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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环球雅思培训学校与戴华杰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2023-05-30 17:02:37 353
关联案件与文书

徐州市环球雅思培训学校与戴某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3民终244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环球雅思培训学校,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北路8号金地国际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春艳,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海,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华杰。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州市环球雅思培训学校(以下简称环球雅思学校)因与被上诉人戴华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302民初2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吴新海,被上诉人戴华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环球雅思学校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不应向被上诉人退款3万;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其理由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一审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被上诉人属于消费者,但一审法院忽略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仍主要依赖双方的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提供的报名表以及报名制度上签字,是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被上诉人也从多方面对上诉人的学习模式充分的了解基础上才向上诉人交费报名的,双方之间形成了培训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报名制度上的约定理应该得到法律保护,被上诉人由于自身原因不愿继续学习,按照双方的报名制度规定是不予退款的,如果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被上诉人也应该承担己交费用的30%作为违约责任。况且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报名后,投入师资力量提供优质的学习环境,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在浪费上诉人的教学资源,给学校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全额退款,违背了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同时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戴华杰辩称,1、我是消费者,生活消费不止包括吃穿,也包括职业培训等发展性消费。2、雅思学校让戴华杰交完3万之后,才让填写报名表,正面填写姓名手机号码等之后,老师把报名表反过来让戴华杰看背面,告诉戴华杰不能退费,这是典型的欺诈行为。应当交钱之前告诉哪些情况不能退费。合同背面的条款都是剥夺戴华杰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当无效。从交钱到戴华杰要求解除合同,也就是四五天,学校没有排课,戴华杰连教室都没去过,不可能给学校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3、去年戴华杰想解除合同是因为环球雅思学校出卖了戴华杰的个人信息,侵犯了隐私,要求解除合同是合法合理的。其他内容同一审起诉状。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戴华杰向一审法院起诉的请求为:1、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英语培训合同;2、戴华杰已办理环球雅思会员卡并充值人民币30000元,请求法院判决环球雅思学校退还该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环球雅思学校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28日,戴华杰在环球雅思学校处报名英语培训课程,填写了注册报名表、并在报名制度上签名,注册报名表备注:“刷卡3万送2000元课程+2000元店庆礼物VIP1对1基础100课时剩余学费可转其他课程(周六、周日全天都可以)”报名制度载明:“……四、退款须知:(一)不可办理退款的情形(即学员不得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1、所有享受报名优惠(含连报优惠)、双方协商一致,包括但不仅限于优惠报名,或已在听课证或收据上注明不退费的学员。2、3-5人VIP班、5-9人尊贵班、10-15人班、口语类课程、VIP一对一、雅思“五段式、六段式、七段式、八段式、九段式、十段式”等由不同的课程构成的各种套餐班,无试听课、不能退其中任一单项课程、课前课后均不退班,套餐连报学员一律不退费也不可退任一单项课程。3、丢失听课证的学员4、已开发票的学员5、支票收费学员不能办理退班或转入低价班;学员办理过延期或转班后一律不得退班。6、预交定金概不退款。以上所有情况,报名后学员不得单方解除合同,一律不可退班退款。(二)无第(一)款情况者可办理退款,办理退款的,双方应按照下1、开课前退款:(1)需提前十个工作日给予办理退款(如不遵守,则不具备退款条件),每人每次每种班级学费中均含500元报名手续费,在退款时须扣除,已发教材者,还须扣除教材费。(2)刷卡交费学员:如使用各类信用卡则须扣除所交学费2%的银行刷卡手续费;如使用苏宁广场、金地百货购物卡,要扣除10%的手续费及税金,报名收据单三联文字填写要素需统一格式、内容,缺一不可,否则不具备退款条件,不予退费。2、由于学员自身的原因或过失及延误上课造成退费的,学校在扣除其所缴纳的学费的30%费用作为违约金,并去除税金、报名手续费、退款手续费、银行卡手续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后予以办理。3、退款须带:听课证、收据或发票、本人身份证。遗失收款凭据、听课证或发票者,不能退费。(退款地址限:徐州环球雅思总部(金地国际大厦三层303室)。符合退款条件者必须凭本人身份证亲自办理,不得代办)4、自开课之日起一个月内凭收款凭据和听课证开具发票,过期一律不予补开。……”同日,环球雅思学校向戴华杰出具金额为30000元的收据一张,内容为:“VIP1对1100课时店庆充值3万元送2000元课程+2000元礼物”同时,环球雅思学校在该收据上备注:“刷卡特别活动专属定制课程不退班不退费”。
  2018年5月2日,戴华杰向环球雅思学校邮寄两份内容一致的“要求退款通知函”,内容为:“徐州市环球雅思培训学校:2018年4月29日上午11点开始,本人接到多个自称出国中介的骚扰电话!电话号码为xxx某某某某和010-5272某某某某,对方自称是智课出国中介!鉴于你校在我刚刚办好环球雅思会员卡之后连24小时都不到就将我的姓名和手机号码泄露给非法广告骗子,这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活安宁、侵犯了我的隐私!现本人决定,由于你校侵犯了我的隐私权,导致我完全失去了对你校的信任。现我宣布从今天起立即解除和你校的培训合同,并要求你校在三天内向我退还本人刚刚充值的环球雅思会员卡内的3万元!特此声明!”环球雅思学校认可上述两份通知函均于2018年5月3日收到。
  环球雅思学校陈述戴华杰充值了30000元会员卡,课程是VIP一对一,300元/课时,100课时为30000元,该30000元只能用于VIP一对一的100课时,不能转其他课程,也不允许退时退课,课程被告都排好了,但戴华杰一节课未上,未消费过。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双方争议焦点为:1、戴华杰是否属于消费者;2、戴华杰的诉请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生活消费”是指为个人或者家庭生活需要而消费物质资料或者精神产品的行为。“生活消费”的内涵是丰富的,不能将其仅仅理解为吃穿的消费,它既包括衣食住行等生存型消费,也包括职业培训等发展型消费,还包括文化旅游等精神或休闲型消费。本案中,戴华杰为提升自身英语水平,在环球雅思学校处报名英语培训课程,系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接受服务,故戴华杰属于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本案中,戴华杰在环球雅思学校处充值30000元会员卡,且根据环球雅思学校的陈述,该会员卡属于单用途预付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戴华杰享有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的权利。同时,报名制度中的条款系环球雅思学校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环球雅思学校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就不得退款(解除合同)的情形向戴华杰履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戴华杰已在充值会员卡后的十五日内向环球雅思学校提出了退款要求,故戴华杰的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环球雅思学校抗辩戴华杰的行为构成违约,其有权主张戴华杰承担30%的违约金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报名制度中载明“由于学员自身的原因或过失及延误上课造成退费的,学校在扣除其所缴纳的学费的30%费用作为违约金”,但该条款属于报名制度中可办理退款情形中的条款,且报名制度载明无不可办理退款情形的可办理退款,而戴华杰报名的VIP一对一班属于报名制度中载明的不可办理退款的情形,同时戴华杰在其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中亦对该条款不认可,故即使该条款真实、有效,环球雅思学校的抗辩亦不能成立,对环球雅思学校提出的该项抗辩,不予采信。遂判决:解除戴华杰与徐州市环球雅思培训学校于2018年4月28日签订的英语培训合同;徐州市环球雅思培训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戴华杰退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徐州市环球雅思培训学校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质证情况如下:上诉人环球雅思学校提交1、上诉人针对戴华杰报名1对1VIP单独与授课老师签订的教师代课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环球雅思学校为戴华杰安排了一对一英语培训老师以及约定了课时,三个课时总计费用1.5万,同时也约定了上课的地点,证明上诉人投入了师资力量。2、提交开课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通知授课老师对戴华杰一对一课程上课的通知单.3、提交戴华杰考勤记录表,证明戴华杰交费后,上诉人按照学校上课安排已经单独对他做了课程的考勤记录表,但是没有戴华杰的签到。被上诉人戴华杰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不认可这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去年4月28日戴华杰交完钱的当时,就跟接待的刘老师说5月份要出差几天,暂时不要排课,等两个星期回来后再商量具体排课时间。骚扰电话是4月29日打给戴华杰的,5月2日戴华杰要求解除合同,在这个时间段里,环球雅思学校没有告诉戴华杰任何关于上课的材料,从时间段和戴华杰与刘老师的交流来推断应该是没有排课的。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一审从来没有拿出来过,应是后补的。鉴于上述证据材料均是上诉人环球雅思学校单方制作,被上诉人戴华杰对此不予认可,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1、涉案的合同能否解除;2、被上诉人应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环球雅思学校的报名制度中的条款系环球雅思学校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其中关于学员不得单方解除合同的条款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内容无效。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涉案合同可以解除。其次,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本案中,戴华杰在环球雅思学校处充值30000元会员卡,根据环球雅思学校的陈述,该会员卡属于单用途预付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戴华杰享有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的权利。戴华杰的行为,亦不符合环球雅思学校报名制度中可办理退款的情形,因此不适用30%违约金条款。且环球雅思学校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此产生实际损失,因此,其要求戴华杰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徐州市环球雅思培训学校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0元,由上诉人徐州市环球雅思培训学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王 超
审 判 员  陈小兵
审 判 员  赵淑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沙 莎
书 记 员  马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