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贝、卡日·依日卡娜诉多杰龙周、由细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0]宁民三初字第26号
调解法官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春兰 陈志秀
案情介绍
原告:才贝、Konow Carl Georg(卡日·依日卡娜)
被告:多杰龙周、由细
原告才贝、Konow Carl Georg诉称:原告卡日·依日卡娜受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政府邀请,依法向共和县人民政府提出办学申请。2005年9月1日原告就办学用地与被告签订了《草山租用合同书》,原告根据政府批复完成学校建设并招生办学。2007年6月15日原告对学校设施进行再次扩建。2008年9月原告学校的生源撤并至共和县环湖民民族中学,但原告的校舍未被政府征用。但被告不守诚信,擅自毁约,严重干扰原告行驶合同权利,经有关部门多次调解未果,原告遂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继续履行2005年9月1日签订的《草山租用合同书》;(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多杰龙周、由细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Konow Carl Georg(卡日·依日卡娜)(又名尕藏多杰)为挪威籍人,于1995年经青海省教育厅、处事办同意聘任为倒淌河镇甲乙寄校英语教师。聘任期间,Konow Carl Georg向青海省共和县教育局提出创建共和县赛日钦藏英民族中学的申请报告,2005年8月15日青海省共和县教育局同意由Konow Carl Georg在原倒淌河镇甲乙寄校的基础上投资兴办共和县赛日钦藏英民族中学,并于2006年8月12日颁发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2005年9月1日Konow Carl Georg和才贝就办学用地与被告签订了《草山租用合同书》,租赁被告的147亩草场创建学校,草场租赁期限为三十年。此后Konow Carl Georg通过了修建教室、宿舍等的立项批复,经测绘在租赁土地上投资新建了砖混结构教室、宿舍和食堂等。Konow Carl Georg被聘任为共和县赛日钦藏英民族中学英语教师执教,并投资和管理该学校。学校完成建设后开始招生办学。2007年6月15日原告对学校设施进行了再次扩建。因教育机构改革,2008年9月Konow Carl Georg投资兴办的共和县赛日钦藏英民族中学撤并至共和县环湖民族中学,但原告投资建设的校舍未被政府征用。此后,原告Konow Carl Georg以被告不守诚信,擅自毁约,在其租赁草场内放牧牛羊、损害围栏,严重干扰其行驶合同权利为由向有关部门多次反映、上访,经当地镇综合治理维稳办公室等部门多次协调处理未果,原告KonowCarl Georg遂于2010年6月10日向法院起诉。
调解过程
本案起诉伊始,被告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双方矛盾较深。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采用了一系列调解方法,最终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原告撤诉结案。
1.维护稳定立原则
本案是一起当事人身份涉外、涉少数民族案件,诉讼标的涉及牧区敏感的草山问题,在当地有较大的影响,本案的处理涉及到涉外、涉少数民族维稳因素,如处理不好会引发新的更大的纠纷。因双方宿怨已久,被告对涉外诉讼程序中管辖规定的不理解,案件审理初期,被告拒绝到庭,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在传票传唤开庭时间,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针对双方矛盾激化,被告与法院也情绪对立的情况,审理中我们认为双方本身就已存在情感冲突,本案的处理涉及到涉外、涉民族维稳因素,如果审理中受到对方或其他方面不良信息地刺激后,极易使冲突进一步升级或矛盾进一步恶化,如处理不好会引发新的更大的纠纷,调解工作的政治意义在于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社会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对本案的处理不能简单的就案判决,案件处理不仅要维护法律尊严,还要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因此,对本案应从维护社会和谐的角度考虑宜调不宜判。
2.悉心讲法赢信任
对本案而言,原告是外籍来华援助人员,本案纠纷伤害到了原告对藏区群众的情感,而对于被告来说,草场是整个家庭赖以生存的基础,涉及到其生产生活,审理中我们认为作为法官应从情感上充分体谅和理解当事人的困难,既要消除原告作为外籍人对中国法律的不了解、不信任,也要消除藏区群众对诉讼程序不了解带来的误解、语言不通所产生的困惑和对原告引发诉讼的产生的排斥。针对以上情况,合议庭反复多次给原告讲解中国法律原则和本案具体案情,消除了原告的顾虑;在青海牧区,少数民族群众多以宗教法则和民族风俗解决纠纷,对原告的诉讼极为排斥,审判人员亲自到偏远的牧区到两被告家中,给其家人悉心讲法,消除了对人民法院的对立情绪,同时结合案情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取得当事人心理上的信任感,最终被告同意对本案调解解决,对下一步的调解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