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敏与苑志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2民初40号
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杜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婷,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苑志宏。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杜敏诉被告(反诉原告)苑志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杜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婷、被告(反诉原告)苑志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苑志宏向杜敏支付违约金30万元;2.判令由苑志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6日,杜敏与苑志宏签订《协议》,约定苑志宏应于2018年10月1日前把户口迁出杜敏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XXX号的住所,若苑志宏未按时将户口迁出,须承担30万元的赔偿金。现苑志宏迟迟不迁出户口,为维护杜敏合法权利,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苑志宏辩称:不同意杜敏的诉讼请求,涉案合同因严重违背合同法第58条和第52条的相关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合同,因此不同意向原告支付其要求的违约金。
反诉原告苑志宏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确认涉案协议无效;2.请求判令杜敏返还苑志宏10万元;3.请求判令杜敏赔偿2017年5月26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9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三年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至2020年6月8日,以一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4.请求判令杜敏承担本案本诉及反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杜敏明知其住所有对应小学的上学名额,且该住所将被拆迁腾退,就以能帮助苑志宏之子上学为诱饵,骗取苑志宏的信任,与苑志宏签订结婚落户协议。如此,一是通过结婚落户增加户籍人口,以获取更多拆迁补偿;二是通过为苑志宏之子落户上学,谋取更多非法利益。2017年5月25日杜敏与苑志宏签订协议,二人当天领取了结婚证。苑志宏于2017年5月26日向支付杜敏9万元、2018年5月28日向杜敏支付1万元。期间,杜敏以没有工作经济困难为由,拒绝与苑志宏办理离婚手续,称等拆迁后才可以办理离婚手续迁走户口。最终在2018年5月28日双方才办理离婚手续,并按照杜敏的要求暂时不迁走户口。杜敏以欺骗手段,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谋取更多非法利益的行为,违法了相关法律规定,涉案协议应属无效。杜敏因无效合同取得的10万元应返还苑志宏,并赔偿苑志宏的利息损失。
反诉被告杜敏辩称:涉案协议应属有效,法律上不存在假结婚,只要符合结婚要件即可。协议是杜敏与苑志宏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迁户行为是苑志宏主动要求,不是杜敏骗取苑志宏的。离婚后杜敏多次要求苑志宏按协议及时迁出户口,但苑志宏恶意拖延,不履行协议的义务,与杜敏无关。苑志宏所述骗取拆迁款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拆迁的事实,且拆迁与户口无关。不同意返还苑志宏10万元及利息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苑志宏与苑某系父子关系。杜敏与苑志宏于2017年5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8年5月28日办理离婚登记。
杜敏户籍登记于西城区XXXXXX号,为户主。苑志宏户籍原登记在朝阳区XXXXXX号,2017年5月25日,苑志宏与苑某的户籍迁至西城区XXXXXX号。
2017年5月26日,杜敏(甲方)与苑志宏(乙方)签订《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愿意以结婚的方式为乙方之子在甲方住所(北京市西城区XXXXXX号)落户上北京黄城根小学(2017年9月1日入学)之事达成以下协议:1.甲方愿意配合乙方以结婚的方式将乙方及乙方之子的户口于5月28日前迁至甲方住所(北京市西城区XXXXXX号)。2.在婚姻存续期间如甲方住所(北京市西城区XXXXXX号)被政府拆迁或腾退,赔偿给甲方的全部补偿款或拆迁款均与乙方无关。3.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结婚登记及户口迁移登记手续,户口迁移完成之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玖元整(原文如此),小写90000元。4.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孩子的入学登记手续(2017年9月1日入学),顺利办理入学。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孩子不能顺利进入黄城根小学,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5.待乙方孩子正常入学后,2017年9月15日前,甲乙双方应积极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手续办理完成当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壹元整(原文如此),小写10000。6.乙方应于2018年10月1日前把户口迁出甲方住所(北京市西城区XXXXXX号),为保证乙方户口按时迁出,甲方要求乙方写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万元)欠条壹张(此欠条只作为乙方户口迁出保证,不存在真实欠款),欠条生效日期为2018年10月1日,若乙方于2018年10月1日前把户口迁出,此欠条自动失效作废;若乙方于2018年10月1日以后还未把户口迁出,甲方有权利索要欠条上所写的人民币叁拾万元(¥30万元)作为赔偿。7.如甲方中途毁约或不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双倍赔偿乙方;如乙方中途毁约或不支付相关费用,乙方应双倍赔偿甲方。
2017年5月26日,苑志宏向杜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9万元。2018年5月28日,苑志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杜敏支付1万元。
审理中,经杜敏与苑志宏确认,双方进行结婚登记后从未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谓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其中公共秩序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善良风俗也称为社会公共道德,是指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守的道德准则,包括社会所普遍承认的伦理道德及某个区域社会所普遍存在的风俗习惯。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本质在于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即为契约自由划定界限,逾越界限从事的法律行为将不能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现代社会中,一般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长期契约关系,双方共同生产生活并组成家庭。
本案中,西城区黄城根小学为西城区重点小学,在北京市亦属知名重点小学。依据苑志宏及苑某原户籍地址,苑某本不具有黄城根小学的入学资格。但苑志宏为了取得优质的教育资源,与杜敏订立协议,约定二人通过结婚的方式将苑某的户籍迁入杜敏户籍地,以保证苑某就读黄城根小学。该协议虽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杜敏与苑志宏通过履行该协议使苑某就读于黄城根小学,势必会影响居住该社区的其他居民子女获取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同时,杜敏与苑志宏二人在结婚时并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仅为达到将苑志宏与苑某的户籍迁入黄城根小学入学片区的目的。因此杜敏与苑志宏签订的该份《协议》违背了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守的道德准则,如法院确认该《协议》的效力,将给社会确立不良范例,优质小学入学资格片区的居民今后将有可能通过类似的方式帮助他人入学,以获取高额回报,这也不利于教育公平的推进,因此法院有必要对这种契约自由进行规制。本院确认,杜敏与苑志宏签订的《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因涉案《协议》无效,杜敏依据该《协议》要求苑志宏支付违约金30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因苑志宏与杜敏签订的《协议》被法院确认为无效,苑志宏要求杜敏返还其向杜敏支付的1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杜敏与苑志宏在签订《协议》时,对《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应是明知的,因此双方对于《协议》的无效均负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苑志宏要求杜敏赔偿10万元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北京各城区教育资源分布不均,加之二胎政策开放后生育率提升,优质小学的入学难度加大。父母希望为子女争取更好的教育资源的心情能够理解,但应当通过正当、合理的途径解决。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应当为孩子树立正直、诚信的榜样,不应该在入学问题上弄虚作假。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反诉被告)杜敏与被告(反诉原告)苑志宏于2017年5月26日签订的《协议》无效;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原告(反诉被告)杜敏返还被告(反诉原告)苑志宏十万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杜敏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苑志宏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杜敏负担(已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5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苑志宏负担122元(已交纳),由原告(反诉被告)杜敏负担1000元(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原告(反诉被告)杜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方晓晨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彭 瑜
书 记 员 苏晓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