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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玉军与王莹、丁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5-29 15:18:43 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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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玉军与王莹、丁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12民初3064号

当事人  原告:丁玉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江涛,山东仁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莹。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磊。
  原告丁玉军与被告王莹、丁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丁玉军诉称,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还因购买不动产所借款80万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份,二被告商议在河东区购置一套房屋,经两人最后选定购买临沂市河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二被告没有足够的购买能力,便向原告丁玉军借款80万元用于购买该处房产,因当时被告王莹在泗水老家照看孩子便委托丁磊向原告丁玉军出具了购房款欠条,共计80万元,被告丁磊、王莹于2017年6月23日,签订了购房合同,购置了临沂市河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现被告丁磊、王莹因个人问题处置该处房产,导致原告丁玉军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原告丁玉军多次向被告丁磊、王莹要求返还借款,但被告丁磊、王莹均以各种理由不予返还。
被告辩称  被告王莹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河东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移送泗水县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一、被告丁磊与王莹的户籍地虽然在临沂市,但被告两人一直在住在泗水县泉济路070号圣源新天地小区,直到2020年3月份,被告丁磊在对王莹提出离婚诉讼时才从泗水县居住小区回到临沂市区居住,至今不足半年时间;二、被告丁磊有刑事案件尚处未处理完毕正在泗水县公安局作出的取保候审期间,其在2020年3月份擅自离开泗水县辖区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丁玉军自2011年6月在临沂市万宝市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货运信息配载市场分公司208号经营,并居住于临沂市河东区××路,其经常居住地为临沂市河东区。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王莹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莹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庄桂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诸葛倩
书 记 员 何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