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机床厂电器分厂诉云南CY集团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号:(2009)云高民三终字第18号
案情介绍
被上诉人云南机床厂电器分厂(以下简称电器分厂)是根据昆明市经济委员会昆经企发(88)228号文件《关于筹建云南机床厂电器分厂的批复》而登记设立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1988~2006年期间,被上诉人电器分厂一直按照上诉人云南CY集团有限公司(原云南机床厂)的要求生产、加工车床电器配套产品及配件。2008年7月,电器分厂以CY集团欠其加工承揽费4260698. 69元人民币为由向昆明中院起诉,请求昆明中院判令CY集团向其支付该笔款项。昆明中院经审查相关发票、送货回单等证据判定CY集团应当向电器分厂支付生产加工费用4069240. 23元人民币。CY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电器分厂是其下属企业,其不应该支付该笔款项,而且一审认定的款项数额缺乏事实依据。
办案过程
一、调解过程
二审过程中,合议庭考虑到电器分厂与CY集团因为历史原因所形成的特殊关系、CY集团对案件执行的抗拒情绪、双方当事人之间因为此案还会有其他诉讼案件等诸多“案结事不了”因素,决定对该案进行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非常不易。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加工承揽费数额争议较大。同时CY集团担心执行款到了电器分厂后会被不当利用而影响职工利益,需要审判合议庭监管款项用途。对于加工承揽费数额确认问题,合议庭考虑到CY集团当庭表示其对电器分厂有20多万元的扶植款项,且电器分厂部分职工子女也由CY集团安排就学,故合议庭要求电器分厂将一审确认的数额作一定的让步。经过几轮艰苦的调解工作,最终将一审确认的4069240. 23元人民币调整为3709240. 23元人民币。付款方式由一次性付款调整为分8个月清偿。对于资金监管问题,承办人将CY集团要求审判合议庭监管款项用途的意见报告合议庭,合议庭决定由合议庭监管款项用途并由承办人具体负责实施。之后,承办人将这一监管意见及时与电器分厂法定代表人沟通。法定代表人彭名耀起初对监管的做法并不接受,经过承办人将CY集团的疑虑和可能影响款项执行的多重因素与彭名耀沟通,彭名耀与电器分厂有关管理人员协调之后,电器分厂接受了CY集团对交付款项的监管意见。至此,双方当事人在款项数额、支付方式、款项监管三个主要方面达成了一致意见,调解协议终于达成。
调解协议达成后,款项交付过程并不顺利。首先,在第一笔款交付之前,电器分厂职工因为改制和法定代表人候选人问题上出现了不同意见,多数人意见支持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彭名耀作为未来法定代表人继续任职并主持改制工作。少数人意见认为CY集团有权决定法定代表人另一人选,并担心如果在法定代表人人选问题上不听从CY集团安排,可能会影响款项交付。CY集团则表示,如果电器分厂职工在法定代表人候选人问题上达不成统一意见就不支付款项。在此困难情况下,审判合议庭应电器分厂职工一致要求,在省法院民三庭会议室召开了一个电器分厂职工代表会议。审判合议庭根据电器分厂的企业性质以及电器分厂和CY集团的法律关系,认为电器分厂可以自行产生自己的法定代表人。之后,电器分厂结合审判合议庭的意见和昆明市机电协会的意见,自行选举确定了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彭名耀。第一笔款项也因此得以顺利交付。
第一笔款项交付以后,在每月交付其他款项的时候, CY集团往往以各种借口,比如资金困难、财务人员出差等原由推迟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合议庭一方面督促电器分厂如实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另一方面从司法的严肃性角度来着力督促CY集团按照调解协议付款。如是这般几次督促,2009年12月,本案最后一笔款交付完毕,实现了案结事了目的,合议庭也得以如释重负。
二、相关经验
本案能够调解成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案件承办人必须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公正调解。当今社会正处于矛盾凸显期,化解矛盾成为新时期党和国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人民法院在调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司法权来自人民,人民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将调解优先放在审判工作重要位置,不仅有利于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更有利于社会实现和谐与稳定。
2.争取相关群众和职能部门联动支持。调解过程中不仅应该立足于查清事实,而且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地扩大拓宽调解途径,能动司法,实现案件成功调解。
3.为促进和谐,节约司法资源,尽量不动用强制性的司法执行手段来实现标的物交付。本案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CY集团提出调解的一个条件是不通过强制性的执行手段,保证其支付的资金用于解决电器分厂的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