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与钟某、邓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胡某与钟某、邓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法院]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5)龙民一初字第543号
[当事人]
原告:胡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律师
被告:钟某,女
被告:邓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律师
[基本案情]
胡某与钟某于2013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4月确立恋爱关系。随后,胡某按当地习俗,分别于2013年端午节、中秋节前往钟某家“捎节”。胡某在与钟某谈婚期间,为钟某购买了价值2131元的金项链、1044元的挂坠、1497元的戒指、2903元的手链、5557元的钻石戒指,并通过网络购物平台为钟某购买了价值680元的自行车、1979元的小米手机一部及部分衣物、饰品。2013年4月20日晚,胡某向钟某方支付了见面礼39,000元,2013年12月4日,胡某还向× ×新娘摄影店支付了胡某、钟某拍摄婚纱照费用2899元。胡某与钟某于2014年1月8日举办婚礼时,向钟某方支付了“三牲礼”9360元、“恩钱”20, 000元、聘金8800元、“断奶衣”1600元,钟某方也购买了价值12, 800元的洗衣机、冰箱、彩电,以及棉被等床上用品,并为胡某购买了价值1799元的柒牌男装一套作为嫁妆。婚后,胡某向钟某支付了钟某方举办婚礼的宴席款17, 400元。
胡某与钟某举办婚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生育子女。钟某在胡某家中及胡某在广州的住处分别居住了一段时间,但因家庭琐事及双方性格原因,胡某、钟某发生矛盾,2015年2月开始分居。
另查明,胡某在与钟某同居之前有过一次婚史,但于2010年左右离异。
[案件争点]
1.胡某给付的彩礼是否应予返还。
2.如应返还,彩礼的返还金额是多少。
3.邓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裁判要旨]
胡某、钟某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开始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法律不予保护。《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1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胡某与钟某经人介绍相识后,虽依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胡某要求钟某返还彩礼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彩礼的性质,法院认为男方以结婚为目的,按照本地习俗给付女方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应认定为彩礼,因此胡某给付钟某的见面礼39, 000元以及价值2131元的金项链、1044元的挂坠,1497元的戒指、2903元的手链、5557元的钻石戒指,举办婚礼当天胡某支付给女方父母的“恩钱”20, 000元、聘金8800元、“断奶衣”1600元,应认定为彩礼。胡某支付给钟某方26户亲戚每户360元共计9360元的“三牲礼”,以及举办婚礼当天随的“啓客”红包、“开箱”红包等,系胡某、钟某及双方亲属之间的一种礼尚往来,在性质上属于自愿赠与,因此上述款项不宜认定为彩礼。胡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为钟某购买的自行车、手机及衣物饰品等,也属于胡某对钟某的自愿赠与,不属于彩礼。胡某还向钟某方给付了酒席礼17,400元,但钟某方已为举行婚礼置办了酒席,该款属于置办酒席的正常开支,因此该款也不应认定为彩礼。胡某支付的婚纱照费用2899元、婚礼当天高速公路通行收费210元也不属于彩礼,至于胡某要求钟某返还“捎节”费用、开锁箱、改口费、三年大学费用、赔偿男方请客及烟酒等费用的请求,首先胡某没有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次上述费用也不属于彩礼性质,故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返还彩礼的金额问题。胡某为钟某购买的价值2131元的金项链、1044元的挂坠,1497元的戒指、2903元的手链、5557元的钻石戒指,钟某自认收到上述物品,并可返还给胡某,故应由钟某将上述物品返还给胡某,如上述物品出现遗失或其他不能返还的情况,则应支付某等金额的金钱给胡某。胡某支付的见面礼39, 000元、“恩钱”20, 000元、聘金8800元、“断奶衣”1600元合计69,400元,胡某、钟某于2014年1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后至2015年2月双方分居,其间共同生活了一年多,双方在该期间因生活消费等客观上实际消耗了69, 400元的部分。另外,钟某方购买的价值12, 800元的洗衣机、冰箱、彩电,以及床上用品、衣服等嫁妆,现由胡某在使用,可折抵部分彩礼后归胡某所有。综上所述,法院酌定应返还的金额为40,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胡某认为钟某隐瞒真实姓名,钟某认为胡某隐瞒婚史,存在欺骗行为,但都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邓某作为钟某的母亲,代女儿收受彩礼符合风俗习惯,目的为用于女儿婚事,是一种家事行为,且钟某在举办婚礼前及与胡某分居后都与邓某一起居住生活,应认定共同接受了彩礼,应负共同的返还义务。综上所述,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1项、《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钟某、邓某共同返还价值2131元的金项链、1044元的挂坠、1497元的戒指、2903元的手链、5557元的钻石戒指给原告胡某。如上述物品出现遗失或其他不能归还的情况,则由被告钟某、邓某支付某等金额的金钱给原告胡某。(2)被告钟某、邓某共同返还彩礼款40, 000元给原告胡某。(3)被告钟某购买的洗衣机、冰箱、彩电以及床上用品、衣服等嫁妆归原告胡某所有。(4)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