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财公司诉河南永皓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万辉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案号:(2009)豫法民三终字第00007号
案情介绍
2004年8月23日,广东发展银行黄河路支行(以下简称广发行)与河南万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辉公司)、河南永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皓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永皓公司向广发行借款人民币1. 5亿元,期限1年,万辉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为方便办理抵押登记,三方又签订了4个附属分合同,即:1. 5000万元借款合同,以万辉公司开发建设的“时代骏庭”小区(以下简称时代骏庭)1、 2、 4号楼和物业办公楼以及万辉公司商务办公楼作抵押(房屋他项权证号为郑房他字第xxx号);2. 3500万元借款合同,以时代骏庭3、 5、 6、 7、 8号楼、商铺作抵押(他项权证号为郑房他字第xxx号);3. 800万元借款合同,以万辉公司开发建设的“时代华庭”小区(以下简称时代华庭)两套住房和夹层商铺作抵押(他项权证号郑房他字第xxx号);4. 5700万元借款,以万辉公司接盘建设的“时代国贸”大厦(以下简称时代国贸)在建工程作抵押(他项权证号为郑房他字第xxx号)。
2005年12月,万辉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志炜、永皓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杰因涉嫌贷款诈骗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时万辉公司的印章、财务账册等均被查扣,万辉公司正在建设中的“时代骏庭”、“时代国贸”全面停工,“时代华庭”虽已竣工并部分售出,但人住业主尚未办理房产证。“时代国贸”、“时代骏庭”均被列入郑州市十大烂尾楼盘,“时代华庭”也已列入郑州市整治问题楼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问题楼盘办)重点解决的问题楼盘。2006年10月31日,广发行与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广发行将上述借款合同项下主债权和相应担保合同下从债权一并转让给粤财公司,粤财公司为实现债权,于2007年8月13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民三庭审理,(2007)豫法民三初字第3号),同时对万辉公司借款担保项下抵押财产申请查封。
“时代国贸”原由河南华兴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集团)开发建设,后因资金不足,华兴集团与万辉公司以及河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简称服装公司)、河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工会(简称服装公司工会)分别于2004年6月22日、2004年8月26日、2005年4月21日、2005年9月13日签订《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约定:华兴集团、服装公司、服装公司工会将位于郑州市红专路北、东明路东的“华兴大厦”在建工程转让给万辉公司,由万辉公司接盘续建(万辉公司接盘后更名为“时代国贸”);万辉公司承担服装公司工会已支付的1200万元职工集资款及工程款1186. 36万元;万辉公司用建成后“时代国贸”的1~5层抵偿给服装公司工会,另1186. 36万元工程款由万辉公司分期支付。上述协议签订后,华兴集团、服装公司、服装公司工会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办理了全部过户手续。
同样,因万辉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志炜被羁押,“时代国贸”全面停建,华兴集团、服装公司、服装公司工会于2006年5月15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郑州中院)起诉,请求:1.解除《协议书》、《补充协议书》;2.万辉公司返还“时代国贸”在建工程及全部项目手续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3.确认万辉公司与广发行之间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郑州中院审理后于2008年9月10日作出(2008)郑民四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判决:1.解除《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2.万辉公司返还“时代国贸”在建工程及全部项目手续;3.万辉公司支付华兴集团、服装公司、服装公司工会违约金50万元;4.万辉公司与广发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广发行不享有抵押权。粤财公司不服,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外,“时代骏庭”、“时代国贸”全面停工产生以下问题:1.“时代国贸”拖欠施工单位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简称五建公司)工程款764万元,另拖欠郑州恒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郑州海莱混凝土有限公司、郑州地平线建筑安装公司等多家单位材料款500余万元。其中,五建公司就其工程款、违约责任及利益损失等请求在郑州中院提起诉讼。该案经法院二审审理,作出(2007)豫法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确认:(1)五建公司未偿工程款为4722195. 16元、停工损失1999900元、逾期利息损失463426元;(2)五建公司对时代国贸大厦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五建公司向郑州中院申请执行,并以河南省人民政府出资不实为由申请追加省政府为被执行人。郑州中院考虑到“省政府主体特殊,易引发连锁反应,且有损于政府形象”等原因未裁定追加省政府为被执行人。按照生效判决,五建公司仅工程款每月利息损失8万余元,且执行近5年未果,五建公司一再请求郑州中院强行拍卖,优先受偿工程款。同时,因案件标的亦涉及服装公司300多名职工的集资款,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及服装公司的300多名职工均情绪激烈,多次上访围堵国家机关,要求解决各自的问题,但问题始终无法解决;2.“时代骏庭”共建8栋住宅楼和1栋物业办公楼,由郑州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东风公司)承建施工。该小区第一期工程已经完工,建设住宅96套,售出并入住90套(户);第二期建设住宅131套,售出74套。工程停工后,已交纳全部或部分房款的业主无房可住,已入住的业主也无法取得房产证,广大购房户群情激愤。同时,“时代骏庭”拖欠东风公司工程款772余万元,东风公司亦在郑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案件标的涉及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以及广大购房户的切身利益,小区多次发生冲突事件,购房业主多次进京上访,也多次到省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反映,但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社会矛盾一触即发。
为从根源上解决上述问题,河南高院民三庭提出“烂尾楼盘重整”方案并征得问题楼盘办同意,将两案纳入一揽子解决方案。在(2007)豫法民三初字第3号案件中,将案外人东风公司及“时代骏庭”业主纳入调解,具体调解结果是:1.万辉公司将粤财公司抵押权证范围内的土地、房产、建设手续过户登记给粤财公司或粤财公司指定的单位或个人;2.粤财公司代偿东风公司的工程款并承担“时代骏庭”小区后续建设所需资金;3.由东风公司完成小区的后续工程并保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4.粤财公司、万辉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业主入住并共同办理业主产权登记;5.粤财公司取得其抵押权利范围内的物权,但对其“时代骏庭”抵押权范围内已全部或部分交纳房款的购房户,在交清所差房款后,粤财公司予以解押(万辉公司配合粤财公司如实核查办理抵押登记时房屋销售情况)。
在(2009)豫法民三终字第00007号案件中,统筹考虑“时代国贸”转让前的遗留债务,具体调解结果是:1.粤财公司分期支付服装公司工会代表职工集资投入的前期建设资金1200万元及其他债务2150万元;2.华兴集团、服装公司、服装公司工会负责包干解决“时代国贸”前期(指粤财公司或其指定者对时代国贸大厦重新开工之前)建设过程中的所有债务及诉讼等一切遗留问题(包括所涉任何形式的索赔、罚款或处罚);3.“时代国贸”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全部规划和建设手续过户至粤财公司或粤财公司指定者名下之前所发生的电费、水费、降水费等维护费用,由华兴集团、服装公司、服装公司工会承担;之后,由粤财公司或粤财公司指定者承担;4.为完成“时代国贸”大厦的续建,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承诺:如“时代国贸”大厦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全部规划和建设等手续过户给粤财公司指定者,则粤财公司有权向服装公司三方、万辉公司发出权利义务转让通知,本协议项下粤财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在该等通知发出之日起转让给上述粤财公司指定者,华兴集团、服装公司、服装公司工会、万辉公司对此无任何异议。
办案过程
时至本案调解,烂尾工程已停工5年。尽管万辉公司、永皓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志炜、杨小杰所涉刑事案件仍在审理,民事案件已中止审理,但随着中国房地产价格的飞速上涨,烂尾楼盘所涉群体的经济损失日趋扩大,各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日益加剧,社会矛盾及不稳定因素日渐加深,且刑事案件审理周期长,无论顾志炜、杨小杰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受到制裁,均不免除其代表的法人单位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时,在建工程长期烂尾也会带来工程质量及安全隐患。从民事案件角度上讲,一揽子解决上述问题是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维护稳定的一条很好的思路。经与案件当事人及案外主要权利人协调,各方均表达了调解意愿,案件具备一定的协商基础。为一揽子解决上述问题,法院提出烂尾楼盘重整方案,并为此向张立勇院长作了汇报,张院长批示“这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不仅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而且有利于社会多方面的稳定和谐”,并要求主管院长“亲自组织协调,请省市各有关方面从大局出发给予支持配合”。民三庭为此充分与郑州市问题楼盘领导小组进行沟通,得到了问题楼盘办的大力支持。按照张院长的指示,民三庭联动省院刑二庭组织召开了由郑州市政法委、郑州市检察院、郑州中院执行局以及问题楼盘办参加的协调会,全面通报了案件情况及调解思路,得到了参会各方对人民法院能动司法、服务大局的充分肯定。
经当事人申请,民事两案恢复审理。经组织粤财公司、华兴集团、服装公司、服装公司工会、万辉公司、永皓公司以及案外人五建公司、东风公司、购房业主代表及其委托律师不下20余次的调解协商,疏理法律关系,疏通相互矛盾,两案最终成功调解。2010年4月2日,法院作出并送达(2007)豫法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粤财公司同日开具了1000万元的首批承兑汇票。因五建公司提出后续利息损失的赔偿问题,又经过一个月的艰苦谈判并与郑州中院执行局协商一致,法院于2010年5月5日作出并送达了(2009)豫法民三终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于5月6日在郑州市建设银行现场执行。《大河报》《郑州晚报》、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以及人民网、新华网、大河网等多家媒体予以报道采访,《河南法制报》以《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民生为先,烂尾楼纠纷妥善处理,数千居民安了心》为题、《河南商报》以《河南高院多方协调,烂尾工程和解重生》为题分别予以报道,张立勇院长也给予民三庭极大鼓励,批示“该两案的成功调解,充分证明了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倡导的能动司法理念的正确性,也是开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主题活动的成功实践。要好好总结经验,在全省法院推广”。
由于两调解书的实质内容是对烂尾楼盘的续资续建及相关物业的过户变更,而一揽子解决方案是一个系统工程,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相互交织,各种矛盾所表现出的细节问题需要一个一个地解决。为此,民三庭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继续牵头协调盘活烂尾楼盘的实施方案。本着张立勇院长“把好事做好”的指示精神,在问题楼盘办的大力配合下,民三庭先后协调了各方当事人对已购房户的清查及后续资金的管理、后续工程建设、产权变更登记等事项,问题楼盘办开设了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东风公司按照调解书确认的约定内容现已完成“时代骏庭”小区的后续工程建设,包括土建、装饰、绿化、给排水、供电供水、天然气接入等,问题楼盘办积极配合该院调解及协调工作,为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开辟绿色通道,减免应由郑州市政府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其中,“时代骏庭”小区2003年建设时的供电设计已不符合现在“一户一表”的强制性验收标准,但变压线路的改造需增加当事人一、二百万元的费用,问题楼盘办应当事人要求现已协调有关政府部门按当时建设标准执行。
民三庭组织有关当事人将相关环节所涉民事权利义务已协商一致,并就两调解书执行所涉问题及时向张立勇院长进行汇报,张院长批示“请民三庭继续牵头负责,善始善终;请执行局协助负责执行方面相关工作;请刑二庭负责协调刑民衔接”。省法院执行局为此裁定将原由郑州中院执行局执行的二审调解案件提级由省法院执行局将两案一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