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华夏造纸有限公司供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2009]民二终字第96号
调解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刘竹梅 沙玲 张雪楳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华夏造纸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兴安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2001年8月16日,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纸股份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以下简称深发罗湖支行)提交《贷款申请报告》、《企业借款申请表》,向该行申请贷款3亿元。2001年11月5日,佳木斯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纸集团)呈报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黑龙江省经贸委)《关于帮助协调落实贷款担保单位的紧急请示》,称:“由于电力公司(现为黑龙江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明确表示愿为我公司此笔3亿元贷款担保,贷款工作被迫搁浅,请黑龙江省经贸委协调帮助我们尽快落实电力公司担保事宜。”2001年11月14日,黑龙江省经贸委向原黑龙江省政府主要负责人呈报《关于佳纸集团扭亏脱困方案的请示》,载明:“有关佳纸集团扭亏脱困方案经省经贸委、国资办、电力公司及佳纸集团等单位负责同志研究,并经与深圳发展银行进行沟通磋商,已进一步明确细化;深圳发展银行几次前来考察论证,认为佳纸集团有望扭亏脱困,现已同意为佳纸股份公司提供3亿元封闭贷款,用于佳纸股份公司补足流动资金1. 7亿元和技改资金1. 3亿,现急等核保并签订担保协议,建议由电力公司为深圳发展银行提供足额担保,对深圳发展银行的贷款用省扭亏增盈专项资金予以贴息。”2001年11月15日,原黑龙江省政府主要负责人在黑龙江省经贸委上述请示上批示同意,并签转电力公司负责人阅知。
2001年11月20日,深发罗湖支行与佳纸股份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书》,约定给予佳纸股份公司三年技改及中期流动资金贷款3亿元。2001年11月23日,深发罗湖支行与佳纸股份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佳纸股份公司向深发罗湖支行借款3亿元。同日,华夏公司、电力公司在《贷款保证担保合同》上签章为佳纸股份公司的前述3亿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当日,深发罗湖支行依约向佳纸股份公司发放了3亿元贷款。同日,佳纸股份公司向深发罗湖支行出具了收到3亿元的借款借据。
2004年1月30日,深发罗湖支行向佳纸股份公司发出《关于贷款提前到期的紧急催收函》,要求佳纸股份公司组织资金在2004年2月13日前归还该笔贷款全部本金和利息。同日,深发罗湖支行分别向华夏公司、电力公司发出《关于履行担保责任的紧急催收函》,称佳纸股份公司的3亿元贷款已连续欠息三个月,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已宣布3亿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华夏公司、电力公司在2004年2月13日前履行担保责任,组织资金归还该笔贷款全部本金和利息。但佳纸股份公司、华夏公司、电力公司均未如期还款,深发罗湖支行遂于2004年5月25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佳纸股份公司偿还深发罗湖支行贷款本金3亿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计算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04年5月10日合计为11020486.88元),赔偿深发罗湖支行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出的有关费用;(2)华夏公司和电力公司为佳纸股份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佳纸股份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华夏公司、电力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调解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受理本案后,由审判员刘竹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沙玲、代理审判员张雪梅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沙玲承办本案。
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深发罗湖支行与佳纸股份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深发罗湖支行已履行了发放贷款的合同义务,佳纸股份公司未能如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向深发罗湖支行归还3亿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的义务。电力公司自2001年8月16日起向深发罗湖支行报送贷款担保资料,2001年11月14日盖章同意为佳纸股份公司贷款3亿元流动资金提供担保,至2001年11月20日出具《董事会纪要》,2001年11月23日与深发罗湖支行签订正式的《贷款保证担保合同》,均明确表示同意为佳纸股份公司3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电力公司与深发罗湖支行签订的《贷款保证担保合同》合法有效,电力公司依约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争议不大,判决结案简单高效。但是,案件虽结,矛盾犹在,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保证人电力公司是老工业基地黑龙江省第二大国企,其出具的担保系在黑龙江省政府指令协调下形成的,非为企业的自主经营行为。其担保的债务不仅没有给企业自身带来任何经济效益,还使其陷入四亿余巨额债务的漩涡。对于承担着几千名退休职工养老福利以及职工子女办学压力、尚在发展阶段的企业来讲,确实是雪上加霜。
2.本案3亿元贷款用于帮助佳纸股份公司、佳纸集团扭亏脱困,但实践中并未实现良好初衷,该两企业均没有取得好的经济效益。至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尚欠债权人深发罗湖支行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四亿多元,数额巨大,确实无力清偿。
3.二审立案后,黑龙江省人大代表对本案给予了高度关注,一致要求二审法院充分考虑本案担保债务形成的背景及现状,请求免除担保人电力公司的担保责任,支持黑龙江省的经济发展与稳定。
鉴于上述情况,合议庭经分析后认为,本案不能简单下判,要力争调解结案,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在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为此,合议庭制定了如下调解方案:
1.化解双方的对立情绪。自2004年形成诉讼至2010年的二审期间,历时6年,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对立情绪越来越大。债权人深发罗湖支行主张实现全部债权四亿余元,保证人电力公司主张担保无效,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一审法院作了大量的调解工作,终因双方差距太大而未能调解成功。二审合议庭认为,调解应当先从化解双方的对立情绪着手,使双方能够坐到谈判桌前来。
2.争取黑龙江省国资委的支持。本案系因政府指令协调下形成的担保债务,发生纠纷后,政府机构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电力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上,国资委应当全力配合。
3.争取原审法院的配合。原审法院与当地国资委、省政府、人大代表联系方便,沟通顺畅,且在冻结、扣划执行款问题上还要依靠原审法院协助办理。
4.引导双方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争取一次性履行完毕,在诚信、公平的基础上解决问题。
经过不懈的努力,反复的沟通,深发罗湖支行与电力公司均被合议庭的真诚打动,终于化干戈为玉帛。深发罗湖支行当庭确认,如果二审法院维持原审法院关于电力公司承担本案连带担保责任的判项,该行即放弃利息部分的上诉请求。在自愿的基础上,该双方当事人签署了保本免息的调处协议。就此,合议庭经评议后一致认为,就本案已经达成调解的与未达成的部分一并以判决书的形式处理。次日,承办人加班加点拟就了判决书,经领导核发后即马不停蹄地赶到黑龙江省监督电力公司划款。当深发罗湖支行确认收到本金后,承办人当场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二审判决书。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付出的艰苦、不懈努力给予了高度赞扬。深发罗湖支行一次性收回27770万元本金,电力公司减少了1亿余元的利息负担。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所付出的巨大努力,各方当事人均表示万分感谢。
在调解过程中,我们体会到,做好调解工作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思想重视,主动而为。司法为民,不应只体现在文件中,而应时刻贯穿在审判之中,要时刻树立与民众共冷暖,与人民共呼吸的思想,将“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为每一个案件处理的最高的目标。本案担保人电力公司是老型国有企业,职工多,包袱重,对案件的处理要充分考虑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问题,考虑到广大职工的利益与稳定。
2.不厌其烦,反复沟通。本案纠纷发生时间较长,各方当事人之间缺少基本的信任,加之行政因素参与其中的背景,给调解工作带来极大的难度。合议庭仔细分析了担保行为发生的背景,摸清了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的症结所在。首先背靠背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对担保人电力公司讲明其与债权人长期合作的利弊得失,辨法析理,反复沟通;对于债权人,合议庭又以尽早收回欠款为出发点,劝其适当让步,以发展的眼光处理问题。终于使双方当事人坐到了调解桌前,心平气和地进行调解。
3.调后延伸,督促执行。本案的调解与当事人的配合密不可分。如果支付不到位,可能使调解努力功亏一篑。调解协议签订之后并非万事大吉了,为了不致出现任何反复,承办人亲自到哈尔滨市电力公司所在的开户行,在原审法院以及黑龙江省国资委的配合下,督促电力公司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在当日收到近3亿元本金后喜不自禁,原以为遥遥无期的债权在审理阶段就得到实现。而担保人电力公司对于减少债务利息的结果也表示非常满意。
4.借力用势,群策群力。由于本案在借款发生时地方政府施加了影响,导致当事人心存委屈。“解铃还须系铃人”,合议庭反复与黑龙江省国资委沟通,通过其行政力量发挥作用。深发罗湖支行同意减免利息的前提条件是一次性收回本金27770万元。如此大额款项,对于国有企业来讲,若没有地方政府支持几乎难以实现。为此,合议庭联合原审法院,多次找省国资委等相关机关进行沟通协商,终于使各方形成共识,达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