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民政府因与万洁等合同纠纷上诉案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湘09民终193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沅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沅江大道。
负责人:杨智勇,系该市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文,沅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建洪,沅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卫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仕连。
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一华,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因与沅江市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6)湘0903民初3707号民事裁定,驳回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的起诉。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湘09民终902号民事裁定,撤销(2016)湘0903民初3707号民事裁定,指令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7)湘0903民初323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沅江市人民政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沅江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文、符建洪,万洁、徐卫平及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一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沅江市人民政府上诉请求: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7)湘0903民初3230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的诉讼请求,并由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沅江市人民政府与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之间未形成合同关系。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代湖南明星麻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麻业公司)向沅江市人民政府偿还7938000元,与沅江市人民政府没有关系。一审仅凭证人让言认定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与沅江市人民政府存在合同关系,依据不足。沅江市人民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合同均应形成书面档案文件,本案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据证实与沅江市人民政府存在合同关系,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所提沅江市人民政府支付7938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辩称,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与理由:一、2012年6月,沅江市人民政府违规向明星麻业公司出借财政资金12000000元。2014年11月,明星麻业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湖南省委巡视组对沅江市进行巡视时,沅江市人民政府担心因上述违法出借财政资金而被追责,寻找收回明星麻业公司欠款的途径。沅江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通过多次找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谈话,并召开专题会议等方式,要求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等湖南德沅棉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沅棉麻公司)的发起人和出资人代明星麻业公司偿还财政欠款,并承诺德沅棉麻公司以最优惠的价格购得中国信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在明星麻业公司“资产包”。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筹集资金后通过徐卫平的银行账号向沅江市财政局转入79380000元。后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未购得本案所涉“资产包”,沅江市人民政府应向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退还793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二、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既不欠沅江市财政款项,也不欠明星麻业公司款项,在代偿7938000元之前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沅江市人民政府因明星麻业公司破产难以收回财政出借资金,在承诺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购得案涉“资产包”的情况下,要求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代明星麻业公司向沅江市财政代偿该笔资金。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未购得案涉资产包,沅江市人民政府应及时退款。沅江市人民政府拒不退款,长期占有资金没有合法根据。三、无论本案系何种法律关系,都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
原告诉称 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共同代明星麻业公司向沅江市人民政府偿还债务的代偿行为(给付行为)不生效,并判令沅江市人民政府立即返还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共同代明星麻业公司偿还的7938000元财政借款;2、判令沅江市人民政府向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5年6月4日起至代偿款7938000元全部返还到位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1至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判令沅江市人民政府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6月,明星麻业公司向沅江市人民政府借款共1200万元,截至2014年4月,明星麻业公司偿还了上述借款共4062000元,欠款7938000元。后明星麻业公司以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沅江市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该院于2014年11月12日受理了明星麻业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益阳市金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在明星麻业公司重整期间,沅江市人民政府未申报上述7938000元债权,明星麻业公司将该笔债务列入了公司的破产债务。2015年5、6月份,沅江市人民政府为收回上述7938000元借款,派专人多次找明星麻业公司催收,明星麻业公司已进入重整期间,无力偿还该7938000元。
明星麻业公司曾以房产和土地作为抵押担保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沅江支行借款,未偿还本金为9100万元,在明星麻业公司重整期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沅江支行申报了该笔债权,后该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系德沅棉麻公司的股东,其中万洁、徐卫平系明星麻业公司的债权人,在明星麻业公司重整期间,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合伙欲以德沅棉麻公司名义收购信达公司对明星麻业公司的上述9100万元债权,即本案所涉“资产包”。证人刘兰平(沅江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当庭陈述:2015年5月,因湖南省委巡视组在调查明星麻业公司向沅江市人民政府借款一事,沅江市人民政府专门安排时任副市长刘兰平尽快追回7938000元借款,明星麻业公司已进入重整期间,无力偿还,后刘兰平通过明星麻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高认识了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沅江市人民政府原市长肖胜利等领导多次找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要求其筹集资金代明星麻业公司偿还7938000元借款,并承诺通过理顺与信达公司的关系以最优惠价格将上述“资产包”转让给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并就此召开了沅江市人民政府原市长肖胜利、原副市长刘兰平、李兴高、以及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等人参加的相关专题会议,但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沅江市人民政府以及明星麻业公司就此未签订书面协议。
根据沅江市人民政府提供的(2015)NO.01705026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证明人为徐卫平的证明、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等证据显示:2015年5月15日至6月3日,徐卫平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先后分六次向沅江市人民政府财政局国库股汇款共计7938000元;徐卫平2015年5月29日出具的证明载明,“我叫徐卫平,我在2015年5月15日、5月27日、5月29日分别汇入人民币壹佰万整、叁佰伍拾万元整、壹佰陆拾万元整、玖拾万元整到沅江市财政局国库股(58205735611xxxxx),代沅江市明星麻业还款,特此证明”。徐卫平2015年6月5日出具的证明载明,“我叫徐卫平,我在2015年6月3日汇入人民币柒拾叁万捌仟元整、贰拾万元整到沅江市财政局国库股(58205735611xxxxx),代沅江市明星麻业还款,特此证明”。对此,明星麻业公司管理人及法定代表人李兴高予以认可,沅江市人民政府收取了上述7938000元款项后,向明星麻业公司出具了收据。庭审中,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陈述其之所以在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情况下代明星麻业公司偿还上述借款,是基于对政府的信任,相信沅江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所作关于以最优惠价格取得案涉“资产包”的承诺能兑现。
2015年10月16日,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竞买案涉“资产包”未成功,信达公司通过拍卖将案涉“资产包”以1600万余元转让给了案外人卜应时。之后,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找沅江市人民政府要求退还7938000元未果,双方酿成纠纷,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故于2016年11月21日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向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本案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属于不当得利纠纷,但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仍坚持自己的主张,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裁定驳回了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的起诉。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湘09民终902号民事裁定,撤销了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6)湘0903民初3707号民事裁定,并指定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理期间,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时任沅江市人民政府市长肖胜利,肖胜利证实:肖胜利及当时沅江市的其他主要领导很重视回收明星麻业公司所欠沅江市财政局借款7938000元的事,沅江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认识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后,肖胜利和刘兰平(时任副市长)与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进行沟通,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承诺代明星麻业公司偿还清所欠沅江市财政局的借款7938000元,肖胜利及其他市领导也承诺了积极与信达公司理顺关系争取最优惠的价格(约1000万)将案涉“资产包”转让给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肖胜利还就此召集了沅江市政府部门、沅江市人民法院、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以及明星麻业公司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为促成案涉“资产包”顺利转让给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肖胜利自己草拟了发言提纲,在专题会议上讲了话,表明了态度,肖胜利承诺沅江市政府尽力促成以优惠价格将案涉“资产包”转让给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还曾亲自前往信达公司与该公司负责人就案涉“资产包”转让事由进行了协调,后肖胜利因职务犯罪被逮捕,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协调案涉“资产包”转让的工作就停止了,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最后没有购得案涉“资产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认为,为收回明星麻业公司所欠财政借款,沅江市人民政府时任市长、副市长及其他领导所召集会议、所作发言、所作的承诺及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进行的工作联系,均系履职行为,不是个人行为,特别是肖胜利作为沅江市人民政府时任市长,是沅江市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其履职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均应由沅江市人民政府承担。肖胜利、刘兰平为收回明星麻业在沅江市人民政府处的财政借款,代表沅江市人民政府与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沟通后所作出的促成以优惠价格转让资产包的承诺以及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愿意代偿明星麻业财政借款7938000元的意思表示,是双方经协商后形成的合意,虽没有形成书面合同,但已构成了完整的合同关系。本案系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履行约定的代偿7938000元义务后没有购得案涉“资产包”而产生的纠纷,故案由应确定为合同纠纷。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主张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法律关系的主张,因与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所反映的法律关系不符,不予支持。双方合同关系的主要内容是: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代明星麻业公司偿还清所欠沅江市人民政府的财政借款7938000元,沅江市人民政府促成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以较低价格购得信达公司在明星麻业的“资产包”。协议中双方关于由沅江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促成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以较低价格购买案涉“资产包”的约定,是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信达公司利益的行为,依法应认定双方合同关系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恢复至合同关系成立前的状态,沅江市人民政府应将其所收取的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为明星麻业公司代偿的所欠沅江市人民政府的财政借款7938000元予以返还。因沅江市人民政府占用了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的款项,客观上给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沅江市人民政府应予赔偿,损失赔偿额应以7938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占用之日2015年6月3日起计算至偿还清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一、沅江市人民政府返还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为湖南明星麻业股份有限公司代偿的财政借款7938000元;二、沅江市人民政府赔偿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以7938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占用之日2015年6月3日起计算至偿还清之日止;上述(一)、(二)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67370元,由沅江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江市人民政府虽未与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订立书面合同,但根据时任沅江市人民政府市长肖胜利、副市长刘兰平证言、明星麻业公司关于借款情况说明,德沅麻业公司情况说明、徐卫平出具的收条及情况说明,足以认定沅江市人民政府与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之间形成了“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代明星麻业公司向沅江市人民政府偿还财政借款7938000元、沅江市人民政府促成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以优惠价格取得本案所涉‘资产包’”的合意。故一审定本案案由为合同纠纷正确。沅江市人民政府所提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代明星麻业公司偿还借款、与沅江市人民政府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与沅江市人民政府之间恶意串通所形成合同的内容,损害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利益,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沅江市人民政府应将其收取的万洁、徐卫平、王德勋、何新、杨仕连代明星麻业公司偿还的7938000元予以退还,同时应赔偿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占用之日2015年6月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综上,沅江市人民政府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370元,由沅江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曾艳红
审判员 周佑明
审判员 彭 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