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广州交易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电子商务平台对虚拟财产交易的安全保障义务
关键词:商事;电子商务平台;虚拟财产;安全保障;法定义务
[裁判要旨]
电子商务平台应当保障网络安全,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修复交易安全漏洞,保证虚拟财产交易安全;对于消费者反映的平台内交易安全问题,应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并对消费者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否则,电子商务平台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广州互联网法院(2020)粤0192民初28060号(2020年8月24日)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诉称:2019年8月14日17时6分,原告张某某在交易猫平台购买游戏账号“[89级狮驼岭.杀破狼]一区勇武区霸号”,商品类型为“其他账号[担保]”,实际支付7272元。17时6分至18时50分期间,卖家假冒交易猫平台客服要求张某某提供手机号及验证码,原告张某某未察觉异常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卖家。后原告张某某发觉上当,向被告交易猫平台客服寻求帮助。客服提示原告张某某重新登录交易猫平台刷新验证码并帮其登记反馈处理。原告张某某重新登录多次,但仍未能避免损失。19时26分,原告张某某的账号被操作确认收货,价款被转移给卖家。
《交易猫用户服务协议》载明用户有义务妥善保管其账号、验证码;用户对用户名、验证码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用户如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用户的账户、验证码等任何其他未经合法授权之情形时,应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交易猫平台,要求交易猫平台暂停相关服务;用户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用户名被盗或被骗的情况,为维护用户的权益,交易猫网站可以视情况采取要求重置用户密码及限制资金支付的操作。原告张某某主张:其因被告交易猫平台客服的误导、交易猫平台存在安全漏洞和交易猫平台的不作为,导致卖家骗取其交易猫账号并操作收货。原告张某某因未收到涉案游戏账号且损失了款项,遂起诉要求交易猫平台赔偿7272元。
被告交易猫平台辩称:交易猫账号不能在两台同类的设备端中同时登录,但可以在不同类的设备端同时登录。若在不同类的设备端登录,则张某某即使重新登录输入验证码也无法强制已经登录另一台设备的交易猫账号退出,需要采取其他操作。网页端登录在48小时内有效,48小时候后需重新输入验证码登录。
法院经审理查明:当事人主体情况。被告交易猫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4日,其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广告业、移动电信业务代理服务、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种类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为准)、网络游戏服务。被告交易猫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文化部门许可交易“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同时,被告交易猫公司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告张某某系交易猫平台的用户,通过交易猫平台交易游戏账号。
当事人网络服务合同签订情况。用户注册成为××交易猫平台用户时需签署、同意《交易猫用户服务协议》,协议载明的内容包括:“本平台为虚拟商品交易的买卖双方提供一站式虚拟商品及服务的交易撮合及信息技术服务。”“本网站仅作为本公司为注册用户提供的进行虚拟物品交易的网络交易平台。”“用户有义务妥善保管其账号、密码、验证码,并正确、安全地使用其账号、密码、验证码。因您的过错对用户名、登录密码、交易密码、验证码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本网站通过您的用户名和密码、手机号码及验证码等识别您的指示,请您妥善保管您的用户名和密码、验证码,对于因密码、验证码泄露所致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本网站有义务在现有技术上维护整个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并努力提升和改进技术,使用户网上交易活动能够顺利进行”“如您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您的账户、密码、验证码等任何其他未经合法授权之情形时,应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交易猫平台,要求交易猫平台暂停相关服务。”“用户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用户名被盗或被骗的情况,为维护您的权益,本网站可以视情况采取要求重置用户密码及限制资金支付的操作。”
涉案订单交易、申诉情况。2019年8月14日17时6分,原告张某某在交易猫平台购买游戏账号“[89级狮驼岭.杀破狼]一区勇武区霸号”,商品类型:其他账号[担保],订单号15xxx75,所属游戏为“梦幻西游”,单价7200元,实际支付7272元(包含微信手续费72元),支付时间显示为2019年8月14日17:06:10,发货客服担保。
根据被告交易猫公司提交的交易情况说明涉案订单于2019年8月14日19时26分31秒收款,金额6624元,收款支付宝账号17×××01。
交易猫公司的后台数据以及张某某的手机截图情况。诉讼中,被告交易猫公司提供了涉案交易订单卖家实名信息、联系电话、地址以及地址以及支付宝账号等信息并称:有可能出现涉案交易账号被骗,交易猫平台会根据平台规则进行相应的处罚,也会配合买家进行报案。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20)粤0192民初28060号判决:一、被告广州交易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3636元;二、驳回原告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交易猫平台在涉案订单交易中的地位和所起作用,以及涉案的《交易猫用户服务协议》,交易猫平台通过交易猫平台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和信息发布等服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张某某系交易猫平台的用户,与交易猫平台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本案争议焦点为:交易猫平台是否对张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张某某将涉案交易的手机号码以及验证码发送给了卖家,未尽必要的谨慎义务,保管账号、验证码不善,存在一定的过错。
其次,《电子商务法》第三十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交易猫平台的账号可以在不同设备端登录,且网页端有48小时的有效时间,意味着只要其他人在网页端登录张某某账号且48小时不退出就可以一直使用其账号。张某某向交易猫平台客服反映问题后,交易猫平台本应及时采取冻结交易、要求重置密码、限制资金支付等必要、及时、有效的措施保障交易安全,但交易猫平台客服未考虑到交易猫账号可以在不同设备中同时登录的风险,仅指引张某某重新登录交易猫账号,未能有效、及时地防止损失扩大,违反了协议约定,对此存在过错。
法院结合涉案交易的交易过程、涉案商品页面的提示内容、当事人双方的合同义务内容及履行情况,酌定交易猫平台赔偿张某某损失3636元。
一审法院独任审判员 冯立斌
编写人 广州互联网法院 朱晓瑾 冯立斌
责任编辑 李明
审稿人 姜启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