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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盐城万客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06-02 10:51:07 356

张某某诉盐城万客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陕0324民初209号


  原告:张某某。
  被告:盐城万客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射阳经济开发区人民东路万景华庭6-11号楼商铺42号。
  法定代表人:祁亚,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玉,江苏东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任董事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盐城万客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客公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客公司、完美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提交书面答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万客公司、完美公司退还原告货款1632元,并予三倍赔偿4896元,合计6528元;2.被告万客公司赔偿原告1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6日,原告在京东商城被告万客公司经营的“万客尚品食品专营店”购买“完美玉米肽糙米胚芽压片糖果”6盒,付款1632元,该产品由被告完美公司生产。原告收货后发现,该产品配料中含有牛磺酸、L-丙氨酸,而牛磺酸、L-丙氨酸作为食品添加剂时具有多种用途,被告完美公司应按国家规定在该产品标签中标注牛磺酸、L-丙氨酸的真实用途,但被告完美公司却未按规定标注,从而误导消费者。所以,两被告应连带承担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的责任。另外,被告万客公司在销售该产品时,还赠送原告3小包阿胶固元糕。该阿胶固元糕包装外无任何产品信息,属三无产品,违反国家规定。所以,被告万客公司应承担1000元的赔偿责任。
  被告万客公司未到庭,提交书面答辩:1.我公司作为一个电子商务经营者,其代理销售的品牌有多种,对每件商品,我公司仅能做到查看所销售产品有无政府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以及该产品是否为假冒或伪劣产品。被告完美公司在供货时,向我公司提供了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我公司查阅相关规定后,发现被告完美公司的该产品包装及执行标准都符合国家标准,系合格产品。我公司并没有欺诈原告,原告也没有任何损失,其要求我公司赔偿三倍价款不能成立。2.原告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退货、换货,其现在要求退还货款不应支持。3.我公司为促销,给原告赠送三小包阿胶固元糕,旨在收集食品质量信息,既没有收原告钱,也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原告要求赔偿1000元没有依据。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完美公司未到庭,提交书面答辩:1.我公司生产该产品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且该产品质量标准已经通过广东省卫生厅备案,所用原料及添加剂均符合相关规定,属于合法生产。2.我公司该产品配料中“牛磺酸、L-丙氨酸”作为香料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相关规定。3.我公司该产品配料表中的“牛磺酸、L-丙氨酸”均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进行标示,完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原告认为标示不合法是其认知错误。4.原告诉称的“阿胶固元糕”不是我公司生产,与我公司无关。综上,应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2016年9月16日,原告张某某在京东商城被告万客公司经营的“万客尚品食品专营店”订购“完美玉米肽糙米胚芽压片糖果”6瓶,单价279元/瓶,价款共计1632元。2016年9月17日,被告万客公司按照原告张某某的订购数量发货,并附赠3小包“阿胶固元糕”及其他赠品,其中附赠的3小包“阿胶固元糕”系小袋包装,无任何标示信息。该“完美玉米肽糙米胚芽压片糖果”标签标注,配料:玉米低聚肽粉、微晶纤维素、牛磺酸、L-丙氨酸、羟丙基甲基纤维素、麦芽糊精、糙米胚芽粉、异麦芽酮糖醇、硬脂酸镁、聚乙烯醇、聚乙二醇;生产许可证号:QS442013011500;产品标准号:Q/WMRY0075S;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之后,原告张某某签收该产品及赠品。
  另查明:2017年1月20日,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粤卫信[2017]16号函回复被告完美公司:L-丙氨酸作为食品用香料使用时,可以标示为“L-丙氨酸”,也可以标示为“食用香料”,或者“食用香精香料”。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商品订单;2.订单发货明细;3.标签照片;4.阿胶固元糕照片;5.粤卫信[2017]16号函;6.当事人当庭陈述。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后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是:1.“玉米肽糙米胚芽压片糖果”的标签标示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两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退款及三倍赔偿的责任;2.赠送的“阿胶固元糕”是否应当有标签,被告万客公司是否应当承担1000元的赔偿责任。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首先,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WMRY0075S-2016)玉米肽糙米胚芽压片糖果》第3.5食品添加剂使用的规定,牛磺酸、L-丙氨酸均作为香料在各类食品中使用。也就是说,本案涉及的“完美玉米肽糙米胚芽压片糖果”中,牛磺酸、L-丙氨酸是作为香料使用。
  其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附录B食品用香料使用规定,牛磺酸、L-丙氨酸系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合成香料。所以,本案涉及的“完美玉米肽糙米胚芽压片糖果”中,牛磺酸、L-丙氨酸作为香料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
  再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3.1.4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二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关于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表示方式,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通用名称。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以选择以下三种形式之一标示:一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二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以及国际编码(INS号),如果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三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同时标示具体名称。举例:食品添加剂“丙二醇”可以选择标示为:1.丙二醇;2.增稠剂(1520);3.增稠剂(丙二醇)。
  本案涉及的“完美玉米肽糙米胚芽压片糖果”中,被告完美公司选择上述一种形式标示食品添加剂“牛磺酸、L-丙氨酸”,符合上述国家强制标准。
  所以,原告张某某要求两被告退还货款1632元并三倍赔偿4896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被告万客公司称赠送的小包“阿胶固元糕”是从包装盒内取出的,但从其提交的商品网页截图上,看不出包装盒上有标签。即使有标签,被告万客公司将预包装食品通过“拆零”的方式赠送,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标示产品相关信息,以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从而使消费者自由选择是否食用,但其没有标示,违反国家强制标准。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被告万客公司认为原告张某某对赠品没有支付价款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再次,在食品安全领域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对该领域中的“损失”应作扩大解释,即“损失”应当包括实际损失以及其他无形损失。比如说,原告张某某因维权产生的费用,也应当属于“损失”,故对被告万客公司认为赠品对原告张某某没有造成任何损失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盐城万客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1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对被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盐城万客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常文刚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