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陈小莉等与李南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

2023-05-30 16:26:52 368
关联案件与文书

 

陈小莉等与李南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2民申543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小莉。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震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南鸽。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小莉、吴震宇因与被申请人李南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沪02民终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陈小莉、吴震宇申请再审称,根据申请人陈小莉提供的借条及相应银行流水,可以证明涉讼款项系吴震宇婚后向母亲陈小莉所借,李南鸽知晓借款事实,且借款用于吴震宇与李南鸽共同生活,应由两人承担还款责任。吴震宇转给陈小莉的人民币16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确实是出售吴震宇名下延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延平路房屋)的房款,但该房是陈小莉出资购买,因需要贷款所以借用了吴震宇的名字,且出售房屋发生在吴震宇认识李南鸽之前,故吴震宇在房屋出售后将房款转给陈小莉是理所当然的,法院认为该款是吴震宇的资产依据不足。申请人据此认为二审法院判决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举证委托购买居间合同、定金收条、房款收条以及吴震宇名下银行卡明细等材料,用以证明延平路房屋系陈小莉借吴震宇名义购买。申请人举证吴震宇与李南鸽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李南鸽对于借款是知晓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当根据审理中的实际情况,对借贷关系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进行严格审查,对借贷关系是否存在作出判断。本案中,申请人陈小莉向法院起诉,以涉案借款发生于吴震宇、李南鸽结婚后,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请求判令李南鸽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然而根据一、二审查明事实可知,讼争借款时间为2016年9月28日,吴震宇与李南鸽2016年7月20日婚姻登记前,吴震宇曾于2015年9月27日、2016年1月11日转至陈小莉账户161万余元。申请再审中,申请人虽主张吴震宇转给陈小莉的钱款是延平路房屋的售房款,本应属陈小莉所有,鉴于申请人该主张与延平路房屋原权属登记相矛盾,申请人举证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难以采信。申请人举证的吴震宇与李南鸽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吴震宇主动表示有部分钱款将由陈小莉支付给商家,但并没有反映款项系向陈小莉所借,故申请人关于李南鸽知晓借款的主张亦缺乏依据。综合考虑吴震宇婚姻登记前的财产状况、本案诉讼前吴震宇与李南鸽已发生过离婚诉讼等,难以认定当事人存在真实的借款合意。综上,申请人再审申请依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对其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陈小莉、吴震宇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王泳雷
审判员  张庚志
审判员  李江英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雪怡
附法律依据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