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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人民医院小店分院等诉山东三泉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

2023-06-05 17:42:22 391

莒县人民医院小店分院等诉山东三泉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
[2009]鲁民提字第280号等22件案件

 

 


  调解法官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姚锋
  案情介绍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三泉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泉药业)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莒县人民医院小店分院等
  2005年11月,三泉药业委派业务员张德涛以该公司名义参加日照市莒县卫生局所辖22个乡镇卫生院药品的采购投标。三泉药业中标后,作为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张德涛按照中标文件要求提供了药品。此后,张德涛先后两次擅自以三泉药业名义参加莒县卫生局组织的药品招标采购活动且中标,并在非正规药品销售单位购进药品。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履行检查中发现,22个乡镇卫生院所采购的上述药品并非三泉药业在库药品,同时发现张德涛伪造了三泉药业的发票、出库单。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22个乡镇卫生院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构成违规,予以行政处罚,并没收了药品和非法所得。22个乡镇卫生院遂分别起诉要求三泉药业赔偿其损失。其中有8起案件一、二审法院已审理完毕,均判决三泉药业赔偿22个乡镇卫生院相关损失。三泉药业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将该8起案件提审。与此同时,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相关的另外14起案件中止诉讼,等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结果。
  调解过程
  由于案件涉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审理的22起系列案,涉及面广,影响较大,且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十分激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案情,依法加大调解力度,最终促成了上述案件的成功调解。具体调解过程如下:
  1.向当事人释明调解的意图和必要性,给当事人预留思考和商议的调解空间。
  2.分头调解,明确责任。分别跟双方沟通,指明其在案件中各自存在的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对方享有的合法权益。经过几次努力,双方最终都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各自底线却藏而不露。
  3.抓住时机,提出方案。在冷处理一段时间后,三泉药业委托代理人主动打来电话透露了他们的真实想法:原来三泉药业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他们申诉不仅是为了减少损失,更重要的还是想挽回企业声誉,避免连锁反应。考虑到条件基本成熟,主审法官抓住时机,耐心细致地对三泉药业做思想工作,在全面分析、坦诚沟通的基础上,居中提出了酝酿许久的双赢方案。三泉公司最终同意将主审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交由公司研究。案件另一方当事人虽然立场相对强硬,但也具有达成和解的愿望,经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案件另一方当事人亦同意进行调解。
  4.趁热打铁,灵活处理。双方的对立情绪逐渐得到缓和,争议距离慢慢缩小。但囿于自己底线的坚持和面子的维护,调解中出现了曲折,双方互不相让陷于僵局。经合议庭研究认为,多数案子采用当庭兑现和执行清结的办法来弥补调解方案最后的细小差距,是一条双方既不失面子、又保住底线的最佳途径。于是主审法官提出让三泉药业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提审的这8个调解案件中一并解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未结的其他14件案子,并要求其在签订调解协议的同时将22个案件款全部过付完毕。经过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了一揽子解决22起案件的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完毕。
  此后,《山东法制报》于2010年6月25日、《人民法院报》于2010年7月6日对本案都给予了相关报道和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