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天律市泰兴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诉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齐莹典当纠纷案

2023-06-05 17:12:30 358

天律市泰兴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诉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齐莹典当纠纷案

 

 


  案号:(2009)青民二初字第244等
  案情介绍
  2008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建立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关系,被告以自有房产进行抵押向原告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还款期限届满被告不能如约还款。2009年3月19日,被告齐莹自愿对被告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款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截至2009年3月31日,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3409744元,综合费用及利息410000元,合计3819744元。
  办案过程
  此案发生在金融危机期间,房地产市场产生了比较大的波动。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因为市场情况突变,在资金链上发生了严重断裂,经营困难。所欠原告近400万元的借款无力偿还。为经营所需,还将已经抵押给原告的房屋擅自出卖。在原告知悉相关情况后,双方关系一度紧张。2009年3月26日,原告提起诉讼,并于同日向法院申请相关抵押物的诉讼保全,并申请限制齐莹出境。双方矛盾异常尖锐,在此种情况下,本案承办法官秦永震首先主动找到了已经抵押于原告但又卖出的五套房屋的买主,买主的情绪异常激动,考虑到其他房屋的财产已经足可以实现原告的权益,承办法官承诺买主尽量不影响其利益,经反复沟通,买主表示理解。法院在查封相关抵押物及限制齐莹出境后,考虑到被告实际的经营困难,承办人找到原告协商此案的调解事宜。承办法官表示为不致使被告整体陷入经营瘫痪,是否可以考虑采用“放水养水”的方式先给予被告一定的还款宽展期,让被告逐期逐批地进行偿还。另外,让被告继续经营使用已经查封的房屋,以使被告有所经营收入,以不断恢复其经营能力。几经沟通,原告认可法院的良苦用心,并积极配合法院出具书面调解意向书。之后,承办法官又找到被告以示调解意见,被告表示感谢,并积极筹措资金,表示只要给一段时间,其尽最大努力进行偿还。通过庭前充分的沟通协商,在开庭的时候,原、被告双方一致表示可以先行将被告所欠借款以调解书的形式予以固定,原告也主动放弃了要求被告承担本息总额日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了法律意义上的确定。但考虑到被告所欠借款数额的巨大,而被告又几乎没有流动资金进行偿还,为真正形成有效的解决方案,在法院的主持下,数经协调谈判,双方达成了案外意向,即在保证原告正当权益的情况下,原告同意被告以卖一套房还原告一部分款项,法院解封一套房屋的调解方案。此案于2009年4月15日顺利审结。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300000元,于2009年5月31日前偿还原告330000元,于2009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1594872元,于2009年7月30日前偿还原告1594872元并付原告律师代理费94394. 88元。如被告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所欠全部欠款;
  二、2009年3月31日以后的综合费用及利率按原合同计收至欠款还清止;
  三、被告齐莹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其他无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37358元,减半收取1867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3679元,被告自愿全部负担(此款原告垫付,被告于2009年7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以上方案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被告的经营逐步恢复正常,并且保证了原告的权益得以实现。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逐步回暖,被告卖出了一部分被查封的房屋后,主动归还了原告的欠款,法院也及时对被查封房屋进行了解封。至2009年9月份,被告基本上归还了原告绝大部分欠款。为了更好的保证被告的生产经营步入正轨,被告多次给予原告还款的宽展期,双方关系更加融洽。被告的流动资金得以不断充实,良好的经营势头开始显现。至2010年12月7日,双方又达成一致的意见,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欠款10万元,了结本案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至此,原、被告双方的纠纷全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