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与肖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裁定书
石某与肖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裁定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兵08民终67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某因与被上诉人肖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0801民初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某于2023年5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石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石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石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管仁石
审 判 员 杨书钢
审 判 员 杜 丹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媛媛
书 记 员 矫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