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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诉李某甲等婚约财产案

2023-06-09 15:46:05 352

马某甲诉李某甲等婚约财产案


 

马某甲诉李某甲等婚约财产案

——彩礼返还比例所参考的法律依据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7)冀0281民初第592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马某甲
  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
  [基本案情]
  原告马某甲与被告李某甲于2016年上半年通过网络结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6年8月6日,马某甲、李某甲在双方父母主持下在原告家中举行定亲仪式并同居生活,当日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10万元及黄金项链一条。双方定亲之前,被告李某甲于2016年7月经遵化市第二医院确诊怀孕,并于2016年8月1日、8月2日、8月15日、8月16日、8月23日在遵化市人民医院进行保胎治疗后流产。2017年10月,原告马某甲与被告李某甲因定亲后结婚前的琐事产生矛盾,在双方家长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原告马某甲于2017年11月3日起诉。
  [案件焦点]
  1.彩礼的情况;2.共同生活的情况;3.双方未能进行婚姻登记的原因。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订立婚约的男女之间发生的财物往来。原告马某甲与被告李某甲举行定亲仪式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马某甲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本院予以支持;婚约的当事人虽然是马某甲、李某甲,但婚约的订立及在订立过程中双方的父母均参与、主持,故原告马某甲要求被告李某甲与其父亲被告李某乙、母亲王某甲返还彩礼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给付被告彩礼款10万元的意见被告予以否认,认可给付彩礼款5万元,并主张其于2016年8月6日存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存款10万元中有5万元是其母亲给付,但未提交证据佐证,其主张不足以对抗原告马某甲申请本院调取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存款凭条记载内容的效力,本院予以认定原告马某甲给付的彩礼款为10万元。原告要求返还黄金项链、手镯共计价款13920元,被告李某甲对给付手镯的主张予以否认,对给付项链虽予以认可,但原告提交的销售商出具的收据,不是正式票据,且收据中未详细注明黄金项链及手镯的价格及质量,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二金”的实物现状、给付、品质及存放地点的内容又不具有完整性、连续性,原告关于返还价值13920元的“二金”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未与被告李某甲同居生活、李某甲怀孕与原告无关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提交2016年10月5日、10月6日与王某甲、李某甲的录音材料用于证明原告于2016年9月与被告李某甲产生矛盾,但又与原告自己提交的2016年8月底、2017年9月6日、2017年10月12日的微信聊天记录的时间、内容相互矛盾,也与原告马某甲当庭陈述李某甲自2017年9月不与原告见面的内容相矛盾,且被告李某甲提交的淘宝网购买记录的内容、购买物品及李某甲在遵化市第二医院、遵化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的过程,足以说明与原告共同生活及怀孕的事实。原告马某甲与被告李某甲举行定亲仪式并同居生活,彩礼款应部分返还,结合同居时间、怀孕情节,本院酌定被告应返还彩礼款4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马某甲彩礼钱45000元;
  二、驳回原告马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编写人: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刘浩 刘会影