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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佳鑫与齐齐哈尔市战戟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2023-06-02 10:45:33 415

周佳鑫与齐齐哈尔市战戟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黑02民终55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佳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齐哈尔市战戟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尚城国际二期00单元27层4号。
  法定代表人:杨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佳鑫因与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战戟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战戟星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2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周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颖莉、审判员王红娜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宝亮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周佳鑫上诉请求:一、一审判决认定周佳鑫违约,判决周佳鑫承担违约金,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周佳鑫于2012年7月10日,在YY安全中心申请开通了直播间×××号直播间并进行直播表演。2015年11月4日,与战戟星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可见事实上,第一、周佳鑫开通×××号直播间并进行表演的时间在合作协议之前,并不是在与战戟星公司签订协议后又私自开通的直播间。周佳鑫此后在直播间进行的演艺活动,是对直播间的维护行为。第二、协议书并未明确约定禁止周佳鑫停止以前的一切演艺活动,周佳鑫不存在对双方协议的违约。第三、虎牙开通的16xxx087号直播间开通的时间是2016年2月,晚于周佳鑫的×××号直播间,战戟星公司所述的“周佳鑫提供双方合作的原直播间1647931087号告知粉丝其开通了新号直播间×××”,是故意颠倒了两个直播间的开通顺序。第四、两个直播间直播内容互不冲突,不存在竞争。战戟星公司主张的周佳鑫告知粉丝开通新号直播间不能成立。因此,一审法院在没有充分证据证实的情况下,认定周佳鑫×××号直播间开通在后,周佳鑫构成违约,违背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不符合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律原则。二、《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义务严重不对等,对周佳鑫显失公平,周佳鑫请求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判令撤销合同。首先,本案合同中全是限制周佳鑫的义务条款,而对于战戟星公司来讲,其本身只享受抽成而没有任何中介义务需要履行。双方签订协议后,战戟星公司根本没有起到经纪人的任何作用和职责,周佳鑫的演艺机会均是自己争取和创造出来的。其中,斗鱼 TV 是早在与周佳鑫合作之前,周佳鑫进行了直播、而虎牙TV 是直接先邀请的周佳鑫,之后由周佳鑫介绍给战戟星公司签的协议与虎牙合作,等于是战戟星公司坐享其成,从中渔利,对周佳鑫在虎牙的直播收入从中抽成。另外,战戟星公司也从未安排线下表演,因此,并不是如战戟星公司所说,由其提供演艺平台及机会,与周佳鑫分配合作收入。可见,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合同显失公平。其次,协议书中战戟星公司单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达一千万元,此数额已远远高于双方实际收入和预期利益。然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30%的部分是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的,该协议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与双方权利义务实际履行不相匹配,战戟星公司制定这样的合同条款,目的是在5年期限内对周佳鑫充分剥削和压榨。周佳鑫认为这样显失公平的协议本身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合同,保护合同主体的平等合法权益。综上,周佳鑫在原直播间×××号的演艺活动不受与战戟星公司签订的后合作协议的约束,周佳鑫的行为没有违反合作协议的内容,不构成违约。同时没有对战戟星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战戟星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另外,《合作协议书》显失公平,对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极其不对等,一审法院根据错误的认定,判决周佳鑫承担违约金的同时,却不解除合同,不符合客观实际,双方已无法再继续合作,继续履行合同对双方都不现实。周佳鑫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本着客观实际的原则撤销该合同。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战戟星公司辩称,直播间的号码问题,合同上写的清楚,之前之后申请没有关系,周佳鑫是需要用战戟星公司申请的号进行直播,不是其他的,合同里写的很明确。战戟星公司也有义务,有责任从发觉到培养给周佳鑫找活,当时战戟星公司认为周佳鑫不适合接一些活动。违约金问题,是他私自接活动,不是要解除合同,而是他因为违约,是要他停止这种违约的行为并赔偿。签订合同时周佳鑫已经够法定年龄了,至于误解不误解不是战戟星公司的错。
  战戟星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1.请求判令周佳鑫立即停止在虎牙TV直播平台通过私开直播账号×××进行私自直播的违法行为并向战戟星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周佳鑫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战戟星公司与周佳鑫于2015年11月4日签订合作协议书,双方明确约定:“乙方(即周佳鑫)聘请甲方(即战戟星公司)作为其独家经纪公司,在本合同期间内独家代理及安排乙方的全部演艺活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直播、现场演出、广告拍摄、短片电影电视等音频作品录制、作品出版)”。同时约定:“在本合同期之内,乙方不得不通过甲方而私自进行演艺活动,亦不得非经甲方同意聘用/接受任何第三方担任其经纪人或为其提供演艺机会,特别是在乙方积累了名气和公众认知度以后。乙方私自进行活动,或聘用/接受第三方为其经纪公司或为其提供演艺机会的,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第三方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至2016年7月,战戟星公司依合同约定的收入分配方式共计给付月礼物收入共计48,285.00元。另查,在合同期间,周佳鑫不仅在战戟星公司为其开通的虎牙1647931087号直播间进行演艺活动,同时,周佳鑫在没告知战戟星公司也没有征得战戟星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周佳鑫还在虎牙×××号直播间进行直播活动。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周佳鑫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合作协议,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战戟星公司、周佳鑫均具有约束力。战戟星公司、周佳鑫签订的《合作协议》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本合同期之内,周佳鑫不得在不通过战戟星公司而私自进行演艺活动,而周佳鑫在合同期间内,在没有取得战戟星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自己注册的网络直播间号进行演艺活动,周佳鑫辩称其虎牙×××号直播间是在与战戟星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之前就已存在,但该直播间注册的时间不影响对于周佳鑫在合同期间私自进行演艺活动的行为构成违约,无论该直播间的注册时间是在合作协议成立前或者成立后,周佳鑫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合同期间内没有征得战戟星公司同意私自在虎牙×××号直播间进行演艺活动,违约事实情楚。对于周佳鑫所述协议中战戟星公司单方约定的违约金高达10,000,000.00元,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但本案中战戟星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承担私自演艺的违约金50,000.00元,合同中对该违约事项有明确约定,且根据合同签订后战戟星公司、周佳鑫双方收入情况,战戟星公司该项请求并无不当。故对于战戟星公司要求战戟星公司赔偿违约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周佳鑫的违约行为属于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战戟星公司要求周佳鑫停止私自演艺行为求,该诉讼请求不适于强制履行,故对战戟星公司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周佳鑫私自演艺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金50,000.00元。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条二项之规定,判决:一、周佳鑫给付齐齐哈尔市战戟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二、驳回战戟星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周佳鑫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佳鑫与战戟星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是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各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周佳鑫聘请战戟星公司作为其独家经纪公司,由战戟星公司独家代理并安排周佳鑫全部演艺活动,战戟星公司为周佳鑫提供演艺平台及机会,合同期限内周佳鑫不得非经战戟星公司同意私自进行演艺活动,也不得接受第三方演艺平台为其提供的演艺机会。若周佳鑫具有以上违法行为的情形,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支付违约金。
  关于周佳鑫上诉称其在YY直播间×××开通时间是在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之前,其所进行的表演是对该直播间的维护行为的主张,因双方在《合作协议书》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内周佳鑫不得到第三方平台进行演艺活动,且该维护行为的内容就是演艺活动本身,该直播间注册的时间不影响其违约行为的成立,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周佳鑫所称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义务严重不对等,违约金过高对其显失公平并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因此,违约金数额过高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周佳鑫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该主张本院亦不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周佳鑫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周 虹
审判员  李颖莉
审判员  王红娜
二0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王宝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