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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南京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2023-06-01 13:31:18 362

江苏南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南京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115民初11868号


当事人  原告:江苏南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5672158380),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古泉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蔡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杜,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君,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260990385),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南门口巷9号。
  法定代表人:夏木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明曙,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国,该公司项目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南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资环保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八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资环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杜、许丽君,被告南京八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明曙、李克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南资环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京八建公司承担车间维修费用及损失70万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由被告南京八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18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承建原告厂房成品检测车间、1某车间、成品检测车间附房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其中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的质保期为大楼开始交付使用起3年。工程交付使用以来存在严重的漏雨渗水质量问题,双方为此多次交涉,但被告南京八建公司一直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未解决案涉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被告南京八建公司应承担因维修产生的一切相关损失,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南京八建公司辩称,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存在质量问题并非由其造成,原告南资环保公司未履行先行义务,导致案涉工程质保期已过,且南资环保公司有部分工程款尚未支付,其要求南资环保公司支付剩余部分工程款和质保金,并要求驳回南资环保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7月18日,原告南资环保公司(发包人)与被告南京八建公司(总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南京八建公司承建南资环保公司成品检测车间、1某车间、成品检测车间-附房工程的施工,工程内容为钢结构、土建及安装工程,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材料、包验收通过)。合同价款为含税价格7238000元。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为除发包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外的全部风险。合同专用条款第26.1条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为:成品检测楼工程建至二层时,预付总价款的15%工程款;在工程主体封顶后,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50%工程款(同时扣除已支付总价款35%的预付款);工程竣工后,再支付工程总价款的20%工程款,并须同时开具工程决算价的完税发票;在工程竣工验收半年后支付工程总价款的22%工程款;剩余的8%保修工程款竣工验收后三年内付清,第一年支付保修款的5%工程款,第二年支付保修款的2%工程款,其余保修款第三年全部付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约定质量保修期为:质量保修期从整个大楼开始交付使用起算。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3年;3.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6.其他约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规程规范执行。《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三条约定质量保修责任为: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因承包人施工质量原因致使工程在质保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工程质量保修书》第四条约定质量保修金的支付为: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8%,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零。《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五条约定质量保修金的返还为:竣工验收合格三年内无质量问题付清8%余款。合同签订后,南京八建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案涉全部工程于2013年9月25日经竣工验收合格。
  2013年11月3日,南资环保公司向南京八建公司出具《关于江苏南资新厂房质量问题的紧急函》,载明:…。从2013年6月25日开始,李克国经理组织人员对这些问题反复进行维修整改直至2013年9月15日才基本完工。墙体及窗户多处渗水的整改效果仍需等待验证。…。2013年10月5日-7日,工地现场下了一场小到中雨,工程的窗户和墙体又出现了50多处地方的渗水,项目经理李克国组织力量对墙体及窗户多处渗水等质量问题再次进行整改,至2013年10月16日结束。在以上多次整改过程中,甲方始终要求和提醒项目经理要系统地进行分析,找到问题的根本,制定有效措施,解决问题。但项目经理李克国不听劝告,依然我行我素,安排施工人员采取了打胶、局部堵漏等简单处理措施,治标不治本,只要遇到下雨就会出现新的渗水点(事实上2013年11月2-3日,项目经理李克国安排淋水检查,又发现多处渗水点),这种现状已经使得甲方对工程的质量失去了信心,对先前的整改措施的正确性以及效果产生怀疑。…。
  2013年11月15日,南京八建公司向南资环保公司出具《回复函》,载明:接到贵公司2013年11月3日送给我公司的函件,关于成品检测车间、成品检测车间附房(简称“厂房”)工程窗子渗水问题。…。我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上午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在汤山工地现场召开专题会议,针对该问题,简述厂子渗水原因分析及施工方案。一、窗子漏水原因分析该厂房于2013年9月25日竣工验收并交付建设单位。大约在2013年10月5-7日下了一场中雨,发现3-4樘窗子存在漏水现象。从现场检查观察来看,主要原因出现在底部大框连接处漏胶现象或部分脱胶以及窗台坡度过于平坦流水不畅等原因,导致窗子局部漏水现象。
  2014年5月5日,南资环保公司(甲方)与南京八建公司(乙方)签订《关于工程结算的决议》(以下简称《结算决议》),确定案涉工程结算价为8228000元。《结算决议》约定工程款支付为:1、2014年5月,乙方开具正式发票至结算价的92%,甲方付至结算价的92%,开票及付款时应扣除甲方先期已支付的工程款。2、2014年9月,乙方开具正式发票至结算价的97%,甲方付至结算价的97%,开票及付款时应扣除甲方先期已经支付的工程款。3、2015年9月乙方开具正式发票至结算价的100%,甲方付至结算价的100%,开票及付款时应扣除甲方先期已经支付的工程款。《结算决议》约定工程质量保修为:乙方应遵守《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条款,做好工程质量的维修保养,保证甲方的正常使用。乙方应对目前已经频繁出现的漏雨渗水等质量问题在2014年6月前进行一次排查,完成维修善后,及时解决新出现的质量问题。
  2014年7月9日,南资环保公司向南京八建公司送达《关于工程质量及维保事项的函》,载明:1、鉴于你单位在成品检测车间、1某车间、成品检测车间-附房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经理长期脱离施工现场,疏于对工程建设进度及建筑质量的管理,导致工程拖延8个多月,且反复发生漏雨、渗水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业主的生产经营活动。2、…。3、你单位承建的成品检测车间、1某车间、成品检测车间-附房工程屋面漏雨、窗户渗水现象特别严重的质量问题。这些质量问题都是你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工序、工艺,偷工减料造成的。4、虽经2013年12月份进行的淋水试验检查及维修,一些部位的漏雨、渗水问题得到了解决,但我们十分担心工程质量隐患依然存。其中1某车间门头漏雨问题直至目前也没有修好。5、2014年7月4日-5日,南京大到暴雨,偏东风4-5级,这也是今年首场大雨。雨后,我们重点检查了东墙面的窗户及1某车间,结果让人震惊和后怕。成品检测车间东山墙8樘窗户(不含已经贴瓷砖的窗户)中有4樘渗水,共有11处渗水点。1某车间门头漏雨,屋面北边采光窗的东5、8、9窗漏雨滴水。2014年7月5日,李克国项目经理已经安排工程技术员王某进行了现场检查和确认。为此,我们要求:1、你单位必须在本函件送达一周内,组织施工队伍,认真查找原因,制定维修方案。该方案的实施应得到我们的批准。….…6、…。
  2014年10月18日,南资环保公司(甲方)与南京八建公司(乙方)就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及维保事项召开会议,并形成《关于工程质量及维保事项专题会会议纪要》,载明:….、五、会议结论:1、乙方承认工程质量存在问题。2、乙方张总认真听取了甲方的要求陈述,并表示会将这些要求反馈给项目经理李克国(施工合同实际执行人),在2014年10月24日前给予书面的正式回复。3、根据张总的现场查看情况,乙方在2014年10月24日前,制定书面的漏雨渗水窗户的返工措施,并对其他窗户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2014年11月28日,南资环保公司向南京八建公司送达《询问函》,载明:2014年10月18日,双方就成品检测车间、1某车间、成品检测车间-附房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再次召开了专题会,本次会议是在贵公司对7月6日函件要求一直没有做出回应,经我公司多次催促后进行的。会上,双方共同查看了工程漏雨渗水情况,贵司技术负责臧总、现场技术负责王某等人员在查看后承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存在漏水质量问题”。本次致函已经是工程竣工验收后,我公司第六次就该质量问题向贵司反映了。……。贵司的李克国项目经理一方面承认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一方面也一直应允有效整改,甚至还出具了书面承诺。但他始终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拖延推脱至今,存在的质量问题也没有解决,这给业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为此,甲方重申如下要求:1、该工程多处、反复漏雨渗水,乙方已多次进行维修整改,质量问题依然存在,说明乙方先前的原因解释和维修办法不能解决这些问题,乙方必须组织施工队伍对所有窗户进行返工,按照规范重做。……。按照2014年10月18日“关于工程质量及维保事项专题会会议纪要”的会议结论要求,贵司应在2014年10月24日前以书面方式正式回复甲方所提出的8点要求,制定书面的漏雨渗水窗户的返工措施,并对其他窗户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时至今日,贵司仍没有按要求给予我司回复(10月23日的回复内容不能满足纪要的要求,已要求贵司在2014年10月30日前重新回复)。今特致函询问,贵司何时能够给予回复?请即复函。
  2014年12月24日,南资环保公司委托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向南京八建公司邮寄《律师函》一份,载明:…。由于贵公司未按规范施工,工程一直存在着门窗、屋面、墙体漏雨渗水现象,两年多来虽经多次维修,整改,但漏雨渗水的质量问题时至今日依然十分严重。…。为此,本律师特代表南资环保公司向贵公司致函提出以下要求:一、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认真查找工程渗水、漏雨的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维修方案,该方案应于2015年1月5日前报南资环保公司;二、于2015年1月31日前完成工程的维修整改工作,维修效果应通过专业机构和南资环保公司的检验认可;三、鉴于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排除系统性原因引起,在本次维修合格后质量保证期限从本次验收通过之日起重新计算。在彻底解决工程质量问题前南资环保公司将暂停支付质量保修金。如果贵公司未采取以上措施或本次维修仍不能彻底解决工程质量问题,我们将建议南资环保公司另行委托其他专业单位对工程漏雨、渗水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后果将由贵公司承担。希望贵公司慎重对待、引起重视。
  2015年2月6日,南资环保公司与南京八建公司就案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会谈并形成《会谈记录》一份,载明:2015年2月6日上午,八建公司葛总、项目经理李总就南资环保厂房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了会谈,记录如下:一、葛总提出施工方应认真解决问题,消除质量隐患,另外希望能给予理解支付部分质保金。二、李总认为,即使现在维修也无法验证,应在2015年雨季再做检查和验证,全面发现问题,一起维修。三、高总指出,希望八建能认真分析找到问题实质,制定方案措施一次性解决问题,解决之前不支付质保金。双方原则同意,雨季之时再做维修八建应积极关注质量问题。
  2016年1月22日,南资环保公司与南京八建公司再次就案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会谈,并形成《会谈记录》一份,载明:…。三、施工单位计划在春节后就尽快安排施工队伍进场维修,并同时做好建设单位的绿化、装修的保护。安全施工,文明管理,尽量不对建设单位的生产办公造成影响。四、建设单位要求,渗水漏雨问题必须在2016年8月前有效解决。五、施工单位维修后,经过雨季验证,工程渗水漏雨现象消失或出现的渗水漏雨点不超过4处,其中小面积(渗水点印记直径小于150mm)渗水点不超过3处、大面积(渗水点印记直径小于400mm)渗水点不超过1处,即认定维修有效。但施工方应对存在的渗水漏雨点继续维修,直至没有渗水漏雨点。本会谈记录经双方代表签字的传真件亦有效。
  2016年1月28日,南京八建公司项目经理李克国向南资环保公司总经理高益民等人发送邮件,载明:江苏南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各位老总好:2016年1月22日,就我公司承建贵公司的成品检测车间、1某车间等工程存在漏水渗水现象等问题,在侯处的协调下,我方真诚地就贵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汇报如下:一、在甲方已经发现的漏水点,在现场根据实际情况,我们派专业技术施工人员,用针对渗水漏水问题的特效药和特效防水材料,进行认真地维修,直到全部修复好为止。二、对本工程还没有出现漏水等现象,我们进行长时间的观察,一经发现问题,立即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维修,直到修复好为止。三、在此也向贵方承诺,超出维修期,如果发现有漏水问题,我们也会采用相同的办法进行维修,直到修好为止。
  另查明,南资环保公司就案涉工程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南京八建公司具有案涉工程的施工资质。
  关于案涉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南京八建公司认为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质量问题并非其造成。南资环保公司则认为系南京八建公司所造成。审理中,就案涉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本院依法委托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公司”)进行鉴定。东南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出具《质量问题鉴定报告》,载明鉴定意见为:1、成品检测车间外墙漏水的原因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不当造成的裂缝和防水构造措施不足;2、附房外墙漏水的主要原因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不当造成的裂缝和防水构造措施不足,同时后开空调孔和杂物局部堵塞屋面排水口亦对漏水存在一定的不利影响;3、1某车间屋面、雨棚漏水的原因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不当造成的防水构造措施不足。南资环保公司支付鉴定费40000元。南资环保公司经质证对《质量问题鉴定报告》不持异议,南京八建公司经质证对报告鉴定意见第二条中的“同时后开空调孔和杂物局部堵塞屋面排水口亦对漏水存在一定的不利影响”内容不予认可,认为空调孔并非其施工,对其他内容无异议。南资环保公司认可空调并非南京八建公司施工,但认为案涉工程在空调安装前即已漏水。就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的维修,南资环保公司陈述南京八建公司实际维修过2次,《质量问题鉴定报告》载明的质量问题共计57处,南京八建公司维修过28处,但均未解决问题,剩余29处均未维修过。南京八建公司陈述其实际维修过2次,第3次维修时南资环保公司拒绝其维修,并认为成品检测车间有多处从未维修。南京八建公司并申请证人王某、夏某及周某某到庭作证。
  关于案涉工程的维修方案。因南资环保公司与南京八建公司就维修方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依法委托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交科公司”)进行鉴定。苏交科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就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的维修方案向本院出具《江苏南资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成品检测车间、附房、1某车间工程漏水修复方案鉴定意见书》(苏交科[2017]建鉴字第49号,以下简称《方案鉴定意见书》),意见为:(一)成品检测车间修复方案…。:1、墙面裂缝渗漏修复方案…。3、屋面渗漏修复方案(1)修复的原则:屋面面层做防水修复处理,屋面内部顶棚的渗水痕迹做粉刷层修复。(2)屋面女儿墙处防水卷材修复步骤如下:①铲除原有防水保护层,露出原卷材防水层,所产生的垃圾运出场外。②女儿墙内侧侧墙铲除面层,20厚水泥砂浆找平。③4厚SBS防水层铺贴至女儿墙上顶,注意做好与原防水层的搭接处理和收头处的防水处理,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和《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④待新做防水层完全干燥后,进行淋水试验或蓄水试验,蓄水厚度为3-5mm,蓄水时间为48小时,然后自顶板下方观测,所有修复部位完全无渗水、湿润现象,经甲方、监理单位、顾问等验收合格后做隐蔽验收记录。⑤若蓄水试验后仍然存在渗水现象,将结构层表面清理干净,检查混凝土保护层是否存在蜂窝、麻面等问题,如果存在需要将疏松处凿除,洒水润湿后,用比原设计高一标号的混凝土进行浇筑填补整平,同时掺入膨胀剂,养护时间大于72小时。最后同样做以上防水处理、蓄水试验,达到无渗水、湿润现象。⑥防水涂料的蓄水试验合格后,最后在新做防水层上部做20厚C20水泥砂浆隔离层,50厚C30细石混凝土(内配双向钢筋网)。⑦屋顶面层的防水修复完毕,待室内顶棚的水迹完全干燥后,进行室内顶棚出新的修复:a.顶棚被污染的水迹污渍部分,将面层涂料部分铲除清理干净;b.刷白乳胶固化其基层;c.用柔性腻子二遍进行修补齐平;d.待修补的腻子完全干燥后,打磨光滑平整;e.最后刷白色乳胶漆二遍。(二)附房修复方案…。4.屋面渗漏修复方案(1)修复的原则:屋面面层做防水修复处理,屋面内部顶棚的渗水痕迹做粉刷层修复。(2)屋面女儿墙处防水卷材修复步骤如下:①…⑥防水涂料的蓄水试验合格后,最后在新做防水层上部做45厚XPS挤塑板,干铺无纺聚酯纤维布,50厚C30细石混凝土(内配双向钢筋网),15厚水泥砂浆结合层,防滑地砖。南资环保公司支付鉴定费52000元。
  南资环保公司经质证对《方案鉴定意见书》不持异议,南京八建公司在2017年11月28日的鉴定质证中对《方案鉴定意见书》不持异议,但在2018年7月26日庭审中,案涉工程维修造价鉴定机构江苏金陵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公司”)工作人员黄正新在庭审中陈述认为苏交科公司出具的维修方案存在不妥,南京八建公司对黄正新的说法予以认可。针对金陵公司工作人员黄正新所述苏交科公司出具的《方案鉴定意见书》载明的维修方案存在不妥的情况,本院要求黄正新就其认为维修方案存在不妥之处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黄正新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出具《说明》一份,载明:关于南资环保成品车间、附房屋面渗漏修复方案:(1)修复原则:屋面面层做防水修复处理,但未明确修复范围,是渗漏地方局部维修,还是全部维修等有关问题。根据2018年6月5日、6日我两次与苏交科刘工电话联系后没有明确回复。我按照修复方案对渗漏部分进行计价。根据我的经验屋面局部防水维修此方案不妥。根据此方案。首先要铲除局部渗漏的原屋面50厚C30细石混凝土(内配双向钢筋网)、20厚C20水泥砂浆隔离层。4厚SBS防水层(附房屋面还要增加45厚XPS挤塑板、干铺无纺聚酯纤维布、防滑地砖)清理后。再新做防水层。蓄水试验无渗水后做20厚C20水泥砂浆隔离层。50厚C30细石混凝土(内配双向钢筋网)。(附房屋面还要增加45厚XPS挤塑板、干铺无纺聚酯纤维布、防滑地砖)。按照此方法,施工后新旧混凝土间容易产生裂缝。以后也很难修复好。且从顶层发现的渗水地方,不一定就是渗水点。根据以往经验,在原屋面50厚C30细石混凝土上,整个屋面防水再做一遍,更加可行。且,我在与苏交科刘工电话联系时,对方也口头承认他们的方案不妥,但没有明确回复。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发函至苏交科公司就黄正新所述意见向苏交科公司进行核实。苏交科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出具《回复函》,载明:1、根据贵院来函所描述的手机号码查证,来函所称“刘工”系我公司工作人员,但并非本案鉴定人,至于其“口头承认方案存在不妥”事宜已无从考证。2、收到贵院来函后,我公司组织鉴定人对2017年8月15日出具的《江苏南资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成品检测车间、附房、1某车间工程漏水修复方案鉴定意见书》(苏交科[2017]建鉴字第49号)重新进行了复核、审阅,经确认,《鉴定意见书》中所述维修方案内容,包括“屋面渗漏修复方案”均为依据相关设计规范、标准图集,结合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的检测鉴定结论及现场实际情况作出,并无不妥。本院依法将黄正新出具的《说明》及苏交科公司出具的《回复函》送达给南资环保公司与南京八建公司,南资环保公司经质证认为苏交科公司系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选择,对苏交科公司的《回复函》无异议,南京八建公司经质证认为黄正新作为专业人士阐述维修方案存在问题客观存在,具有证据效力,其对黄正新的意见无异议。同时黄正新出具《说明》中也载明苏交科公司刘工也认可维修方案存在不妥,更加印证了黄正新的观点,《答复函》系苏交科公司自说自话,但也承认刘工是其工作人员,印证了黄正新的观点更可信。鉴定机构金陵公司则认为,黄正新在庭审质证过程中陈述其对《方案鉴定意见》的意见时,其公司案涉项目负责人杨俊进行了阻止,并不同意其说法,黄正新对《方案鉴定意见》所发表的意见系其个人意见,并非金陵公司的意见。
  关于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的维修费用。审理中,南京八建公司坚持要求自行维修,不同意进行维修造价鉴定,理由为:1.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其已完全履行了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案涉工程存在的质量通病是合同约定标准之外内容,不应由其承担;2.即使法院认定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也应当由其先行维修,在其维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再由第三方维修,维修既是其义务也是权利,除非其拒绝维修,才可以由第三方进行维修;3.案涉工程质量问题鉴定前,在质量问题发生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其系基于友善合作态度进行的维修,并非履行法定维修义务,且很多漏水部分其从未维修过。南资环保公司则坚持不同意由南京八建公司进行维修,理由是:1.案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鉴定漏水部位高达57处,主要原因系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证明南京八建公司施工质量控制不当,施工水平低下,其无法信任南京八建公司;2.南京八建公司不存在友善维修,质保期内维修是南京八建公司的法定义务;3.其先后8次通知南京八建公司维修,南京八建公司5次确认存在质量问题并承诺维修,但实际维修2次,且维修过的28处仍存在漏水问题,说明南京八建公司维修水平低下,无法胜任维修工作,其对南京八建公司已丧失信心,故申请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维修费用进行鉴定,由其另行找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南京八建公司承担。
  就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的维修费用,本院依法委托金陵公司进行鉴定。2018年3月9日,原被告双方代理人、金陵公司工作人员黄正新以及本案审判长、承办人前往案涉工程进行现场勘验,就案涉质量问题具体范围进行现场测量。2018年6月20日,金陵公司向本院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鉴定意见为:(2017)苏0115委鉴字第00784号标的物“江苏南资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成品检测车间、附房、1某车间漏雨渗水维修工程”的鉴定价人民币为:360395元。南资环保公司支付鉴定费4000元。南资环保公司经质证对《造价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并申请专家证人扬州市科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高级工程师童建斌出庭代表其发表质证意见,具体包括:1.鉴定计价说明出现暂估面积计算不严谨、不负责;2.鉴定原则价格确定材料按市场价计取不认可,材料价格应按照南京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执行;3.缺少拆除垃圾收集、收集后由人工运至厂区指定地点堆放,再由人工装车运输至垃圾处理场;4.缺少重新施工材料垂直运输或人工搬运;5.工程量计算没有严格执行苏交科公司出具的维修方案,出现问题处的扩大部分;6.屋面的蓄水试验费用未计算;7.天棚、墙面被污染房间的全面二次出新费用未计算,仅计算了污染部分的修复;8.没有严格执行苏交科公司的鉴定意见,计算1某车间的修复工程量;9.多处出现独立费,独立费的价格来源及依据应提供支撑;10.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清单计价第一页序号1、2项和第二页序号21、22项,工作内容相同但单价不同。南京八建公司经质证表示其不同意对维修费用进行鉴定,其也不同意《造价鉴定意见书》的结论,《造价鉴定意见书》的数额与其计算的差距很大,且南资环保公司安装空调打孔对造成漏水负有很大责任。对南资环保公司的质证意见,南京八建公司经质证认为:1.对南资环保公司申请的专家证人童建斌有异议,其认为南资环保公司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出申请专家证人出庭而不应当庭提出,且认为童建斌的注册证书已失效,已不具有专家资质;2.专家证人的证言不确实也不充分,语言含糊不明确,法庭不应采信。
  针对南资环保公司的质证意见,鉴定机构金陵公司回复如下:1.因苏交科公司出具的维修方案对于漏水的具体面积、部位没有载明,考虑漏水主要由沿墙为主,因此按照一米范围予以考虑,所以在报告中载明为暂估;2.信息价是高于市场价,作为鉴定机构,其单位是根据工程情况按照市场实际价格计价;3.拆除系套用修缮定额,修缮定额中包括该部分费用,故不再单列;4.拆除按照修缮定额套用,修缮定额中包括该部分费用,因此不再单列;5.其是依据原被告双方在现场时实际丈量的面积计算;6.其首先考虑是合格产品,故未再另行考虑蓄水试验。如做蓄水试验则增加费用83.40元;7.其系根据现场受污部分面积并适当扩大,并未整面计算;8.修复1某车间的工程量,其是按照维修方案载明的漏水点适当扩大计算出的费用;9.独立费是垃圾外运的费用,因还有堆放的费用,故按照市场价适当扩大而计算出的费用;10、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第二页子目21某单价应调整为14.77元/㎡,总造价减少84.27元。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清单计价第一页序号2和第二页序号22,因多了拆除保温层的费用,故单价不同。针对南京八建公司的质证意见,鉴定机构金陵公司回复如下:南京八建公司认为其计算数额与其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书》差距较大,因南京八建公司答复太笼统,其无法回复,且漏水原因属于苏交科公司的回复范围。
  针对鉴定机构金陵公司的回复,南资环保公司认为:1.回复第1点,因雨水是流淌性的,其认为仅限于沿墙周边一米不能解决问题,而应当重新做防水;2.回复第3、4点,金陵公司说定额包含了一部分费用,但包括的不全面;3.回复第6点意见,在苏交科公司维修方案中说明要进行蓄水试验;4.回复第7点,对于污染房间的二次出新,在苏交科公司维修方案中载明要进行内顶棚的出新修复;5.回复第8点,屋面不是采取成品彩钢板而是复合做法,量计算少了;6.鉴定报告出来后,鉴定机构对量并未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核实,也没有出具初报告。南京八建公司回复认为,《造价鉴定意见书》出具前应当有初报告,且报告载明的面积都是暂估价不准确,有的面积还是放大后的量,其认为不应当放大,其认为应当确认维修量和分清漏水责任,南资环保公司的使用不当也是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应当重新计算面积和费用,不应按照全部维修计算,全部维修增加了维修成本。鉴定机构金陵公司针对南资环保公司和南京八建公司的补充意见补充回复认为,苏交科公司出具的维修方案中载明要进行内顶棚的出新修复仅是指对污染部分进行出新修复,并未要求全部修复,其对于量的计算是依据苏交科公司出具的维修方案,因维修方案不明确,其只能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大致计算,无法精确计算,且每一个点均是现场勘验时双方到场测量所确认。针对金陵公司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书》,南资环保公司及南京八建公司针对其异议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对金陵公司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书》质证过程中,南资环保公司向本院提交《关于对案涉工程造价重新进行鉴定申请书》,要求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的维修造价进行重新鉴定,理由是司法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参与鉴定人员不具有中立性,擅自发表不当言论。具体为:1.黄正新未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胡军虽是注册造价工程师,但并非登记于《江苏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的司法鉴定人员,二者不具备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无权进行司法鉴定;2.黄正新在庭上和庭后发表不当言论,不具有公正性。因黄正新及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是就工程造价发表鉴定意见,而非对修复方案本身进行鉴定,黄正新不得超范围发表意见。修复方案鉴定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而黄正新并不具备,黄正新不当言论明显具有主观性和偏向性,违背了中立性的原则,其不当言论,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针对南资环保公司要求对案涉工程造价重新鉴定的申请,南京八建公司认为重新鉴定没有必要,其原本不同意对工程修复造价进行鉴定,南资环保公司对鉴定结论不满意申请重新鉴定,系浪费司法资源、加大诉累的表现,且鉴定机构由南资环保公司选择而非其选择,黄正新关于维修方案的意见是中肯的,南资环保公司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维修方案及工程造价存在的问题,足以说明南资环保公司的诉请证据明显不足,应驳回其诉求。鉴定机构金陵公司认为,黄正新是配合本案鉴定工作的鉴定助理人员,黄正新在《造价鉴定意见书》上签字是表明其参与配合了案涉项目鉴定事项,胡军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具有案涉项目鉴定资质,参与该项目的造价鉴定,是案涉项目鉴定助理人员。杨俊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系案涉项目鉴定的负责人,也是《造价鉴定意见书》的签发人。黄正新在庭审中就《方案鉴定意见》发表的意见,作为其公司案涉项目鉴定负责人杨俊当庭不予认可,且黄正新就《方案鉴定意见》所出具的《说明》仅系其个人意见,并不代表金陵公司意见。审理中,因各方意见分歧,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本案中,原告南资环保公司与被告南京八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南京八建公司就案涉工程质量问题是否有权先行维修的问题。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在双方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为解决双方矛盾,对南资环保公司要求进行维修费用鉴定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并由南资环保公司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产生的费用由南京八建公司承担。理由如下:首先,案涉工程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南京八建公司在接到南资环保公司通知后进行的维修系履行法定保修义务,南京八建公司辩称质量问题原因未确定前的维修系友善维修的说法不能成立;其次,案涉工程于2013年9月25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南资环保公司自2013年11月3日就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第一次发函至南京八建公司至本案起诉前近3年的时间,期间南资环保公司多次通知南京八建公司进行维修,南京八建公司也多次承诺维修好,并实际维修过2次,但仍未解决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南京八建公司辩称案涉工程质量问题中很多漏水部分从未维修,因后续维修仍需双方配合,考虑到双方已丧失信任,缺乏合作基础,故对其该辩解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对南京八建公司要求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先行维修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苏交科公司出具的《方案鉴定意见》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南京八建公司辩称根据本案维修造价鉴定机构金陵公司鉴定人员黄正新的陈述,苏交科公司出具的《方案鉴定意见书》存在错误,但南京八建公司在第一次对苏交科公司出具的《方案鉴定意见书》进行质证时并未提出异议,后又依据黄正新在庭审中的陈述认为《方案鉴定意见书》存在错误,且黄正新仅系造价鉴定人员,并不具有维修方案鉴定资质,黄正新针对《方案鉴定意见书》提出的意见仅系其个人认识,黄正新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苏交科公司针对黄正新就《方案鉴定意见书》提出的书面意见,在复核后认为其出具的《方案鉴定意见书》并无不当,南京八建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方案鉴定意见书》存在不当,故对苏交科公司出具的《方案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采信,对南京八建公司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南资环保公司申请对维修费用造价进行重新鉴定是否准许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金陵公司鉴定人员黄正新虽不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但在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维修造价鉴定过程中,金陵公司指定鉴定人员包括杨俊、胡军以及黄正新,杨俊和胡军均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黄正新虽不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但系金陵公司指定的鉴定辅助人员,黄正新作为鉴定辅助人员参加鉴定并无不当,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次,黄正新作为金陵公司鉴定辅助人员就案涉《方案鉴定意见书》发表个人意见未得到金陵公司的认可。综上,南资环保公司申请对维修造价进行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南资环保公司主张南京八建公司承担车间维修费用及损失70万元。本案中,就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维修造价,鉴定机构金陵公司出具《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案涉工程维修造价为360395元,后经庭审质证金陵公司根据南资环保公司的庭审质证意见对报告内容进行了调整,其中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子目21某单价调整后减少费用84.27元,增加蓄水试验费用为83.40元。南资环保公司辩称《造价鉴定意见书》未对蓄水试验费用进行计算,因《方案鉴定意见书》载明需要进行蓄水试验,故该部分费用应予计取。南资环保公司提出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清单计价工作内容相同但单价不同的问题,金陵公司已进行了相应调整,故本院确认案涉工程的维修费用为360394.13元(360395元-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子目21某单价调整后减少费用84.27元+蓄水试验费用83.40元),考虑到南资环保公司后开空调孔和杂物局部堵塞屋面排水口对案涉工程附房外墙漏水存在一定的不利影响,本院酌定南京八建公司支付南资环保公司维修费用350000元,故对南资环保公司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对于南资环保公司对《造价鉴定意见书》的其他质证意见,金陵公司在庭审中已作出回复,并无不当,南资环保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南资环保公司针对《造价鉴定意见书》的其他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南京八建公司辩称《造价鉴定意见书》与其计算差距很大,但未提交反证,故对其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京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南资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维修费用350000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南资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800元,鉴定费96000元,合计106800元,由原告南资环保公司负担11400元,由被告南京八建公司负担95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落款


审 判 长  程 序
代理审判员  黄祝祯
人民陪审员  张顺旗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