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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新诉王某均、张某芳婚约财产案

2023-06-09 15:37:47 368

刘某新诉王某均、张某芳婚约财产案


 

刘某新诉王某均、张某芳婚约财产案
——父母和子女共同收取彩礼的应当共同返还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8)川2021民初1082民事判决书
  2.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刘某新
  被告:王某均、张某芳
  [基本案情]
  张某芳系王某均母亲。
  2017年6月11日,刘某新经人介绍与王某均相亲,并按照农村风俗给付王某均相亲“见面”礼金1200元,给付张某芳相亲家长“见面”礼金1200元。6月14日,刘某新和王某均按照农村风俗相亲“看家”,由刘某新给付了张某芳“看家”礼金。刘某新主张共给付王某均和张某芳彩礼20200元,王某均和张某芳自认刘某新给付了彩礼8600元。刘某新认为王某均和张某芳收取彩礼后,其与王某均没有正常的接触和交流,双方无法建立正常的男女朋友关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均和张某芳返还刘某新彩礼20200元。
  [案件焦点]
  1.如何确定刘某新给付王某均和张某芳的彩礼金额;2.返还刘某新彩礼的主体应当是谁。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新给付王某均和张某芳的钱款是发生在刘某新与王某均恋爱、交往过程中,该款可以认定是刘某新以与王某均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的,带有中国民间习俗中的彩礼性质。刘某新在与王某均分手后,无法达到缔结婚姻目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之规定,刘某新与王某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刘某新请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公平原则与社会的善良风俗。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的给付与接受不仅涉及男女双方,而且涉及双方父母,故接受彩礼的王某均及其母亲张某芳对彩礼具有共同的权利及义务,王某均和张某芳对该彩礼应负连带返还责任。关于返还的数额,刘某新主张给付了20200元,但是未举证予以证明,综合本案情况,王某均和张某芳认可收到钱款8600元,故本院认定王某均和张某芳返还原告刘某新8600元为宜。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王某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某新彩礼款8600元,张某芳负连带返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