议签订时初步拟定在气价2.8元/Nm3的前提下,蒸汽价格为260元/T,电价执行均—0.75元/kwh,乙方投资回收期为10.82年,合同期内蒸汽价格随燃气价格上下浮动,具体供能价格经详细测算后在供能合同中另行商定。…七、合作方式本次合作采取BOO模式。乙方下属的专业能源服务公司成立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其下属的专业能源公司承继。八、其它条款力诺公司作为甲方,大连派思作为乙方在该《合作框架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二、2015年9月22日,力诺公司作为承租方,大连派思作为出租方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编号NEP-T-JNLN-HT02),双方约定就燃气蒸汽锅炉及水处理装置租赁事宜协商一致。双方供能合同签订后2015年12月1日前出租方采购安装15t/h的燃气蒸汽锅炉并以租赁方式交由承租方使用。出租方承担设备采购安装责任,承租方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设备名称系一台1某某燃气蒸汽锅炉WNS15-1.25-Q及附属设备,租赁期限1年,租金每年1元,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2015年10月10日,力诺公司作为出租方,大连派思作为承租方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出租方依据本协议出租土地使用权,出租方出租给承租方的土地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力诺科技园南区锅炉房及其附近部分土地,面积为4746平方米。力诺公司、大连派思在该两份协议上加盖公章。三、2015年10月15日,力诺公司作为甲方与大连派思作为乙方签订《供能服务合同》(合同编号:NEP-T-JNLN-HT01),合同约定:第一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1本合同条款;1.2合作框架协议;1.3图纸及经设计认可的技术说明。第二条定义2.1“合同"系指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文本,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2.2“供能价格"系指合同规定,在乙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提供供能服务的能源价格。2.3“能源站"系指乙方为满足甲方能源要求,投资建设的包括燃气发电机组、余热锅炉、燃气蒸汽锅炉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等的供能设施。2.4“园区"系指力诺公司力诺阳光科技园南区。2.5“服务"系指乙方按照合同规定须提供的供能服务以及承担其他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义务。2.6“现场"系指能源站进行建设安装和运营的地点。第三条供能范围及计量3.1供电乙方按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及GB50052-2009标准向甲方提供电力,送至力诺线110kv/10kv变电所的10kv母线上(最终以设计院设计为准),甲方使用的电量以双方认可的经过检定的关口计量表的记录为准;乙方能源站电力采用“并网不上网"的模式,甲方取自市政电网的电量由甲方自行按照相关要求与电网公司结算;当乙方自发电不能满足能源站自用电情况时,乙方用电取自甲方10kv母线处关口计量表,乙方极限供电能力是3400kw。当发生市政供电断电的情况时,甲方需在乙方极限供电能力下,分配末端负荷。用电计量方式采用高压侧计量,用电量以安装在能源站总出线上的双向关口计量表为准。3.2供蒸汽量系统配置2台燃气发电机、2台余热锅炉,单台余热锅炉设计出力为6t/h,可基本满足工业用蒸汽需求;系统额外配置两台15t/h的燃气蒸汽锅炉,补充冬季供暖缺口蒸汽,经甲乙双方前期论证,乙方能源站满足甲方末端设计压力不低于0.35MPa,饱和蒸汽总供应量不低于35t/h。蒸汽的计量器具为双方认可的经过检定的关口计量表,关口计量表初步设计安装在进入分汽缸的进气母管上,蒸汽费结算以双方抄表记录为准。3.3计量装置争议甲乙双方对计量装置计费数据产生争议的,按《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的规定解决。由有异议方预交检验费,将计量表交具有省级检验资质的部门检验确定。经检测,计量装置准确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支付;计量装置不准确的,检测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负责维修或更换计量表。第四条能源价格及结算方式4.1供电4.1.1供电收费标准乙方能源站自发电供电电价采取均一电价;乙方供电量与用电量相抵后的净值作为周期最终结算电量。甲、乙双方确定合同约定电价(每千瓦时电价)为:人民币柒角伍分(¥0.75元/kwh),电费总价=合同约定电价×电量净值(周期最终结算电量)。4.1.2缴纳时间及方式电费按月结算,每月25日10:00整由双方人员共同查表,确定净供电量;查表后12个日历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电费。交费时乙方提供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甲方逾期缴纳电费时,乙方每日收取1‰的滞纳金。4.2供蒸汽价格4.2.1定价原则供园区蒸汽的价格,根据双方在框架协议中约定的价格机制确定,如:在天然气价格2.8元/Nm3,电价0.75元/kwh的前提下,蒸汽价格为260元/吨,具体蒸汽价格待三方签订天然气供气合同后确定天然气价格后再按上述机制确定下的附件一、附件二执行。4.2.2缴纳时间及方式由双方在每月的25日10:00整查表确定蒸汽用量,查表后12个日历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蒸汽费用。交费时乙方提供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甲方逾期缴纳蒸汽费用时,乙方每日收取1‰的滞纳金。4.3天然气甲方与燃气公司确定气价后,甲方、乙方与燃气公司共同签订三方燃气供应合同。天然气价格以三方最终签署的供气合同价格为准,燃气低位热值不低于8500-8600Kcal/Nm3。4.4能源站用水乙方能源站用水由甲方负责接入到能源站红线外1米,乙方能源站用水价5.95元/吨。用水的计量器具为双方认可的经过检定的关口计量表,关口计量表初步设计安装在进入能源站进水主管上,能源站用水费用结算以双方抄表记录为准。4.5调价原则合同有效期内,遇有燃气公司对天然气价格调整时,在电价维持0.75元/kwh的情况下,天然气价格与蒸汽销售价格的联动机制参见附件一、附件二。当电价与蒸汽价格需要同时调整时,以双方在框架协议中约定的价格机制为基准。能源价格变动时,参照附件一、附件二,以双方协商或后续签订补充协议为准。第五条电力、蒸汽供给设施维护管理责任5.1电力系统以产权分界点为界限各自承担。乙方产权部分由乙方负责供电设施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及其费用。甲方产权部分由甲方负责供电设施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及其费用。5.2蒸汽供给系统以能源站红线外1米为界限,乙方负责接线内的设备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及其费用。界限之外的管线及末端设备由甲方负责设计、承建。第六条能源站配套设施保障6.1甲方无偿为乙方提供以下接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给排水、消防、燃气接入、蒸汽输出接口、电力、通讯接入,接入点为能源站红线外1米,以保障乙方能源站的正常运行。6.2能源站用地:甲方负责在园区内现有锅炉房及附近提供符合相关规范的项目用地用于乙方建设能源站。能源站具体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数据以设计方案及现场施工、安装为准。能源站土地甲方以无偿提供的形式提供给乙方能源站使用,甲方应配合乙方在本协议签署的同时与乙方签署无偿使用土地的租赁合同。第七条甲方权利义务7.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供应方案供能(电力、蒸汽),并对乙方的供能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措施,保障甲方合同范围内的合理用能要求。7.2甲方对管护责任范围内的供能设施进行管护,排查安全隐患,对超出使用年限、影响供能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应当及时更新、改造。甲方要在非供能季节做好系统的保养、维修、试压工作,保证正常供能季节良好供能,如果甲方出现供能管路更改、系统改变,须出具书面变更通知书。7.3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拆除、移动或改装供能设备设施、计量装置。确需改动供能设施的,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变更内容,经乙方同意后变更。7.4园区采暖设施运营、维护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负责将蒸汽输送到能源站机房红线外一米处。7.5甲方应当配合乙方根据计量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要求,需要改动、更换计量装置。7.6甲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查表以确认当期能源用量,如不能在双方约定的每月的25日10:00整查表,需通知乙方并以乙方记录数据为准。7.7甲方需对乙方能源站顺利建设提供全力支持,甲乙双方共同完成能源站的报批、整体验收等工作。乙方配合甲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必要的评审、设计、审批用相关文件。…7.10甲方应保证园区内用能负荷的连续稳定,能源站投入运营后,最低保证负荷为力诺线电力负荷日间不低于3400KW,夜间不低于1700KW,园区蒸汽负荷日间不低于9T/h,夜间蒸汽负荷不低于4T/h。…第八条乙方权利义务8.1乙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供能方案要求,向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供能服务,加强运行工况调节,保证供能参数符合双方的约定。8.2乙方应当按合同约定收取供能费用。在收取供能服务费后,应当开具供能服务费发票。8.3乙方需要告知甲方值班电话,并在服务期内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服务期内接到甲方的投诉或要求意见后,乙方应当立即作出答复并进行合理处置。8.4服务期内,乙方因所管护的供能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影响甲方正常用能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影响。当供能出现异常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查找问题,尽快恢复供能。乙方对甲方的用能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直接损失。8.5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协助、配合甲方对其用能设备进行抢险、抢修作业。8.6乙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查表以确认当期能源用量,如未能按时指派人员查表,需通知甲方并以甲方记录数据为准。8.7乙方应当遵守以上条款未涉及到的国家供用能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第九条违约责任9.1甲方违约责任9.1.1建设期间违约责任在能源站建设期间,非乙方原因造成延误的情况下,如果出现以下情况:9.1.1.1甲方未能取得就执行和交付工作所必须的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手续;9.1.1.2甲方未能按期完成电力并网接入审批手续;9.1.1.3甲方未能按期完成燃气接入工程;则乙方给与甲方一份书面通知,要求甲方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和工程。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的三个月内仍未能按要求完成阶段性手续办理或完成燃气接入施工,乙方有权暂停项目施工,并且甲方需赔偿乙方已投资金额及相应的财务费用。如果甲方持续六个月仍未能按要求完成上述手续办理或施工,乙方有权解除供能合同,相关违约责任具体参见“第十二条合同解除"。9.1.2运营期间违约责任9.1.2.1甲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其根据本合同应支付给乙方的供能费用;甲方逾期缴纳供能费用时间在三个月以内,乙方每日收取1‰的滞纳金。甲方逾期缴纳供能费用时间超过三个月,乙方除每日收取1‰的滞纳金外,并且乙方有权停止供能服务。甲方逾期缴纳供能费用时间超过五个月,乙方除每日收取1‰的滞纳金外,并且乙方有权解除供能合同,具体参见“第十二条合同解除"。9.1.2.2由于甲方生产调整等原因,用能负荷未达到能源站最低保证负荷:力诺线电力负荷日间不低于3400KW,夜间不低于1700KW,园内蒸汽负荷日间不低于9T/h,夜间蒸汽负荷不低于4T/h,从而导致能源站不能按计划运行时,甲方需及时调整。如甲方负荷连续两个月仍低于最低保证负荷,则从第三个月开始甲方需按照最低保证负荷支付相关供能费用。…9.2乙方违约责任9.2.1建设期间违约责任在能源站建设期间,非甲方原因造成延误的情况下,如果出现以下情况:9.2.1.1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建设完成日期完成能源站的建设调试工作,按期供能。如乙方未能按期完成,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保证甲方园区的能源需求,如果乙方采取补救措施后仍然无法保证甲方园区的能源需求,乙方须每天向甲方支付2000元违约金,该违约金最高不超过甲方所受直接损失。9.2.1.2乙方要全力配合甲方的项目申报工作,如因乙方责任导致甲方申报未按时完成,甲方不承担责任。9.2.2运营期间违约责任9.2.2.1经双方确认或经第三方官方机构确认,由于乙方单方面原因造成的能源供应未能达到供能合同中的供能服务标准。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直接损失,如经双方确认或经第三方有权机构确认,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能源供应未能达到供能合同中的供能服务标准,则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9.2.2.2乙方未能在项目正常运营期限内提供满足甲方的蒸汽供能服务,造成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的情况下:乙方未满足甲方蒸汽供能服务,乙方按照前三个月蒸汽用能费用的平均值,每日支付1‰的违约金。9.2.3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提供相应证明:9.2.3.1有关政府部门依法启动应急预案后,影响供能设施运行。9.2.3.2非乙方原因导致的供能停止,包括但不限于燃气、水等供应暂停等情形。9.2.3.3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第二十条其它20.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上市公司派思股份(股票代码:603318)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至二十年供能服务结束为止,供能服务开始时期为能源站并网发电投入商业运行日期,期满后双方友好协商合同的延续事宜。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附件一《项目初始测算模型》附件二《天然气与蒸汽价格关联表》。力诺公司在甲方,大连派思在乙方处均签字并加盖公章。四、2016年5月16日,力诺公司作为甲方,大连派思作为乙方,派思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主体变更补充协议》,依据《供能服务合同》第十一条11.1条规定:乙方下属的专业能源服务公司成立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其下属的专业能源服务公司承继,乙方承担连带责任。甲、乙双方关于济南力诺分布式能源站项目目前共达成《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编号:NEP-T-JNLN-HT09)《供能服务合同》(编号:NEP-T-JNLN-HT03)《租赁协议》(编号:NEP-T-JNLN-HT02)三个协议(所有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现大连派思在济南市已成立全资子公司—派思公司,需要对原合同主体进行变更。协议约定:一、主体变更情况1.甲方系原合同甲方,乙方系原合同乙方;丙方系乙方全资子公司。2.根据乙方需要对原合同主体进行变更,从而实现权利义务的转移,三方协商同意将原合同乙方全部权利义务转移给丙方,乙丙双方对原合同履行结果承担连带责任;3.新合同签订方、付款方须保持一致,即统一为丙方。二、效力及其他1.本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协议与原合同内容如有冲突,以本协议条款为准。2.除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有效。3.本协议一式6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丙方执2份,均具相同法律效力。本协议由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力诺公司、大连派思、派思公司均在该协议上加盖合同专用章。五、2015年12月30日,力诺公司与派思公司签订《力诺能源站临时锅炉房合作备忘录》,载明:“第一条蒸汽供应提前原由1.1根据双方前期签订的济南力诺科技园能源站的《合作框架协议》、《锅炉租赁协议》等文件,约定大连派思2015年提前采购安装一台锅炉作为调峰使用,本台锅炉以免费租赁的方式供力诺集团使用。1.2由于济南市政府政策,结合力诺集团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大连派思提前采购第二台锅炉于2015年12月25日前主体到货,2016年1月15日前完成安装调试,以租赁方式供力诺集团使用,合作方式完全同第一台,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协议。第二条由于工期提前所产生的费用2.1由于项目工期要求,导致锅炉房只能临时安装,建设临时锅炉房,此部分建设项目明年建设的正式锅炉房中只有少部分能够使用,安装第一台锅炉造成工程费用损失254650元,此费用由大连派思承担。2.2第二台锅炉同为赶工期而临时安装并建设临时锅炉房,造成工程费损失353773元,此费用由力诺集团承担。2.3燃气蒸汽锅炉临时安装费用:226000元,此费用由大连派思和力诺集团各承担50%(113000元),2.4以上费用:大连派思承担:367650元力诺集团承担:466773元;第三条锅炉房红线内燃气管道费用根据工程界面划分,红线内燃气管道施工费用由大连派思承担,目前由力诺集团与济南港华燃气签订燃气施工总合同,并向济南港华燃气支付工程款项,红线内燃气工程预算金额为:547332元(最终以竣工决算为准),由大连派思承担。第四条费用处理办法4.1最终费用结算:由大连派思向力诺集团支付费用差价,共计:80559元(最终以竣工决算为准)4.2支付形式由大连派思在燃气工程竣工决算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给力诺集团,力诺集团提供等额的发票。"六、2018年1月8日,力诺公司作为甲方,派思公司作为乙方签署《力诺集团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现场交接表》一份,载明:“一、库存:因甲方锅炉房现场留存一些工业盐,乙方正好需要,为避免来回搬运增加不必要的成本,甲方将现场留存的工业盐折价给乙方,乙方表示同意,工业盐数量:11吨,单价:600元/吨,金额¥6600.00(金额大写:陆仟陆佰元整),此价款在甲方应付给乙方的蒸汽费或电费中扣减。二、天然气:1.表中剩余天然气:因甲方之前购买的天然气现无法带走,故甲方将燃气预付费表中剩余的天然气折价给乙方,具体数量为南炉:14220.00m3,北炉10818.00立方,共计数量:25038.00m3,单价:2.85元/方,金额:¥71358.3元(金额大写:柒万壹仟叁佰伍拾捌元叁角整),此款项在甲方应付给乙方的蒸汽费或电费中扣减。2.天然气卡及账务处理:甲方将天然气预付费卡2张(煤气号14xxx976/14xxx977)过户给乙方,过户前的充值金额发票开具给甲方。三、计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甲乙双方需对双方结算用计量设备的状态和底数进行确认,所有计量设备需经过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第三方检验机构校验,保障设备正常使用及精准度,相关计量设备详细如下:1.能源站蒸汽计量表:蒸汽流量计底数8475.97吨;2.能源站用水计量表:水表1(消防用水)底数2倍率10水表2底数1393倍率10;3.能源站自用电计量表:倍率50倍总9215.93尖2308.78峰2266.80平2249.91谷2390.46;四、管理权限划分:力诺10kv线进线柜、总计量柜、总出线柜管理权归属甲方。五、环保责任及费用承担: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地方职能部门的要求和法规,因乙方责任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六、双方责任:乙方接管后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保证甲方的生产和生活需求,否则将按照合同约束条款进行处罚。七、安全责任:乙方接管后,能源站运营权属于乙方,责任条款遵守供能合同条款要求;甲方拥有对乙方安全检查、监督的权利。派思公司、力诺公司在该交接表上加盖单位公章。七、2018年3月21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出具《力诺燃气发电厂并网必备条件验收确认书》,该确认书对发电厂的接入系统、线路(电缆)、并网开关、继电保护安装装置、配电装置、其他电气试验结果、计量装置、发电机、防孤岛保护测试、电能质量等进行了验收,验收结论均为合格,各验收分项内均有验收人员的签字。2018年11月26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出具《力诺燃气发电厂分布式电源并网验收意见单》,项目名称为济南力诺派思2×1.85兆瓦天然气发电项目,现场验收人员对各项装置验收分项内签字,并网验收整体结论为:验收合格,验收负责人及经办人均予以签字。八、2018年12月27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营销部作出营销市场〔2018〕37号《关于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85兆瓦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并网试运行的通知》:发展部、财务部、调控中心、运检部、历城公司,力诺公司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由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核准(济发改审批备[2016]211号),接入系统方案由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关于力诺公司—济南力诺派思2×1.85兆瓦天然气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的函》(济电函[2017]63号)文件批复。目前该并网项目验收合格,具备并网条件,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一、时间安排:2019年1月4日10:00,新建2×1.85兆瓦天然气发电机组并入10千伏力诺线,经10千伏力诺线接入110千伏神武变电站。二、有关工作安排1、按照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批复的接入系统方案,完善保护等有关技术措施。厂区配置远动工作站,远动、计量等信息传送应满足监控机组运行状况和地调调度要求;配置电力调度数据网接入设备、远方电能量计量设备以及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设备。2、发电计量点设在某1机组、某2机组发电机组出口处,按照核定的厂用电率扣除厂用电后计收系统备用费、基金及交叉性补贴。3、本期投运机组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得接带直配负荷,禁止对外转供电,不得直接接入增量配电网。4、该天然气发电机组为济南供电公司地调管辖设备,调度运行管理按调控中心通知执行。5、历城公司为该项目并网后的发用电客户管理单位,负责发电设备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资料的传递,按试运行通知要求做好机组并网工作及试运行电量的计量,按照自备电厂管理规范向客户征收系统备用费、基金及交叉性补贴。6、允许该电站并网试运行一个月。并网试运行期间运行无异常的,试运行结束后自动转为正常运行。7、调控中心、历城公司负责按照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确保电网安全。九、2019年12月20日,力诺公司以基于对其与派思公司合同履行及后续合作的考虑,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撤回了反诉的诉讼请求。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一、关于《供能服务合同》项下标的物运行情况的认定。根据力诺公司与派思公司签订的《供能服务合同》的约定,派思公司投资建设的能源站由两台OP某某燃气轮机、两台余热锅炉、两台燃气蒸汽锅炉及相关配套设施组成,派思公司主张两台燃气蒸汽锅炉于2016年4月5日安装竣工合格,2016年10月份免费租赁给力诺公司使用,2018年1月8日力诺公司将该设备返还派思公司,由派思公司进入正式运营,至今仍在运行。对于两台OP某某燃气轮机锅炉和两台余热锅炉,力诺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才获得供电部门的用电规划许可,于2017年12月安装竣工验收完毕,2018年3月21日获得供供电部门的并网发电验收合格,2018年12月27日获得供电部门正式发电通知,同时供电部门与力诺公司签署了并网协议,2019年1月4日上午10点在供电部门的指导下正式并网发电,试运行了一个月,电表601.19和12.05系两台OP某某燃气轮机锅炉和两台余热锅炉运行数据,由于力诺公司没有办理完销户和立户手续,没有获得供电部门的发电调度计划和调度令,也没有用电负荷,至今虽并网但未发电。力诺公司对派思公司主张的两台燃气蒸汽锅炉于2018年1月8日双方进行交接的时间没有异议,但认为两台OP某某燃气轮机锅炉和两台余热锅炉已经到场但力诺公司从未参与该设备的安装调试及验收,也没有收到派思公司对上述设备的安装、调试及验收资料,两台OP某某燃气轮机锅炉和两台余热锅炉并未运行。派思公司为证明其投资建设的能源站的运行情况提供证据—、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8MW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的通知》(济发改能交[2016]211号)文件、济南市发展及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济南力诺派思2某1.8MW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8MW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济环报告表[2016]29号),主张力诺公司对该能源站立项的时间为2016年5月4日,获得环境报告批复的时间是2016年6月24日。证据二、《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两份、《整(组)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两份,证明2016年4月5日派思公司已经将提前供能的两台锅炉安装调试完毕,达到供应蒸汽的条件。证据三、《技术服务合同》两份及打款凭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济南力诺派思2×1.8MW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济南力诺派思2×1.8MW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一期)自主验收相关信息公示》照片。证明派思公司一直积极对项目进行组织验收并通过验收。证据四、电表示数照片两张、燃气轮机及余热锅炉现场照片一张,证明两个燃气轮发电机已经具备发电条件。证据五、照片三张、电话录音一份,视频一个,证明力诺公司管道破损、阀门关闭、存在蒸汽损失等情况,末端压力不足系力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应自担其责。证据六、《与济南历城区供电局会面咨询合户事宜纪要》复印件,证明并网发电需要的条件很多,力诺公司没达到。逾期并网的责任在力诺公司。2019年1月4日正式并网发电,但在2017年12月份派思公司早已达到并网发电条件,因为力诺公司达不到条件,所以无法并网发电。证据七、《蒸汽日报表》8张。证明能源站燃气蒸汽锅炉已经在2016年11月份就开始投入运营,由力诺公司租赁使用。证据八、《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关于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力诺派思2×1.8MW天然气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的函》(编号:济电函[xxx]xxx号)复印件、《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网协议书》原件。证明力诺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才获得函同意接入电网,2018年12月27日才签署并网协议,后续的并网立户手续、调度单无法获得,派思公司无法并网发电。证据九、济南供电公司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发出的《关于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85兆瓦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并网试运行的通知》复印件,证明供电部门在2018年12月27日才同意于2019年1月4日10:00并入力诺线。《力诺燃气发电厂分布式电源并网验收意见单》、《力诺燃气发电厂并网必备条件验收确认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供电部门于2018年3月21日已经对“济南力诺派思2×1.8MW天然气发电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证据十、《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监管-10)原件,证明济南力诺派思2×1.8MW天然气发电项目已于2018年1月19日竣工验收合格。证据十一、能源站2016年-2018年期间使用天然气明细表复印件一套18页。证明自2016年6月起能源站就已经消耗天然气提供蒸汽,就已经投入运营,已经给力诺公司提供供能服务,只是在2018年1月8日之前力诺公司无偿租赁使用该能源站蒸汽锅炉,也证明天燃气价格波动情况。力诺公司对以上证据质证后认为,对证据一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无异议,但认为相关批复系项目建设之初的批复,不能证明项目已经完工且通过环保验收。证据二认为并非力诺公司出具,对其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且该证据系大连派思免费提供给力诺公司使用的2台15t调峰锅炉的安装情况,不能证明涉案能源站已经建成运营。对证据三《技术服务合同》及打款凭证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该协议约定的系能源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和报告编写,并非涉案能源站的环保验收,该证据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对验收申请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该验收申请系派思公司单方制作,而且该验收申请的提报主体不明确,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项目名称处载明本次验收能源站项目(一期)验收,不包含燃气轮机两台和余热锅炉两台,不能证明项目已经完工且通过环保验收。对验收意见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首先,验收意见未加盖力诺公司公章,派思公司也从未向其出具相关验收意见,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其次,该证据载明的验收组成员均不是力诺公司员工,力诺公司也未委托其他单位人员进行验收,该证据不能证明项目已经完工且通过环保验收。该验收系仅对2台15t/h的燃气锅炉进行了验收,不包括2台1.85MW燃气轮机发电机组、2台6t/h余热锅炉等核心设备的验收,能源站核心设备并未建成,亦未投入运营。对自主验收公示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力诺公司未委托其他单位人员进行验收,该证据不能证明项目已经完工且通过环保验收。对证据四电表数照片、现场照片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根据力诺公司提供的证据,现场电表目前未完成安装,能源站至今未完成项目建成。对证据五管道破损照片、电话录音,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无法核实是否系本案项目现场照片,也无法核实通话录音的主体。该证据证明目的与本案事实没有任何关联性。对视频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视频无法证明压力不足系力诺公司管道导致,与本案待证事实无任何关联性。对证据六《合户纪要》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派思公司所述的没有正常按期并网发电的原因系派思公司未能正常完成能源站的项目建设,并非力诺公司并网手续提交迟延,且根据双方所签供能服务合同,能源站的相关验收手续系由双方共同完成。对证据七《蒸汽日报表》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该证据没有力诺公司盖章,该证据也无法显示系涉案蒸汽锅炉提供的蒸汽,与本案待证事实的无任何关联性。对证据八《接入函》系复印件,对该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并网协议》真实性认可,对以上两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即便接入函是真实的,该函的取得需要派思公司完成相应的设备安装并提供相应的基础材料,并网协议的签订与并网验收合格并不必然同步,存在签订并网协议但仍有项目需要整改的情况,派思公司至今未能完成发电的原因在于项目未完成建设与验收。证据九对《并网运行通知》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便该证据是真实的,该证据第六条也明确载明需要并网试运行一个月,运行期间无异常的才转为正常运行,能源站至今未能完成建设,电表都未能安装完毕。《验收意见》、《验收条件确认书》均为复印件,对该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即便该证据是真实的,实际验收通过的时间也不是2018年3月21日,验收意见单中并网验收整体结论处明确载明针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待复验合格安排并网。项目至今未完成并网验收。对证据十《竣工验收证书》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该证据并非力诺公司出具,对其真实性不认可。而且,该证据的验收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验收具体内容。另外,按照该证据载明的验收日期(2018年1月19日),大连派思的施工已经远远超过合同载明的完工日期。对证据十一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不认可,该证据系打印件,即便该证据是真实的也只能证明燃气锅炉两台的运行,不能证明涉案能源站已经建设运行。经审查,派思公司提供的证据一均系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且力诺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予以确认,该组证据能够证明能源站经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于2016年3月10日审查后于2016年5月4日核准建设,并于2016年6月24日经过了济南市环境保护局的批复。派思公司提供的证据二及证据三锅炉质量证明及验收报告均明确载明系2台15t/h的燃气锅炉的安装情况,技术服务合同系派思公司为履行自身的合同义务与案外人签订的关于能源站获得环评验收而签订的合同,验收申请及验收公示等均系复印件且明确载明系能源站一期的相关情况,予以采信。对证据四提交的电表虽系复印件,但经一审法院对济南市历城区供电公司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能够证明两台OP某某燃气轮机锅炉和两台余热锅炉曾发电运行过一段时间,故对该电表的复印件予以采信。对证据四中的现场照片及证据五与派思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不具关联性不予认定。对证据六证据七,力诺公司工作人员咨询合户事宜的记载及蒸汽日报表均系复印件,力诺公司也不予认可,不予采信。对证据八并网协议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接入电网函系复印件不予采信。对证据九因派思公司申请法院调取了并网验收意见单、并网验收确认单及并网试运行通知的原件且力诺公司也予以认可,予以确认。对证据十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中载明的系能源站内工程的土建、钢结构施工,设备、工艺管道、防腐保温、电气仪表安装施工及调试,该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未载明系济南力诺派思2×1.8MW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整体进行的验收,根据一审法院调取的相关证据及对供电公司工作人员所作的询问笔录能够证实该能源站的设备具备发电的条件,而能源站是否进行整体验收与派思公司的诉讼请求无关联性,对该证据不作认定。对证据十一系电脑打印件,力诺公司不予认可,不予采信。力诺公司为证明能源站项下标的物的运行情况:提供证据一、《〈合作框架协议〉》,证明大连派思为力诺科技园南区投资建设并运营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为力诺公司持续提供蒸汽及电力能源服务,派思公司所投资建设的分布式能源站由两台OP某某燃气轮机、两台余热锅炉、两台燃气锅炉及相关配套设施组成,主要供能方式是将天然气这种优质能源先发电,余热制成生产用蒸汽、供暖用热的顺序满足园区用能需求;能源站需要在2016年12月前投运。证据二邮件截屏打印件及项目进度表打印件、《备忘录》、现场照片打印件两张,证明能源站建设严重逾期,目前尚未完成项目建设,现派思公司仅向力诺公司供汽并不供电,所供蒸汽系由补充调峰所用的两台燃气锅炉提供,该设备系派思公司以免费租赁的方式供力诺公司使用,能源站两台OP某某燃气发电机组及两台余热锅炉等主设备均未投入运营。能源站至今无法实现项目设计之初的“天然气燃烧发电,余热制成生产用蒸汽、供暖用热"新型供能,而是简单化的通过燃烧天然气制成蒸汽,这既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供能设计,也不能满足力诺公司的供能需求。派思公司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合作框架协议》明确载明项目按两期规划执行,没有主次之分,且蒸汽负荷有余热锅炉及燃气锅炉相互补充共同提供。并约定了力诺公司的对外报批的义务,但是力诺公司没有履行任何报批义务,所有的报批手续都是由派思公司自身完成的,双方的合作模式是BOO模式,即派思公司建设拥有和运营,分项验收由派思公司自身完成,而整体验收和对外手续报批需要力诺公司完成,力诺公司并没有完成任何约定的义务。燃气轮机及余热锅炉是配套连产设备同时启用,派思公司早已完成了燃气轮机及余热锅炉的安装、调试、并网发电的任务,但是由于力诺公司并没有完成到供电公司立户的手续、没有拿到供电公司发电的调度计划及调度令且没有用电负荷导致派思公司实现并网但无法发电。对邮件截屏打印件及进度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内容有派思公司向力诺公司的王清臣发出通知要求抓紧办理并网手续,提供并网申请、销户及其他进展情况,这说明派思公司已经于2016年8月25日已经开始督促力诺公司办理并网申请及销户手续,力诺公司迟迟没有完成。对备忘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该备忘录再次表明提供一期两台15吨燃气蒸汽锅炉,并未提到必须发电,二者也没有主次之分。对现场照片的真实性不认可,由于拍摄的时间、地点,谁拍摄的均不清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经审查,力诺公司提供的《合作框架协议》《备忘录》派思公司对其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予以确认,对力诺公司提供的邮件截屏打印件及进度表均系复印件,不予采信。对提供的电表照片经与一审法院现场勘验的具体情况相符,予以采信。因派思公司与力诺公司关于能源站项下标的物的运行情况陈述不一致及力诺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一审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对能源站进行了现场勘验,勘验情况如下:该能源站独立的位于力诺公司南区智慧园的西南方,占地约3000平方米,该能源站的周围全部用栏杆围成而独立于该园区力诺公司的其他财产。从能源站入口进入后最南端起派思公司与力诺公司均无异议的是两台燃气蒸汽锅炉正在运行中,电脑显示版显示只有其中一台在运行。两台OP某某燃气轮机锅炉和两台余热锅炉位于能源站的中部中心位置东西方向放置,两台OP某某燃气轮机锅炉与两台余热锅炉相连接但未运行,所有的电脑开关及电压表显示为关闭状态。该能源站的最北侧是增压站,内部放置两台增压机,也处于关闭状态未运行。在能源站的二楼有“燃汽轮机计量柜",该柜最右侧两个电表正在运行,派思公司与力诺公司认可该两个电表系力诺公司从供电公司购买电所产生的数据,现场未看到派思公司所主张的两台OP某某燃气轮机锅炉和两台余热锅炉运行产生电能而已发表的电表,派思公司主张被供电公司拿走。派思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即运营经理王宝成陈述:两台燃汽蒸汽锅炉运行的时间是2016年2月28日,2018年1月2日起其就在该能源站上班,其来能源站上班时,两台OP某某燃气轮机锅炉和两台余热锅炉已安装好但未调试,于2019年1月4日调试完毕当天就开始发电,发电时间自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3月8日,供电公司给的试运行时间为一个月,派思公司又找了供电公司,供电公司承诺可运行到三月底,因力诺公司立不上户,且力诺公司用电负荷低于供能合同约定的最低负荷保障,没有供电公司的调度计划,派思公司就将该两台OP某某燃气轮机锅炉和两台余热锅炉停了,停的时间为2019年3月8日。两台OP某某燃气轮机锅炉和两台余热锅炉有两个电表,因两个电表没去供电公司立户,供电公司盘点时将闲置的电表拆走了。力诺公司现场负责人王清臣陈述:其自2015年年底起就对能源站施工及能源站现场管理方面进行监督至今,两台燃气蒸汽锅炉大概是2016年年初进行安装并投入运营的,基本上没有停过,让派思公司停运也是因为我们维修管道,不会超过4个小时到一天,力诺公司的管道有漏汽的现象,是蒸汽管道正常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因为派思公司对蒸汽的计量属于锅炉出口计量,我们管道漏汽不影响派思公司的计量。两台OP某某燃气轮机锅炉和两台余热锅炉是2017年安装的,在2018年才安装完,因为安装费由派思公司支付,因为欠安装费安装公司施工时断时续。两台OP某某燃气轮机锅炉和两台余热锅炉只是在2019年1月份调试,没有真正的运行,只是对南过的一组OPRA燃气轮机锅炉和余热锅炉进行了调试工,北过的一组没见过调试,调试时发电了并供给智慧园了,但是有部分供电供到国家电网上了,因为派思公司的供电系统即两台OP某某燃气轮机锅炉和两台余热锅炉存在技术上的缺陷,也就是该四台机器配电系统技术上有缺陷设备有问题,因为不允许上国家电网,在调试过程中,该四台机器的综合利用率达不到77%,因为达不到77%派思公司的运营成本很高,派思公司分析该供电系统是亏损的,且该设备不具备发电的条件故派思公司主动停了。因派思公司申请法院调取关于能源站并网试运行的通知、并网验收意见单、并网验收确认书的原件,一审法院于2020年1月17日在派思公司与力诺公司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派思公司工作人员王宝成、力诺公司王清臣、张萤在场的情况下,前往济南市历城区供电公司调取证据原件,该公司职工吴宾宾陈述该证据的原件均在济南市供电公司,济南市历城区供电公司系执行单位,并不是该证据的出具单位,一审法院向吴宾宾制作了询问笔录,吴宾宾陈述:并网指力诺公司所发出的电能够接到市政的电网上,力诺公司作为申请方,已作出申请,因济南市供电公司在2018年12月27日给力诺公司通知,说明力诺公司已履行了提交申请的义务,提交申请后就由派思公司和设备厂家完成并网操作,我们要求力诺公司将以上单位汇集后,不仅要求力诺公司、派思公司以及高低压调适的公司汇集而且要在现场进行并网操作,但力诺公司告知我们,他们与派思公司有纠纷,无法将上述公司汇集,所以未进行现场签字确认也未进行调试,实际上未完成并网。能源站发电厂电表安装后,按供电公司的规定,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立户,立户由供电公司完成,因未并网,所以我们供电公司无法完成建档立户,因未并网,我们系统中无法找到已立户的相关信息,会使该电表成为黑户,依规定,我们收回了电表。而完成并网后有一个月的试运营期,如计量设备高低压配电设备,发电设备运行后无异常,再一个月后自动转为正常运行。在2018年年底时,并网通知已下达,2019年年初即1月份,我们找到了力诺公司,该公司回复无法召集以上人员进行现场确认,因我们的电表在2019年3、4月份前要拆除,在3、4月份之前,我们问了力诺公司至少三次以上,但力诺公司说还是等等。在2019年3、4月份之后,力诺公司未再找过我们,但我们告知力诺公司随时通知我们做好以上工作后,我们还可以把电表装上,但一直未接到通知。该能源站前期工作运行较为顺畅,难点在于申请并网,前期工作已全部完成,并网申请已获批准,且已获并网验收,但就差能够发电了,能源站的发电设备应验收合格了,如未验收合格,我方不会接到2018年12月27日的并网试运行通知。一审法院后向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调取了能源站并网试运行的通知、并网验收意见单、并网验收确认书的原件。对一审法院所做的勘验笔录,对王宝成、王清臣、吴宾宾的询问笔录及调取的证据原件质证后,力诺公司对自身的负责人王清臣在询问笔录中关于能源站运行情况部分陈述有异议对王宝成关于2台15t/h的燃气锅炉运行时间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派思公司与力诺公司均无异议。关于《供能服务合同》项下标的物运行情况的认定,通过派思公司与力诺公司的举证、质证及法院勘验、调取证据、所制作询问笔录证实2台15t/h的燃气锅炉于2016年5月4日获得立项批准后并于2016年投入运行,于2018年1月18日正式交由派思公司进行运营。派思公司作为举证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两台OP某某燃气轮机锅炉和两台余热锅炉安装及竣工验收的具体时间,但根据对相关人员所制作的询问笔录及调取的相关证据能够证实两台OP某某燃气轮机锅炉和两台余热锅炉即该能源站发电的核心设备于2018年11月26日并网验收合格且具备并网的条件,于2018年12月27日得到供电部门并网试运行的通知后,并签订了并网协议,于2019年1月4日进行了发电的试运行。二、关于派思公司与力诺公司之间供能款支付情况的审查。派思公司主张自2019年1月份,力诺公司不派人抄表也不确认供能结算表并拖欠供能款。派思公司多次要求力诺公司支付供能款,经多次协商双方才派项目人员对截止到2019年5月15日之前的蒸汽款、最低负荷保障款、滞纳金款、供电款统一进行了结算,结算后力诺公司仍然不支付结算的款项,并提出因为供能末端压力不足造成其损失100多万,派思公司故提起了本次诉讼。为证明以上主张派思公司提供证据一、《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载明“2019年6月5日山东派思相关人员与力诺集团相关人员就力诺能源站供能费用及相关扣除项目进行对接,双方核对情况如下:一、山东派思应收取费用核对1、蒸汽供能款核对山东派思计算口径:山东派思蒸汽计算量合计63949.2吨,金额合计200005435.8元。力诺集团计算口径:力诺集团蒸汽计算量合计63814.2吨,金额合计19775570.8元。双方差异分析:蒸汽量差异135吨,金额差异229865元。差异由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产生,具体计算可见附表一。2、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核对山东派思计算的最低负荷补偿款为5557662元,力诺集团计算的最低负荷补偿款为4544322元,差异1013340元。双方每日最低负荷计算存在差异,山东派思认为每日最低负荷应为4吨/小时×12小时+9吨/小时×12小时=156吨/日;力诺集团认为每日最低负荷应为4吨/小时×16小时+9吨/小时×8小时=136吨/日,具体计算可见附表二。3、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之滞纳金核对山东派思计算的最低负荷补偿款之滞纳金为1134417.85元;力诺集团计算的最低负荷补偿款为936796.57元,差异197621.28元。该差异由双方滞纳金的计算基数(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差异造成。具体计算可见表三。4、电力供能款核对山东派思计算的电力供能款为1379790元,力诺集团计算的电力供能款为1321357.5元,差异58432.5元,差异由2某燃机发电量是否计入此次核算以及反向电流是否扣除造成。具体计算可见附表四。二、扣除项目核对1、自用水电费:截止2019年5月15日,自用水费432743.5元,自用电费545335.39元。双方对此无异议。具体可见附表五。2、力诺回款:截止2019年6月5日,力诺集团累计向山东派思付款14627000元,双方核对一致。具体可见附表六。3、力诺代充燃气费,截止2019年6月4日,力诺集团累计代山东派思向燃气公司充值2771917.2元,双方核对一致。具体充值明细可见附表七。4、能源站移交给山东派思运营时力诺移交给山东派思的工业盐及天然气费用77958.3元。双方对此项费用无异议。5、力诺集团主张的末端压力不足造成的损失6641210元。6、力诺集团主张的末端压力不足造成的损失对应的滞纳金2862361.51元。三、总结1、山东派思计算方式:蒸汽供能款+电力供能款+最低负荷补偿款+最低负荷补偿款滞纳金-自用电费-自用水费-力诺付款-力诺代充燃气费-移交工业盐及天然气=9622351.26元。即山东派思应向力诺集团收取9622351.26元。2、力诺集团计算方式:蒸汽供能款+电力供能款+最低负荷补偿款+最低负荷补偿款滞纳金-自用电费-自用水费-力诺付款-力诺代充燃气费-移交工业盐及天然气-压力不足损失-压力不足损失滞纳金=-1380479.03元,即山东派思应向力诺集团支付1380479.03元。说明:以上两种计算方式均为双方各自观点,后续仍需双方协商。会议时间:2019年6月5日星期三会议地点:力诺集团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参加人员:山东派思娄海涛、王宝成,力诺集团王清臣姜春旭马风阁张蕾",以上六位与会人员均在该《会议纪要》上签字。派思公司主张该《会议纪要》上王宝成系该公司的正式工作人员,也是派驻能源站的项目经理,娄海涛是能源站的职工也是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力诺公司的签字人王清臣、张蕾,均系双方共同签字的供能结算表中的人员,“王清臣、姜春旭、马风阁、张蕾"有权利代表力诺公司在《会议纪要》上签字。力诺公司应按照核对确认的数据结果支付其供能款。提供证据二、附表七份:附表一山东派思与力诺集团蒸汽量及金额核对情况表、附表二最低负荷补偿款及滞纳金(2018.5.15-2018.11.15)、附表三最低负荷补偿款滞纳金计算表(2018.5.15-2018.11.15)、附表四、电力供能核对表、附表五自用水电费统计、附表六力诺集团回款、附表七力诺充值气量及金额。并主张以上七个该附表是证据一《会议纪要》载明的相关附件。证据三、力诺能源站自2018年1月8日至2019年5月15日供能结算表17张,其中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12月15日的结算表均有双方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自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5月15日只有单方工作人员的签字,并主张双方之间就自2018年1月8日至2019年5月15日之间的供能量、供能款项进行了结算。证据四、《购气明细》及港华燃气员工电脑屏幕截屏复印件。主张港华燃气公司向其提供的天然气燃气价格变动情况。力诺公司对以上证据质证后认为,该《会议纪要》及附表均系复印件,对《会议纪要》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该《会议纪要》无力诺公司盖章确认,且力诺公司并无授权签字人员就供能费用及扣除事宜进行谈判,无权就以上事宜代表力诺公司作出意思表示。通过该《会议纪要》内容可知,即便双方确有协商,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该《会议纪要》并非双方谈判的终局性文件。该《会议纪要》形成是因为双方在于蒸汽计量上存在争议以及因派思公司供气末端压力不足给力诺公司造成损失进行的沟通,对于力诺公司是否需要满足最低负荷,及如何计算在《会议纪要》没有明确的结论。对派思公司提供的供能结算表载明截止2018年12月15日的结算量无异议,对于在此之后的有异议,双方并未就2018年12月15日之后的蒸汽供应量达成一致意见,双方需进一步核算。《购气明细》系派思公司单方制作且相关业务系山东派思与港华燃气之间开展的,力诺公司无法核实相关证据真实性,故对《购气明细》、电脑屏幕照片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一审法院对派思公司提供的《会议纪要》载明的关于力诺能源站供能费用及相关扣除项目的分歧进行了审查。(一)关于蒸汽供能款。派思公司主张2018年1月8日之前力诺公司无偿租赁使用派思公司的两台燃气蒸汽锅炉,所有费用由力诺公司自行承担,派思公司不收取费用,故双方结算的时间自2018年1月8日至2019年5月14日。该期间派思公司应收蒸汽供能款20005435.8元,力诺公司认为蒸汽供能款为19775570.8元。派思公司主张产生的差异主要是2018年11月15日至2018年12月14日期间、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1月14日期间、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2月14日期间,双方对三期的计量数额产生差异,但对于单价均无异议。产生差额的原因是由于双方工作人员抄表的时间不一致,所以产生了差异。派思公司提供的附表一中第一个月双方差额为104550元、第二个月75970元、第三个月49345元,该三个月相加应为229865元。因该差异是双方根据天然气的变化对单价的吨位数有异议,而且单价不同所产生差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派思公司认可双方该《会议纪要》中第一项蒸汽供能款力诺公司核实的数额19775570.8元。派思公司要求力诺公司按蒸汽供能款19775570.8元来计算该项款项。力诺公司对派思公司陈述的该《会议纪要》第一项蒸汽供能款核实的起算时间及数额19775570.8元均无异议。(二)关于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派思公司主张依据《供能服务合同》第7.10条以及行业惯例中供应能源、污水处理等基础能源供应及处理,都有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若没有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如用能单位长期处于低用能状态,超过合同约定的供能期限(20年)后供能一方会产生巨额亏损,无法收回成本,因此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收取属于双方结算供能款的重要条款,也是《供能服务合同》的必备条款。该《会议纪要》附件二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双方结算时对于计算的金额、天数、最低负荷用气量、蒸汽单价等双方均无异议,产生的差异是对于日间和夜间时间分配,派思公司方认为日间为12小时,夜间为12小时,力诺公司认为夜间为16小时,日间为8小时,导致每天计算的最低负荷差距每日20吨。根据附表二,双方核对的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到2018年11月15日,因为只有在该段时间存在最低负荷达不到合同标准的情况。力诺公司接管能源站运营权属于力诺公司,而所有《供能服务合同》中均没有约定必须进入供能服务期才支付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如果力诺公司以各种理由不履行并网发电的申请手续,不申请用电调度令,不履行各种行政审批手续等,阻止合同进入供能服务期,派思公司将形成巨额亏损。目前派思公司已经在该项目上持续亏损。根据附表二双方对用汽数额不足的月份进行统计,双方统计时间一致,该段时间所用的蒸汽的量抄表也是一致的,派思公司计算的最低负荷156吨是根据《供能服务合同》7.10约定的白天每小时9吨,夜间每小时4吨,白天计算12个小时,夜间计算12个小时,因派思公司的机器没有停,所以计算156吨(12小时×9吨+12小时×4吨),即日最低负荷标准为156吨,而力诺公司认为白天用汽应该为8个小时,夜间用汽为16个小时,计算为136吨(8小时×9吨+16小时×4吨)即日最低负荷为136吨。因此双方计算的月最低负荷汽量均存在差异。月最低负荷汽量减去实际用汽量即为月用汽的差值。根据双方无异议的蒸汽单价而计算出的补偿款数额派思公司为5557662元,力诺公司为4544322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派思公司同意《会议纪要》中力诺公司计算的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4544322元。而对双方计算的日间和夜间的小时数问题不予认可,派思公司对2019年5月14日之后的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将与力诺公司另行协商。力诺公司对支付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有异议,认为双方尚未进入供能服务期,力诺公司不承担支付最低蒸汽负荷补偿的义务,双方在该《会议纪要》中对相关补偿款的计算实质上是对双方进入供能服务期后日间、夜间不同时段的计算标准进行的讨论。双方是否进入供能服务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判断,力诺公司在该补偿款核对中仅仅是依托前期已发生的气量就相关计算方式进行讨论,并不代表力诺公司认可已经进入供能服务期。当时在形成该《会议纪要》时系派思公司主张需要计算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力诺公司根据派思公司的相关主张就双方计算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时日间、夜间计量的争议进行了计算,该《会议纪要》只是双方一个就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阶段性文件,而非终局性文件。(三)关于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的滞纳金。派思公司主张依据《供能服务合同》9.1.2.1之约定。力诺公司不按时支付供能费用,派思公司将每日收取1‰的滞纳金,而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属于未支付的供能款,因此应计算滞纳金。同时在《供能服务合同》4.2.2条中约定,供能款应在查表后12个日历日即12天内支付。力诺公司支付的费用派思公司全部提供了发票,根据《供能服务合同》9.1.2.1的约定交费时派思公司提供发票,现在力诺公司不支付费用,派思公司开出了一部分发票,但是没有按照本次诉讼金额开具发票,因为合同约定是交费时派思公司开具发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派思公司同意力诺公司在《会议纪要》中计算的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滞纳金的数额936796.57元。力诺公司对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滞纳金有异议,认为双方系在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产生争议后而根据派思公司的主张进行计算的,仍然是对双方计算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及滞纳金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讨论。力诺公司不同意支付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的滞纳金。(四)关于电力供能款的核对。派思公司主张根据济南市供电公司2018年12月27日通知(营销市场(2018)37号),能源站供电并网项目验收合格,具备并网条件,安排于2019年1月4日10点并入国网发电。发电后持续至2019年3月份,分别发电产生的电量合计为613.24用电量乘以3000的系数转化为千瓦时,单价为0.75元,供电收入为1379790元,因力诺公司对二号燃机的计电量和反向电流与派思公司记载不一致,至于反向电流力诺公司称电表内产生的电是国家电网倒流的电,所以要扣除,因此供电收入计算也不一致,差额为58432.5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派思公司同意力诺公司核算的电力供能款1321357.5元,但是对力诺公司主张的反向电流的事实不认可。力诺公司质证后认为涉案能源站在2019年2月份进行过并网调试,涉案电力供能款也是在该调试阶段产生的电力供能,并非正式进入并网阶段后的供能,但同意支付派思公司电力供能款1321357.5元。(五)关于扣除项目核对。派思公司与力诺公司均认可《会议纪要》载明的扣除项目第1、2、3、4项载明的内容,即截止2019年5月15日,应扣除1:自用水费432743.5元,自用电费545335.39元。2:力诺回款截止2019年6月5日,力诺公司累计向派思公司付款14627000元。3:力诺代充燃气费,截止2019年6月4日,力诺公司累计代派思公司向燃气公司充值2771917.2元。4、能源站移交给派思公司运营时力诺公司移交给派思公司的工业盐及天然气费用77958.3元。(六)关于力诺公司主张的应扣除末端压力不足对其造成的6641210元及该损失的滞纳金2862361.51元的核对。力诺公司为证明该《会议纪要》中应扣除末端压力不足对其造成的6641210元及该损失的滞纳金2862361.51元提供证据一、2018年3月15日至2019年4月30日宏济堂动力中心就涉案燃气蒸汽锅炉形成的末端压力监测汇总表复印件35张,证明派思公司通过燃气蒸汽锅炉向力诺公司提供蒸汽并未满足合同约定的末端压力。证据二、关于末端压力不足的统计说明打印件一份,主张末端压力给力诺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641210元。其中白天蒸汽不足晚上加班灭菌共11天,每天加班三到四小时,造成损失约550元(每天50无乘以11天);因蒸汽含水量高三楼放水,供暖期间放水时间月数乘以天数乘以每天放水时间造成损失1500元(4个月乘以22天乘以2-3小时);因蒸汽含水量高放水导致管道破裂造成的损失1000元;因蒸汽含水量高引起灭菌柜积水过多清理所需人力物力损失约5次造成损失5000元;因蒸汽不足换用灭菌锅导致灭菌延误耽误检验造成损失2000元;因灭菌过程中蒸汽压力下坠导致灭菌中断,培养基无法使用造成损失4000元(约5柜);因灭菌过程中蒸汽压力下降导致灭菌时间延长,培养基因过度灭菌无法使用造成损失10400元(约13柜);11月份因蒸汽压力低造成1810202批次阿胶裂纹缺陷,该批次约为1550公斤,只能按照胶头处理,合格市值为1600元每公斤,胶头的价格为每公斤600元,共计造成损失1550000元(1600元-600元)乘以1550公斤;因蒸汽压力不足存在大量冷凝水,蒸汽损失每天约20吨全年约50%时间蒸汽压力不足,共计造成损失1260000元;中药饮片项目:制天南星,批号1808001/1808002/1808003三批投料60公斤已报废造成损失3000元;前列欣胶囊膏粉,批号180114,产量618.6公斤已报废,造成损失683760元;因蒸汽压力不足导致宏济堂麝香酮工艺不稳定影响产量造成4批次产收率偏低,少生产麝香酮12公斤,造成损失3120000元。以上损失合计6641210元。派思公司质证后认为《供能服务合同》第3.2条明确载明末端压力是指设计压力不低于0.35MPA,而实际运行中力诺公司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调整压力,也可以调高也可以调低,当力诺公司停产设备整修的时候就不需要压力了,就会出现力诺公司提交的证据中体现的时间段的压力低于0.35MPA甚至是0。力诺公司提交的证据均系复印件且系自行制作,根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派思公司只负责能源站的输出压力,超过能源站一米外在长达几十米的力诺公司管道内运行,到达末端时力诺公司的管道存在破旧老化,管道连接处漏气,管道上有阀门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开关,因此末端压力出现低于0.35MPA的情况是很正常的。根据力诺公司提交的证据除了力诺公司所载明的一小段时间内压力低于0.35MPA外,在漫长的三年时间内末端压力正常,全部超过0.35MPA。因此派思公司对力诺公司的主张及证据均不予认可。两台锅炉2016年10月、11月由力诺公司开始独立运行,到2018年1月8日正式返还给派思公司,由派思公司接管运行,力诺公司利用末端压力不足造成损失来免除其支付供能款的责任。对证据2,力诺公司提供损失的时间段与证据一的时间段无法一一对应,力诺公司把好多年自行生产中的损失全部让派思公司承担,有违诚信。力诺公司提供的损失与末端压力不足没有因果关系,力诺公司提供损失所有的数据都是自己制作的,没有客观性也没有事实依据。因对《会议纪要》审查时,派思公司与力诺公司争议的焦点为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及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的滞纳金是否应予支付,力诺公司虽提起反诉,但反诉的诉讼请求系派思公司赔偿因建设逾期给力诺公司造成的电费损失4474675.7元,故力诺公司提交的关于末端压力不足对其造成的6641210元及该损失的滞纳金2862361.51元的相关证据,与本案不具关联性,不予审查。(七)关于应支付款项的核对。派思公司主张根据《会议纪要》载明的内容,其本次诉讼要求力诺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5月14日拖欠的8258068.41元分别为:蒸汽供能款19775570.8元+最低负荷补偿款5557662元+电力供能款1379790元-自用电费432743.5元-自用水费545335.39元-力诺付款14627000元-力诺代充天然气费2771917.2元-已交工业盐及天然气77958.3元=8258068.41元。派思公司要求力诺公司支付的违约金1134417.85元系根据《供能服务合同》9.1.2.1的约定,派思公司在《会议纪要》核对的关于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的滞纳金数额,并要求以欠付的供能款8258068.41元为基数按日1‰支付违约金。力诺公司认可还欠派思公司蒸汽款及供电款共计2641973.91元,计算依据为蒸汽供能款19775570.8元-自用水费432743.5元-自用电费545335.39元-已付供能款14627000元-代充燃气费2771917.2元-工业盐及天然气费用77958.3元+电力供能款1321357.5元等于2641973.91元。一审法院对《会议纪要》中双方的分歧进行审查后,截止2019年5月14日该能源站产生蒸汽供能款19775570.8元、电力供能款1321357.5元、派思公司自用电费432743.5元、派思公司自用水费545335.39元、力诺公司已付款14627000元、力诺公司代充天然气费2771917.2元、力诺公司移交工业盐及天然气77958.3元,派思公司与力诺公司均无异议,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派思公司提供《主体变更补充协议》的约定,派思公司承继了《供能服务合同》签订主体大连派思在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作为《供能服务合同》签订主体的承继方与力诺公司签订的《供能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自身的合同义务。根据派思公司提供《主体变更补充协议》的约定,派思公司承继的合同范围为《供能服务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租赁协议》,而力诺公司主张涉案能源站的建设最初系依据其与大连派思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派思公司亦予以认可,且《合作框架协议》中明确约定大连派思下属的专业能源服务公司成立后,该《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由专业能源公司承继,即派思公司作为大连派思签订合同的承继方,亦应与力诺公司履行《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一、派思公司主张力诺公司应向其支付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4544322元是否应予以支持的问题。首先,根据2015年9月16日《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能源站由两台OP某某燃气轮机、两台余热锅炉、两台燃气蒸汽锅炉及相关配套设施组成,根据用户负荷的情况,该能源站项目按两期规划执行。根据《供能服务合同》约定,能源站的构成与《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的能源站构成相同的同时,也对能源站的供能范围进行了分类明确的约定即能源站供能分为供电、供蒸汽两种,能源价格的计算中亦对供电、供蒸汽的价格及缴纳方式分别进行了约定。《供能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力诺公司有最低负荷保证的合同义务,也对用电、用蒸汽的最低负荷以具体数据的方式分别进行了约束。该能源站中的两台燃气蒸汽锅炉于2016年5月4日获得立项批准后并于2016年投入运行,于2018年1月18日正式交由派思公司进行运营。两台OP某某燃气轮机锅炉和两台余热锅炉于2018年12月27日得到供电部门并网试运行通知后,于2019年1月4日进行了试运行。根据《供能服务合同》的约定,派思公司无论为力诺公司提供供电服务还是供蒸汽服务,力诺公司应按《供能服务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支付派思公司供能款,并保证最低用电负荷、最低用蒸汽负荷。其次,2019年6月5日,派思公司与力诺公司形成的《会议纪要》,派思公司主张该《会议纪要》系双方关于2019年5月14日之前力诺公司应付供能款的结算,而力诺公司不予认可。经审查,该《会议纪要》力诺公司的签字方王清臣系力诺公司授权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主体变更补充协议》、《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备忘录》、《并网协议》的负责人,王清臣、张蕾亦是力诺公司认可的2018年1月至12月供能结算表上签字的人员。通过一审法院对王清臣所作的询问笔录,王清臣亦认可其系力诺公司委派的现场监督人员,该《会议纪要》明确记载为“《关于2019年6月5日山东派思与力诺集团就力诺项目对接会议纪要》",“王清臣、姜春旭、马风阁、张蕾"四人在《会议纪要》上的签字,应视为代表力诺公司在该《会议纪要》上的意思表示。力诺公司主张该四人无权代表其在该《会议纪要》上签字,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根据《会议纪要》中“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核对中双方的陈述,力诺公司与派思公司只是对蒸汽供应时计算最低负荷的日间、夜间的小时数标准不同,而对每小时计算的吨位数与双方签订的《供能服务合同》第7.10条“园区蒸汽负荷日间不低于9T/h,夜间蒸汽负荷不低于4T/h"的约定是一致的。同时,该“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所依据的附表二虽没有双方人员的签字,但在该《会议纪要》形成时明确在该核对项后载明“具体计算可见附表二",且在附表二中明确记载了力诺公司计算2018年5月15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最低负荷补偿款的时间、抄表气量、日最低负荷、天数、蒸汽单价、每月补偿款及总补偿款的数额,证实了力诺公司计算“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4544322元"的真实性。再次,力诺公司主张能源站不分两期建设,因两台OP某某燃气轮机和两台余热锅炉自始未投入运行即未发电,能源站未正式投入运营,因此其不应支付“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而该主张与其签订的《供能服务合同》中关于供能分为供电、供蒸汽两种能源且分别计价分别保证最低负荷的约定不相符,力诺公司关于两台OP某某燃气轮机和两台余热锅炉未发电,其不应支付“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的抗辩理由,无事实依据且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力诺公司对王清臣等四人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的效力不予认可,但又对《会议纪要》上除“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及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之滞纳金"之外的其他款项均予以认可,力诺公司的庭审陈述前后矛盾。同时,王清臣系力诺公司委派至能源站自建设到运营至今的现场监督人员,亦是力诺公司涉案能源站投资建设主要合同签订的“授权负责人",力诺公司不认可其应支付“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而又对王清臣等人在《会议纪要》中计算“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的附件二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力诺公司辩称其不应支付其自己计算的“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4544322元,不予采信。派思公司与力诺公司计算“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的数额有差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派思公司认可力诺公司计算的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4544322元,视为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予以准许。故派思公司主张力诺公司应向其支付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4544322元,予以支持。二、关于派思公司主张力诺公司应向其支付违约金1134417.85元是否应予以支持的问题。根据《供能服务合同》4.1、4.2、7.6及9.1.2.1条之约定,派思公司向力诺公司供电、供蒸汽,电费与蒸汽费产生后支付供能款时间均为每月的25日十点整查表确定用电、蒸汽用量,查表后12个日历日支付电费及蒸汽费用,如不能在双方约定的每月25日十点整查表,以派思公司记录数据为准,逾期支付供能款应按日1‰的标准支付滞纳金。根据派思公司提供的2018年1月18日至2019年5月15日的供能结算表,力诺公司于2018年12月15日之后就不在该供能表上签字,派思公司单方提交其记录的供能表至2019年5月15日,根据《供能服务合同》的约定为有效数据。根据《会议纪要》“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之滞纳金"的核对,派思公司与力诺公司核对滞纳金的附表三中核对时间至2019年5月5日,而双方在《会议纪要》中计算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滞纳金的时间截止2019年3月15日,滞纳金的计算系以每月应付的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为基数,按日1‰的标准,自2018年6月15日起每月分别计算至2019年3月15日。该《会议纪要》中双方关于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之滞纳金的核对符合《供能服务合同》关于逾期支付供蒸汽费用应支付滞纳金的约定,因双方计算的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的基数本身存在分歧,故计算的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的滞纳金也不相同。派思公司起诉时以《会议纪要》中自身计算的滞纳金1134417.85元主张2019年5月14日之前的违约金,但在庭审中认可力诺公司在《会议纪要》中计算的2019年3月15日之前产生的滞纳金936796.57元,并要求以该数额作为其2019年5月14日之前所主张的违约金的数额,视为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予以准许。但其与力诺公司约定的日1‰的标准力诺公司以约定过高为由要求予以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之规定,派思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力诺公司不按期支付供能款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数额,合同约定每日1‰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显属过高,应予调整。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的违约金数额可调整至实际损失的130%,实际损失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故对派思公司主张的2019年5月14日之前的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之滞纳金即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三、关于2019年5月14日止力诺公司应付供能款数额的认定及2019年5月14之后违约金的认定。经审查,派思公司与力诺公司对截止2019年5月14日已产生蒸汽供能款19775570.8元、已产生电力供能款1321357.5元、派思公司自用水费432743.5元、派思公司自用电费545335.39元、力诺公司已付供能款14627000元、力诺公司代充燃气费2771917.2元、力诺公司移交工业盐及天然气费用77958.3元的数额均无异议。派思公司主张力诺公司应向其支付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4544322元,有合同及事实依据,予以支持,即力诺公司应于2019年5月14日止向派思公司支付的供能款共计7186295.91元(蒸汽供能款19775570.8元+最低蒸汽负荷补偿4544322元+电力供能款1321357.5元-自用水费432743.5元-自用电费545335.39元-已付供能款14627000元-力诺公司代充燃气费2771917.2元-力诺公司移交工业盐及天然气费用77958.3元)。根据《供能服务合同》9.1.2.1条之约定,力诺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欠付供能款共计7186295.91元,派思公司主张应按欠付供能款为基数,按日1‰的标准支付至该供能款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该主张符合合同的约定,但力诺公司以违约金的约定过高为由要求调整,同理依法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四、派思公司主张的律师费20万元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派思公司提供《委托协议书》、银行打款流水凭证电子回单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各一份,主张其为本案诉讼已经支付和即将支付律师费为200000元,双方在合同中虽未明确约定,但系派思公司的实际损失,要求力诺公司承担。经审查,派思公司实际支付的律师费为100000元,其主张律师费应由力诺公司负担无合同约定,派思公司因力诺公司逾期支付供能款的违约行为确有相应损失,综合考量前述情况已认定了违约金,对律师费100000元,不予支持。五、力诺公司撤回反诉诉讼请求的认定。力诺公司在本诉审理过程中撤回了反诉的诉讼请求,视为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力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派思公司截止2019年5月14日止拖欠的供能款共计7186295.91元,并支付违约金(以供能款7186295.91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二、力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派思公司违约金﹝(以欠付供能补偿款753469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5至2019年3月15日计算;以欠付供能补偿款927781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5至2019年3月15日计算;以欠付供能补偿款996914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5至2019年3月15日;以欠付供能补偿款824754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5至2019年3月15日;以欠付供能补偿款646904元(48689元+195615元+402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5至2019年3月15日;以欠付供能补偿款394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5至2019年3月15日。以上分段计算的违约金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三、驳回派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派思公司负担17606元,力诺公司负担58941元;反诉费21299元,由力诺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力诺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济南力诺科技园分布式能源站项目建议书打印件,该建议书第7页明确载明涉案能源站是燃气发电设备通过燃烧天然气发电,之后高温烟气通过余热锅炉制取蒸汽。拟证明涉案能源站的基本工艺是先电后汽,以热定电,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电和蒸汽供能分别结算分别制取。2.济南力诺科技园分布式能源项目设备成套采购合同、补充协议、济南力诺科技园分布式能源站项目设备成套采购合同结算协议,复印件。拟证明涉案能源站的核心设备总体造价达到33125905.41元,而运行的燃气蒸汽锅炉价值仅为869200元。涉案能源站的核心设备系燃气轮机余热锅炉,该核心设备尚未投入运营。
  派思公司经质证认为,证据1没有派思公司的盖章,不符合证据要求,不能起到证明效力。在项目建议书中第17页技术工艺流程部分上明显写了两台燃气锅炉,加下面的燃气轮机和余热锅炉,因此派思公司按照该工艺流程全部完成了项目的建设,没有过错。派思公司起诉依据的是《合作框架协议》和《供能服务合同》和《备忘录》,该项目建议书在此之前,2015年12月30日的《备忘录》中力诺公司明确要求尽快上两台燃气蒸汽锅炉投入使用。2016年5月份两台燃气蒸汽锅炉投入使用是无偿由力诺公司使用至2018年1月8日。证据2系复印件,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该证据恰恰证明了派思公司按照双方的《供能服务合同》及《备忘录》能源站的规划完成了投建任务,因力诺公司没有用电负荷,至今不申请发电,导致派思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
  本院另查明,2018年1月8日,力诺公司与派思公司的《力诺集团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现场交接表》,明确载明“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供能服务合同(合同编号:NEP-T-JNLN-HT01),根据合同约定及双方协议上,现由乙方(派思公司)正式接管运营……"。
  二审中,力诺公司提交的济南力诺科技园分布式能源站项目建议书中,2.5条技术工艺流程中明确载明:本项目依据前述约束条件,拟采用热、电联供方案,解决园区的工业用蒸汽、冬季供暖及电需求。2.5.1供电系统天然气进入燃气轮机燃烧发电,输出电压等级为10kV,直接接入力诺线。发电采用“并网不上网"的运行模式,主要是正常情况下两者采用并列运行方式,自发电供基本电负荷,市电作为补充,不足电负荷由市电补充;市电停电时,发电机组可独立进行供电;发电机组发生故障时,全部采用市电供电。2.5.2蒸汽系统主机燃烧产生的高温烟气余热优先用于产蒸汽。高温烟气首先进入余热蒸汽锅炉,制取满足园区需求参数的蒸汽,不足的蒸汽由燃气锅炉补充。
  另查明事实有《力诺集团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现场交接表》、济南力诺科技园分布式能源站项目建议书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主要争议焦点为力诺公司是否应承担最低保证负荷义务。根据《合作框架协议》中“五、3、甲方负责完成燃气蒸汽锅炉的报批工作,负责完成燃气接入及电力并网审批等以及未来涉及的相关资质办理工作,乙方配合甲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必要的评审、设计、审批用相关文件"的约定,力诺集团负有办理电力并网审批的义务。根据吴宾宾“力诺公司告知我们,他们与派思公司有纠纷,无法将上述公司汇集,所以未进行现场签字确认也未进行调试,实际上未完成并网"的陈述,且力诺公司并无证据证实其通知过派思公司配合并网验收工作,故对于力诺公司主张未完成并网验收系派思公司原因,本院不予采信。
  《力诺集团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现场交接表》中“现由乙方(派思公司)正式接管运营……"的记载,可以确认涉案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于2018年1月8日由派思公司正式接管、投入运营的事实。根据《供能服务合同》第7.10条的约定,能源站投入运营后,力诺公司即负有最低保证负荷的义务。该义务并不以能源站全部设备投入运营为条件,在两台燃气锅炉已经实际运行的情况下,力诺公司即负有最低保证负荷义务。
  根据《供能服务合同》9.2.2.1的约定,由双方确认或经第三方官方机构确认,派思公司单方面造成的能源供应未能达到供能合同中的供能服务标准时,力诺公司有权利要求派思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现并无证据证实派思公司单方面造成能源供应未达标,且《合作框架协议》《供能服务合同》中亦未约定派思公司在所供蒸汽末端压力并未达到0.35MPA,应承担末端压力不足的合同责任。但根据《供能服务合同》第9.1.2.2条的约定,力诺公司连续两个月仍低于最低保证负荷,应从第三个月开始按照最低保证负荷支付相关供能费用。《会议纪要》附表二中,派思公司和力诺公司就最低负荷补偿款的抄表气量、天数、蒸汽单价均无异议,且派思公司同意按照力诺公司主张的计算方式计算最低负荷补偿款,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二审中力诺公司提交的济南力诺科技园分布式能源站项目建议书,明确载明涉案项目采用热、电联供方案,且根据双方于《供能服务合同》中关于供电、供蒸汽价格、缴纳时间及方式的约定,一审法院认为能源站应按照供电、供汽两种供能方式分别结算,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力诺公司的上诉请求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7547元,由上诉人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孙 潇
审判员 高 静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红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