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诉李某甲等婚约财产纠纷案——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返还的司法处理
张某甲诉李某甲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返还的司法处理
基本案情
李某甲、孙某甲系李某乙的父母。王某甲与李某乙经媒人张某丙介绍相识,双方于2013年1月31日在王某的户籍地按民间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婚后,双方在李某乙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后也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1月,李某乙曾因家庭矛盾离开王某甲,结束了同居关系。在双方订婚的过程中,双方之间存在财物往来,王某甲及其家长通过媒人或亲自向李某甲、孙某甲及李某乙以金钱的形式给付过共计187500元(最大一笔彩礼为130000元,还有其它办理婚礼等费用)。现王某甲向法院起诉索要上述款项。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李某甲、孙某甲、李某乙共同返还王某甲彩礼100000元;二、驳回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甲与被告李某乙虽然按民间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当时和事后均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之间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属于同居关系,且现已分手。在订婚的过程中王某甲按当地民俗给予李某乙及其家长(李某甲、孙某甲)的彩礼,三人应当在尊重民事习惯的基础上依法予以返还。纵观本案,王某甲提供的证据只有证人张某丙(也是王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的媒人)的当庭证言具备法定的证据要件,综合分析证人所具有的智力能力、品德、知识、法律意识等综合素质,加之作为媒人和与当事人均有亲属关系的特殊身份,证人的证言可以采信。在其所列的亲手转交的十三项钱款中,除礼钱130000元外,其他钱款具有赠与或提供婚礼花费的属性,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应予以返还的彩礼范畴。结合王某甲与李某乙实际已经按民间习俗举办婚礼的实际,在兼顾考虑王某甲与李某乙在恋爱期间的合理赠与和婚后生活期间的必要、合理花费的基础上,确定三人返还王某甲彩礼100000元,王某甲的诉请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裁判理由。
案件来源
(2015)开民初字第04095号民事判决
案例解析
婚约并非婚姻契约,而是婚姻的预约。是男女双方当事人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建立的一种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内容的协议。为了达到结婚目的,在订立婚约前后,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往往会依习俗向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财物,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彩礼。男女双方如最终未能达成结婚的目的,往往会涉及彩礼的返还问题。
一、彩礼返还请求权是一种债权请求
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给付财物或者一定数额的金钱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在没有实现登记结婚目的的情况下,这种给付彩礼的赠与行为所依附的条件便不成就,因而收受彩礼的一方便失去了占有该部分彩礼的合法依据,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依法请求另一方予以返还。
二、准确把握彩礼的认定范围
在男女双方订立婚约过程中,所产生的财物及资金往来的次数和金额往往较多,在纠纷发生以后,一方当事人往往会要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所有的资金和财物,有的财物是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给付另一方当事人的,所以此类案件中要认真区分男女双方订立婚约过程中,哪些资金财物具有彩礼性质,哪些财物属于为增进双方感情而作出的无偿赠与行为,该财产的价值是否超过了该家庭的一般赠与范围。
三、合理界定彩礼的返还比例
在给付彩礼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另一方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符合法定情形时,也就是一方当事人的诉求于法有据时,在认定彩礼的范围以后,就应当慎重考虑彩礼返还的比例问题。在确定返还比例时,应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有无子女、家庭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等多种因素。
四、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主体
第一种观点认为,缔结婚约的双方为案件的当事人;第二种观点认为,个别情况下,有些彩礼是给付女方家庭的,因此,在诉讼中可以将女方及家属列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通常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是女方还是女方的家属接收彩礼的事实,认定返还彩礼的义务方。比如本案中返还彩礼的义务方为女方及其家属,也有的案件,因是女方个人接受了彩礼,故返还义务方仅列女方为被告。
五、举证责任及证据的认定在婚约财产案件中的具体应用
基于订立婚约当事人的特定关系,一方当事人在给付对方彩礼时,通常不会留存相关证据,这也为日后发生纠纷,要求对方返还相关财物主张权利时增加举证难度。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方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实给付对方彩礼事实,其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定婚约财物的给付的证据通常有当事人陈述(含被告自认)、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等。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