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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与肖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裁定书

2023-06-09 15:16:38 369

石某与肖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裁定书


 

石某与肖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裁定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8民终672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某因与被上诉人肖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23)0801民初98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某于2023年5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石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石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石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管仁石
审 判 员 杨书钢
审 判 员 杜 丹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媛媛
书 记 员 矫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