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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卫国、天津金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5-30 16:28:13 354
关联案件与文书

付卫国、天津金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津02民终482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卫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金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与平江道交口东南侧大安大厦A座-601A。
  法定代表人:徐光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升,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青华,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付卫国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金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蚂蚁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8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付卫国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1.从签订合同到现在为止,被上诉人最基本的平面图都没有打印供上诉人确认,更没有提供施工图纸。2.双方就项目调整确实没有签订过新的“补充协议",合同法及合同中的条款,定作方有权做项目变动的权利,项目增减是难免的。3.被上诉人拖延7个月,上诉人不得已发催告函,但被上诉人拒绝施工,事实上构成不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应予解除。4.关于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上诉人再补充三份证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发生的损失。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金蚂蚁公司辩称,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付卫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合同解除;2.要求金蚂蚁公司返还61500元;3.违约费用10000元;4.其他损失19999元(包括已付两家集成墙板公司的定金5000元、3000元,已付太阳能发电装置的定金10000元,已付其他公司的设计费3000元等,本案仅主张19999元);5.诉讼费由金蚂蚁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认定事实,2017年7月30日,付卫国与金蚂蚁公司签订《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金蚂蚁公司为付卫国的金地长湖湾13-1号房屋进行装修。该合同约定装修工程款为205000元,合同第三条施工图纸部分3.3约定双方应当对施工图纸予以签收确认;3.4对施工图纸的变更应当以甲方签字确认为准。第十一条工程款支付方式为:首付30%,开工30%,中期35%,尾款5%。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应该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签订合同后未开工前,如单方要求解除合同,解约方除承担对方的实际损失外,还应当按工程造价总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载明:预算金额以金蚂蚁公司整装报价表为准,最终项目以增减单为准。合同签订后,付卫国向金蚂蚁公司支付首付款61500元。
  另,2018年10月19日,付卫国向天津市河西区消费者协会投诉金蚂蚁公司不按约定办事,强买强卖,河西消协于2018年11月13日出具终止调解通知书,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决定终止调解。
  2019年2月18日,付卫国向金蚂蚁公司发出《催告函》,要求金蚂蚁公司在接函后七个工作日内按其要求开工,逾期视为金蚂蚁公司不再履行合同且不具备履行能力,付卫国将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并追究金蚂蚁公司的违约责任。金蚂蚁公司于2019年2月23日回函称:“付卫国交完首付款后,金蚂蚁公司多次催促交付开工款项,可至今未付,收到回函后,立即足额交付开工款,金蚂蚁公司马上入场施工,如不立即支付约定开工款,金蚂蚁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首付款不予退还。从合同签订至今,金蚂蚁公司未有丝毫违约之处,付卫国说公司违约显然不合情理,如付卫国单方面解除合同,付卫国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原审认定如下:
  1.付卫国为证实其与金蚂蚁公司约定变更了合同内容,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金蚂蚁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双方自始至终并未变更过合同条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变更合同内容需要双方签订书面协议。
  本案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应该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付卫国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与金蚂蚁公司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协商一致变更了合同内容,双方亦未重新签订补充协议,故付卫国主张双方变更了合同内容,不予采信。
  2.付卫国为证实其损失金额,提交了《东鋆光伏客户合作意向协议》及收据两张,称其与金蚂蚁公司签订合同后去考察光伏和集成墙板,已经支付部分定金及设计费。金蚂蚁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抗辩称双方签订的是装修合同,付卫国主张的上述费用与金蚂蚁公司无关。
  综合分析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付卫国提交的协议及收据的真实性金蚂蚁公司不予认可,无法认定,故对付卫国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付卫国与金蚂蚁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付卫国要求解除该装修合同并返还装修款61500元的诉讼请求,因金蚂蚁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付卫国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金蚂蚁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能够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故对付卫国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付卫国要求金蚂蚁公司退还装修款6150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付卫国主张金蚂蚁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付卫国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金蚂蚁公司存在违约的事实,故付卫国的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付卫国要求金蚂蚁公司支付其已付集成墙板公司及太阳能发电装置定金等其他损失的诉讼请求,因付卫国提交的相关协议及收据的真实性无法认定,同时,付卫国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损失与金蚂蚁公司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故对付卫国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付卫国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4元,由原告付卫国负担。"
本院查明  二审中,上诉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系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双方签订合同后,上诉人依约向被上诉人支付首付款。因被上诉人至今没有开工,为此双方成讼。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至今未开工是否违约,如违约上诉人诉请解除合同、返还首付款、并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是否支持。对此本院认为,从双方协议内容看,开工前,双方应对施工图纸予以签收确认,因双方一直未对施工图纸签收确认,故涉案装饰装修工程至今未开工不可归责于双方。因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违约不能成立。鉴于双方已无合作基础,故涉案合同应予解除。被上诉人基于合同取得的首付款应返还给上诉人。因合同解除被上诉人没有过错,故上诉人诉请的违约金及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一款、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8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
  二、双方于2017年7月30日签订的《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予以解除;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上诉人天津金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上诉人付卫国装修款61500元;
  四、驳回上诉人付卫国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付卫国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44元,由上诉人付卫国和被上诉人天津金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5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38元,由上诉人付卫国和被上诉人天津金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101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崔 军
审判员 王 新
审判员 苏美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