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F公司诉香港Z公司、深圳H公司跨境电商贸易纠纷案
——涉外委托代理协议纠纷中的显名委托代理认定
案情简介
深圳H公司系一家在内地注册的进口跨境电商企业,与香港F公司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具体交易方式为:香港F公司提供进口外国货物的80%货款,深圳H公司负责操作货物进口、清关及境内销售环节,销售完成后,深圳H公司将香港F公司提供的80%货款全额返还并支付部分利润作为回报。
由于香港F公司提供货款的币种主要为美元,而深圳H公司作为进口跨境电商企业,根据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政策,不具备收汇、结汇资格;为此,深圳H公司委托香港Z公司代为与香港F公司签订《货物贸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收取相关款项,并委托香港Z公司向国外采购货物后发运境内,避免收汇、结汇、购汇、付汇的烦琐流程,最终深圳H公司以人民币方式支付香港F公司,完成整个交易流程。
2018年下半年,因深圳H公司资金紧张未能及时返还香港F公司货款及利润,香港F公司以合作协议为基础法律关系,向协议管辖法院提起涉外诉讼,要求香港Z公司履行合作协议条款义务,返还款项及利润共计360余万元。
律师接受香港Z公司咨询后认为,本案实际责任承担人应为深圳H公司,原告香港F公司狭义理解合同相对性原则,仅起诉协议签署主体要求承担责任,实质上是对民法有关委托代理制度不甚了解而陷入错误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