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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鹤馨诉广州光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05-29 14:44:34 376

王鹤馨诉广州光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92民初27924号

 


当事人  原告:王鹤馨。
  被告:广州光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区太和镇龙归南村中路某某首层。
  法定代表人:胡玮。
审理经过  原告王鹤馨与被告广州光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鹤馨、被告光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玮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鹤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购物款599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599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通过京东众筹平台付款599元订购光华公司出售的“6.11光动能手表”一块(订单号为23460213866666),并于2019年8月13日签收案涉手表。原告收货后即发现案涉手表表带一侧断开。使用过程中,案涉手表还存在以下问题:1.手表无法调校,表冠易松脱。2.不具备被告销售时宣称的“钛离子储能,黑暗中可支撑手表工作30天”以及“利用新型夜光技术使氚发出粒子,被磷吸收后发光,光量能稳定保持25年,理论上发光无限”等功能。原告认为,被告谎称其于2016年开始研发光动能技术并取得相关专利,诱使原告下单支持其产品众筹,最终交付给原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被告该行为已对原告构成欺诈,故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购物款599元并赔偿十倍价款损失5990元。
被告辩称  光华公司辩称:(一)京东众筹页面已明确告知众筹不是商品交易。支持者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支持众筹项目,与发起人共同实现梦想并获得发起人承诺的回报,众筹本身存在一定风险。(二)被告已提供15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原告未在该期限内申请退货退款,现主张退还购物款,缺乏合同依据。(三)案涉手表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所述表冠问题可能是原告个人使用不当造成,被告可提供3年的保修服务。(四)案涉手表品牌系“6.11”,被告系案涉品牌经销商,相关授权材料已提交众筹平台审核通过。黄伟明是“6.11”品牌持有人,亦是案涉专利权人。因此,被告不存在原告所述的欺诈行为。据此,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各方当事人通过本院诉讼平台提交了证据,并通过本院诉讼平台和庭审过程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充分发表了意见。对本案有关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京东产品众筹
  京东众筹平台(域名z.jd.com)系北京奥都百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平台注册用户可通过该平台加入产品众筹。互联网产品众筹的参与主体主要有项目发起人(商家)、支持者(网络用户)和众筹平台三方。商业模式为:项目发起人于平台发布项目信息,吸引支持者为该项目筹集资金,网络用户通过在线支付方式进行实时资金支持,项目成功后,项目发起人以该众筹产品回报项目支持者,项目失败则将资金退还支持者。在此过程中,平台提供的服务主要有设计指导、众筹方案指导、京东资源推广及提供交易平台等。根据京东众筹平台要求,产品众筹项目发起人需:1.自行在后台提交项目。2.项目成功后,按照《京东众筹回报服务协议》承担对支持者的实物回报物流处理。3.如支持者要求开具发票,需由项目发起方给支持者开具相应的发票。4.项目募集期,需自主维护相应项目话题区,及时答疑解惑。5.承担相应的售后工作,由京东众筹监督完成。6.保证项目在京东众筹的募集期间不在其他线上或者线下渠道销售或进行众筹。
  关于案涉产品众筹情况
  (一)项目发起人情况
  光华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27日,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钟表批发、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钟表零售等。
  (二)项目具体情况
  2019年5月17日,光华公司于京东众筹平台发起“6.11光动能手表”众筹项目。众筹页面主图为案涉手表实物样式,并配以文字“6.11光动能手表永动光能机芯不用上电池,有光就能储能,全精钢材质,蓝宝石玻璃镜面更耐刮”。
  “众筹故事”一栏介绍产品具有“光动能机芯、走时精准、精钢外壳、日期显示”等功能,相关文案称:1.“光能透过镂空表盘照射至太阳能晶片,将光能转换成电能并储存至钛离子中,为腕表提供所需动力,无需更换电池,环保方便”。2.“光动能手表用持久的续航能力,诠释着永恒的时光之美,即使身处黑暗,内置钛离子中的储能,仍可支撑手表持续工作30天左右”。3.“强劲机芯经过多重严苛测试,振频稳定走时精准,外转盘可逆时针单向旋转计时,精准把控时间”。4.“整表选用316L精钢制成,不惧考验坚固耐磨,镜面级高光于拉丝纹两种工艺融合,呈现出刚柔并济的真我本色”。5.“蓝宝石镜片坚固媲美钻石,让手表看起来更为通透”。6.“刻度与大三针的选用氚光自发光设计,无需电源功能或光源储能,使手表能在黑夜中散发炫酷荧光”。7.“通过高科技的技术,将氚气密封于涂有磷质的特硬玻璃管内,氚发出低能量的β粒子,被磷质吸收后便发出光亮,其光亮能稳定保持25年,视管内氚气容量而定。氚的半衰期是12.3年,即12.3年后亮度是现在的一半,理论发光时间为无限”。
  众筹产品参数为:品牌名称“6.11光动能手表”、表盘直径50mm、表壳厚度11mm、表带宽度18mm、表带长度245mm、光动能表芯、316L精钢材质、矿物质强化玻璃表镜、30m生活防水。款式有黑色款、黑金款及黑白款。
  产品众筹页面描述光华公司为“石英表、太阳能表、机械表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
  关于“为什么众筹”,光华公司介绍为“目前光动能技术在日本比较多,而在国内我们的光动能技术是有专利的,多年的手表从业经验告诉我中国大陆市场对光能手表的潜在需求其实很大,为什么说是潜在需求,因为大部分买手表的人对手表并不是很懂,都以为机械表就是好的,却不知道机械表要上链条,隔三差五忘了上链条就会停走,更有甚者还以为是手表质量问题;另一方面都不知道石英表,以为石英表就是电子表因为要上电池的,却不知道石英表走时比机械表精准的多,而且一两年才需要换一次电池其实比机械表实用得多。而现在我们的光动能技术让石英表换电池的麻烦也解决了,只要有光的地方就能储能,就算到没光的地下,储能也能为手表提供一个月的动力,让用户精准且轻松地把控时间。”此外,光华公司于“团队信息”处介绍,其2016年开始研发太阳能转化电能在手表上的应用,经过三年努力让之得以实现,太阳能手表不再是日本的专利,中国有了自己的太阳能手表,并将实验成功之日6月11日注册为手表品牌6.11以作纪念。
  上述项目众筹目标资金50000元,众筹截止日期2019年7月1日。支持者可选择8个不同档位,各档位支持金额不等,回报产品亦不相同。8个档位分别为:499元、599元、918元、1118元、4490元、5490元、44000元、54000元。其中,599元档位在众筹成功后可获得预计市场价为2199元的6.11光动能氚气夜光版手表1只,有黑色款,黑金款,黑白款三款可选。另,支持者还可选择“无私支持档位”,即仅支持小额资金,无产品回报,该档位除众筹失败以外,支付成功将不予退款。光华公司于“服务说明”处承诺,案涉众筹项目支持15天无理由退换货;售后服务由众筹发起方(即光华公司)提供支持。
  案涉产品众筹期满之日,光华公司实际筹得资金76162元,共有142名支持者。项目成功后,光华公司于平台发布“商家日记”称“尊敬的各位支持者,感谢大家一个半月以来的支持与厚爱,众筹圆满成功!因为必须等到众筹期满,才能确定数量,然后才能确定材料的数量,给供应商下订单定物料然后生产,现在生产已经在日夜加班赶货定制了,预计7月29号左右可安排发货,大家耐心等待一下,相信这份等待一定值得,不会辜负大家的期望的,感谢大家~”。
  (三)平台风险提示说明
  产品众筹页面右下方设置“风险说明”,内容为:“1.众筹不是商品交易。支持者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支持众筹项目,与发起人共同实现梦想并获得发起人承诺的回报,众筹存在一定风险。2.京东众筹平台只提供平台网络空间、技术服务和支持等中介服务。京东作为居间方,并不是发起人或支持者中的任何一方,众筹仅存在于发起人和支持者之间,使用京东众筹平台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发起人与支持者自行承担。3.众筹项目的回报发放、发票开具及其他后续服务事项均由发起人负责。如果发生发起人无法发放回报、延迟发放回报、不提供回报后续服务等情形,您需要直接和发起人协商解决,京东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4.由于发起人能力和经验不足、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种因素,众筹可能失败。众筹期限届满前失败或募集失败的,您支持的款项会全部原路退还给您;其他情况下,您需要直接和发起人协商解决,京东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5.支持纯抽奖档位、无私支持档位及公益众筹项目档位,一旦支付成功将不予退款,众筹失败的除外。”王鹤馨认为平台有关“众筹不是商品交易”的提示仅说明众筹并非一般的商品交易,其参与众筹的目的是取得相应的众筹产品,本质上亦属于商品交易。光华公司则认为众筹不是商品交易,众筹支持者仅能在约定的期限内申请退换货。
  三、王鹤馨参与案涉产品众筹情况
  2019年5月28日21时,王鹤馨下单支持案涉“6.11光动能手表”项目并在线支付599元。订单编号23460213866666。订单截图显示,王鹤馨将以众筹优惠价格599元获得市场价为2199元的6.11光动能氚气夜光版手表1只。王鹤馨选择款式为黑金款。
  2019年7月30日14时,光华公司将案涉手表寄出,王鹤馨自述于2019年8月2日签收案涉手表。系统订单截图显示确认收货时间为2019年8月13日14时。王鹤馨提交的实物图片显示,除手表外,光华公司还寄送了保修卡及《光电转换节能手表使用说明书》,其中,说明书载明产品专利号为201620231547.7。
  王鹤馨陈述,其在收到手表后即发现表带一侧断开,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表冠可轻松拔掉,不能正常调校时间,亦不具备产品宣称的“黑暗中可支撑手表工作30天”及持续夜光等性能。为此,王鹤馨提交了照片及视频予以证明。照片显示案涉手表于黑暗中仅发出零星光亮。光华公司质证认为手表夜光情况取决于日光照射时长、周遭环境等多重因素,该照片无法证明案涉手表存在质量问题。视频显示案涉手表表冠易松脱,无法调校指针和日历。光华公司质证认为属于正常现象,可为王鹤馨进行维修。王鹤馨还主张编号为201620231547.7的专利权人并非光华公司,光华公司谎称其始于2016年研发光动能手表并研发成功,对王鹤馨构成欺诈。光华公司确认其不是编号201620231547.7的专利权人,但辩称已取得专利权人黄伟明(亦是“6.11”商标注册人)的授权,相关授权已经平台审核验证。
本院查明  关于案涉手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本院认定如下:王鹤馨系案涉手表的实际使用人,尽管王鹤馨只提交了照片、视频证据,但该证据能够初步证明案涉手表夜间发光情况确与产品众筹页面效果图差距明显,表冠松脱及指针无法调校亦属实。光华公司作为案涉众筹产品发起人,将“光动能”技术作为案涉手表核心功能予以宣传、吸引原告下单,应就案涉手表具备“光动能”性能进行举证却未能举证,且仅抗辩其已取得案涉众筹产品专利权人和商标权人的许可,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对王鹤馨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认定案涉手表确实存在表冠松脱、指针无法调校等问题,不具备光华公司宣称的“黑暗中支撑工作30天”及“持续夜光”性能。
  光华公司于庭审时陈述,光华公司将筹得的资金用于生产案涉手表,由于部分支持者申请退款,案涉手表最终生产不到100只,未在其他渠道进行销售,产品众筹页面所列“市场价2199元”系根据光动能手表于天猫、淘宝等电商平台在售价格综合确定。2019年9月12日,王鹤馨以案涉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于平台发起退换货申请。光华公司认为王鹤馨未在收货后15天内申请退换货,故不同意该申请。
  四、案涉众筹产品所涉专利、商标情况
  专利号201620231547.7权利人系案外人黄伟明,该专利属于“光电转换手表装置”实用新型,于2016年3月24日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的信息显示,该实用新型摘要描述为“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光电转换手表装置,包括表壳、表链以及设置于所述表壳内的塑胶胶罩、石英机芯和电池,还包括太阳能片和PCB线路板,所述石英机芯固定于所述塑胶胶罩,所述太阳能片通过卡合的方式固定于所述塑胶胶罩正面设置的卡合部,所述塑胶胶罩正面固定有中间透明的字面,所述石英机芯中间的转轴穿过所述太阳能片中心和所述字面中心设置的中心孔,在所述转轴上设置时针、分针和秒针;所述PCB线路板固定于所述塑胶胶罩背面,所述太阳能片与所述PCB线路板上用导电弹簧连接,所述PCB线路板上与所述电池两端用导电弹簧连接。采用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环保高效节能,能够增长指针式石英手表的电池使用时间。”
  商标(注册号11978240)注册人系黄伟明,该商标于2012年12月31日申请注册,专用权期限自2014年6月14日至2024年6月13日。案涉手表表盘“12点”位置下方印有“6.11”字样,与商标图案不一致。
  以上事实,有系统订单截图、京东众筹网页截图、照片、视频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王鹤馨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以及光华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案涉产品众筹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二、光华公司应否向王鹤馨退还众筹款项599元。三、光华公司提供案涉众筹产品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一、关于案涉产品众筹的法律性质
  产品众筹模式下,项目发起人(商家)于平台发布项目信息,吸引支持者(网络用户)为该项目筹集资金,项目成功后,项目发起人以该众筹产品回报项目支持者。对于已经研发成功的众筹产品,项目发起人只需筹得目标资金即可量产;对于尚未研发成功的众筹产品,筹得目标资金后,众筹产品还存在研发失败的可能。生产已研发成功的众筹产品风险明显小于仍需研发的众筹产品。但不论是哪种情形,对于参与产品众筹的支持者而言,其在支付价款时即知晓其投入的款项是用于生产还未量产的产品,因此,支持者具有失败风险的预期,而一般商品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支付价款并无此等失败风险的预期,这种众筹产品交付的不确定性使其与一般的商品交易存在差异。鉴于此,有观点认为,产品众筹属于产品预售,项目发起人通过“众筹”预收货款,支持者参与众筹属于消费行为;另有观点认为,产品众筹属于投融资行为,支持者将承担产品或服务研发失败的风险以及资金筹集失败的风险。本院认为,产品众筹仅是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众筹产品纷繁多样,对产品众筹的法律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具体分析认定,而不能仅以支持者能够预见产品可能无法交付,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商品交易或否定其消费属性。
  就案涉“6.11光动能手表”产品众筹的法律性质,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第一,案涉众筹产品已经试验成功,不存在研发失败的风险,只要筹集目标资金,光华公司即负有交付产品的合同义务。从产品众筹页面有关众筹产品的描述来看,光华公司称其2016年开始研发太阳能转化电能在手表上的应用,经过三年努力已经实验成功,并将实验成功之日6月11日注册为手表品牌6.11以作纪念。王鹤馨支持案涉产品众筹,不存在产品研发可能失败的预期。第二,众筹产品参数、数量、价格均由光华公司制定,王鹤馨无权定制众筹回报,仅能根据光华公司设定的档位并结合自身需求选择众筹支持的金额,王鹤馨支付599元众筹款项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对应档次的“6.11光动能手表”,与投资的含义和特征显然不同。第三,光华公司系经营互联网商品销售、钟表零售的企业,非案涉众筹产品的专利权人、商标权人,光华公司将所筹集的款项用于生产案涉光动能手表,除需将手表交付支持者使用外,还负有按支持者要求开具发票及提供售后服务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据此,案涉产品众筹实质上是商品的预售,光华公司收取“众筹”款项实为预收货款,王鹤馨支持案涉产品众筹是以获得众筹产品以供消费为目的,故案涉产品众筹属于买卖合同关系,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王鹤馨有权获得消费者权益保护。
  对于光华公司有关“京东众筹页面已明确告知众筹不是商品交易”的抗辩理由,本院分析认为,京东众筹平台既为项目发起人提供设计指导、众筹方案指导、资源推广等服务,又为项目发起人、支持者双方提供交易平台,负有众筹支付方式、众筹交易规则、纠纷解决、众筹风险等信息披露义务。尽管产品众筹是否为商品交易不能一概而论,但平台提醒“众筹不是商品交易”仍属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该提醒内容并未直接设立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故光华公司不能以王鹤馨知晓该风险提示为由,即认为案涉产品众筹不是商品交易,进而排除对王鹤馨予以消费者权益保护。
  二、关于被告应否向原告退还众筹款项599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经查,“光动能机芯”系案涉手表的核心,光华公司亦在产品众筹页面着重宣传案涉手表具备“持久续航,即使身处黑暗,内置钛离子中的储能,仍可支撑手表持续工作30天左右”以及“发光时间理论上无限”等性能。光华公司虽辩称影响手表续航及夜光时长的因素较多,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6.11光动能手表”在交付王鹤馨使用前已通过相关技术测试及符合产品众筹页面描述的性能。尽管案涉手表使用了“6.11”商标,说明书印有“光电转换手表装置”实用新型专利号,但光华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手表系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对王鹤馨有关被告退还众筹款项59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王鹤馨亦应将案涉手表退还光华公司处,由此产生的运费由光华公司承担。
  关于光华公司提供案涉众筹产品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光华公司并非商标权人,亦非专利号201620231547.7的专利权人,且该商标和专利已由他人先后于2014年、2016年申请。光华公司不但未在产品众筹页面将该真实情况予以披露,还虚构“光华公司从2016年开始研发太阳能转化电能在手表上的应用,经过三年努力让之得以实现,太阳能手表不再是日本的专利,中国有了自己的太阳能手表,并将实验成功之日6月11日注册为手表品牌6.11以作纪念”的事实,另外,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手表具备“光动能”,故王鹤馨主张其基于错误认识支持案涉众筹产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光华公司向王鹤馨销售案涉众筹产品存在欺诈,应当向王鹤馨支付价款三倍赔偿金1797元(599元×3倍)。王鹤馨要求光华公司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王鹤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本案符合该条法律规定情形,故依法实行一审终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王鹤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案涉“6.11光动能手表”(订单号23460213866666)退回被告广州光华商贸有限公司,由此产生的运费由被告广州光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广州光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王鹤馨众筹款项599元;
  被告广州光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鹤馨赔偿1797元;
  驳回原告王鹤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广州光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员 袁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麦应华
书记员伍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