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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富源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案县长空建产有限公司、安县鑫怡煤业有限公司、蒋国维债权转让纠纷案

2023-06-05 17:45:57 372

绵阳市富源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安县长空建产有限公司、安县鑫怡煤业有限公司、蒋国维债权转让纠纷案

 

 


  案号:(2008)川民终字第355号
  案情介绍
  1993~1996年,原四川安县长空集团公司下属五一水泥厂和五一煤矿先后五次向安县建行贷款,共欠该行贷款1197万元。2001年、2003年,安县政府成立清算组分别对五一水泥厂和五一煤矿进行清算并先后关闭。安县政府清算组清算五一水泥厂时,将五一水泥厂的抵押资产处置变现后一次性向安县建行清偿贷款270万元。2006年,四川安县长空集团公司整体转让,并分立为安县长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安县鑫怡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怡公司)。其后,安县建行将包括997万贷款在内的不良债权一并剥离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下称信达成都办事处)。绵阳富源达资产管理公司(下称富源达公司)经公开拍卖程序打包购买了包括本案债权在内的不良债权资产包,后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建材公司、鑫怡公司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977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建材公司、鑫怡公司改制时,与原债权人安县建行就通过一次性归还270万元的方式消灭剩余贷款债务达成一致,遂判决驳回富源达公司的诉讼请求。富源达公司不服,于2008年7月18日上诉至四川高院。由于本案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问题,在相关法律政策出台前,四川高院中止了本案的审理。在中止事由消灭恢复本案审理后,四川高院确立了调解结案的思路,并最终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办案过程
  一、具体过程
  作为在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涉灾案件,本案引起了四川高院的高度重视,在案件中止期间,四川高院不等不靠,认真听取了安县党委、政府以及人大常委会关于安县建材公司和鑫怡公司地震受灾、灾后重建、企业职工稳定等情况反映。
  在建材公司和鑫怡公司以企业急需资金进行灾后重建为由,向四川高院申请解除一审法院对建材公司、鑫怡公司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鑫怡公司采矿权采取的查封保全措施之后,四川高院主要领导非常重视,指示合议庭前往绵阳和安县实地调查核实。合议庭一方面通过一审法院查阅有关保全的卷宗材料,了解诉讼保全措施查封财产和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有关情况,一方面实地了解涉案企业目前处境、生产经营以及职工生活情况。经过多方调查核实,合议庭查明了以下情况:1.富源达公司提供的保全担保物在二审审理期间已灭失;2.建材公司和鑫怡公司因“5·12”地震导致重大人员、财产损失;3.时逢纪念汶川大地震一周年,中央及省市领导频繁视察灾区,鑫怡公司所在区域处于进入北川县境内必经之地,而该公司属煤炭企业,当时仍处于停产状态。
  四川高院经研究认为,解除保全措施既能让极重灾区的企业尽快恢复生产、为灾后重建做出贡献,又有利于企业恢复偿债能力,缓解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故依法裁定解除对建材公司和鑫怡公司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安县长空建材公司和安县鑫怡公司随即用法院解封的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并将贷款所得数百万元流动资金投入企业灾后恢复重建中。
  恢复案件审理后,四川高院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贯彻“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确立了“促进和解,彻底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的工作思路,主管院长亲自听取案情汇报、指导研究调解方案并协调案件调解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合议庭在院、庭领导的指导下,稳扎稳打,认真落实调解方案各个环节,以本案涉及安县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遗留问题为切入点,与绵阳市政府和安县党委、政府沟通协调,使其充分认识到本案调解更有利于妥善处理安县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遗留问题,以政府作为中间媒介说服当事人,取得当事人的理解与信任,并最终使当事人理性地接受法院提出的调解建议。经过多次沟通,合议庭通过“背靠背”的方式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辨法析理,使双方的意见与分歧逐渐缩小,在此基础上合议庭乘势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调解,经过不懈努力,双方最终于2009年7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并签署调解书,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
  同为“5·12”地震极重灾区的企业,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对案件处理结果表示满意,绵阳市安县县委、县政府联名向四川高院致《感谢信》,对四川高院服务灾区、支持灾区企业恢复重建致谢,并表示人民法院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保障,极大地鼓舞了当地灾后重建美好家园的信心和斗志。省委政法委张建奎副书记对法院服务灾区恢复重建大局亦给予高度评价,并作出重要批示。
  二、经验与启示
  本案的妥善处理,有以下工作经验及启示:
  1.积极主动、全面了解案情,明确工作思路。本案涉及不良债权转让纠纷的问题,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的处理尚未出台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意见,故在二审期间案件中止审理。但合议庭不等不靠,在案件中止审理期间仍然全面、主动、认真地审查案件、了解案情,为依法、妥善、及时处理案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合议庭及承办人充分利用每一次与当事人面谈和电话沟通的机会,认真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仔细分析安县政府等有关部门的情况反映,全面研阅案卷材料,并数次赶赴安县实地了解案情。借助当地法院和党委政府的力量,调查核实当事人的生产生活状况以及案件有关情况。经深入调查,发现建材公司和鑫怡公司地处“5·12”汶川大地震极重灾区北川县,地震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惨重,企业停产长达一年之久,职工生活十分困难,已出现不稳定苗头。对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及采矿权的查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此时倘若简单的一判了之,非但不能改善建材公司和鑫怡公司的艰难处境,而且可以预见案件执行必将难以到位,进而严重影响双方当事人的灾后恢复重建进程并增加灾区的不稳定因素。鉴于此,省法院确立了“解除保全,积极创造条件恢复生产,提高偿债能力”和“促进和解,彻底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两步走的工作思路。一方面及时依法解除了对被上诉人建材公司和鑫怡公司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以及采矿权的查封;另一方面将解封的司法行为及时告知上诉人富源达公司,消除富源达公司对本案绝对的优势感,使其感到自己并非胜券在握。通过双管齐下的方式,迅速扭转了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时拒绝调解的对立情绪,在二审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主动向四川高院提出愿意接受调解。
  2.掌握当事人诉求和心理状态,确立调解重点,寻找调解的突破口是调解成功的关键。本案是一起因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债权转让而形成的债务纠纷。由于案涉金额较大,建材公司和鑫怡公司又处于灾后重建的特殊时期,调解工作的难度极大,如果没有明确的调解思路与技巧,很难说服当事人。因此必须首先确定重点调解对象,继而寻求调解的突破口。通过庭审、庭外与双方当事人的多次交流,合议庭发现,上诉人富源达公司并非案涉贷款债务原始债权人,富源达公司是通过拍卖方式以100余万元的对价自信达成都办事处一次性购买了几千万元的不良债权资产包,富源达公司受让资产包后,通过清收,部分债权已经得到清偿,实现了一定收益,其收回本案债权的资金压力并无预想的那么大。在敏锐地捕捉到这一重要信息后,合议庭将富源达公司确立为重点调解对象,并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如何说服富源达公司主动提出和解方案上。为此,合议庭人员先后数次到富源达公司所在地,通过悉心倾听和耐心沟通,合议庭了解到虽然案涉金额大,但是债务人坚持认为通过企业改制,案涉贷款已被建行作为不良贷款予以核销,在富源达公司受让前就已经消灭。而安县建行确已在将资产包转让给富源达公司之前就报建行总行核销了案涉不良贷款,同时又将资产包剥离给信达成都办事处,再由信达成都办事处打包出让给富源达公司。由于之前富源达公司已经清收了资产包中的部分债权,故其经营该资产包并不存在过高的经营风险,其清收实现案涉债权的数额无论是多少,都能体现公司的利益。在掌握其诉讼的真实目的和诉讼心态后,合议庭不失时机地做富源达公司的思想工作,探寻其和解的“底线”;同时通过依法解封财产,使富源达公司诉讼心理预期受到一定程度的动摇,使其产生一定的诉讼压力,促使其最终提出和解方案。
  3.多级法院联动,上下合力共促调解。从本案受理之初,院、庭领导就十分重视,分管院长多次听取合议庭案情汇报,确定下一步工作思路和方法,对调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疏通;庭领导亲自参与并主持调解,并与合议庭成员一起前往安县,邀请当地法院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实现多级法院联动调解,院、庭领导参与调解的工作态势,无疑增加了合议庭审判人员的办案的信心和决心,使调解工作更加畅通、高效。
  4.巧借外力资源,有效利用各种资源化解矛盾。本案纠纷起因涉及由安县政府领导组织的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安县县委、县政府、绵阳市政府多次以书面和口头形式向法院和各级政府、人大、政法委反映情况。对此,合议庭没有简单“一刀切”,将反映情况的单位拒之门外,而是充分借助安县党委、政府以及绵阳市政府对纠纷的处理结果十分关注,企业对当地政府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安县党委政府对其有一定的影响力等有利因素,邀请安县党委政府共同参与调解,成功的化“说客”为“和事佬”,变办案压力为促调动力。通过沟通,安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认同了法院的工作思路,并理性地接受法院提出的调解建议,随后尽力说服当事人,不仅增加了调解的透明度,而且为寻求更多的调解机会和方案创造了条件,从而提高了调解成功率。
  5.以当事人为本,真心付出换来信任。虽然调解重点在上诉人富源达公司,但是合议庭十分清楚,要求富源达公司放弃全部诉讼请求并不现实,要彻底解决问题,被上诉人建材公司和鑫怡公司也要作出适当让步。但由于建材公司和鑫怡公司在地震中受灾严重,导致企业停产,职工生产生活十分困难,尤其是资金周转形势不容乐观,企业的灾后重建正处于攻坚阶段,如何说服建材公司和鑫怡公司拿出部分资金偿还债务,是本案调解的另一难点。对此合议庭采取了“先听后调”的策略。调解之初,合议庭耐心“听诉”,在企业提出的解封申请审查过程中,不分时间、地点,不厌其烦地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职工的倾诉,站在企业角度,及时依法解封财产,通过人性化的方式为企业排忧解难。法院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的愿望与行为为本案成功调解奠定了“感情基础”,并最终感化了企业和当地党委政府。在党委政府的协调和支持下,建材公司和鑫怡公司在资金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主动提出愿意拿出部分资金,接受法院提出的和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