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中海贸易有限公司诉南通升华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0]通中商终字第0044号
调解法官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锦平
案情介绍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海门市中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南通升华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公司)
升华公司长期负责中海公司的煤炭供应,双方的贸易关系在纠纷发生前一直良好。截至2006年2月9日,双方发生的煤炭交易金额共计329948. 50元,均已全部结清。但从2006年2月9日起至2009年6月19日期间,升华公司向中海公司供应煤炭价值人民币3512990.02元。根据升华公司提供的支付凭证显示,中海公司尚有174396. 80元一直未予支付。双方多次协商不成,对簿公堂。一审及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抗激烈,互不相让。在调解阶段,经法官耐心询问得知,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本原因不在于煤炭交易本身,而是与三年前中海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卫冬的妻子龚红兰在途经升华公司工地时被工地上的挖煤车严重刮伤这起事故有关。殷卫冬对此一直不能释怀,导致双方从此关系紧张,中海公司才拒不支付升华燃料公司所欠尾款。
调解过程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长期合作关系以及具体交易的情况,确立了调解优先的审理思路,加大调解力度,做了大量工作:
1.通过庭前调解,摸清当事人基本情况。在庭前,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初步摸清了双方的基本情况和想法。升华公司站在公司角度积极维护公司受损利益,要求欠债还钱。中海公司的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但其法定代表人态度比较强硬,并不积极配合本案调解工作,认为自己是外地人,升华公司系本地企业,有担心地方保护主义、法院偏袒升华公司的顾虑。
2.从案件细节入手,探寻双方真正争点所在。本案双方当事人长期合作,双方的煤炭供应关系并未中断,且此后的煤款均按时结清,只有涉案的这笔尾款中海公司拒绝支付,且双方对质量问题、价格问题并无疑义。承办法官通过仔细研究卷宗,结合庭前对双方的了解,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一定还存在其他不能解开的心结。于是承办法官就双方当事人的合作关系及交易情况在庭审及庭外耐心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及有关知情人员,终于发现双方矛盾症结并不在于该笔煤款本身,而是在3年前该笔煤炭交易发生后的一次意外事故。中海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卫冬的妻子龚红兰在途经升华公司工地时被工地上的挖煤车刮到,大腿肌肉被大面积刮伤并留下残疾。升华公司对该事故的善后处理一直没给个说法,殷卫冬非常不满,故中海公司拒不与升华公司结清当期交易的煤款,以此作为其妻获得赔偿的担保。结果升华公司向法院起诉索要货款。殷卫冬见升华公司不赔偿其妻损失反先到法院告状,因此情绪异常激动,不肯调解。找到了问题的症结,调解便有了正确方向。
3.全力调处“案中案”,彻底化解双方矛盾。在了解到双方除了案涉煤款纠纷外,还有人身损害赔偿的纠纷后,承办法官本着对当事人负责、根本化解纠纷的思路,既作商事法官又作民事法官,充分运用调解的灵活性,确立了“一并解决,不留后患”的纠纷解决思路。一方面对殷卫冬的妻子龚红兰所遭受的意外不幸的无比同情和细心关怀让殷卫冬分外感动,原先剑拔弩张、志在必得的架势放了下来,开始放心地将维护自己权益的重任交给法官协调。另一方面积极与升华公司沟通赔偿方案,将心比心唤起升华公司主动解决纠纷的积极性,并从升华公司希望彻底解决纠纷的预期出发,鼓励升华公司充分赔偿殷卫冬之妻损害以彻底化解双方矛盾。同时不失时机地引导双方当事人以更长远的眼光看待纠纷,让当事人着眼于未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未来的发展,而不是纠缠于一时的得失,最终帮助当事人尽快地从纠纷的囹圄中解脱出来。在承办法官的真诚敬业精神感化下,双方的差距从最初的8万缩小到5万、3万、1万,最终走向归零。昔日的合作伙伴重归于好,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中海公司一次性支付升华公司7万元,殷卫冬之妻龚红兰受伤的所有费用不再向升华公司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