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升诉孙晔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原告:张云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经纬。
被告:孙晔。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明,天津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淑红。
原告张云升与被告孙晔、赵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张云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2.二被告共同支付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2%/月的标准计付,截至2020年5月9日逾期利息为81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张云升经明大普惠(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介绍,因孙晔资金周转困难,2018年10月22日,张云升与孙晔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孙晔向张云升借款100万元整。(其中张云升出资75万元,案外人吴云凤出资15万元,孟繁举出资10万元)。借款利率2%/月。2018年10月23日,孙晔出具《借条》:“保证将上述借款在2018年12月22日前一次性全部还给张云升,如本人违反约定,本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愿将其名下坐落于“河东区丹荔园12-4-602”房产委托张云升处置,并到河东区房管局办理了《抵押担保协议书》。张云升与孙晔办理了抵押登记,张云升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2019年9月10日,孙晔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给案外人孟繁举,剩余借款本金90万元至今未还。截至2019年12月22日,张云升未能正常收到利息。经多次催要本息未果后,张云升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就涉诉借款问题,张晔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大营门派出所报称被诈骗。2020年6月22日,派出所出具了《受案回执》。本案应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云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10元,退还原告张云升。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