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榧皇食品有限公司与董帅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上诉案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榧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赵家镇赵家新村。
法定代表人:汤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帅军。
上诉人诸暨市榧皇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帅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1946号民事裁定,以本案淘宝网络服务协议中有协议管辖为由,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收货地址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内,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诸暨市榧皇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