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与广州市宇联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文化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程建光。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振伟,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乔庙乡冯堤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宇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广东天健国际家居装饰商贸广场G3区首层自编G3108铺。
法定代表人:邹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阴名发,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武陟县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冯振伟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8)云法民二初字第12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裁定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货运委托书中,空白处注明:“如发生纠纷,由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约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是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故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上诉人武陟县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冯振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根本未与被上诉人签订所谓的“货运委托书”。该“货运委托书”载明的“如果发生纠纷,由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其根本不知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被上诉人起诉时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货运委托书》没有双方盖章,且上诉人予以否认,《货运委托书》中“如发生纠纷,由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是在空白处手书的,故不能确定双方对管辖法院达成合意,该约定对双方没有约束力。本案应按照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始发地、目的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起诉时提交的《货运委托书》记载及其诉称,该运输合同的运程是由大沥至太原,故本案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均不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裁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8)云法民二初字第129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