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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继宗与王秋英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上诉案

2023-05-29 14:53:05 396
关联案件与文书

戴继宗与王秋英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上诉案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14民终77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戴继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思,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秋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坷松,四川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柯兴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兴宁。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继宗因与被上诉人王秋英、柯兴达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9)川1402民初5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戴继宗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戴继宗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收到的手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描述不符或虚假宣传,而是已经涉及犯罪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2.一审认定上诉人不具有消费者身份从而驳回上诉人的部分诉讼请求属法律认识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秋英答辩,王秋英并非案涉买卖合同相对方,不应当对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涉及多宗诉讼,足以证明上诉人购买手机非为日常生活所需,其目的是为获取三倍赔偿,不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柯兴达销售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柯兴达答辩,戴继宗买到手机后立即在快递单上自己写上了手机序列号,但并非我方销售的手机序列号;上诉人属于恶意购买,在与被上诉人的纠纷后,又买卖了两部手机继续索赔。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戴继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秋英、柯兴达退还货款9848元。2.判令王秋英、柯兴达赔偿戴继宗29544元。合计39392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与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王秋英在淘宝网登记开设名为“启泰壹号数码"的淘宝店铺,ID为“挑食馆"。2018年5月6日,王秋英作为甲方、柯兴达作为乙方与案外人成都速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签订《店铺转让合同》一份,主要载明:三方同意并确认,通过丙方的居间撮合工作,甲方自愿将其名下的淘宝店铺转让给乙方,由乙方继受店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后,由乙方持有店铺、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甲方根据需要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店铺类型:淘宝网店,店铺账号:挑食馆,店铺网址:××;店铺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22300元;乙方确认,在受让店铺后,乙方需遵守所在平台的经营规则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丙方无关,造成甲方、丙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该合同签订后,柯兴达实际接手并经营ID号为挑食馆的“启泰壹号数码"店铺,王秋英未再参与该网络店铺经营,柯兴达至今未办理淘宝店铺经营者信息变更。
  2019年6月17日10时23分,戴继宗通过其昵称为“周水云65×××××"的淘宝会员账号向“启泰壹号数码"店铺客服发送案涉商品链接,同时向客服询问“国行的是全新的吗"“官方标配和套餐一有什么区别,价格相差100元",客服分别回复“【原装正品手机】,全新未拆封未激活手机,支持国内任何权威售后机构验证,如果与我们介绍不符支持全额退货退款,且我方承担运费"“【套餐区别】官方标配(已拆封但未激活的+普通苹果充电器耳机)、套餐一(未拆封未激活的+原装苹果充电器耳机)"。戴继宗经过简单询问后于当日10时46分在该店铺下单购买了商品名称为“Apple/苹果iphoneX苹果X苹果8X全新iphone10iphoneX国行4G手机"的iphoneX两部,订单号为:491210625330608711。手机机身颜色分别为深灰色、银色,套餐类型为“套餐一",存储容量为256G,版本类型为中国大陆,戴继宗支付商品总价9848元。下单后,柯兴达于2019年6月17日通过顺丰快递向戴继宗发货,戴继宗于2019年6月21日签收。收货后,戴继宗向客服发送“亲,手机收到了,真的是全新的,封膜都有。"“我回去拆",并拍下带外包装的照片发送至客服。手机拆封后,戴继宗发现手机充电次数异常,列号为DNQW2MQZJCLF的手机显示为国外购买,戴继宗随即将上述情况告知客服,并将其通过爱思助手(××)及苹果官网查询的结果截图发送至客服,客服回复“第三方数据显示出来的参数不准确,苹果公司没有授权给第三方软件,查询出来个别信息错误,是正常的。"“所有苹果查询出来都显示国外购买,只要显示有效购买日期就代表没错…设置通用中手机型号结尾是ch就代表是国行手机。"“【联保区别】苹果X以下包含苹果X、苹果8、8plus、7、7plus都是库存机,所以没有联保,手机是未激活的,要自己激活,可以去苹果售后店维修,但是可能要收费。我们店铺提供店保三年,三年技术支持等,一年换新。"“手机百分百是原装的。"2019年6月25日,戴继宗将案涉两部手机送至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999号苹果零售(直营)店检测,该零售店作出《GeniusBar工作授权》两份,其中序列号为DNQW2MQZJCLF的手机工作授权载明:“问题:顾客描述设备从淘宝购买,卖家告知顾客设备为全新设备,标注256G容量。重现问题的步骤:GeniusBar上查看设备序列号,系统内显示此机器应该为64G容量,但顾客系统内显示为256G,与系统不符,此外,此设备已无保修,已购买超过一年,维修会显示需要付费,系统内机器为深空灰色,但顾客机壳为银色。建议解决方案:建议联系客服反映此问题。列号为F17WNLSDJCLF的手机工作授权载明:“问题:顾客设备从淘宝购买,是256G深空灰色,但通过400的客服查询到,设备是一台6某某深空灰色的iPhonX。重现问题的步骤:问题可见,打开设置-通用-关于本机,显示设备是256G,但在维修系统中可见,设备为64G,且通过官网查询,确认该序列号已超过保修时间。建议解决方案:建议顾客联系原始购买地协商退换货。2019年6月25日,戴继宗向柯兴达申请退款不退货,并向淘宝申请客服小二介入,后柯兴达拒绝戴继宗的申请,双方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戴继宗陈述“已经起诉到人民法院,请小二冻结交易吧",遂戴继宗诉至人民法院。
  另查明,2019年6月22日,戴继宗通过爱思助手(××)查询到序列号为DNQW2MQZJCLF的银色手机,出厂值背面为深空灰色、硬盘容量为64G、销售地区及电池序列号显示可能修改过数据;序列号为F17WNLSDJCLF的手机出厂值显示硬盘容量为64G、销售地区及电池序列号显示可能修改过数据。2019年6月23日,戴继宗致电苹果在线商店40066688000查询到序列号为DNQW2MQZJCLF的手机容量为64G、颜色为深空灰色,序列号为F17WNLSDJCLF的手机容量为64G。同时戴继宗经苹果工作人员指导登录苹果中国官网,工作人员解释全新未激活手机有90天的免费电话技术支持,若显示已过期,则手机已经激活。苹果中国官网查询显示:序列号为DNQW2MQZJCLF的手机电话技术支持已过期,维修和服务保障情况为消费者权益法不适用(国外购买);序列号为F17WNLSDJCLF的手机电话技术支持已过期,维修和服务保障情况已过期。
  再查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戴继宗从2017年至2020年涉及文书共计41份,其因购物及网络购物而提起索赔纠纷产生文书40份,其中判决书15份,裁定书25份。柯兴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2020年3月25日下午12时25分与戴继宗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戴继宗:机器你们打算怎么样处理退货退款?还是。柯兴达:退货退款,机器没搞坏吧。戴继宗:没坏,用都没用。
  在审理过程中,戴继宗申请对王秋英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一审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川1402民初53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王秋英所有的银行账户,开设于支付宝内的资金,开设于淘宝的启泰壹号数码店中的保证金予以冻结(限额为39392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诉辩双方的意见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王秋英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柯兴达销售案涉商品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第三、戴继宗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应获得三倍赔偿。
  争议焦点一:“启泰壹号数码"店铺在淘宝网的登记经营者为王秋英,王秋英于2018年5月6日与柯兴达签订《店铺转让合同》,将案涉店铺转让给柯兴达。虽案涉店铺的经营者尚未变更登记信息,但转让后,王秋英未再参与该店铺经营,该店铺的实际经营者为柯兴达。2019年6月17日,戴继宗在柯兴达经营的店铺购买商品并支付对价,柯兴达向戴继宗发货,戴继宗与柯兴达构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而王秋英非买卖合同相对方,不应对戴继宗承担赔偿责任,故对戴继宗要求王秋英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二:审查柯兴达销售案涉商品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首先需确认戴继宗所举证的两部iphoneX手机是否为案涉店铺所售。据庭审查明,戴继宗收货后随即通过淘宝网站将载有手机序列号的外壳照片及网站查询结果发送至店铺客服,后向其反映手机存在充电次数及数据异常等问题,在此过程中,客服对戴继宗提出的问题予以回复但并未就戴继宗出示的手机是否为该店铺所售提出异议,在之后的协商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且柯兴达对自己的主张未提出证据予以佐证,故对柯兴达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确认戴继宗收到的两部iphoneX手机即为柯兴达经营的“启泰壹号数码"店铺所出售。欺诈行为应为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了的错误意思表示。本案中,戴继宗购买前,客服明确对戴继宗的询问回复“全新正品手机、套餐一未拆封未激活",戴继宗据此下单购买了“套餐一"的两部iphoneX手机,商品属性均显示为国内大陆256G,但戴继宗提交的苹果中国官网查询结果、在线商店通话录音及《GeniusBar工作授权》等证据相互佐证,证实戴继宗实际收到的两部iphoneX手机与店铺宣传不一致。后戴继宗对其所购手机是否为全新手机产生质疑时,客服又对iphoneX手机属性改称为“官换机",可见柯兴达存在告知案涉手机为全新手机的虚假情况,导致戴继宗购买的实物商品与下单时显示的商品属性不一致,故柯兴达销售案涉商品时存在欺诈行为。戴继宗主张柯兴达应向戴继宗退还货款,予以支持,戴继宗在收到退款后应向柯兴达返还涉案商品。
  争议焦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由此可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并不包括为生产经营或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商品的个人或组织。本案中,王秋英、柯兴达辩称戴继宗属于职业打假人,其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消费者"范畴,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获得三倍赔偿。一审法院认为,柯兴达虽存在欺诈行为,但戴继宗在收到货物后即对货物进行检测,在发现货物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下,本可以无条件退款退货,却申请退款不退货,在柯兴达做出同意退款退货,淘宝小二裁决退款退货的情况下,仍坚持索赔,且自称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而终止协商。其行为与一般消费者行为明显不符。且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戴继宗从2017年至今已多次以网络购物进行索赔,其索赔模式与本案存在相似性。2020年3月25日,柯兴达与戴继宗微信截图显示,戴继宗仍坚持索赔,并告知手机从没有使用。综上可以认定戴继宗购买手机并非为日常生活所需,其购买目的为索赔价款三倍赔偿,故戴继宗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故一审法院对戴继宗要求赔偿29544元的主张不予支持。另柯兴达要求戴继宗支付律师费、赔偿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无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柯兴达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戴继宗货款9848元;戴继宗在收到上述退款后三日内退还柯兴达序列号为:DNQW2MQZJCLF、F17WNLSDJCLF的iphoneX手机2台。二、驳回戴继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92元,由戴继宗负担300元,由柯兴达负担92元。保全费414元,由戴继宗负担。
  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继宗提交了其与上海翀颢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拟证明戴继宗的职业是该公司总经理而不是职业打假人。二被上诉人的质证意见为:该合同与本案无关。对上诉人二审中提交的该聘用合同,本院认为:戴继宗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聘用合同与本案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没有关联性,对该合同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戴继宗购买案涉手机是否为生活消费需要,其要求三倍赔偿的请求是否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戴继宗从2017年至今提起大量购物合同诉讼并主张三倍赔偿,且短时间内多次购买手机,同时戴继宗在购买案涉手机后与柯兴达微信聊天过程中表示手机从没有使用,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与目的明显不符。因此可以认定戴继宗购买案涉手机并非为日常生活所需,而是为索取价款三倍赔偿,故戴继宗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情形,一审法院对戴继宗要求赔偿29544元的主张不予支持的认定并无不当。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戴继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4元,由上诉人戴继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陈晓华
审 判 员 梁 丹
审 判 员 罗 洁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沈晓娟
书 记 员 江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